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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環境保護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
(一)基本目標
堅持高標準、高起點、高要求的原則,做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明晰執法責任,健全各項制度,完善內部執法和工作程序,強化執法監督,建立現代化的執法及監督管理體系,保證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得到貫徹實施,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遵循合法、效率原則,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既保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好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證環境保護工作在法制軌道上高效率運行,推進環境保護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組織領導
組長:局長副組長:各副局長、紀檢組長
成員:各主任、科長、大隊長、站長
(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主任:法制科科長(兼)
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統一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審查、實施、監督、考核、獎懲的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相關科室、站、大隊及人員限期糾正。
(四)市環境保護局依法行使的法定職能及實施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市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并貫徹執行;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制訂和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劃;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省和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起草本市環境保護的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市的貫徹實施。
(2)參與制訂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開發區、城區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3)認真貫徹并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本市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源的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本市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費征收管理、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中的“三同時”跟蹤管理及污染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公布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負責本市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
(4)監督管理自然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及珍稀瀕危物種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向市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省、臺州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查工作。
(5)指導和協調解決各鎮、街道、各部門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鄰市和市內各鎮、街道的環境污染糾紛,對本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受市政府委托,參與處理涉及市外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監管;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6)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及省、市的規定審核、審定、申報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監督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范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環境工程的行業管理;負責本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本市限額內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
(7)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重大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有機食品初審、環保產品認定和鑒定的基礎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負責組織制訂本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國家和地方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本市環境科技成果和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工作;參與制訂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8)貫徹執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監督環境監測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編制全市環境狀況公報以及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全市環境狀況質量公報;定期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推動公眾及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
(9)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光污染的管理工作;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10)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負責本市環境保護隊伍的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本市環境保護系統在職員工崗位培訓和工資管理工作。
(11)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行政執法責任分工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本局行政執法責任分工總要求是:局長對全局執法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局長對分管部門的執法工作負責,并對局長負責;各執法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執法工作負責,并對分管局長負責,各執法崗位的執法人員承擔本崗位的具體執法工作,并對本部門負責人負責。
(六)執法責任部門及其主要執法責任
(1)局紀檢組主要執法責任
1.負責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2.負責督促檢查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實情況;
3.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公私財產損失或者損害人體健康,尚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分;對環保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給予行政處分。
(2)辦公室主要執法責任
1.負責日常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秘、檔案管理、保密、黨群、信訪、信息、督辦、保衛、計劃生育、財務、統計、會務、后勤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2.會同同級人事部門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獎勵建議;
3.負責辦理市人大、市政協有關環境議案、提案;
4.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5.管理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和污染治理專項資金;
6.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及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
7.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從事管理;負責全程辦事工作。
職責流程:登記→報送局長閱批→分送分管局長→發送相關科室→備案
(3)法制科主要執法責任
1.擬定或修改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及操作方法;
2.負責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
3.組織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4.根據市人大、政府的行政執法檢查計劃,負責承辦相應的執法檢查具體工作;
5.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進行深入調查,組織召開案件審議會,制定行政處罰文書;負責承辦強制執行案件。
6.負責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并提出聽證意見;
7.負責辦理環境保護行政復議案件工作;
8.承辦環境保護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工作;
9.負責辦理環境刑事案件的移送工作;
10.規劃并組織指導環保系統在職人員的法規培訓;負責環境執法統計工作。
職責流程:立案登記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審核案審會告知
處罰決定送達結案歸檔
申請強制執行
(4)項目管理科主要執法責任
1.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擬定本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政策;
2.組織協調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3.負責組織審批限額內和臺州市環保局委托的建設項目的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審議;負責建設項目中的“三同時”管理、驗收工作;
4.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范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推動環境科學技術進步;組織協調環保科學研究及技術引進;
5.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行業和地方標準,負責環境標準綜合管理;
6.負責指導IS0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等認證工作。
職責流程:受理→現場勘察→審批→備案
(5)污染控制科主要執法責任
1.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計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2.參與制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3.組織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限期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
4.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
5.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
6.負責有毒化學品的環境管理工作;
7.負責審查、監督進口利用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工作;
8.具體負責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的管理工作;
9.負責污染治理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10.對環境工程設計、有機(天然)食品認證和環保產品使用認可(認證)及審查申報工作;推動全市環保產業的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11.承擔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市內核設施安全實行監督管理;對全市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推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本市綜合環境統計工作,環境質量公報。
職責流程:受理→報送局長審批→辦理→備案
(6)生態科主要執法責任
1.承擔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2.組織開展生態市建設、指導生態鎮村、生態示范點創建工作;
3.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生態保護;
4.組織擬定全市自然生態保護政策、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并指導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
5.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6.負責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
7.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職責流程:管理→報送局長審批→辦理→備案
(7)環境監察部門主要執法責任
1.負責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排污申報登記工作;
2.負責轄區內排污單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征收和追繳;
3.負責對轄區污染源排污情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5.負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現場調查與處理;并依法查處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
6.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和環境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
7.負責監督檢查“城市兩控區”建設規劃、計劃的實施;
8.負責對排污口實行規范化管理,掌握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去向,并建立臺帳;
9.參與對“三同時”項目和限期治理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的施工進度和完成情況進行全過程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立即納入日常監督管理;
10.負責進口廢物污染的現場監督檢查;
11.負責全市社會生活中的水、大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多種污染源的現場監督檢查;
12.負責對“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的監督檢查,杜絕“死灰復燃”。
職責流程:排污單位審報→核定→監察→收費(或上報處罰報告)
(8)環境監測站主要執法責任
1.負責環境標準的組織實施;負責轄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2.負責轄區區域環境噪聲功能區噪聲的監測工作;
3.負責對轄區內各類污染源排污情況進行監測;
4.負責對轄區內污染治理設施進行監督性監測工作;
5.負責轄區污染事故及信訪糾紛仲裁監測工作;
6.負責接受轄區排污申報單位委托的監測;
7.負責申報的新建項目驗收的監測工作;
8.負責對轄區內地表水體的水質檢測。
9.負責轄區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10.負責本市區域工作人員業務考核和培訓;
11.負責本市區域的環境監測工作,編制環境監測技術方案;編報環境監測簡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制定、實施環境監測年度計劃;審核向外出具的監測數據資料。
職責流程:監測委托→現場調查取樣→化驗分析→出具監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