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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3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17號]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實施方案》(象政辦發〔20*〕202號)文件精神,結合*縣教育局工作實際,特制定《*縣教育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二、基本目標
通過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以行政執法責任制為重要抓手,全面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三、范圍和要求
*縣教育局具有基礎教育階段“教育行政許可”、“教育行政確認”、“教育行政處罰”、“教育行政監管”的行政執法職能,通過實施本方案,要求在教育局內部建立并實行權責一致、目標明確、行政規范、監督有力、獎懲分明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做到執法權限依法確定,執法責任明確清晰,執法依據充分有效,執法程序公開公正,保證行政執法文明規范,保障各項工作合法、有序、高效運行。
四、法定職能
(一)教育行政許可
1.民辦教育辦學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2.幼兒園、小學和初中教師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申請人任教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二)教育行政確認
義務教育證書確認
法律依據
《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三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對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獲得的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可視為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
第十六條適齡兒童、少年因學業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與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相應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的,視為完成義務教育。
(三)教育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五條教育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五條(三)對實施初級中等以下義務教育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幼兒園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縣、區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1.對幼兒園實施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1)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2)園舍、設施不符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3)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2.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并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經整頓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3.撤銷教師資格的處罰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處罰:
(1)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永遠喪失教師資格。
上述被剝奪教師資格的教師資格證書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并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三年內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四)教育行政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實施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省、縣、鄉分級管理。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1.義務教育的管理
法律依據
《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修正)》第三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工作。
第五條九年制義務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的設置、建設,必須列入市、縣(區)社會發展計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合理布局。城市新建住宅小區,應按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學校的舉辦、合并和停辦,必須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2.對教師的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師培訓工作,使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機構,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上,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3.對校長的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水平。
校長和教師的在職培訓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校長任職要求,有計劃地對校長進行培訓。
第五條參加培訓是中小學校長的權利和義務。新任校長必須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在職校長每五年必須接受國家規定時數的提高培訓,并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作為繼續任職的必備條件。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4.中小學德育工作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八條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等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有效地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第十三條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開展中小學德育專項督導檢查,建立切實可行的德育督導評估制度。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必須按照課程計劃開設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不得減少課時或挪作它用。中小學校要通過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考核,了解學生對所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常識的理解程度及其運用的基本能力。
第三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建立中小學生德育基地,為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場所。
第四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爭取、鼓勵社會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種方式對中小學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會上的各種適宜教育的場所,開展有益于學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動;引導大眾傳媒為中小學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積極參與建立社區教育委員會的工作,優化社區育人環境。
5.學校體育工作的管理
法律依據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六條學校體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有計劃地安排體育教師進修培訓。對體育教師的職務聘任、工資待遇應當與其他任課教師同等對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體育教師的工作服裝和糧食定量。
體育教師組織課間操(早操)、課外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體育競賽應當計算工作量。
學校對妊娠、產后的女體育教師,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給予相應的照顧。
第二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要,把學校體育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內,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學校教育經費時,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體育經費,以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
國家和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在經費上應當盡可能對學校體育工作給予支持。
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愿捐資支援學校體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學校體育管理機構,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6.學校衛生工作的管理
法律依據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內容。
第二十二條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劃,并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7.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管理
法律依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施。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保證對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投入。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準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考核成績作為教師職務聘任、晉級的依據之一。
8.中小學實驗室的管理
法律依據
《中小學校實驗室工作的規定》第三條各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要按照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原則,發揚艱苦創業精神,從實際出發,做好學校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工作,使實驗室建設與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進程同步發展。
第八條實驗室的建設,要根據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學校任務和發展規劃,有計劃地進行。中等學校要建設物理、化學、生物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小學校要建立綜合的自然常識實驗室或配備實驗教具箱。
有條件的中、小學校,根據需要,建立音、體、美訓練室、生物園地和勞動技術教育室、職業技術訓練室、語言實驗室、微型計算機室及綜合電化教育室等。
第十四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設立管理學校實驗室及教育技術裝備的機構。其主要任務:負責規劃、建設和管理學校實驗室;組織教學儀器設備和消耗器材的供應;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檢查和指導實驗教學、實習及勞動技術教育業務。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把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學應開展學校實驗室工作的檢查、評比,并進行適當獎勵。
9.中小學校電化教育的管理
法律依據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第十九條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的中小學校電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電化教育發展規劃及工作計劃,并檢查、評估和督導中小學校電化教育工作,協調電教、教研、裝備、師訓部門保障學校電化教育工作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電化教育館(中心)是當地中小學電化教育的教材(資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員培訓和技術服務中心,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中小學校電化教育工作的管理與指導。
10.對學校食堂衛生的監管
法律依據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條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第三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11.對學校財務的監管
法律依據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的開支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四十二條劃轉撤并的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1)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2)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3)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12.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管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四條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二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13.對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的監管
法律依據
《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原則。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適齡兒童憑區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發的《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到劃定的小學辦理注冊手續,取得義務教育學籍,并由學校負責填寫《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學生學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廳監制的電子管理系統。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采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副號的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
第八條小學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升入劃定的初中。
第九條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第十一條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并發給休學證書。學校須將學生休學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后,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后,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后,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十三條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又必須休學者,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14.對學前兒童入園的監管
法律依據
《浙江省學前兒童入園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適齡兒童應進入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
第六條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掌握5周歲以下適齡兒童的數量,以縣(市、區)為單位,對學前教育事業做出合理規劃,創造相對均衡的辦學條件,基本普及學前三年教育,逐步滿足0—2周歲兒童接受教育的需求。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健全學前教育專項督導制度,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規范管理。堅決取締非法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和嚴重違背學前教育規律、社會影響惡劣的學前教育機構,保障學前兒童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權利。
15.鎮中心小學、鎮成校和初級中學校長的任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修正)》第十八條城市市區的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校長,由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任免。鄉(鎮)中心小學校長和初級中等學校校長,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征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后任免;其他小學校長由鄉(鎮)人民政府任免,并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五)其他教育行政
1.對幼兒教育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2)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3)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4)侵占、破壞幼兒園舍、設備的;
(5)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6)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教師過錯行為的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3.對亂收費行為的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一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履行執法職能的基本要求和標準
(一)教育行政許可
1.“民辦教育辦學許可”的基本要求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教育局行政許可科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②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③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④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贈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3)教育局行政許可科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4)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①籌設批準書;
②籌設情況報告;
③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④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⑤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5)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教育局行政許可科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6)教育局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2.“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的基本要求
(1)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①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③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④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體格檢查按《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體檢按《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⑤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⑥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2)非師范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3)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4)教育局行政許可科在接到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二)教育行政確認
義務教育證書確認的基本要求
(1)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2)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
(3)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注明“畢業”。
(4)初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初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注明“結業”。
(5)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退學者,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注明“肄業”,并注明肄業年限。
(三)教育行政處罰
1.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
①警告;
②罰款;
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④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⑤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
⑥撤銷教師資格;
⑦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
⑧責令停止招生;
⑨吊銷辦學許可證;
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2.對幼兒園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①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②園舍、設施不符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③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3.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并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經整頓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4.撤銷教師資格的處罰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處罰:
①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
②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永遠喪失教師資格。
上述被剝奪教師資格的教師資格證書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并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三年內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四)教育行政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監督本區域內基礎教育教學,使教育事業健康有序規范發展。
中小學校長的任職基本要求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熱愛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關心愛護學生,團結教師,聯系群眾。嚴于律己,顧全大局。言行堪為師生的表率。
(2)鄉(鎮)完全小學以上的小學校長應有不低于中師畢業的文化程度,初級中學校長應有不低于大專畢業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學、高級中學校長應有不低于大學本科畢業的文化程度;中小學校長應分別具有中學一級、小學高級以上的教師職務;都應有從事相當年限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都應接受崗位培訓,并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3)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六、教育局執法機構的主要職責,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
*縣教育局各科室是履行基礎教育階段“教育行政許可”、“教育行政確認”、“教育行政處罰”、“教育行政監管”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具體科室。
(一)行政許可科
1.民辦教育辦學許可審批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六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2)工作流程
民辦教育辦學籌設申請受理→審核→籌設批準書→正式設立申請受理→踏勘、評議→審批、發證。
(3)執法責任
①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受分管局長授權,負責最后審批)
②科員:科室分管人員(負責材料受理,取證等工作)
2.幼兒園、小學和初中教師資格認定
(1)法律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②《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2)工作流程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受理→材料審核→資格認定→發放教師資格證書。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分管局長(負責最后資格認定)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資格初認)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負責申請材料受理、審核等工作)
(二)普教科
1.義務教育證書確認
(1)法律依據
《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三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對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獲得的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可視為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
第十六條適齡兒童、少年因學業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與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相應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的,視為完成義務教育。
(2)工作流程
義務教育學時材料受理→審核→鋼印蓋章→同意發證。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教育分管局長(負責最后審批)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審核)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負責材料受理等工作)
2.義務教育的管理
中小學德育工作的管理、學校體育工作的管理、學校衛生工作的管理、中小學實驗室的管理、對學校食堂衛生的監督管理、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的監督管理、對學前兒童入園的監督管理。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修正)》、《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小學校實驗室工作的規定》、《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學前兒童入園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
(2)工作流程
調研→察看→提出意見或建議→落實工作措施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教育分管局長(負責落實工作措施)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調研、提出意見或建議)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參與調研等工作)
(三)職成教科和行政許可科
1.幼兒園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1)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①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②園舍、設施不符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③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教育督導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對違反方針、政策、法規的行為,督導機構或督學有權予以制止。
(2)工作流程
勘察→取證→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處罰通知書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教育分管局長(負責最后審定)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初審)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負責勘察、取證等工作)
2.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1)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五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六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并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經整頓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教育督導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對違反方針、政策、法規的行為,督導機構或督學有權予以制止。
(2)工作流程
現場察看→立案調查→材料取證→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處罰通知書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教育分管局長(負責最后審定)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初審)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負責現場察看、取證等工作)
(四)政工科
1.鎮中心小學、鎮成校和初級中學校長的任免
(1)法律依據
《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修正)》第十八條城市市區的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校長,由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任免。鄉(鎮)中心小學校長和初級中等學校校長,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征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后任免;其他小學校長由鄉(鎮)人民政府任免,并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2)工作流程
政工科提供任免對象→征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實地考察→政審→局黨委任命→發文。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人事分管局長(負責向局黨委推薦)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初審)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負責材料整理等工作)
2.對教師的管理、對校長的管理、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管理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等法律法規相關內容。
(2)工作流程
調查分析→提出工作建議→制訂培訓培養計劃→落實工作措施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教育分管局長(負責落實工作措施)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制訂培訓培養計劃)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參與調查分析等工作)
(五)政工科和審計監察室
1.撤銷教師資格的處罰
(1)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頒發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十八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處罰:
①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
②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永遠喪失教師資格。
上述被剝奪教師資格的教師資格證書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并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三年內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2)工作流程
立案調查→取證→材料審核→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撤銷教師資格處罰通知書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紀檢人事分管局長(負責最后審定)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初審)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負責取證、材料審核等工作)
2.對幼兒教育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①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②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③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④侵占、破壞幼兒園舍、設備的;
⑤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⑥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工作流程
現場察看→作出立案決定→進行調查→材料取證→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分通知書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紀檢人事分管局長(負責最后審定)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初審)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負責現場察看、材料取證等工作)
3.對教師過錯行為的處分
(1)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工作流程
立案調查→材料取證→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分通知書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紀檢人事分管局長(負責最后審定)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初審)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負責現場調查取證等工作)
(六)計財科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的管理、對學校財務的監督與管理
(1)法律依據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第十九條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的中小學校電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電化教育發展規劃及工作計劃,并檢查、評估和督導中小學校電化教育工作,協調電教、教研、裝備、師訓部門保障學校電化教育工作的健康發展。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的開支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四十二條劃轉撤并的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①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②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③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2)工作流程
調研→察看→提出意見或建議→落實工作措施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計劃財務分管局長(提出工作措施)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調研、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參與調研等工作)
(七)審計監察室和計財科
對亂收費行為的處分
(1)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一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工作流程
立案調查→材料取證→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分通知書
(3)執法責任
①局領導:紀檢人事和計劃財務分管局長(負責最后審定)
②科室領導:科室負責人(負責初審)
③科員:科室分管人員(負責現場調查取證等工作)
七、教育局對行政執法職能科室實行評議考核
評議考核的內容主要有:
1.職能科室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
2.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
3.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
4.執法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規范;
5.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7.行政執法案卷是否完整、規范。
八、內部責任追究的內容、方式和程序
為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嚴格依法行政,強化辦案責任管理,提高辦案質量,預防和減少錯案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特制定教育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錯案范圍
本制度所稱錯案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在辦理教育行政執法案件中,因故意或過失致使案件主要事實失實,適用法律、法規不當,導致錯誤處罰等問題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應依法立案而不立案,導致違法人逃脫行政處罰;
(二)收集證據不真實,致使案件主要違法事實失實的;
(三)應用法律法規不規范或錯誤,定性不準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嚴重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五)為當事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包庇違法人員,隱匿、銷毀證據的;
(七)仗權枉法、打擊報復、權錢交易,致使違法人逃脫處罰或使不應受到處罰的人受到追究和處罰的;
(八)濫用職權或超越案件管轄范圍越權辦案的;
(九)由于辦案人、審核人、批準人的主觀故意造成行政案件敗訴的;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條錯案確認
有上述規定的錯案范圍之一的屬錯案。本制度追究錯案確認機關為縣教育局、市教育局、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縣人民政府或司法機關。錯案確認以上述機關文字材料為準。
第三條錯案責任
(一)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故意制造虛假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而出現差錯的,追究辦案人的責任;
(二)案件審核人員對辦案中的差錯本應發現而未發現,本應糾正而未糾正,除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審核人的責任;
(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由于批準人的過錯,使案件出現差錯,應追究批準人的責任;
(四)確有證明辦案人、審核人、批準人無法發現作出的事實是虛假的或由于事實發生變化,導致決定出現差錯,不追究責任。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而造成后果的應追究個人責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的不追究責任。
第四條錯案責任追究
應追究的錯案責任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視情節輕重可同時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一)造成錯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一定后果違反政紀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對行政相對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國家賠償的,應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二)一年內造成兩件(含二件)以下錯案的,應扣發責任人當年年終目標獎50%,并取消評選先進資格;造成三件(含三件)以上錯案的,扣發當年年終目標獎,由發證機關收回責任人行政執法證件,責令離崗學習,并可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三)因錯案造成嚴重后果的,除追究執法責任人的個人責任外,還可視其情節對有關責任科室通報批評,并扣除該科室的全年目標獎。
(四)錯誤情節輕微,責任人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糾正的,酌情減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五)對上級糾正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拒不執行或多次發現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從重追究責任。
第五條責任追究機構
(一)縣教育局成立錯案追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局領導、紀檢、督導、人事、局辦公室負責同志組成。
(二)發現錯案應追究責任時,由審計監察室提出意見,報局追究錯案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三)對縣教育局作出的追究處理意見或決定,各有關單位必須執行,有關單位不執行或怠于執行的,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作出的追究處理意見或決定不服的,責任人可在收到處理意見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領導小組復查或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在復查和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條錯案追究時效
(一)在本制度生效后發生的錯案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二)錯案發生時間以錯案確認機關行文的時間為準。
(三)錯案追究不受法律追究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