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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置移民群體性事件,提高處置能力,降低社會危害和影響,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省移民群體事件應急預案》等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于移民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移民群體性事件主要包括:移民到國家機關及重點場所群體上訪,非法集合、游行、示威,堵塞交通,非法占據公共場所,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壞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哄搶公共財物,群體械斗等事件。
第三條:應急組織領導
(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立區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任組長,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和紀檢組長任副主任,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市、區委、政府關于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政策和文件。
2、研究決定移民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的重要事項。
3、決定啟動和終止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4、指導全區各級移民管理部門做好移民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
5、向區委、區政府報告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處置情況。
(二)區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專班,設在委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區移民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同各級移民管理部門的聯絡協調工作。
2、負責上傳下達、向上級部門匯報情況,向相關部門、下級部門傳遞信息;督促決策落實及反饋決策執行情況。
3、負責車輛調配及財物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區移民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1、擔負地方水庫移民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2、擔負中央直屬水庫移民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3、擔負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移民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
第四條:應急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充分考慮移民的根本利益,妥善解決移民的生產生活困難,及時消除誘發移民群體性事件的各種因素。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和不穩定性因素排查調處機制,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解決,將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2、屬地管理。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對移民群體性事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應急處置機制。各街及區直各部門的移民管理部門要在事發地黨委(黨組)、政府(辦事處)的統一領導下,妥善處置移民群體性事件。
3、快速反應。建立統一指揮、應對及時、反映靈敏、協調有序、處置有力的移民群體性事件快速反應機制。
4、依法處置。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協商、調解、教育等方法,妥善處置移民群體性事件,努力引導移民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要求。
第五條:移民群體性事件分級標準
按照移民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區域范圍,人數規模、行為方式、激烈程度、發展勢態等因素劃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
1、波及兩個以上街,并引發跨行業連鎖反應,行為方式特別激烈的移民群體性事件;
2、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移民群體事件
3、到區委、區政府等重點場所以及其他要害部門聚集,參與人數在5*人以上的移民群體性事件;
4、其他視情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二)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
1、波及兩個以上村(大隊),并引發跨行業連鎖反應,行為方式激烈的移民群體性事件;
2、參與人數在5*人以上的、1*0人以下的移民群體事件;
3、到區委、區政府等重點場所以及其他要害部門聚集,參與人數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移民群體性事件;
4、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三)較大移民群體性事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移民群體性事件:
1、波及兩個以上村(大隊),并引發跨行業連鎖反應,行為方式較為激烈的移民群體性事件;
2、參與人數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移民群體性事件;
3、到區委、區政府等重點場所以及其他要害部門聚集,參與人數在1*人以上、2*人以下的移民群體性事件。
(四)一般移民群體性事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移民群體性事件:
1、參與人數在1*人以上、2*人以下的移民群體性事件;
2、到區委、區政府等重點場所以及其他要害部門聚集,參與人數50人以上、1*人以下的移民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須經分管副區長同意后,方可以區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名義啟動本預案;較大、一般移民群體性事件須由區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跨區級行政區劃的移民群體性事件須報請區政府處置。
第六條:預警及報告機制
(一)預警機制
區、街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建立由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機制、群體性事件預防機制、情報信息搜集機制構成的移民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
1、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及時發現和掌握可能引發移民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移民的生產生活困難,切實把問題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
2、群體性事件預防機制。對不穩定因素進行定期分析、研判,研究處置對策,制定有針對性的處置方案,做到預防在先,防止和減少移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3、情報信息搜集機制。發現重大不穩定因素或發生移民群體性事件,事發地移民管理部門必須及時報告區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內容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參與人數、性質、起因、當前態勢、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續報。
(二)報告機制
報告責任主體:移民群體性事件發生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移民部門報告。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移民群體性事件的責任主體。
報告時限和程序:特別重大和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移民管理部門應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移民管理部門報告,逐級上報到省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得超過3小時。較大移民群體性事件發生后,逐級上報省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得超過24小時。一般移民群體性事件發生后,逐級上報到省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得超過4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報告內容:移民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參與人數、性質、起因、當前態勢、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七條:應急處置
(一)應急響應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移民群體性事件后,事發地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特別重大、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
(1)領導小組立即啟動預案,領導小組負責人及應急辦公室工作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同時,迅速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省委、省政府。
(2)通知相關地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門作好處置工作。
(3)及時分流和疏散事件參與人員。
2、較大移民群體性事件
(1)相關應急辦公室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同時,迅速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省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2)通知相關地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門作好處置工作。
(3)及時分流和疏散事件參與人員。
3、一般移民群體性事件
(1)相關工作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相關專班負責人。
(2)通知相關地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門作好處置工作。
(3)及時分流和疏散事件參與人員。
(二)現場處置
1、事件醞釀階段。凡出現移民群體性事件苗頭或群體性事件尚處在醞釀過程中的,涉事地點、涉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出面做好化解疏導工作,聽取移民意見和要求,應當解決的要明確答復移民;不能解決的,要說明原因,講清道理,并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態擴大。同時,迅速將工作情況報區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當地人民政府。
2、事件發生階段。移民群體性事件已經發生時,事件發生地的移民群體性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要盡快到達現場指揮處置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以及現場情勢,妥善處置。必要時商請信訪、*以及其他相關單位配合,避免事態擴大。要盡快控制事態發展。認真聽取移民代表的意見和要求,面對面地做好移民的工作,對移民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無法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要明確給予解決期限;對確因決策失誤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移民利益的,據實向移民講明情況,公開承認錯誤,盡快予以糾正;對移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講清道理,耐心細致地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穩定移民情緒,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要查明挑頭人或組織者,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與其談話,表明黨委政府的態度,進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對煽動移民鬧事、散布謠言的,要依法予以訓誡,視現場情況強行將其帶離,并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為事后處理做準備。要組織人力及時將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移民帶離現場,迅速分散聚集移民。
異地移民聚集形成群體性事件的,上級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通知移民來源地的黨政領導趕赴現場做好疏導、化解和接返工作。并請事件發生地的*、信訪及移民部門積極配合,做好維持現場秩序工作,協助做好異地移民的教育和勸返工作。
3、事件擴大階段。移民群體性事件出現規模不斷擴大、移民情緒漸趨激烈,發生沖擊黨政首腦機關,實施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堵塞、國道、高等級公路、城區干道,斷絕交通,戰據廣播、電視、通信、金融、電力等重點警衛目標,敵對勢力插手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危及國家安全情況的,事件發生地的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臨現場負責指揮處置工作。要根據事態發展協調*機關立即出動警力進入現場,控制事態,并根據現場情況,按照《*部關于印發(*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的通知》(公發[2*0]5號)的規定,使用必要的警械,采取強制性措施,盡快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要準確區分群體性事件中的組織者、煽動者、現場挑頭鬧事者、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從眾者等人員,在精密組織取證的基礎上,按照其行為性質、危害后果、區分層級、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懲辦少數,教育多數。要向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移民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教育和疏散工作,最大限度爭取參與群體性事件的大多數移民,孤立少數挑頭者和鬧事骨干。
迅速將少數重點人員帶離現場,盡快恢復現場秩序;對組織、煽動、實施違法行為的骨干分子,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插手群體性事件的敵對勢力,策劃、組織、指揮鬧事的敵對分子,借機打、砸、搶、燒的違法犯罪分子,要現場取證,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同時,要堅決避免因使用警力、警械和強制措施不當而激化矛盾,擴大事態,造成警民沖突。
(三)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或事發地政府確認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準預案啟動的相關部門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有關部門綜合各方面情況和意見,作出終止執行應急預案的決定,宣布應急狀況結束。
(四)后期處置:
移民群體性事件現場事態平息后,對已經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盡快解決到位,不得虛假承諾或者久拖不決。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而沒有落實到位的,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實;對移民因不了解有關規定而存在誤解的,要說明真相,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對有關規定不夠完善的,及時修改完善;對工作亟需而尚未出臺的措施、辦法,抓緊研究制定,本級本部門無權制定或者修訂的,應向上級提出有關建議。堅決避免違背承諾、失信于民,重新引發移民性事件。事發地移民管理部門要對引發事件的原因、事件經過、處理情況以及經驗教訓進行認真總結,寫出書面報告,于事件處置完畢后15個工作日內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移民管理機構。對特別重大、重大移民群體性事件,應同時向省移民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八條:應急保障
各級黨委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門要加強處置群體性事件的應急保障工作,做到定人、定崗、定責;將應急保障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并切實保證工作需要;加強應急處置工作的裝備建設,配置專用通訊、交通工具,保證通訊暢通、符合保密要求,確保快速反應,及時到達處置現場。
各級黨委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門應確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明確職責、健全制度、制定預案、落實保障,建立上下聯動、運轉高效、快速反映的處置移民群體性事件的應急工作機制。
第九條:信息
移民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按《*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執行。
第十條:責任追究
建立移民群體性事件責任追究制度。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者,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開展群體性事件預防工作、應急準備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2)不按規定報送和公布有關群體性事件信息或者瞞報、謊報、緩報的。
(3)不服從上級行政機關對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和組織管理的。
(4)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
(5)其他需要追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