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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防御自然災害,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盡量使災害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20*年)》、《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凡在我市轄區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山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2啟動條件
2.1突發自然災害啟動條件
我市轄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啟動本預案。
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地震、冰雹、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等海洋災害,山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因災死亡1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占本市常住總人口1%以上,或受災人口達到常住總人口2%以上;
(3)因災倒塌房屋*0間以上。
2.2其他突發公共事件啟動條件
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一定數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3.1綜合協調機構及其職責
市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市領導擔任指揮長,市府辦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市人武部、市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局、市經貿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統計局、市物價局、市林業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糧食局、市氣象局、*供電局、市信息產業局、各電信運營企業、武警*中隊、市慈善會、市紅十字會等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緊急救援、災民生活安排及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3.2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其職責是:
(1)傳達、貫徹省市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抗災救災工作的指示,并監督落實。
(2)承擔全市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
(3)協調有關部門聽取受災鎮(街)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匯報;
(4)向有關部門傳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工作指令并監督落實;
(5)及時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6)組織召開會議,分析、評估災區形勢,提出救災工作對策;
(7)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赴災區聯合工作組,協助、指導鎮(街)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8)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3成員單位主要職責任務
市府辦: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
市民政局:承擔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全市抗災救災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查災、核災、報告災情,統一災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鎮(街)制定、修訂救災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做好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災情信息和救災宣傳工作。組織新聞單位對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進行宣傳報道,開展救災抗災方面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全社會救災抗災意識。
市教育局:收集、匯總學校校舍損毀情況。幫助災區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組織指導災后校舍的恢復重建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減災防災知識宣傳。
市公安局:參與災區緊急轉移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災區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災區政權機關、機要和金融部門以及救災物資等安全。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預算,審查救災資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時撥付救災資金并對救災款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收集、匯總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損毀情況,組織指導災后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恢復重建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預警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處理。指導鎮(街)做好災后恢復重建的供地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規劃調整并組織實施。幫助指導災后房屋和城鎮基礎設施的抗震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局:修復被損毀公路、橋梁等基礎設施,保障交通運輸暢通。運送搶險救援人員、傷病員和救災物資、設備。提供災民轉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衛生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指導做好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擴散和蔓延。實施飲用水和食品衛生監督,開展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協調救災藥品儲備和調撥。
市水利局:提供汛、旱情信息,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防洪工程搶險工作及災后損毀水利水土保持設施的修復。
市農業局:負責農作物災害的預測預報。參與農作物災害的災情評估。幫助指導災區恢復農業生產。
市林業局:負責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災的監測和防治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災后的環境污染監測。
市統計局:協助分析、匯總災情統計數據。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向災區調撥、捐贈藥品、醫療器械的檢驗工作。
市發展改革局:安排重大恢復重建項目和其他防災項目,協調有關方面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市經貿局:負責組織災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市物價局:加強價格監督管理,必要時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災區市場價格穩定。
市科技局:對地震災害進行監測和預報,參與地震災害現場救援,組織地震現場監視,對次生災害進行預測,提供震情發展趨勢,分析會商情況。組織地震現場災害調查,損失評估等工作。
市糧食局:保障災區糧食供應。
市信息產業局及各電信運營企業:負責恢復因災損壞的通信設施,保障通信暢通。
市審計局、市監察局:負責對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審計和監督。加強對救災款物接收、使用和發放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紀問題。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參與氣象災害災情評估。
*供電局:指導和組織搶修因災損毀各類電力設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市人武部:組織協調軍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進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武警*中隊: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抗災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
市慈善會:負責組織開展募捐工作。
市紅十字會:參加災區救災、傷病救治工作。
4應急準備
4.1資金準備
市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有關規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級下撥的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外,要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列支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并視災情輕重及時調整。安排好本級救災業務工作經費。同時,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救災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保證快速撥付和及時兌現。
4.1.2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金應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確保困難災民生活不發生問題。
4.1.3市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2物資準備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規劃,加快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建立健全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
4.2.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逐步建立市、鎮(街)相互支持、相互補充的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主要包括救災帳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資等。
4.2.2每年應安排必要購置災害救助物資專項經費,及時購置補充救災棉衣被、救生衣、帳篷、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保證必要的救災物資儲備數量。
4.2.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市本級應建立災害救助物資生產廠家或供應商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2.4衛生部門負責儲備、采購救災所需的藥品、疫苗和醫療器械等。
4.3通信和信息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4.3.1逐步建設覆蓋各鎮(街)的救災通信網絡,確保市和各鎮政府(街道辦)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3.2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4救災裝備準備
4.4.1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4.2各級民政部門應配備開展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5人力資源準備
4.5.1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完善災害救助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4.5.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5.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4.6社會動員準備
4.6.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
4.6.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工作環節。
4.6.3在已有的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
4.6.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7庇護場所和避災組織建設
4.7.1鎮(街)以上各級要根據災害救助需要,設立足夠的災害庇護站(點),儲存必要的生活設施,同時健全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7.2鎮(街)、村要建立健全避災組織,一旦遭遇災情,及時組織群眾進入災害庇護站(點)避災。
4.8宣傳、培訓和演習
4.8.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4.8.2進行災害救助管理人員培訓。要有計劃地開展對于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工作。
4.8.3適時組織災害救助演習,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5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災害預警預報
5.1.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5.1.2根據災情預警,做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等有關各項工作。
5.2災害信息共享
市應急辦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5.3災情信息管理
5.3.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5.3.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掌握受災情況,并向上級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各鎮(街)的受災情況報告后,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江門市民政局報告。對造成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自然災害,應同時上報江門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廳。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市和各鎮(街)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各鎮(街)須在每天9時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時之前向江門市民政局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災情穩定后,各鎮(街)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向江門市民政局報告。
5.3.3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民政部門會同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三防指揮部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6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后,市政府、鎮政府(街道辦)和市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和災害救助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6.1Ⅳ級響應
6.1.1Ⅳ級響應的適用
(1)我市轄下局部區域發生嚴重水旱災害,臺風、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等海洋災害,山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造成以下災情之一的:
①因災死亡1人以上;
②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占本市常住總人口1%以上,或受災人口達到常住總人口2%以上;
③因災倒塌房屋達到*0間以上。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騷亂或人員傷亡,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6.1.2啟動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提出啟動Ⅳ響應的建議,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6.1.3應急響應
由市民政局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之后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協調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
6.1.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終止Ⅳ級響應。
6.2Ⅲ級響應
6.2.1Ⅲ級響應的適用
(1)我市轄下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水旱災害,臺風、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等海洋災害,山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造成以下災情之一的:
①因災死亡3人以上;
②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占本市常住總人口2%以上,或受災人口達到本市常住總人口3%以上;
③因災倒塌房屋達到200間以上。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人員較大傷亡、需要轉移安置受災群眾或實施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6.2.2啟動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災情報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機構匯報,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啟動市相關應急預案,同時第一時間向江門市政府或江門市應急指揮機構匯報,由江門市政府或江門市應急指揮機構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6.2.3響應措施
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會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市民政局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該鎮(街)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掌握災情動態信息,并在*信息網站。
6.2.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根據上級指示,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6.3Ⅱ級響應
6.3.1Ⅱ級響應的適用
(1)我市轄下發生重大水旱災害,臺風、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等海洋災害,山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造成以下災情之一的:
①因災死亡5人以上;
②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占本市常住總人口3%以上,或受災人口達到本市常住總人口5%以上;
③因災倒塌房屋達到500間以上。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實施緊急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6.3.2啟動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災情報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機構匯報,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啟動市相關應急預案,同時第一時間向江門市政府或江門市應急指揮機構匯報,由江門市政府或江門市應急指揮機構向上級匯報,由上級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6.3.3響應措施
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制訂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鎮(街)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向社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市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在政府網站。
6.3.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根據上級指示,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4Ⅰ級響應
6.4.1Ⅰ級響應的適用
(1)我市轄下發生特大水旱災害,臺風、冰雹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等海洋災害,山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造成以下災情之一的:
①因災死亡*人以上;
②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占本市常住總人口5%以上,或受災人口達到本市常住總人口*%以上;
③因災倒塌房屋達到*00間以上。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情況特別緊急,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6.4.2啟動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災情報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機構匯報,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啟動市相關應急預案,同時第一時間向江門市政府或江門市應急指揮機構匯報,由江門市政府或江門市應急指揮機構向上級匯報,由上級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6.4.3響應措施
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立即進入工作狀態,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后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后12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向社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市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在政府網站。
6.4.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根據上級指示,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6.5信息
6.5.1信息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簡要信息,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后續信息工作。
6.5.2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災后救助
7.1.1市民政局每年進行一次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
7.1.2市民政局會同各有關單位,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7.1.4根據各鎮政府(街道辦)情況向市政府提交救災撥款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江門市人民政府報告,申請下撥自然災害救助經費,市財政局配合下撥配套救災經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1.5災害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市民政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7.2恢復重建
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各鎮(街)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抗災需要。
7.2.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后,鎮(街)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賬。市民政局在災情穩定后*日內將全市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市政府。
7.2.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后,市民政局會同各鎮(街),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7.2.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市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7.2.4根據災情評估情況,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重建撥款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下撥各鎮(街),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7.2.5定期向社會通報重建救助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7.2.6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2.7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7.2.8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后無大疫。
7.2.9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