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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屬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各工程指揮部: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區委、*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實施意見》(侖委發[20*]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區交通系統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區(開發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暫行辦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現就推進我區交通系統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的意義
公共資源,是指屬于社會公用的生產(生活)資源,既包括有形資源,也包括無形資源,主要有公共性資源、自然性資源、資產性資源和行政性資源等。
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是指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在政府宏觀調控下,依據法律法規,經過科學合理程序,運用價格調節的手段,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市場競爭方式進行的公共資源配置。
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必然要求,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手段,也是體制創新和從源頭治理腐敗的重要途徑。
二、公共資源擁有單位界定
根據《*區(開發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暫行辦法》明確的范圍和我區交通系統的具體情況,交通系統公共資源擁有單位主要由局屬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包括各類指揮部在內的臨時機構等組成。這些單位(機構)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應遵守本實施方案。
三、公共資源范圍
交通系統列入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主要有:
1、公共性資源。主要指公用事業領域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公用性的資源。主要有公路的日常養護(小修、保潔、綠化和路燈維護),專業設備運行維護,公共設施及公有房屋的維護維修,公交車廂廣告等。
2、行政性資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所形成的資源。包括罰沒公物及其他公物的處置,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的選擇,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單位的選擇等。
3、資產性資源。主要是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非生產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包括公共資源擁有單位的公房(土地、公車、養護設備等)租售、公車定點維修和保險單位選擇等。
4、其他資源。主要指因故未納入政府采購或未達到區招投標平臺運作規模的項目(比如公交車和大額公交車材料配件采購等),以及其它應當列入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項目。
估算金額在30萬元及以上的公共性資源和10萬元及以上的行政性資源、資產性資源,納入區中心平臺運行;30萬元以下的公共性資源和10萬元以下的行政性資源、資產性資源,進入局交易平臺運行。其他各類公共資源項目,也應按以上規定納入平臺運行。
已進入區招投標平臺的公共資源項目(如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國有資產產權等),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交易程序
公共資源交易一般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公開競價等市場公開競爭方式進行交易。對于邀請和協議轉讓方式的,需報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領導小組批準,數額較大的需報區公共資源交管辦(區招投標中心)同意后方可交易。
公共資源進入區平臺交易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交易申請
出讓方申請進入區招投標中心交易公共資源時,應視情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1、公共資源交易的申請書;
2、出讓方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產權權屬的證明文件;
4、準予出讓的有關文件和證明;
5、出讓公共資源的情況說明;
6、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信息
各類公共資源的出讓信息和結果公示都必須在區招投標中心網站上公開。其中出讓信息發出之日到報名截止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組織實施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按以下程序進行:
1、編制出讓文件;
2、備案;
3、公告;
4、組織交易;
5、公示出讓結果;
6、簽訂出讓合同。
擬將公共資源進行轉讓的有關單位是出讓方,是交易的主體。對進入區招投標中心交易的公共資源,出讓文件由出讓人報主管部門同意后送公共資源交管辦備案。交易結束后,出讓方出具交易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與受讓方簽訂交易合同,并將合同報區公共資源交管辦備案。
局交易平臺分別設在局屬各企事業單位,經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領導小組授權,由各企事業單位具體組織交易活動,具體程序參照區平臺交易程序進行。
公共性資源和其他資源交易實施時間從20*年9月1日起(原已簽訂合同的待合同期滿后實施),行政性資源和資產性資源交易實施時間從2009年1月1日起(原已簽訂合同的待合同期滿后實施)。
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無效: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2、出讓方或受讓方不具備出讓、受讓資格的;
3、雙方惡意串通,故意壓低底價的。
五、監督管理
(一)建立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區交通系統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局成立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葉偉良
副組長:劉勤、趙宇、張永廣
領導小組成員由局屬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局機關科室長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計財科。聯系人:樂加善、張賢勇。
局屬各企事業單位要切實把此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建立相應組織機構,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明確職能部門和具體辦事人員,落實工作職責。
(二)加強督促檢查
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系統相關公共資源交易行為進行指導監督,督促有關項目進場交易,定期組織開展對本系統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情況的查糾工作。局紀委要加強對本系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督察檢查,把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情況納入對各企事業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每季度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規違紀問題。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局紀委要視情派人參與企事業單位組織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了解交易情況,對交易活動進行現場監管。
(三)強化制約機制
1、嚴格請示報告制度
公共資源達到一定額度后,應先報局審批,然后到相對應的平臺實施交易。對于政府采購物品,估算在1萬元以上的,報局審批后,再實施采購。
機關事業單位及臨時機構估算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公共資源交易,事先必須填寫《*區交通系統公共資源交易審批報告表》(見附件),說明項目名稱、資金、出讓方式、交易時間等情況,待局分管領導審核、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批后實施。估算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可由各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定,不進入交易平臺操作。
國有企業一次性交易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填寫《*區交通系統公共資源交易審批報告表》,其中50-100萬元的項目由局分管領導審批;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局分管領導審核、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在交易結束后,須向局書面反饋情況,說明交易過程,報告交易結果。5萬元以下的交易項目,由公司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定,可不進入交易平臺操作。
2、嚴格民主決策制度
局屬各企事業單位要把公共資源交易納入民主決策范疇,各項交易活動必須多方聽取意見,黨政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決定,并形成會議記錄,整理好交易臺帳資料,以備檢查。局領導班子成員、機關干部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企事業單位的正常交易活動;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履行程序,不得擅自作主,嚴禁個人單獨操作和暗箱操作。必須堅持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不得擅自放權,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交由個別人、個別科室自行操作。
3、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局屬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建立起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責任制,加強督促檢查,落實責任。局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領導小組和局紀委要強化對此項工作的監督力度,嚴格責任追究。對應實行而未實行市場化配置的、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不按程序辦事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對違反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公共利益及國有資產損失的,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對收受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