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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在動物疫情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時,能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情,確保養殖業持續發展和人民健康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省動物防疫條例》、《*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興國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突發動物疫情分級(國家農業部統一制訂)
疫情分級根據突發動物疫情發生的性質、傳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圍、趨勢和特點,將突發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有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情連片。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4)農業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3.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全省有2個以上設區市發生疫情;或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有2個以上相鄰設區市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疫病傳入或發生。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設區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6)農業部或省農業廳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3.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III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設區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設區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設區市行政區域內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設區市行政區域內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6)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3.4一般突發動物疫情(IV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或者參與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縣的突發動物疫情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疫情、快速反應、嚴格處理疫情,減少損失。
2應急組織體系和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設立興國縣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農業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縣農業局、縣委宣傳部、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局、工商局、衛生局、交通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民政局、科技局、林業局、物價局、商業局、外經貿局、公路、鐵路部門、駐縣武警部隊、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各一名分管領導為成員。
興國縣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領導全縣突發動物疫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決定啟動和停止應急預案,決策有關重大事項。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于縣農業局畜牧獸醫中心。
2.2部門職責
2.2.1農業局
2.2.1.1及時組織動物防疫員和防疫監督人員開展疫情控制工作。
2.2.1.2做好疫情的監測、預報、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迅速對疫情作出全面評估,并及時將有關重大動物疫情向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通報。
2.2.1.3診斷疫病,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并組織實施。
2.2.1.4參與組織對疫點內畜禽的撲殺及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2.2.1.5組織對疫區、受威脅區畜禽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2.2.1.6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和場所的消毒及無害化處理實施監督指導。
2.2.1.7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畜禽及其產品生產、貯存、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檢疫和監督管理。
2.2.1.8建立動物疫情應急防控物資儲備庫,儲備足額疫苗、消毒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
2.2.1.9評估疫情處置及所需資金,提出資金使用意見。
2.2.1.10培訓動物防疫人員,組織成立疫情處理預備隊。
2.2.2宣傳部: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嚴格審查宣傳內容,統一宣傳口徑,做好動物疫情防控宣傳工作。
2.2.3發改委:負責動物疫情應急防控物資儲備庫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計劃安排。
2.2.4財政局:根據疫情,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動物防疫經費保障機制和財政部、農業部制定的動物防疫經費管理辦法,負責安排動物疫情應急防疫經費,加強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2.2.5衛生局:負責轄區內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重點加強對高危人群(獸醫人員、禽類飼養場人員、屠宰加工人員、畜禽及其產品販運人員)的監測工作,加強與農業部門信息溝通。確保人畜共患病發生后不發生大面積擴散,或一旦發生能確保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時隔離診治。
2.2.6林業局:掌握轄區內候鳥遷徙的路徑、時間、地點等,及時信息,同時要做好對林區內野生鳥類的監測,加強對野生鳥的捕、運、食、售監管。一旦出現異常情況,迅速與農業部門溝通,配合農業部門做好疫情的診斷、快速處置等項工作。
2.2.7*局:負責協助農業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疫點內畜禽的強制撲殺,加強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2.2.8工商局:根據對疫區的封鎖情況及時關閉疫區內的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對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加強監管,配合農業部門嚴把檢疫關,嚴禁無檢疫證明的活畜活禽及其產品流入市場,加大對違法經營畜禽及其產品行為的打擊力度。
2.2.9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轄區內畜禽生產、經營企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2.2.10民政局:負責疫區困難群眾的救助工作。
2.2.11鐵路、交通部門:負責優先安排控制撲殺疫情人員、物資、藥品和器械的運輸。嚴禁無檢疫證明畜禽及其產品通過鐵路、交通部門運輸,配合衛生部門做好相關病人監測工作。
2.2.12科技局:負責做好動物疫情防治科研攻關和科普宣傳工作。
2.2.13通信管理部門:負責保證疫區的通信暢通。
2.2.14物價局: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打擊借動物疫情哄抬物價的各種違法行為。
2.2.15商業局:按照有關規定抓好商業流通環節畜禽及相關產品的監控。
2.2.16外經貿局:按照有關規定抓好對外貿易活動中畜禽及相關產品的監控。
2.2.17駐縣武警部隊:支持和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應急工作。
2.3鄉(鎮)應急指揮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突發動物疫情指揮部,作為本行政區域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
2.4專家組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組織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家成立動物疫情診斷和處置以及咨詢專家組,開展疫情診斷咨詢工作,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參加指導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2.5動物疫情處置預備隊
縣應急指揮部組建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人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抽調組成,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
各鄉(鎮)要成立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
3突發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和報告
3.1疫情監測和預警
3.1.1疫情監測
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動物疫情監測和動物疫情監測管理工作。各鄉(鎮)畜牧獸醫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監測和動物疫情監測管理工作。
3.1.2疫情預警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情監測情況和國際、國內、省內動物疫情情況開展動物疫情風險分析,為人民政府、指揮部提供預警和應急處置建議。
3.2疫情報告的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畜禽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或懷疑為一、二類動物疫病病例,應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或了解情況后,立即派員到現場調查核實,懷疑為一般突發動物疫情(IV疫情)以上的,2小時內報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
確認為一般動物疫情(IV級疫情)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提出應急處置建議,由縣突發動物疫情指揮部處置。
4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
4.1一般突發動物疫情(IV級疫情)及以上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
4.1.1縣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應急反應
懷疑為一般突發動物疫情(IV級疫情)或較大動物疫情以上后,應迅速派員趕赴現場了解疫情發生情況,確定疫情嚴重程度,分析疫情發展趨勢,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報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縣人民政府。同時,組織召開會議,通報情況,對疫病控制工作進行部署,及時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突發動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導疫區鄉(鎮)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和各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措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1.2縣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應急反應
根據疫區鄉(鎮)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申請,緊急調撥防疫物資等,及時組織協調各有關成員單位開展撲疫工作,指導疫區疫情控制工作。
4.2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4.3疫情信息
發生突發動物疫情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外疫情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和報道疫情。
5善后處置
5.1后期評估
應急事件結束后,縣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護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上報縣人民政府,同時抄報市應急指揮部及市農業局。
5.2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根據財政部、農業部有關規定,由縣財政局、縣農業局共同制定。
5.5撫恤和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或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恢復生產
有關人民政府在對損害情況、重建能力等進行評估時,應當制定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采用政府扶持、優惠稅收等有效措施,對因疫情影響損失嚴重的企業及養殖大戶進行政策、資金扶持,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技術服務,幫助受災戶和地區恢復生產。
5.7社會救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動物疫情社會救助制度,積極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助,做好城鄉困難群眾因突發動物疫情造成的防治、醫療、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當廣泛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
6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保障
突發動物疫情發生后,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獸醫、衛生、財政、交通、*、工商、質檢等部門,做好突發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指揮部應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通訊管理部門應保障緊急狀態下的通信暢通。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建立縣、鄉(鎮)兩級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伍由獸醫、衛生、*、工商、武警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縣級預備隊30人以上,鄉鎮預備隊20人以上。
6.2.2交通運輸保障
運輸部門應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確保防疫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到達疫區。
6.2.3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作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作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2.5物資保障
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按照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儲備物資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1)診斷試劑;(2)獸用生物制品;(3)消毒設備以及消毒藥;(4)防護用品;(5)運輸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2.6經費保障
每年用于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予以保障,縣、鄉(鎮)財政要切實安排好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儲備金,將其納入每年的財政預算。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要與預算安排有差距,各級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縣、鄉(鎮)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突發動物疫病防控專家組。專家組由技術官員、動物疫病防治專家、流行病學專家、野生動物專家、經濟學家、法律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與執行。
科技部門應組織力量開展突發動物疫情防治、檢疫檢驗及快速診斷技術和畜產品安全檢測技術的科學研究,鼓勵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用于突發動物疫情監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理工作的新技術、新工具、新設備。
6.4培訓和演習
加強對各級領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知識的培訓,提高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能力。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對疫情處理預備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等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內容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即: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在沒有發生突發動物疫情狀態下,縣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演練,檢驗、加強全縣應急準備、響應及處置的能力。應急演習包括編制應急演習方案、明確演習任務、組織演習隊伍、確定演習范圍和場所、開展應急演習以及進行評價和總結等相關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人員對演練結果及時進行總結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對預案及有關技術規范進行修訂。
6.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各類具體動物疫病預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縣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和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種類突發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并根據形勢發展要求,及時進行修訂。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動物疫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我縣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縣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縣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等在我縣曾發生過,但已撲滅凈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制定
本預案由縣農業局牽頭制定,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印發實施。要根據突發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評審和進行修訂。各鄉(鎮)制定的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縣應急指揮部和縣畜牧獸醫中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