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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鎮屬各單位:
為切實搞好本鎮轄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管理原則
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實行由現居住地和戶籍所
在地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管理服務的原則。
二、組織機構
1、建立由鎮黨委書記為組長,鎮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計生、綜合、派出所等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領導小組。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由村居主要領導負總責,并
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
三、組織網絡
1、建立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中隊,并設立管理服務窗口,由派出所、計生合署辦公。
2、各村(居)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小組(名單見附件)。
3、外來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確立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管理檔案,用工量在100人以上的企業,應建立本企業計劃生育辦公室,實行外來人口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
四、隊伍建設
1、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中隊由7—9人組成,人員從有關部門中調配解決。
2、村居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小組由駐村干部、
村書記、村長、聯防隊長、會計、計生宣傳員、婦女主任、老協代表組成。
五、職責分工
(一)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中隊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1、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2、開展定期不定期清查,進一步督促外出流動人員及
時辦理婚育證明,外來流動人員及時交驗婚育證明;
3、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服務,定期組織已婚育齡婦女流動人口孕、環情檢查,并出具浙江省統一印制格式的流動人口孕、環情檢查報告單;
4、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經常聯系,定期通報有關人員的避孕、節育及生育情況。
5、對各管理服務站和村居、企業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和職責履行情況經常性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并按月將各管理服務站上報的報表經匯總后,上報市計生委;
6、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育齡流動人口依法予以處理;
7、對外來育齡人員隱瞞不報的房屋出租戶和轄區企業,經查發現,予以警告,并按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處以相應罰款;
8、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它職責。
(二)村居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小組和企業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1、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協助鎮政府對外來已婚育齡婦女定期開展孕環檢、提供避孕節育藥具等技術服務工作;
2、建立流動人口檔案,按月向工作組流動人口計生管
理服務站上報報表;
3、定期組織清查,督促流動人口到所在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站辦理或交驗婚育證明;
4、做好外出戶籍人口的婚、孕、育情況的調查工作,及時掌握各種信息和動態;
5、上級規定的其它職責。
村居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小組計生報表檔案由計生宣傳員具體負責,流動人口清查工作由村居聯防隊為主組織開展。
六、經費管理
1、各村(居)企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窗口在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同時,按照國家、省規定,征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收費標準如下:男性、未婚女性每人每月1元;已婚育齡婦女每人每月2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每半年征收一次,不足半年的按半年征收,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征收,并以此類推。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門儲
存,專款專用。
3、各村(居)企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窗口征收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按季全部上交鎮財政,鎮財政按70%返回給村居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小組,用于正常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公經費和勞務補貼。
七、考核獎罰
1、鎮政府對村居委員會,轄區用工單位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實行年度考核,具體考核辦法根據上級計劃生育部門要求結合本鎮實際,由鎮政府另行制定。
2、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單位和個人,由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現居住地工作片落實屬溫州市其它縣(市、區)戶籍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補救措施或兩女戶絕育措施的,按每例300元給予獎勵。對現居住地工作片落實市其它鄉(鎮)戶籍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補救措施和兩女戶絕育措施的,按每例700元給予獎勵。
4、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負有管理責任的各村(居)、企業經考核未達到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要求的,由鎮政府按照責任書要求予以處理。
5、鎮人民政府受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對有下列情況的實施行政處罰。
6、偽造、轉借、出賣或騙取婚育證明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計生管理部門通知后,仍逾期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8、與外來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工單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9、用工單位和雇主招用沒有婚育查驗證明的外來育齡流動人口,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10、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和單位拒不配合做好外來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以下的罰款。
11、拒絕為外出育齡流動人口(包括市內入戶分離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或者為出具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并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12、鎮政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鎮政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