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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省人大《*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省政府辦公廳《*省牲畜定點屠宰場點設置管理辦法》(*政〔2*〕217號)及省經貿委《關于實施農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見》(*經貿市場〔20*〕45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牲畜定點屠宰場點設置及布局
(一)設置原則。必須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于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科學合理布局,實現社會資源和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復建設造成浪費。
(二)設置布局。定點屠宰場點的設置布局原則上按以下標準控制:南平中心城區和縣(市)城區日均牲畜消費量1200頭以下的設屠宰場1個,屠宰場資質應達到商務部《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96—20*)標準一星級以上;距城區10公里以外鮮肉需求量大的鄉(鎮)和工礦區可各設置小型牲畜屠宰點若干個;暫不具備定點屠宰條件的農村,實行農村屠工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牲畜定點屠宰場點實行規模化、機械化、工廠化屠宰牲畜,逐步淘汰設施簡陋和工藝落后的屠宰場;對只生產加工分割肉,冷卻肉小包裝產品,不銷售白條肉,不從事代宰業務,年生產能力20萬頭以上的規模化、機械化、工廠化的屠宰廠(場),可適當增加設置數量。牛、羊屠宰在定點屠宰場內附設屠宰車間。
(三)屠宰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符合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和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
2、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主體工程與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環保設施條件以及噪音和“三廢”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3、屠宰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商務部《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96—20*)規定。
4、屠宰場的生產衛生條件必須符合《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GB12694)標準,牲畜產品的盛裝器具和運載工具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5、按照《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和《牛羊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18393)的規定,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員和經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具備健全的牲畜驗收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同時,建立健全屠宰臺賬管理、肉品質量追溯、不合格產品召回等相關制度。
6、屠宰場應當配備符合病害牲畜及牲畜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7、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四)屠宰點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源;
2、有基本的屠宰設施,包括待宰間、屠宰間、地面硬化不滲漏及肉品“四不落地”(豬頭、腳、胴體、內臟不落地)的相應設施;
3、有相應的檢疫、檢驗和消毒設施及相應場所;
4、有相應的無害化處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5、屠宰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6、建立肉品質量安全相關管理制度。
7、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五)已設立屠宰場的管理。原由縣(市)政府審批設立的屠宰場必須重新申報南平市政府審批,對未達到本方案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限期達到本方案規定條件。對整改不合格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六)設置程序。
1、設立(包括新建、遷建、改擴建)屠宰場點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南平市經貿委(商貿辦)提出書面申請。南平市經貿委(商貿辦)先對該申請是否符合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凡符合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由申請人再提交下列資料:
(1)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2)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屠宰場規劃選址意見;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屠宰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核意見;
(4)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屠宰場的選址和設計等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意見;
(5)屠宰場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屠宰場設計方案、工藝流程及有關圖紙(包括地形圖、總平面圖、設備布局平面圖);
(7)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屠宰場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屠宰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其它書面材料;
(8)縣(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屠宰場建設意見。
2、南平市經貿委(商貿辦)收到設立屠宰場點的申請資料后,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對不符合屠宰場設置規劃的以及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不同意設立的,在十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對擬同意設立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就申請設立屠宰場是否符合設置規劃,書面征求省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意見。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答復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或實地核查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限內。
3、申請設立屠宰場點的單位或個人,憑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部門辦理建設等有關后續審批手續。
4、屠宰場點建設竣工后,由申請設立的單位或個人向市經貿委(商貿辦)提出驗收申請。市經貿委(商貿辦)會同建設、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市經貿委(商貿辦)報請市人民政府發給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志牌;畜牧獸醫、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設立屠宰場點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屠宰場點證照齊全后方可開業,并應將定點屠宰標志牌及各項證照公開懸掛于顯著位置。
二、農村屠工管理制度區域的劃定
1、對地處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較小、暫不具備定點屠宰條件的農村,實施農村屠工管理制度。
2、屠工資格認定程序:農村屠工人選由個人申請,村委會推薦、經鎮人民政府初審后,由各縣(市、區)經貿局審核認定,報南平市經貿委(商貿辦)備案。各縣(市、區)經貿局組織對農村屠工培訓,對經考核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并實行年檢制。每年由各縣(市、區)經貿局組織對屠工資格進行年檢,年檢時屠工需提供和查驗健康復檢證明,對年檢不再具備條件者收回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農村屠工必須持農村屠工資格證書才能在農村屠工資格證書上標明指定的區域內從事牲畜屠宰活動。未取得農村屠工資格證書的,不得從事牲畜屠宰活動。
3、實行農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區域:由各縣(市、區)經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并報省、市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監督管理
1、市政府將確定的屠宰場點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政府備案;市、縣(市、區)經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屠宰場點和農村屠工的監督管理。
2、各級商貿、規劃、建設、畜牧獸醫、食品衛生、環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屠宰場點和農村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3、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縣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鄉鎮牲畜屠宰場點和農村屠工進行監督管理。
4、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交通條件改善,將對本方案適時做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