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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1.1.1為了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規范有序、科學高效的應急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社會政治穩定及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1.2本預案是市人民政府組織、指揮、協調全市應急工作的整體計劃、程序規范,是指導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健全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參與對應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
1.2.2預防為主。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物資準備等各項準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1.2.3資源整合。充分利用我市現有應急資源,按照條塊結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資源、技術資源、物資資源和信息資源。
1.2.4依法規范。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與實施,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與有關政策相銜接,與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相結合,體現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的要求。
1.2.5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序,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各鄉鎮政府、市政府辦事處負責處置本轄區內的一般、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和能夠獨立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負責先期處置需要能夠獨立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負責先期處置需要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1.2.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種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3編制依據
1.3.1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森林防火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等。
1.3.2*省法規、規章:《*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法》、《*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省氣象條例》、《*省安全生產條例》、《*省消防條例》、《*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省植物檢疫條例》、《*省防雷減災實施辦法》等。
1.3.3項城應急工作實際
(1)全市易發季節性多種氣象災害,降水量的月、季節分布嚴重不均,全年50%以上的降水量集中在6、7、8三個月。
(2)我市人流、車流、物流量較大,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煙花爆竹事故、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等也有發生。
(3)我市曾發生流行性乙型腦炎等重大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事件曾經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動物疫情有發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4)項城為人口大市,農村富余勞動力、城市新增就業人員、下崗失業再就業人員就業壓力不斷增大,各級、各部門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工作量較大,群體性事件因素有增無減。重大刑事案件、經濟社會安全事件防范任務重。
1.4突發公共事件類別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決口,干旱災害,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沙塵暴、冰雹、雪災、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事故,建設工程和在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城鄉居民區發生重大火災,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化學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肺炭疽、0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國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1.5突發公共事件等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公共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20*〕11號)和《*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確定的標準執行。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分級標準執行。法律、法規對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分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6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市直部門、周口駐項單位行業系統性各專項應急預案和各鄉鎮、辦事處應急預案是本總體應急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2.1.1市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主任,副市長、武裝部主要領導、市政府秘書長任副主任,負責全市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市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有武裝部、市發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科委、民族宗教局、*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衛生局、廣播電視局、僑辦、信訪局、環保局、食品藥品監督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畜牧局、人防辦、氣象局、銀監局、武警中隊、網通公司、*消防中隊、電業局等。
2.1.2市應急委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領導、指揮、協調全市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領導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工作。
(5)承擔市政府和應急領導機構安排的其他應急工作。
2.2指揮機構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市突發公共事件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是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對全市各項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協調。主要有: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防火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震抗震指揮部、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市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委員會等。
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承擔。
2.3日常工作機構
2.3.1市應急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市應急委日常工作,具體事務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
2.3.2各鄉鎮、辦事處應明確本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和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善后和災后重建、應急保障等工作。
2.3.3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作為全市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報警、接警、預警、應急處置、善后和災后重建、應急保障的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和參與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任務。自然災害由市民政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局、科技局等部門牽頭處置;事故災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環保局、交通局、*局、建委、科技局等部門牽頭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畜牧局等部門負責牽頭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由市*局、僑辦、信訪局、銀監局等部門負責牽頭處置。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的要求予以積極配合、支持。
2.4專家組
市應急委設立專家組,由各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對全市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提出建議。
(2)參與擬定、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工作。
(3)對全市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4)為公眾提供突發公共事件有關防護措施的技術咨詢。
(5)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5應急聯動機制
建立與軍隊、武警部隊、周口駐項單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聯系、溝通機制。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協調軍隊、武警部隊參與和配合應急處置工作。
3信息監測、共享和報告
3.1信息監測和收集
3.1.1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測和收集體系。各鄉鎮、辦事處及市政府各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測和收集工作。對于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單位應當保密。
3.1.2氣象、地震、林業、水利、國土資源、消防、安全生產監管、環保、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畜牧、*、信訪等部門作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測和收集的主要職能部門,要依托自身的基礎信息監測網絡實施常規信息監測和收集。
3.1.3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各有關單位要無償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建設。常規數據庫內容包括:
(1)主要危險物質的種類、數量、特性及運輸路線;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及分布;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類型及影響區域。
(2)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區和農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礎設施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其分布;常年季節性的風向、風速、氣溫、降水量等氣象條件;人口數量和結構及其分布。
(4)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其應急能力、分布;應急設施、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和分布;上級應急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5)可能影響應急處置的不利因素。
3.2信息共享
3.2.1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市人民政府辦公自動化系統為依托,以市應急辦為樞紐,以全市政府值班信息系統和*、消防、衛生、氣象、地震、防汛、防火、安全生產監管、環保等部門建立的應急信息系統為基礎的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市應急信息系統)。
3.2.2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收集、交流、報送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上級政府和部門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通過市應急信息系統進行傳輸和處理,實現全市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信息報告
3.3.1報告責任主體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主體。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警情,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2報告渠道、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監測和收集機構、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有密切關系的單位獲悉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應當在半小時內,向所在鄉鎮、辦事處及有關職能部門報告。獲悉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120等常用報警電話,或向當地特設的統一突發公共事件報警電話報警,或向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接警部門接報后應迅速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職能部門。
事發地鄉鎮、辦事處或有關職能部門接報后,按照規定必須上報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或有關職能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事態嚴重時,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應急委報告。
市人民政府獲悉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應當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規定的渠道和形式,在2小時內向周口市政府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
法律、法規對報告渠道、時限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3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原因、性質、嚴重程度、動態信息、影響范圍、已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3.3.4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建立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獎報告制度。各鄉鎮、辦事處設立并公布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報警電話。
3.4信息處理
3.4.1市應急辦負責各鄉鎮、辦事處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向市人民政府上報的各類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接報和處理工作,并向市應急委提出處置建議。
3.4.2各鄉鎮、辦事處和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獲悉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組織力量到現場進行復核確認,并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同時,根據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序、范圍、等級和可控情況,提出具體應急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和應急委。
3.4.3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到市外的,由市應急辦報經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同意后,通報相關縣、區、市人民政府。
3.4.4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需向港、澳、臺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時,由市僑辦按有關規定辦理。
4預警
4.1預警
4.1.1市人民政府根據職能部門和鄉鎮、辦事處的報告,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作出預警。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等級、緊急程度和嚴重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中劃分為特別嚴重(I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為標志進行預警。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劃分標準和預警的方式方法由市各專項應急預案予以明確。
4.1.2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2預警級別研判和
4.2.1預警級別研判和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進行研判。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批準,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全市或事發地預警公告。
4.2.2預警公告內容
包括突發公共事件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止時間、應對措施、機關和時間等。預警公告后,預警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變更公告。
4.2.3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研判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2.4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警報器、城區顯著位置的電子顯示器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新聞媒體、通信網絡、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要求向社會發出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公告。
4.3預防措施
市人民政府對達到特別嚴重(I級)、嚴重(Ⅱ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預防措施:
(1)指揮、協調有關鄉鎮、辦事處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急處置力量進入應急狀態,調集、征用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
(2)根據事態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做好啟動總體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預案的準備。
(3)劃定警戒區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
(4)必要時,請求周口市政府和其他市人民政府、軍隊、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5應急響應
5.1事發地鄉鎮、辦事處應急反應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辦事處立即采取措施,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事發地主要領導迅速趕赴現場,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進行評估,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直至周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應急委報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強制驅離、封鎖、隔離、管制等措施。
(4)對現場實施動態監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5)向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本級人民政府自身無法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及時請求上級人民政府直至周口市人民政府給予支援。影響或可能影響其他鄉鎮、辦事處的,事發地鄉鎮、辦事處應及時通報相關鄉鎮、辦事處。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5.2市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5.2.1應急對策
市應急辦、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接到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性,提出具體應急處置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必要時同時報常務副市長、市長以及其他市領導。市應急委綜合市應急辦、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事發地鄉鎮、辦事處的建議,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如下對策:
(1)對事發地鄉鎮、辦事處作出具體的部署指示,責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督查。
(3)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4)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赴事發地,靠前指揮。必要時,市長親臨一線指揮。
(5)批準啟動市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開始運作。未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由應急委或分管副市長負責組織指揮,必要時可成立臨時應急指揮機構。
(6)及時向周口市委、周口市政府報告。必要時,請求周口市政府或周口市政府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7)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市應急辦及時將市應急委決定傳達到事發地鄉鎮、辦事處、市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并督辦落實情況;加強與事發地和有關方面的聯系,掌握事件動態信息,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為市應急委的決策提出參考意見。
5.2.2預案實施
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后,擔任指揮長的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應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組織事發地鄉鎮、辦事處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預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項行動方案,責成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立即開展應急處置、應急保障等工作,保證組織到位、應急救援隊伍到位、應急保障物資到位。
5.2.3現場指揮協調
市應急委、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和應急處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種應急處置行動方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常務副市長或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現場指揮部按行動方案命令,調遣應急處置力量并進行明確分工,全面展開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
(2)組織指揮人群疏散、安置。
(3)組織協調有關方面搞好現場應急處置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件出現擴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5)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必要時,向周口市政府或周口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組,并明確牽頭單位,分別負責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應急通信、人員疏散和安置、社會動員、新聞報道、應急物資、經費、生活保障等工作。
5.2.4現場處置
現場處置工作實行市、鄉、村三級聯動,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駐項各有關單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自覺接受統一指揮調遣,積極展開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綜合協調: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主管部門負責人牽頭,負責對有關情況和信息進行匯總、處理、協助現場指揮部領導協調各項處置工作。
(2)搶險救援:由*、消防、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負責,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后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由市衛生、畜牧等部門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間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交通等部門負責事發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5)治安警戒:由*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封鎖、強制驅離、維護治安秩序。
(6)人員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建設、人防等部門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采取強制疏散措施,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7)社會動員:由事發地政府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愿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物資和經費保障:由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會同事發地政府負責調集或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
(9)應急通信:由通信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承擔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生活保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聞報道:由市廣播電視局負責組織協調,制定新聞報道方案,適時向媒體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向公眾做好自救防護等知識宣傳。
(12)涉外工作:由市僑辦、對臺辦等部門負責涉及港澳臺和外籍受災人員的有關事宜,接待港澳臺及境外新聞媒體的采訪。
5.3擴大應急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發展趨勢時,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現場指揮部報請市應急委研究采取相應的擴大應急措施;市應急委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事態特別嚴重,需要周口市或其他縣區提供援助的,上報周口市政府或周口市應急領導機構請求支援。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報請上級政府,宣布市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黨政軍機關、交通樞紐、金庫等重要場所,學校、監獄等特殊場所或全國性、全省性、全市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并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鄉鎮、辦事處要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提高反應級別,及時處置,快速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降低影響和損失,確保社會穩定。
一般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展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地鄉鎮、辦事處要邊處置邊向市應急委和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市應急委和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5.4應急結束
5.4.1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現場指揮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消除后,向批準預案啟動的市應急委或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市應急委、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終止總體或專項應急預案的指令,撤銷應急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應急終止消息。
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布、公布由有關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5.4.2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現場指揮部指定事發地鄉鎮、辦事處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1周內向市應急委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基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1.1事發地鄉鎮、辦事處負責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事發地鄉鎮、辦事處應當依法對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應急物資和設備等予以歸還,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補償。
財政部門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
6.1.2事發地鄉鎮、辦事處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進行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清理工作,使事發現場恢復到相對穩定、安全的基本狀態,防止發生次生事件。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消除工作,對隱患應當進行監測與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1.3事發地鄉鎮、辦事處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濟經費由事發地財政安排。市財政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必要時申請上級財政補助。
6.2社會救助
6.2.1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逐步加大社會救濟救助的比重。
6.2.2事發地鄉鎮、辦事處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等工作。
法律、法規對各類災情上報的主體及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2.3事發地鄉鎮、辦事處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范圍和影響程度,在本轄區組織救災捐助活動。必要時,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救災捐助。
民政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救災捐助工作和捐贈款物的分配、調撥。
6.2.4市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司法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組織力量,參與突發公共事件必需的社會心理及司法援助活動。
6.3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應積極督促商業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賠。
6.4調查與評估
6.4.1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成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和評估,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予以配合。
6.4.2突發公共事件調查組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件性質,查明事件原因和責任,總結教訓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有關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市人民政府匯報。
6.5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事發地政府沒有能力完成恢復重建工作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6.6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牽頭處置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
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和鄉鎮、辦事處行政區劃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有關信息;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由事發地鄉鎮、辦事處組織。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通過市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信息。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市內電信運營業應急通信工作的落實情況。
7.1.2市應急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構建全市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傳輸網絡,建立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交流平臺,建立應急通訊聯絡機制,制作應急有關部門的通訊錄,確保應急參與部門之間聯絡暢通。
7.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2.1市直各部門建立本系統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數據庫應當載明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7.2.2應急裝備擁有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維護、保養,科學規劃存放地點,確保裝備性能完好,并定期進行調試,及時更新補充。執行應急任務時,必須對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進行必要的檢查,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跟蹤服務。
7.3應急隊伍保障
*、消防、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環保、水利、林業、畜牧等應急任務繁重的部門和建筑施工、電力、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組建相應的專業或預備應急隊伍;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
7.4交通運輸保障
7.4.1完善應急運輸協調機制,科學配置,使用市、鄉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相互協調支持的應急運輸系統。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7.4.2*、交通、鐵路等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辟便捷應急通道,按照要求優先運送應急處置的人員、物資和裝備。
7.4.3道路、鐵路、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7.5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保障
7.5.1衛生部門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疾病控制監測網絡的優勢,研究制定適應不同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做好醫療設施裝備、藥品儲備工作,實現應急衛生資源的有機整合。
7.5.2院前急救網絡應當逐步實現市、鄉急救網絡的整合。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確保有效實施現場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7.5.3畜牧部門應當做好動物免疫、檢疫、消毒等各項工作。
7.6治安保障
*、武警部隊承擔應急處置治安總體保障任務。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7.7物資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應急物資能力資源狀況調查,建立應急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及生產加工能力、生產工藝流程和關鍵技術的儲備臺賬,逐步完善動態物資儲備機制和專項調度應急措施,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其他各部門根據需要儲存充足的相關應急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常備儲存物資。
7.8經費保障
7.8.1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經費,在各級預算預備費和部門不可預見費中優先安排列支,確保應急支出需要。
7.8.2各鄉鎮、辦事處和財政部門要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資金保障,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特別緊急情況下,可由事發地財政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金額先予撥款,再按規定程序辦理預算變更或預算追加手續。確需市財政支持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并視情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7.9社會動員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物資、資金和人力,逐步形成管理部門、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的應急動員機制。
7.*人員防護保障
7.*.1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科學,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難基礎設施,確保疏散避難人員的生活基本需要。
7.*.2城市可以與公園、廣場等市政公共設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設和改造相結合,預留避難場所建設場地,完善緊急避難功能,增強應急避難能力,確保避難人員簡易食宿、如廁、飲水、醫療的需要。農村可結合本地地形、地貌特點,在方便生活并較為安全的地區開辟臨時避難場所。
7.*.3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7.11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決策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平臺。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信息傳輸系統和政府辦公自動化系統,結合實施政府上網、電子政務工作,構建統一的、一網多用的政府辦公自動化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
科技部門和科研機構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工作,加強應急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研究開發,將應急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市科學發展計劃予以重點支持,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快速評估和應急管理技術系統,逐步提高處置應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7.12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氣、供電等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進行監測和處理,確保應急狀態下城市生命線和重要用戶以及事發地的基本用水、用電、用氣安全。民政、衛生等部門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7.13氣象和環境監測保障
氣象部門提供短、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氣象分析資料,必要時進行現場大氣監測,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支持和服務;環保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泄漏、水氣污染等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監測。
8監督管理
8.1公眾宣傳教育
8.1.1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教育。鄉鎮、辦事處要對轄區村民、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服務,做好全社會的應急知識、緊急避急避險避難措施、自救自助技術的普及工作。
8.1.2電視、廣播等公共媒體有計劃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常識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平息各種謠傳。
8.1.3教育部門組織制定學校減災教育規劃和計劃,增加教育教學工作中的應急教育內容,在中、小學開展防災、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教育。
8.2培訓
8.2.1勞動、人事、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對干部職工的防災、減災、應急意識進行教育培訓,把防災、減災、應急反映、應急管理培訓納入領導干部、公務員培訓、就業培訓計劃,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國有工作人員和廣大職工抗災、救災、減災和緊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能力。
8.2.2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面向社會公眾開展防災、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8.3演習
8.3.1演習應當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演習應從實戰出發,內容包括應急聯動、緊急集結、快速反應、協調配合、現場救援、后期處置、應急保障等。
8.3.2建立演習績效評估和總結制度,有針對性地完善應急反映機制,不斷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8.4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不履行法定職責,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