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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管理質量和效率,根據《*年全省地稅系統規范化建設實施方案》(贛地稅發[*]180號)文件和市局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地稅系統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黨的*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和諧地稅的要求,導入ISO9000質量管理和績效管理等先進理念,結合地稅征管改革的推進,努力實現地稅部門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的不斷創新和整合優化,構建一個以人為本、以信息化為依托的現代地稅管理新機制,促進地稅事業在新的起點上更好更快地發展。
二、工作目標
圍繞“依法治稅,誠信服務,科學管理,爭做第一”的管理方針,通過全面推進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提升管理質量和效率,努力實現全縣地稅系統稅收執法準確率達到98%以上,“兩個比重”逐年提高,“三個服務”滿意率(即地方黨政對地稅工作的滿意率、納稅人對地稅干部的滿意率、地稅基層對機關的滿意率)達到98%以上的管理目標。
三、工作安排
1、動員部署(2月底)
(1)、我局成立規范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局長任組長,并決定任命紀檢組長何建平作為規范化管理者代表具體負責抓好規范化建設工作的落實。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抽調3名素質高、業務熟練的工作人員(其中兩名專職從事規范化管理工作)到規范辦工作,具體負責全縣地稅系統規范化建設工作的計劃、統籌、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等工作;
(2)制定實施方案、工作計劃和日程安排;
(3)召開全體干職工動員大會,部署好規范化建設工作,任命管理者代表;
(4)制定培訓方案,明確培訓的對象、時間、內容、場地及師資人員,組織全員培訓,導入ISO9000質量管理理念。
2、組織實施(3——4月)
(1)制度清理。系統地清理歷年我局的制度、規定,根據需要做出修改、保留、作廢外置,并形成制度目錄,提交清理報告。
(2)提出編寫意見。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分析、崗位流程分析,通過分析,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并形成崗位設置意見和個性化文本編寫意見。
(3)編寫個性化文本。在崗責分析的基礎上,編寫《職位說明書》;在工作流程分析基礎上,編寫適合我局實際,操作性強的個性化的F類《規范化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表證單書》、《制度匯編》等規范化管理體系文件。
3、全面運行(5——8月)
(1)將省局和市局下發的A、D類文件與我局下發的F類文件組成規范化管理文件體系,從5月份起全面運行,并在運行中注重過程控制。
(2)組織開展規范化管理體系內部審核,查找體系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時進行整改。
(3)組織開展管理評審,對我局的規范化管理體系是否需要改進和變更做出評價,確保規范化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第二方審核評價(9月)
迎接市局對我局規范化管理體系開展的第二方審核,對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項和建議改進項認真進行整改。
(5)總結完善(10——12月)
我局認真總結規范化管理推行情況,并于12月上旬向市局規范辦報送總結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成立了以汪國華為組長,何建平、彭捷、黃福明為副組長,劉建雙、楊建輝、陳友根、吳毛毛、肖治瑋、周俊平、吳龍元、甘國平、楊智輝、邱育齡、周靜力、管祥明、盛立逵、鄧小明、許金泉、樓中天為成員的“*縣地方稅務局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規范化建設實施工作。辦公室設在稽查局,由樓中天任辦公室主任。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注重理念的導入,重點圍繞“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等內容大力開展宣傳動員,充分利用《*地稅信息》、《*地稅規范化建設信息專刊》及其他各種宣傳媒體,宣傳規范化管理的目的、意義,主要做法。引起社會各界和納稅人的關注、理解和支持,使全局干職工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到加快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飽滿的熱情、探索的勇氣、實干的精神、務實的作風投入到規范化建設中去。
(三)強化培訓,提高素質。我局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加大培訓力度,向全局干職工宣講規范化管理的理論知識。做到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鼓勵自學,使全局干職工能熟練掌握與自己工作有關的規范化管理文件,做到“明目的、知過程、熟程序、會操作”,提高地稅人員的管理水平。
(四)統籌安排,務求實效。要妥善處理好推行規范化管理與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設、工作創新、個性化管理、日常工作之間的關系。不斷探索規范化管理的內涵,不斷完善和創新。通過推行規范化管理,切實解決地稅部門管理基礎薄弱、執行力不強、工作效率不高、機制運轉不協調的問題,確保取得實效。
(五)加強督導,明確責任。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強化督導檢查與分析總結,及時反饋情況,解決實際問題,全局上下建立規范化建設三項責任制度,即“一把手負責制、部門掛點責任制、干部崗位責任制”。實行獎懲機制,對工作抓得緊、抓得實且成效顯著的要給予獎勵;對工作不力,進展緩慢,弄虛作假,走形式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給縣局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單位、部門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