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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有效預防和及時應對因突發事件引起的區內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糧食市場正常供應,保持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家糧食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1.2等級劃分
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國家或省政府、市政府宣布進入國家級或省級、市級糧食應急狀態或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及其他原因,引起區內糧食供求關系突變,在較大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市場糧食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態。
本預案規定的糧食應急狀態分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四種情況。
1.2.1國家級。指國家宣布進入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
1.2.2省級。指省政府宣布進入省級糧食應急狀態。
1.2.3市級。指三個以上(含三個)縣(市、區)或九江市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超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緊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1.2.4區級。指三個以上(含三個)鄉(鎮、街道)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超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置能力和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緊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糧食應急狀態下,對原糧及成品糧(含食用油,下同)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不同狀態的糧食應急工作,由區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各負其責。
(2)科學監測、預防為主。要提高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出現前兆及時預報,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3)反映及時、處置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要立即做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并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
2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
2.1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和辦公室
為保證糧食應急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應急委員會成立廬山區糧食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指揮和協調全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設廬山區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糧食局,由區糧食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2.1.1區糧食應急指揮部
廬山區糧食應急指揮部由區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副總指揮:區糧食局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成員:區發改委、區*分局、區財政局、區交通局、區農業局、區糧食局、區商管辦、區物價局、區工商局、區質監局、區統計局、市農發行廬峰支行等單位負責人。
2.1.2區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辦公室成員由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交通局、區物價局、區糧食局、區商管辦、市農發行廬峰支行有關人員組成。
2.2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和辦公室職責
2.2.1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職責
(1)指揮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
(2)及時向區應急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態變化情況,并根據需要向當地駐軍部隊和武警部隊通報有關情況。
(3)向市政府和市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4)完成區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2.2.2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掌握糧食市場形勢,向區應急委員會提出啟動或終止全區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區應急委員會同意后組織實施。
(2)按照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指示,聯系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部門開展工作。
(3)綜合有關情況,起草有關文件和簡報。
(4)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應急預案的各項經費開支,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5)完成應急工作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全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區發改委、區物價局負責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加強糧食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必要時采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
(2)區糧食局負責做好糧食市場調控和供應工作,會同區發改委及時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
(3)區糧食局、區商管辦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負責糧食市場應急供應工作,完善應急糧食供應網絡建設。
(4)區*分局負責維護糧食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保證道路交通運輸的暢通,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活動。
(5)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審核實施糧食應急預案所需經費,專款專用,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6)區交通局負責根據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及時安排落實應急糧食運輸。
(7)區農業局負責根據糧食生產及市場供求情況,確定區級糧食生產用種儲備,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糧食生產,努力促進產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糧食生產大起大落。
(8)區工商局負責對糧食市場以及流通環節糧油食品安全的監管,依法打擊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9)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進行監管,嚴肅查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
(10)區統計局負責統計監測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糧食生產和消費。
(11)市農發行廬峰支行負責落實采購、加工、調撥、運輸、供應應急糧食所需的貸款。
3預警監測
3.1市場監測
區發改委和區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全區糧食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區內外以及國家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隨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動態變化情況,及時報告糧食品種的生產、庫存、流通、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為制定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政策措施提供依據。市場監測應充分利用各部門現有的信息資源,加強信息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為及時發現并有效監控糧食市場的異常波動,相關部門必須加強對轄區內糧食庫存量、供求量、市場價格、市場供應等情況的監測,由區直有關部門負責收集,并定期向區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有關情況。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跟蹤監測,出現緊急情況隨時報告。區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分析各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區應急聯動中心報告,并向區直有關部門通報。
3.2應急報告
區糧食局會同區發改委建立全區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應急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糧食局、發改委、物價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向區糧食應急指揮部報告。
(1)發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2)發生重大傳染性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引發公眾恐慌,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3)其他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程序
4.1.1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的工作程序
(1)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糧食應急情況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掌握、分析有關情況,確認是否出現糧食應急狀態,并按照區應急預案的規定提出采取應急措施的意見,并及時向總指揮報告。
(2)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指揮部辦公室全天24小時與有關鄉鎮街道保持聯系,及時記錄并反映有關情況,同時派員深入糧食市場調查。
(3)及時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報告,并向區直有關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情況。
(4)必要時聯系新聞媒體作好正面宣傳和典型報道,正確引導糧食生產、供求和消費,緩解社會緊張心理。
4.1.2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響應
糧食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指揮部通報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本部門的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4.1.3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響應工作程序
(1)出現糧食應急狀態,鄉鎮街道應急指揮部應全天24小時監測糧食市場動態,并及時上報區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提出緊急支援的請求。
(2)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3)迅速執行區糧食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
4.2應急處理
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糧食市場出現的應急狀態,報區應急委員會批準后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并向市發改委及市糧食局報告。應急預案啟動后,區直有關部門要服從糧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并根據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不同程度的應急狀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4.2.1區級應急處理
當出現區級應急狀態時,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在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指揮下采取以下措施:
(1)積極籌措糧源增加市場糧食供應量。政府要及時啟動糧食應急加工、運輸、供應系統,增加市場供給,平抑市場糧價,確保當地駐軍和居民供應。如糧食企業的商品庫存糧不足時,要組織糧食企業或通過糧食批發市場籌措糧源,同時擇機動用地方儲備糧。如仍不能滿足市場應急供應時,向區糧食應急指揮部上報請求動用省級儲備糧的申請。
(2)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糧價、非法加工和銷售不符合國家衛生質量標準的糧食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3)加強對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原因,科學預測動態走向。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區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及時引導有關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道,盡快消除社會不實傳聞和消費者的恐慌心理,同時組織有關部門打擊造謠惑眾者。
(5)動用種子儲備組織擴大糧食生產,增加糧食總量。
4.2.2國家、省級、市級應急處理
當出現國家、省級或市級應急狀況時,區糧食應急指揮部除采取區級應急狀態應急處理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4.2.2.1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供應市場
(1)區糧食應急指揮部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按照全市統籌安排的原則,提出省級儲備糧應急動用計劃,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2)動用省級儲備糧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動用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庫存成本、價格;
②動用省級儲備糧的資金安排、補貼來源;
③動用省級儲備糧的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如實物調撥、加工供應、市場銷售、低價供給或無償發放,以及保障運輸的具體措施等。
④其他配套措施。
區糧食局負責以批準動用省級儲備糧計劃的執行,具體落實糧食出入庫庫點,及時提報運輸重點計劃,合理安排運輸,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將糧食調撥到位,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分別報送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投放市場的儲備糧原則上實行送貨制,也可實行取貨制。調運費用由調入方負擔。
(3)如動用省級儲備糧仍不能滿足區內應急供應時,由區人民政府逐級上報動用中央儲備糧的申請。
4.2.2.2經區政府批準,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有權統一緊急征用社會上的糧油、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并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必要時還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實行價格干預。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由區物價部門會同糧食、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價格干預措施,包括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糧食品種和地域范圍。
(2)實行居民定量供應。根據事態的發展和糧源狀況,確定居民定量供應的標準和范圍。居民憑戶籍管理憑證或身份管理憑證到政府指定的糧食應急供應點購買,供應價格執行最高限價。糧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居民定量供應。
4.3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根據區應急委員會領導同志指示或者實際需要,區糧食應急指揮部要向區應急委員會提出終止實施區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核并報區應急委員會批準后,及時終止實施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5應急保障
5.1糧食儲備
為應對糧食應急狀態,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盡快建立地方糧食儲備,并根據市場供應情況以及糧食應急供應的需要,優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在同級財政預算中落實地方糧食儲備的利息和費用,確保在應急的情況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調控糧源。
5.2保持必要庫存量
所有糧食經營企業都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必要時按照區人民政府規定保持必要的糧食庫存量。
5.3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區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應急糧源的加工、運輸、成品糧供應,在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主要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通過地方糧食應急系統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供應保障系統,確保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
5.3.1建立糧食應急加工網絡。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糧食應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設施較好且常年具備加工能力,符合衛生質量要求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國家或非國有糧食加工廠作為糧食應急加工指定企業,承擔糧食應急加工任務。如當地糧食加工能力不能滿足應急需要,當地或上一級政府要盡快規劃建設。
5.3.2建立和完善糧食應急供應系統。根據城鎮居民、當地駐軍和城鄉救濟的需要,健全糧食應急銷售和發放網點。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選擇一些信譽好的國家或國有控股糧食零售企業、軍糧供應站以及連鎖超市、商場及其他糧食零售企業作為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委托其承擔糧食應急供應任務。
5.3.3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提前確定好運輸路線、儲存地點、運輸工具等,確保應急糧食的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對應急糧食要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確保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5.3.4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應急指定糧食加工和供應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的動態。應急加工和供應指定企業名單,要報區級主管部門備案。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重點加工和供應。
5.3.5當出現區域性糧食緊急情況時,當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責任,采取應急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和社會,同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5.3.6區有關部門要按照預案明確的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5.4應急設施建設和維護
區政府將增加投入,加強以糧食加工、供應、運輸應急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確保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
5.5通信保障
參與糧食應急供應工作的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向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準確有效的通信聯絡方式,通信聯絡方式改變時要及時報告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保證通信暢通。
5.6培訓演練
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預案及本區糧食應急預案的學習培訓,并結合日常工作進行演練,盡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業務管理,能夠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訓練有素的專業化隊伍,保障各項應急措施的貫徹落實。
6后期處置
6.1評估和改進
應急工作終止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理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對實施應急預案中發現的問題,要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6.2應急經費和清算
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應急預案的各項支出和應急動用省、市、區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及費用開支,經審核后,及時進行清算。
6.3應急能力恢復
對糧食應急動用的省、市、區級儲備糧按實際動用數量及時補充省、市、區級儲備糧庫存,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6.4獎勵和處罰
6.4.1對參與應急工作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的通信、加班等補助。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或個人,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4)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6.4.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區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求采取應急措施的;
(2)在糧食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
(3)拒不執行糧食應急指令,指定加工企業和銷售網點不接受糧食加工和供應任務的,不按指定供應方式供應或擅自提價的;
(4)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企業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的水平,影響應急使用的;
(6)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