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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低水平,廣覆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個人)自愿參保;
(三)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多方籌資;
(四)建立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五)保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的治療;
(六)統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二、參保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含學齡前兒童)或本市城鎮中小學學生(包括職高、中專、技校學生)。
(二)暫無繳費能力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國有、集體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今后所在單位具備繳費能力的,其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基金籌集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由家庭(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構成,不計征稅、費。
(二)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110元,18周歲及以上居民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210元。
(三)繳費及政府補助標準:
1、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家庭(個人)繳納30元,政府補助80元。其中屬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家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00元。
2、18周歲及以上的非從業居民,家庭(個人)繳納130元,政府補助80元。其中屬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或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稱“低收入老年人”)的,家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200元。
3、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家庭(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四、參保居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醫院級別設置住院醫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分別為:一級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服務機構)40元,二級醫療機構200元,三級醫療機構400元。低保對象、“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少年兒童起付標準減半。
(二)醫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指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保基金累計支付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4萬元。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別為:在一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住院、留院觀察費用,醫保基金支付6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醫保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醫保基金支付40%。
(四)參保居民的門診特定項目治療范圍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規定,發生符合規定的門診特定項目治療費用,醫保基金暫按50%支付。
(五)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3年的,醫保基金報銷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增加2%,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再增加2%,最多增加不超過原標準的20%。
五、基金管理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基金收支和運行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
(二)參保城鎮居民的地方政府補助,省政府補助35%,市級財政補助比例按照各縣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分檔確定,具體為:屬國家扶持重點縣的,補助55%;其余縣區補助45%。
(三)財政補助資金實行預決算制度。啟動初期由財政按居民參保計劃數,預撥財政補助資金。運行正常后,年末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次年的參保擴面工作計劃擬定全年預算,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預算于次年元月、七月分兩次預撥,年底根據全年實際參保情況據實決算。縣區財政補助到位后,中央、省、市財政補助撥到相應專戶。
六、服務管理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縣區管理。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該項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協調、指導和管理,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鎮(鄉)、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當地城鎮居民參保、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經辦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原則上全市范圍內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與其簽訂定點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集中管理,經辦服務向縣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就醫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支付范圍參照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執行;兒童用藥標準按勞動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37號)執行。
七、其他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通過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城鎮居民中特殊困難群體和大病患者無力負擔個人自負醫療費的問題,由民政部門提出具體救助方案,切實解決。
(二)今年試點啟動后至2009年6月30日參保登記繳費的,當月繳費,次月享受待遇。2009年7月1日后新參保繳費(或中斷繳費6個月以上)的人員,自參保繳費(或中斷繳費后重新參保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本《方案》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醫療消費需求,勞動保障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對居民醫保的籌資標準、財政補助標準、醫保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調整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四)低保對象、“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或“低收入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審定工作,由民政、殘聯等部門負責。
八、本《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從之日起施行,實施細則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