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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市區犬類管理工作,防止狂犬病發生,減少因飼養犬只引發的治安問題和社會糾紛,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自*年4月25日至*年7月10日,組織開展為期兩個半月的市區犬類管理專項整治活動。實施方案如下:
一、組織領導
專項整治活動由市、區政府組織,*機關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實行屬地管理,由*派出所、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體實施。市政府成立犬類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市*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局、行政執法局、林牧漁業局、衛生局、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鼓樓、云龍、泉山、九里區政府和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為成員,指導全市犬類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局治安支隊。各區政府、各鎮(街道辦事處)也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本地區的犬類專項整治活動。各級*機關和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明確專人,組織專門力量,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二、目標任務
通過集中開展犬類專項整治活動,努力使市區犬類管理工作實現五個百分之百和兩個基本杜絕:即犬只登記率、建檔率、圈(栓)養率、免疫率和野犬、未登記免疫犬收容捕殺率均達到百分之百?;径沤^公共場所違規遛犬現象,基本杜絕犬只擾民、傷人、致人狂犬病死亡事件。
三、部門職責
各區(徐州經濟開發區)、鎮(街道辦事處)成立相應的專項整治活動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指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對轄區內犬只進行免費登記,摸清底數,協助*派出所做好犬只登記建檔工作,協助林牧漁業部門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部門負責犬只登記建檔工作,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外出等行為,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收容和捕殺野犬、未免疫犬、未登記犬、禁養的大型犬、烈性犬,依法查處因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治安案件。會同林牧漁業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觀賞犬的分類及標準。配合林牧漁業部門做好犬類強制免疫工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協助*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配合*機關收容和捕殺野犬、未免疫犬、未登記犬、禁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林牧漁業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實施犬類診療許可,對犬類實施狂犬病免疫和疫情監測,發放《免疫證》、免疫牌,監管獸用犬類病疫苗,查處非法獸用狂犬病疫苗和非法定單位開展犬類狂犬病免疫行為。組織對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等工作。會同市*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觀賞犬的分類及標準。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疫情監測和統計工作,并及時向政府通報疫情信息。藥監部門負責監管人用狂犬病疫苗,查處非法定點單位供應狂犬病疫苗等行為。工商部門負責規范整頓市區犬類交易市場,配合藥監、林牧漁業部門對非法狂犬病疫苗的查處。財政部門負責犬類管理專項整治活動所需的工作經費。宣傳部門負責專項整治活動的宣傳報道工作,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分階段、分專題,圖文聲并重,大力宣傳加強犬類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法律法規、方法步驟和工作要求,形成強大輿論聲勢,營造濃厚社會氛圍。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4月25日至5月10日)通過下發政府通告、發放養犬戶告知書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宣傳發動工作。重點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宣傳開展犬類管理專項整治活動的目的意義;宣傳狂犬病的嚴重危害,提高群眾對加強犬只管理與免疫工作的認識;宣傳普及犬只傷人后傷口的及時處理和消毒、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等知識,確保生命安全,提高廣大市民參與、支持犬類整治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登記免疫階段(*年5月11日至6月20日)1、登記建檔。各區犬類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要在宣傳發動的基礎上,組織人員深入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全面調查摸底,逐犬登記造冊,弄清底數,并及時把登記情況匯總到轄區*派出所,由派出所輸入微機建檔備案。2、強制免疫。由市林牧漁業部門統一提供獸用狂犬病疫苗,組建以各級畜牧獸醫站人員為主的犬類狂犬病免疫小分隊,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定時、定點開展拉網式強制免疫工作,做好《免疫證》及免疫牌的發放。各部門根據各自分工,配合開展犬類狂犬病強制免疫工作。3、整頓市場。由工商部門負責取締非法犬類交易市場,規范犬類交易秩序。(三)收容捕殺階段(*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在市、區犬類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對野犬、未登記犬、非免疫犬和禁養的大型犬、烈性犬以區為單位,由*部門組織力量實行全面強制收繳和捕殺。(四)檢查驗收階段(*年7月1日至7月10日)市犬類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組織力量進行抽查,凡調查摸底工作不到位、基礎數據不清、免疫率、收繳和捕殺率、拴(圈)養率達不到要求,在禁止遛犬的地段仍有遛犬等現象的,視為整治工作不合格,實行全市通報,并重新組織免疫和捕殺。對整治工作組織領導有力、措施落實到位、全面完成整治目標任務的地區和部門,采取以獎代補形式予以表彰獎勵。
五、管理措施
(一)嚴格控制養犬數量。本市市區三環路以內以及三環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新城區、徐州經濟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的已建成區域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在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養犬的個人經批準每戶只準飼養一條小型觀賞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二)切實規范養犬行為。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的,必須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獨戶居住。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申請養犬的,要具有護衛、表演等特殊需要,制定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并提供單位的合法證明及其負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養犬的,要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征得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同意,與其簽訂養犬責任書,并由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確認證明。2、持上述確認證明和符合養犬條件的相關證明,向居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以及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以及轄區*派出所辦理準養手續。3、在購犬或者接受他人贈送犬只后7日內,攜犬到市或者區畜牧獸醫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防疫證。4、在防疫后7日內,持市或者區畜牧獸醫機構發給的犬類防疫證,到轄區*派出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三)認真遵守飼養規定。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重點管理區內的犬只以及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實行圈養或拴養,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戶;2、重點管理區內的小型觀賞犬出戶時間限為21時至次日7時。出戶時要束犬鏈、掛犬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并注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3、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原因,重點管理區內所飼養的犬只需要在21時至7時以外時間出戶的,要由養犬人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束犬鏈,掛犬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方可外出;4、攜犬出戶時,犬只在戶外便溺的,攜犬人要立即予以清除;5、犬吠影響他人時,養犬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6、不得擅自攜犬進入超市、商場(店)、賓館、飯店、公園、公共廣場、市區主干道、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車站、航空港等公共場所;7、不得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要征得司駕人員同意;8、要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等疫苗;9、養犬登記證、犬牌或犬類防疫證毀損、遺失的,養犬人要在7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補發;10、不得虐待、遺棄犬只;11、犬只死亡的,要及時報告畜牧獸醫行政部門,并在其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堅決打擊非法活動。重點管理區內禁止設立犬類養殖場所、犬類交易場所。從事犬類銷售活動、開辦犬類診療機構的,應當取得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向當地*派出所備案。
(五)從嚴處理擾民傷人事件。犬只咬傷他人的,養犬人要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醫療費用并賠償損失,并在當天將犬只咬傷他人的情況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將犬只送至*機關設立的犬類留驗場所留驗。留驗期間發現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林牧漁業部門立即予以捕殺,并作無害化處理。*機關要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被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情節嚴重或者準養期間違法記錄滿2次的,吊銷養犬登記證,并收容處理犬只。養犬人因違反規定,被*機關收容處理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的,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六)強化狂犬病疫苗監管。組織開展人用、獸用狂犬病疫苗市場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經非正規渠道購進的疫苗,防止假劣疫苗流入市場;及時銷毀失效、變質疫苗。努力做好高暴露人群接種狂犬病疫苗工作。對經常暴露于狂犬病危險的專業人員,提倡實施暴露前免疫接種,提高免疫水平,確保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