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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目的
為了建立健全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突發農業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切實有效預防和控制農(牧、漁)業環境(以下統稱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管理,分工協作
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實施,保證對突發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處理。
1.2.2分級管理,屬地負責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區域和危害程度,按照屬地化的原則,進行分級管理,實行四級預警和應急處理。
1.2.3整合資源,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對人員、資金、設備、物資、信息等進行有效的整合,加強信息交流溝通,實現資源共享。
1.2.4快速反應,科學應對
建立預警和處理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善后等環節的緊密銜接,采用科學手段,快速高效處置突發事件。
1.2.5加強宣傳,公眾參與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環境意識,鼓勵公眾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加強防范。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業部的《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概念界定和適用范圍
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是指由于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將某種物質和能量直接或間接引入農業生產相關區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農田土壤、農用水域、水區大氣等受到污染,農業生產受到損害,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然性事件。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縣農業局負責處置的較大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或者需要縣農業局參與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1.6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區域、危害程度和損失大小,將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劃分為四個等級:
1.6.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Ⅰ級:
因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造成5000畝以上農田污染的;
造成社會影響特別嚴重;
造成跨省污染的。
1.6.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Ⅱ級:
因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造成30人以下10人上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1000畝以上5000畝以下農田污染的;
造成社會影響嚴重的;
造成*省內跨設區市污染的。
1.6.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Ⅲ級:
因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300畝以上1000畝以下農田污染的;
造成本市內跨縣(市、區)污染的。
1.6.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Ⅳ級:
因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造成100畝以上300畝以下農田污染的。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決策領導機構
按照突發事件等級,縣農業局建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縣級應急指揮部由農業局局長任總指揮,成員由農業局辦公室、農技中心、畜牧中心、土肥站、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水產站等有關部門組成。縣級應急指揮部的職責:負責制定本縣有關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方針、政策、全縣性行動方案及其有關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及地方政府之間的聯系和行動。
各鄉(鎮、場、區)應急指揮部,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分級負責當地有關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決策領導工作。
2.2日常管理機構
農業局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掛靠農業局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兼任主任,成員由農技中心、畜牧中心、土肥站、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水產站負責人共同組成。辦公室具體負責與各部門信息溝通、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監督檢查、信息收集等;擬訂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預警與處理的有關文件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完成農業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縣農業局負責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技術咨詢機構
由*縣農產品質量監測站、土肥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植保站、財務股等單位的專家、技術人員組成縣級技術咨詢委員會,作為全縣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預警與應急處理工作的技術咨詢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對突發事件預警等級進行評估;提出啟動、變更和結束應急預案建議;負責突發事件處理的技術指導;對突發事件的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建設提供技術咨詢。
鄉(鎮)建立相應的技術咨詢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技術咨詢。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信息收集
在縣農業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協調下,建立環保、安全監管部門以及種植業、漁業、畜牧業等相關行業間信息收集和交換機制,重點收集農區周圍的工業污染源、農用水源水質、危險廢棄物貯運等相關信息,為突發事件預警預報提供必要的信息資源。
3.2監測報告
加強農業環境監測體系的設備、能力和信息系統建設,嚴格執行例行監測和污染事故報告制度,明確報告責任人,及時填寫《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報告表》,并逐級報送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遇特殊情況可直接報告。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靠現有監測網絡,開展例行監測,
建立完善預防預警信息數據庫,定期匯總、分析、評估監測信息,對突發事件的發生進行預測,提出有效應對措施,及時報告各級人民政府。
3.3預警預報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技術咨詢委員會對預警報告做出分析判定后,報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變更或結束應急響應。
3.4信息
對已經發生的較大、一般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由縣政府辦公室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縣農業局負責;對已經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按照《*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辦理。
3.5宣傳與演練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深入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章制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介進行農業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加強預防知識普及教育,提高公眾意識,動員全社會參加與農業環境保護,做到群防群控、早防早治。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實戰演練,提高防范與處理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4應急響應
4.1Ⅰ級響應
國家級技術咨詢委員會根據各地上報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并做出突發事件Ⅰ級預警后,經省農業廳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Ⅰ級響應,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赴突發事件所在地指導應急處理工作,并及時向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和農業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處理情況,同時抄送省環保局。突發事件所在設區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4.2Ⅱ級響應
省級技術咨詢委員會根據各地上報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并做出突發事件Ⅱ級預警后,經市農業局、應急指揮部決定,報省應急管理辦公室、農業部應急指揮部備案,啟動Ⅱ級響應。突發事件所在設區市、縣(市)有關部門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4.3Ⅲ級響應
設區市級技術咨詢委員會根據各地上報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并做出突發事件Ⅲ級預警后,經設區市級應急指揮部決定,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省農業廳應急指揮部備案,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農業廳應急指揮部視情況決定進行支援。突發事件所在縣(市)有關部門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4.3.1現場救助
根據污染情況,立即通知當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險、減害,實施現場救助。對發生有毒物質污染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要積極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時組織群眾疏散或撤離。在污染區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有關警示通告。
4.3.2控制污染源
在明確污染源的情況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
4.3.3控制污染蔓延
對污染物質可能擴散或傳播的途徑進行分析、調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擴散或傳播途徑,對受到污染的農畜水產品進行截留、追回并妥善處置,防止污染擴散和蔓延。
4.3.4應急監測
立即組織農業環境監測人員攜帶儀器設備赴現場監測,盡快查明污染物質、污染來源及其危害。
4.3.5調查評估
對污染事件發生原因、危害程度展開全面調查,對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綜合評估。
4.3.6結束響應
在污染險情或危害排除后,由省級技術咨詢委員會提出報告,經農業廳應急指揮部決定,本次應急響應結束。警示通告的,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警示通告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警示。
4.4Ⅳ級響應
縣級技術咨詢委員會根據上報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并做出突發事件Ⅳ級預警后,經縣級應急指揮部決定,報設區市農業局應急指揮部備案,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設區市農業局應急指揮部視情況決定進行支援。突發事件所在鄉政府有關部門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人員安置
遭受污染傷害的群眾應由當地政府妥善安置,傷害較重群眾要及時送往醫院進行治療搶救。大氣污染毒害區域的群眾要轉移到安全地帶。對飲用水源被污染地區的群眾,要及時供應清潔飲用水和食品。
5.1.2經濟賠(補)償
對能夠分清污染責任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負責賠償損失;對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發事件,由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按政策規定實施救濟和救助。
5.1.3災后重建
對由于污染突發事件造成農業減產、絕收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計劃,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和生產自救,彌補災害損失。
5.1.4污染整治
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質后,組織有關專家會同當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對污染水體、土壤采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治理與修復,使受污染的水體、土壤盡快恢復原有功能。
5.2法律援助
受污染損害嚴重地區的地方政府,應建立社會救助機制,由民政部門統一負責接收國外救助機構的援助,接受企業和個人捐助等。資金和物資統一管理,及時發放到受害人,做好登記和監督,嚴禁將救助資金和物資挪作他用。
調動法律援助組織,為受害地區人員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授助,維護受害群眾的合法權益。
5.3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后,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污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處理完畢后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
6保障措施
6.1物資保障
污染保護用品、化學藥品、凈化設備、檢測試劑、監測儀器等。縣發改委、經貿委協調跨市、縣的物資調用。
6.2資金保障
處置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所需經費,按縣財政局《*縣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所致污染損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政策規定補償、救濟資金。
6.3技術保障
整合現有資源,逐步建立健全縣級農業環境污染檢測系統,分級負責本區域的農業環境污染鑒定、診斷技術指導及污染物質的檢測、診斷工作。農業環境污染檢測實驗室必須通過計量認證和農業部的考核評定。
6.4人員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應急工作機構和人員的相對穩定,提高人員素質。發生突發事件時,相關人員應服從指揮機構統一調配。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應依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