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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工作,根據《省教育廳、省物價局轉發教育部關于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16號)精神,決定對全縣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非法辦園、審批不嚴、管理不規范、安全問題突出等問題全面開展清理整頓工作,使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規范辦學,健康發展。
二、清理整頓范圍和內容
(一)清理整頓范圍:全縣各類民辦學前教育機構。
(二)清理整頓內容: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園條件、設施安全、幼兒飲食衛生、車輛管理、收費和從業人員資質情況及教育教學等工作。
三、工作步驟
清理整頓工作從6月10日開始,至9月10日結束,分五個步驟進行。
(一)部署動員階段(6月10日至6月15日)
成立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制定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任務,營造清理整頓工作氛圍。縣清理整頓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工作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溶任組長,*縣發改局、縣民政局、縣建設局、縣*局、縣工商局、縣教育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調查摸底階段(6月15日至6月25日)
各鄉鎮、教育主管部門對轄區所有學前教育機構進行全面排查,掌握準確情況,登記造冊。
(三)重新認定、審批登記階段(6月26日至7月10日)。
對各類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從辦園條件、安全管理、飲食衛生、醫療保健、消防設施等方面逐項進行檢查。對符合條件的學前教育機構要重新進行審查登記,頒發學前教育機構許可證,并進行公示。對不具備辦園基本條件、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的學前教育機構要限期整改。
(四)全面清理整頓階段(7月11日至8月1日)。
對限期整改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進行檢查,已符合基本辦園要求,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按相關規定補辦辦學許可證。對責令整改已達期限,但仍不具備辦園基本條件和不符合衛生安全相關規定的,予以取締。
(五)規范管理階段(8月1日至9月10日)
縣教育局會同縣民政局對轄區學前教育機構重新登記后,利用各種媒體向全社會進行公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管理長效機制,規范辦園行為,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督導檢查工作。
四、工作職責
縣教育局:全面負責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具體做好學前教育機構的審批、登記注冊及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審查學前教育機構的衛生條件與資格,檢查學前教育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學前教育機構的收費審核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登記與法人資格審定工作,并會同縣教育局將合格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向社會公布。
縣建設局:負責學前教育機構建筑物的安全檢查、鑒定及新建建筑物的審批等工作。
縣*局:負責學前教育機構的治安、園所安全教育指導、消防設施檢查、交通安全檢查等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對無證學前教育機構進行取締。
縣工商局:負責清查學前教育機構“三無”器械和玩具,配合相關部門對無證學前教育機構進行取締。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學前教育機構的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基本情況,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辦園情況進行分類、登記造冊。妥善做好被取締辦園資格的學前教育機構在園幼兒安置及幼兒家長穩定工作,指導達到注冊條件的學前教育機構進行登記注冊,并做好長效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
對學前教育機構開展清理整頓是規范學前教育機構管理,確保幼兒安全和身心健康,促進我縣幼兒教育事業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要求,落實責任,不走過場,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二)嚴格審批程序,明確監管責任
堅持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鄉鎮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審批各類學前教育機構,要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未經審批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設學前教育機構。
(三)強化從業人員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落實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資格準入制度,實行持證上崗,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的日常教育管理與考核,淘汰不合格從業人員。要結合實際,認真開展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強化校車監管,避免事故發生
各鄉鎮、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校車進行專項排查,嚴格檢查校車車況和駕駛員資質,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幼兒,嚴禁聘用不合格駕駛員,嚴禁校車超載。使用校車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要建立教師跟車制度和收車驗車制度。
(五)落實部門管理職責,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教育、*、衛生、工商、建設、發改、民政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職責,加強溝通與協調,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不斷規范民辦學前教育的辦學行為。
(六)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清理整頓成果。
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要針對清理整頓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加大常規性的管理督查,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聯動制度等工作制度,確保我縣幼兒教育健康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