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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從統籌城鄉發展和構建和諧*的高度,推進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二、工作目標
*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全市40%的縣(市、區),*年,覆蓋全市所有的縣(市、區),基本覆蓋農村居民,同步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全市參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度達到全省平均水平,初步解決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三、建立原則
全面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參加,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二)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最大程度提高參合農民的受益面與受益水平。
(三)建立發展與完善提高相結合。在4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基礎上,*年實現全面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已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縣、區繼續完善基礎條件,加強能力建設,總結創新經驗,落實政策措施,隨著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抗風險能力。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
對納入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范圍縣(市、區),所需資金按照現行中央、地方、個人20元、20元和10元分擔辦法籌集。8個縣(市、區)由省與縣(市、區)按15:5比例負擔,以后,隨著國家要求及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調整,地方財政補助標準和農民的籌資標準作相應調整。
(一)參合農民每年個人繳費不低于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農民個人繳費標準。
(二)中央財政每年對參合農民的補助為人均20元。中央財政補助我市5個縣市(潁上、阜南、臨泉、太和、界首)以及農業人口占50%以上的3個區(包括:潁泉區、潁東區、潁州區)。
(三)省級財政每年對參合農民的補助為人均15元。
(四)縣(市、區)級財政每年對參合農民的補助不低于人均5元,經濟較發達的縣(市、區),縣級財政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建設與能力建設
(一)管理組織和經辦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下設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服務或經辦機構,其編制及所需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市成立專門的合作醫療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負責全市的合作醫療協調與指導。縣(市、區)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負責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審核與報銷補償。
(二)管理和經辦機構經費。試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保證經辦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嚴禁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工作經費,也不得增加定點醫療機構和參合農民的負擔。
(三)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能力。加強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政策及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政策水平及服務能力。建立覆蓋全市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網上在線審核結算、實時監控和信息匯總,提高管理效率。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
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建立形式多樣、簡便易行的農民個人籌資方式?;虿扇∥行庞蒙纭⒍c醫療機構和鄉鎮財稅所代收的辦法,或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委托村民委員會代收的辦法,或采取農民定時、定點、定額主動交納的辦法,也可通過其他農民接受的合法形式籌集農民個人參合資金,同時做好參合農民登記與換發證工作。
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各級地方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并按時撥付到位。參合農民在每個參合年度的個人實際繳費不得少于10元,有條件的縣(市、區)根據本地財力狀況和農民承受能力情況,適時適度提高農民個人繳費標準和縣級財政補助標準,可結合實際制定扶持政策,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個人等捐資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監督與管理
市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辦法。各級財政部門建立定期上報基金使用報表與隨機核查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嚴加防范并嚴肅查處虛報、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貪污合作醫療資金以及造假憑證、做假帳等行為。
規范基金專戶管理和基金封閉運行管理,完善基金收繳、管理使用制度。堅持按計劃和支出進度撥款,禁止一切辦公費用等非醫藥補償費用納入基金支出范圍,保證合作醫療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參合農民的醫藥費用補償。建立合作醫療基金監管制度,實行內部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落實縣、鄉、村分級公示制度,把合作醫療補償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建立農民參與監督和民主管理的長效機制,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各級審計部門把合作醫療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納入專項審計的范圍,縣級合作醫療基金管理部門對審計結果負直接責任,市級合作醫療基金管理部門負監管責任。
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
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科學設計和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合理設置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償比例。按照年人均50元的籌資標準,原則上,鄉鎮級醫療機構的起付線為100―200元,縣級醫療機構的起付線為300―400元,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起付線為500―600元,每位參合農民年度累計補償金額的封頂線為2萬元,平均實際補償比例不低于30%。各縣(市、區)年度基金結余應控制在當年度籌集基金總額的15%左右(含10%的風險金),年度基金結余超過當年度籌集基金總額20%以上的縣(市、區),須及時調整實施方案,或實行二次補償。實行二次補償后,基金結余仍超過當年總籌資15%的部分,由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在補助下一年度新農合資金時予以扣除,用于補充該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
九、參合農民就醫管理
參合農民自主選擇縣內任何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參合農民由縣內轉往縣級以上醫院就醫,須履行簡單方便的轉診手續;參合農民因打工、探親等原因外出或急診急救等,要選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或鄉鎮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備案。
十、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報銷
參合農民在縣(市、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由定點醫療機構審核并墊付補償費用,定點醫療機構與縣級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定期審核結算。參合農民在縣外就醫,根據本人意愿,可以選擇到縣級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辦理報銷補償,也可以選擇在當地鄉鎮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辦理報銷補償。鄉鎮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受理并進行初步審查,縣級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審核后將補償金撥付至鄉鎮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由其發放給參合農民,或直接通過涉農資金帳戶發放補償金。
十一、醫療服務監管
(一)醫療機構定點實行動態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分級審定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分級進行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制度。
(二)定點醫療機構督查與考核。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臨床專家,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督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醫療行為、服務質量、藥品管理、醫藥費用控制等指標納入對醫療機構年度綜合考評的基本內容,組織年度檢查和考核。對遵守協議、行為規范、質優價廉的定點醫療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合作醫療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規范的定點醫療機構和人員,應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十二、醫藥費用控制
各定點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疾病檢查、治療、用藥等方面的規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機制,嚴格執行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原則上定點醫療機構平均目錄外用藥比例應控制在15%以內。各縣(市、區)合作醫療經辦機構采取單病種定額付費、按人頭預付、醫藥費用清單制、醫藥費用審核制、醫療服務信息、補償情況公示等綜合措施監管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建立醫藥費用控制機制。
十三、農村藥品監管
各縣(市、區)繼續加強農村藥品監督網和供應網建設,進一步完善適合農村實際的藥品監督體系和供應體系;加強農村藥品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藥品經營活動,規范藥品供銷渠道,加強農村醫療機構藥房規范化管理,提高農村醫療機構藥品管理水平;逐步推進農村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或跟標采購,鼓勵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向農村基層醫療機構集中配送藥品。
十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領導
市政府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列入各級政府的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任務,實行目標考核。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衛生部門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加強管理和工作指導。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籌集、使用的審核和監管,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農業部門配合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協助監管合作醫療基金的籌資、管理與使用。民政部門同步建立與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審計部門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納入日常審計內容,監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農村藥品監管,確保農民用藥安全。物價部門制定適合農村實際的醫療和藥品價格標準,并做好監督指導。宣傳部門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增強農民的互助共濟意識和健康風險意識,調動農民參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十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評價與指導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每年組織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評價,建立獎懲機制。開展評選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活動,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縣(市、區)進行重點管理,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全面建立,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