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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宗旨,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合理避讓、重點整治、保障安全”的思路,以“群測群防為主線,以搬遷治理為重點,積極爭取各方支持,創新思路、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力度,確保地質災害隱患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力促進*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394號令)、《*省地質環境管理辦法》(省政府第71號令)和《*省防御與減輕滑坡災害辦法》(省政府第57號令),結合我縣實際,特編制本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二)地質災害按其危害程度劃分為四個等級:
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大型:因災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中型:因災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1、縣政府成立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特大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告縣委、縣政府,同時報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在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大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告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省、市有關部門會同縣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中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告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爭取省、市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
4、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由當地的鄉鎮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及時報縣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二、機構和職責
(一)成立*縣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指揮部
總指揮:*
1、*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即應急搶險指揮部辦公室)
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
2、搶、排險隊,*同志兼任搶排險隊隊長。
3、治安保衛隊,*同志兼任治安保衛隊隊長。
4、醫療救護隊,*同志兼任醫療救護隊隊長。
5、后勤保障隊,*同志兼任后勤保障隊隊長。
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處置地質災害工作制度和部門聯動機制;在省、市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協助特大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報告災情,調集有關部門和搶險救災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助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大型、中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做好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幫助協調解決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處置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組織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按有關規定界定突發性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督促、檢查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落實情況。
(二)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縣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協調下做好大型、中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1、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縣地質災害搶險指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預警體系、值班制度和災情速報制度;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縣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災害災情信息;會同縣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搶險、救助的部署、監督和技術指導工作;組織地質災害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向縣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突發性地質災害調查和處置結果。
2、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撥付縣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金。
3、縣交通局:負責搶修因災損壞的交通公路設施,保障交通干線和搶險救災重要路線的暢通;在危險路段設立醒目的標志,警示過往車輛和行人;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4、縣水務局:組織和督促各鄉鎮水利工作站對水庫四周、水利設施沿線地質災害的搶險、救助工作;組織災區供水設施的恢復、保障災區供水;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縣國土資源局和有關鄉鎮政府通報降雨信息、汛情動態。
5、縣建設局:組織對發生或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進行危房檢查,指導群眾安全轉移;供氣部門加強對有關設施的防護和巡查;組織當地搶修因災受損的市政公用設施,盡快恢復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生活的工程設施。
6、縣民政局:及時掌握各地災民安置動態,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協助災區有關鄉鎮安置和救濟災民,安排好災民生活。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民救助和安置情況。
7、縣衛生局:組織醫療和衛生防疫隊伍,調集必要的衛生醫療器械、藥品,及時赴災區投入搶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民醫療和防疫情況。
8、縣*局:負責做好社會治安工作,防止因突發性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同時做好現場的警戒工作。
9、縣氣象局:收集有關氣象信息,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分析、預報重點地區未來12小時降雨和天氣狀況,每1至3小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通報,并及時在縣廣播、有線電視臺預報。
10、縣電信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保證地質災害發生地之間的通信暢通,保障通信人員和設施安全。
11、縣電力局:組織人員對災區進行電力搶修,恢復電力供應,全力保障災區學校、醫院、重點工程、市政設施、軍事等重要用戶的電力供應;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報告電力供應和搶險情況。
12、縣武警中隊:參與突發性地質災害緊急情況處置的會商,并按會商要求組織所屬部隊參加搶險、救助工作;及時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通報部隊搶險救災情況。
13、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參與搶險、救助工作。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有關鄉鎮政府應當緊急調集搶險的應急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門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組建、落實搶險救災人員
*縣國土資源局組建縣級地質災害搶險隊。現場指揮由各包聯鄉鎮的縣級領導擔任,現場副指揮由各鄉鎮長擔任。各鄉鎮應當成立應急搶險分隊,對人員要登記造冊、編成班組,報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監測和預報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地質災害預警體系建設,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形成覆蓋全縣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要在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協調指導下,逐步建成與全縣防汛網絡、氣象監測網絡互聯,形成縣、鄉、村、點四級的地質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傳遞地質災害險情、氣象資料和汛情信息。
(二)各鄉鎮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災情速報制度,保障緊急情況信息報送渠道暢通。接到地質災害緊急情況或險情報告后,要立即摸清情況,并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對屬于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緊急情況的,在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的同時,還應越級直接報告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
(三)各鄉鎮政府和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在地質災害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在危險區域設置警示牌,并及時向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報告。
(四)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與氣象、水務部門的聯系,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及時向各有關鄉鎮政府通報氣象、汛情和地質災害預警等信息。縣氣象主管部門暴雨警報或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后,各鄉鎮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要立即將降雨信息和防災要求通知到各村,由村及時組織通知到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危險區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鄉鎮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報告。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鄉鎮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險疏散。
(六)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地質災害預報。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五、應急處置工作
(一)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的處置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并立即將災情向縣政府和國土資源局報告,同時越級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縣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后,要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質災害進一步發展,同時要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地質災害情況。
縣政府在省、市地質災害處置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與省、市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開展各項搶險救助等工作,及時將地質災害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調查處置結果向省、市人民政府報告,并要根據有關要求上報國土資源部。
(二)中型地質災害的處置
中型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并立即將災情向縣政府和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
縣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后,要組織縣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立即將地質災害情況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爭取省、市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縣政府應及時組織地質災害災情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
(三)小型地質災害的處置
小型突發性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判定地質災害誘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并在1小時內將災情向縣政府和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并及時報告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縣政府接到災情報告后,要組織縣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要及時組織地質災害災情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同時,視情況對地質災害處置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配合;處置工作結束后,及時將調查處置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國土資源部門。
六、善后處置工作
(一)地質災害發生后,鄉鎮政府要做好災區群眾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眾情緒,組織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盡快恢復生產,及時部署地質災害防治和處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做好救災物資調配和災民安置工作。宣傳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指導,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客觀地報道搶險救災的工作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地質災害調查,并將地質災害調查處置結果上報市、縣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
(三)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應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四)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五)對不及時按本預案報告地質災害災情信息,不服從指揮調度,不認真履行職責而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地質災害防治搶險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對各鄉鎮礦山企業范圍內的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搶險救災參照本預案執行。各個礦山企業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并且制定好本企業的地質災害防治搶險、救災預案,報所在鄉鎮及縣地質災害防治辦公室備案。各礦山企業要認真學習國土資源部制定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減少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交通部門、旅游部門、教育部門統一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做好道路沿線、旅游區、校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道路、旅游、校區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