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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當前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主要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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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當前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主要構想

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緩解我國經濟二元結構矛盾的重要舉措,是當前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在全面建設社會新農村的過程中,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重要手段的金融政策,應在解決資金有效配置方面充當主角。但由于目前我國的農村金融體制、制度以及市場失靈等方面的約束,致使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面臨著諸多問題,亟待加以研究和解決。

一、當前我國正面臨城鄉居民貧富差距不斷加大

經濟二元化格局逐步加劇以及金融支持農業弱化和農村金融二元化趨勢等客觀現實。這種局面產生的原因主要在于:長期以來,由于價格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農業部門保持著對非農業部門的資源凈流出,支撐著非農業部門的資本形成,為推進城市的工業化進程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時,由于農業本來就屬于弱質產業,再加上農村自身資本的缺乏,必將嚴重阻礙了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如不盡快采取有效措施改變目前的現狀,會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甚至有可能導致我國經濟體發展陷入“拉美危機”。因此,黨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不僅是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突出矛盾和問題的現實需要,而且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長遠需要。

二、新農村建設對資金需求的特點及農村金融的供給現狀,

(一)新農村建設對資金需求的特點

1、資金需求量猛增。新農村建設的首要任務是發展農業生產力,而且要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在保證糧棉油穩定增產的同時,提高特色種植業和養殖業的比重。因此,隨著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農業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特色農業以及特色養殖業的不斷發展,對信貸的需求量會不斷猛增。

2、資金需求周期長。長期以來,由于國家缺乏對農業公共物品的投入,導致了農村地區的飲水、衛生條件惡化,公路、電力、通訊、農田水利設施不足,所以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中央和地方財政將加大對農村飲水、道路、電網、通訊、衛生以及農田灌溉等公共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力度。伴隨著對農村基礎設施領域財政投資力度的加大,對金融配套資金的需求也會大幅度增加,特別是對周期長的政策性金融的需求將更為迫切。

3、資金需求多樣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離不開資金投入,而在資金投入上不可能完全依靠財政資金,金融資金應該成為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新農村建設,在商品流通、工業企業建設、農村道路以及住房改造、農村水利、大型設備建設和購置上等,都離不開資金的需要和金融衍生品的開發。因此,要適應新農村建設的資金需要,一方面要提供優質的農業信貸服務,另一方面要允許并規范農業直接融資行為,進一步擴大資本市場的籌資能力。可以說,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資金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多層次的。

(二)農村金融的供給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農村金融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特別是政策金融、商業金融和合作金融相結合的三大金融服務體系為農村的資金需求提供了良好的基礎。然而,由于我國完全意義上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尚未發育成熟,農村金融生態體系還存在明顯的功能不健全性和脆弱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農村金融主體供給不足。目前,中國農村金融機構可分為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兩大類型,前者為農村金融的主體,后者為補充形式。現實表明:中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一直是向著使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商業化方向推進的,其結果是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支持作用明顯趨于減弱,主要原因在于正規金融機構向市場化方向推進過程中導致了農村金融主體供給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農村金融機構缺位,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要求。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不斷從農村地區撤出,農村信用社因普遍性經營困難而嚴重支持不足,農業發展銀行功能日益萎縮,郵政儲蓄成為農村金融資源向“城市化”轉移的管道,在一些經濟落后地區甚至出現了正規金融供給的真空。二是農村金融中介機構嚴重缺位,制約了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農村信用擔保機構、農業信貸保險機構、農村金融信托公司、農業金融租賃公司、農業再保險公司、農村信用合作銀行以及農村土地產權交易機構等金融中介機構嚴重缺位,大大地降低了農村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嚴重地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三是我國的非正規金融供給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一直游離于現行金融體制之外,處于地下狀態,并屢屢遭到監管部門的取締和嚴打,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四是借款農戶可供擔保的抵押品供給不足。長期以來,我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戶可供抵押擔保的資產嚴重缺乏,同時現有制度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用于抵押擔保,使得農戶借款相當困難,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2、農村金融工具供給單一。目前,城市中金融產品創新層出不窮,而廣大農村金融產品供給依舊單一,大部分鄉鎮金融產品只限于存款、取款、貸款和一般的匯兌。交易通常以現金方式進行,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在農村仍是新鮮事,城市中廣泛運用的票據業務在農村也難以開展,更不必說在城市普遍推廣的投資顧問、項目理財、網上銀行服務。農村證券市場發展更是緩慢,貨幣市場則有行無市,外匯市場根本無從談起。保險在農村范圍內的覆蓋率極低,農業保險和農業信貸保險更是嚴重短缺,農村和農民的生產生活以及農業貸款風險缺乏有效化解的途徑。

3、農村金融制度供給約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在于現行信貸政策條件下,擔保抵押資產是否充足是決定銀行貸款的主要條件。由于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經營場所、產品和經營周期有其特殊性,銀行不允許作抵押,致使涉農融資中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擔保品,因而制約了信貸的獲取;另一方面,由于處在改革過程中的國有商業銀行本身存在著許多制度缺陷,比如貸款權限的上收、激勵與約束機制不健全以及對國有企業、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等為主體的貸款偏好,主觀上造成了農村金融市場的萎縮。(2)農業風險保障制度發展滯后。由于目前我國農業經濟基本上仍是“靠天吃飯”的脆弱經濟,農業還主要靠兩種傳統的風險保障途徑:民政主管的災害救濟和保險公司商業方式推進的農業保險。這兩種補償性質的災害救濟都有其局限性。一是受到國家財力限制,二是目前商業保險規模小、方式單一,我國農業保險收入占農業增加值的比重不到0.05%,根本滿足不了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因而,在農業保險制度跟不上的情況下,必然會進一步加大農村資金的供求缺口。(3)農村土地制度的約束。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該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可見,《擔保法》是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的。2003年出臺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沒有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設定抵押。在我國農民普遍貧窮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疑是他們比較有價值的財產。而目前的法律卻禁止了他們用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導致了更多的農民喪失脫貧致富的機會。因此,當前要推動新農村的建設,首先必須在融資方面保障農民的權利。(4)農村信用制度建設落后。具體體現在政府和企業信用危機嚴重。由于在現行的制度安排下,基層政府缺乏直接規范的融資渠道,迫于經濟發展需要大量投入的壓力,它們只能另外尋求出路,通過借款等方式進行融資,最終導致大量負債,形成了巨額的鄉村債務,其中絕大部分都是陳欠,嚴重影響了政府信用,最終制約了農村金融的發展。

三、當前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面臨的困境及成因剖析

從以上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新農村建設對資金的需求特點呈現大量化、多樣化以及長期化的趨勢,而目前農村金融供給卻面臨主體缺位、金融工具單一以及制度約束的問題,兩者必然產生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新農村建設對資金的大量需求與農村資金大量外流之間的矛盾。貨幣資金是農村基礎性核心金融資源,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血液。而目前我國的農村金融資金不僅“貧血”嚴重,而且“失血”也相當嚴重,正從以下三個渠道大量流失:1、基層國有商業銀行通過上存的方式致使大量農村資金流向中心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2、郵政儲蓄“貼水”攬儲方式單方面轉移了相當部分農村資金。3、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贏利動機的驅使下,把資金更多地投向獲利機會較大的非農領域,從而使資金脫離農村。因此,由于農村自身資本的缺乏與制度約束導致的大量“失血”將加劇了新農村建設資金的嚴重不足。

二是新農村建設對資金需求的多樣化與農村金融品種單一的矛盾。投資主體單一,融資渠道不暢,資金投入不足,是當前困擾我國新農村建設的主要瓶頸。我國的農業經濟要盡快擺脫傳統模式的束縛,朝著“高資金積累-高投入-高產出”的現代農業模式發展,如果僅僅依靠農戶和農村經濟組織的自身資金積累、國家財政支持及金融機構信貸投入的話,根本無法解決目前新農村建設對資金需求的多樣化與農村金融品種單一的矛盾。因此,需要借助于資本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創新多種金融衍生產品來籌集新農村建設資金,是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一個核心內容。

三是新農村建設對長期資金的需求與農村資金短期的短期性供給之間的矛盾。新農村建設預計投入到農村建設的資金總量將超過5萬億人民幣,重點是加快鄉村道路和水利建設,發展農村通信,完善農村電網,積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清潔能源等農業公共物品的投入上。所以,新農村建設對長期性資金的需求將更為迫切。而目前我國農村資金供給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農村正規金融對資金的供給。主要來源于農業銀行發放的農業貸款、農業發展銀行的糧油收購資金以及農信社支農貸款,這些貸款都是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另一部分來源于農村非正規金融對資金的供給,這部分資金主要是民間之間的相互借貸,基本上都是一種短期融資行為。因而,目前農村資金供給基本上都是短期資金,這必然會導致新農村建設對資金的需求與供給之間的矛盾。

四是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與當前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之間不配套的矛盾。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農村商業金融信貸投向高贏利性與農業固有的高風險之間的矛盾。農業是弱質產業,其自身固有特點決定了它的風險性,而商業銀行在轉軌過程中不斷調整經營戰略和市場定位,希望把資金投向效益好、風險小、贏利高的行業,這恰與農業效益低,風險大形成矛盾。二是一家一戶分散經營方式對金融服務的要求同農村商業金融集約化經營發展戰略之間的矛盾。農村金融部門在向商業性轉軌的進程中,為了提高經營集約化程度,制定了減員增效,撤并機構,收縮戰線的發展戰略,這使農業結構調整中的服務分散化與金融服務集約化成為一對矛盾。三是農業信貸政策與農村經濟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一個時期以來,政府在戰略布局和資源分配上強調城市過多,關注農村過少,尤其是農產品短缺問題解決以后,發展重點向城市傾斜更加明顯。從1980-2005年,基本建設投資中農業的比重由9.3%下降到1.5%,財政支出中支農資金比重由12.2%下降到2.5%。1996-2005年,財政支農資金占農業總產值的平均水平為6%,低于發展中國家10%-12%的水平,更低于發達國家30%-50%的水平。農業和鄉鎮企業從國家銀行系統獲得的貸款額度在最高年份也沒有達到17%,而且從1995年以來一直呈下降趨勢。這種狀況與農業的基礎地位不相稱,也與農業各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度極不相適應。四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與農村經濟不配套,使農民貸款出現“斷層”。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后,農戶的家庭經營成為農業生產的投資主體。但隨后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沒有充分考慮到農村的變化。1995年后,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都成為商業性金融企業。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這些金融機構都收縮了對農戶貸款的份額。而作為政策性銀行的農業發展銀行,也只承擔國有糧食企業的貸款。改革后的農村金融體制,對農民貸款在一定范圍內形成了“真空”。正規農業金融機構的嚴重缺位,產生了許多不良后果,加劇了農業資本的稀缺,加大了農業資本的獲取成本,阻礙了資本流入農業。

四、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主要構想及操作思路

綜上所述,現有的農村金融體系由于體制、制度以及市場失靈等方面的約束,致使現階段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面臨諸多矛盾,如不盡快加以解決將會導致新農村建設步入困境。那么,當前應該怎樣采取有效措施才能盡快解決這些問題呢?經濟學中的“木桶效應”告訴我們:要想提高木桶的整體效應必須下工夫依次補齊木桶上最短的那塊木板。因此,筆者基于調研的基礎上,借助“木桶效應”原理提出了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主要構想:以新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為突破口,以新農村土地產權流轉為切入點,以新農村信用建設為依托,逐步構建新農村建設的金融保障體系。具體操作思路如下:

首先,以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為突破口,盡快構筑新農村金融生態體系。

當前我國農村正規金融在進行商業化取向改革的路徑下,如何重構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的現代農村金融體系?筆者通過調查研究后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突破:一是完善新農村建設的金融交易主體。一方面要以農信社改革為契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農信社產權制度和管理體制的改革,把農信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另一方面,要加快放開農村金融市場,允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嘗試成立多種所有制形式、不同治理結構的小額信貸公司;建立健全由政府協調組織,財政、農戶以及企業共同出資的基金擔保公司,擴大農村互助擔保組織規模;探索成立農村租賃公司;完善各種形式的涉農保險和互助保險組織機構等。同時,要積極推動農村民間金融合法發展,形成農村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體系。二是創新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金融交易工具。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大力拓展基礎性的支農金融產品。針對目前新農村建設對金融需求的特點,農村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辦支農“金融超市”,努力提高金融電子化支農服務水平;全面推行支農客戶經理制,加快延伸支農貸款對象、額度和期限;穩步發展農村的證券機構,拓寬農戶投資渠道,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第二,積極開發支持新農村的金融組合性產品。可考慮將訂單擔保貸款、公司為農戶擔保貸款、倉單質押貸款以及農業動產抵押貸款捆綁在一起,以此來推動“公司+基地+農戶”的現代農業產業化發展。第三,努力創新金融支農衍生產品。可考慮盡快推出各種農業保險、農業信貸保險、農產品期貨、期權等金,融支農衍生產品,有效分散和規避各類農業生產風險和農業信貸風險。三是規范新農村建設的金融制度環境。可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完善的支農政策環境。具體包括怎樣合理引導資金進入新農村建設、制訂并落實新農村建的貸款財政貼息政策、農業產業補貼政策和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各類金融機構和公司相應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等等,為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第二,健全的金融支農制度。一是適當下放對農業、農民以及新農村建設貸款的審批權,放寬支農貸款擔保抵押條件和加大支農貸款額度;二是將郵政儲蓄改制成為政策性的儲蓄銀行,既辦理存款業務,又辦理貸款業務,將農村郵政儲蓄吸收的大部分資金通過政策性金融反哺“三農”,用于支持新農村建設。三是盡快制訂支持新農村建設相關貸款的收益補償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第三,制訂民間金融立法制度。可考慮盡快出臺《民間金融法》,明確民間金融合法地位、組織形式、職能作用、權利義務以及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原則與條件,依法保護民間金融的合法權益。同時,完善我國相關金融法律體系,保護各種金融組織進行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其次,以農村土地產權改革為切入點,盡快構筑新農村土地產權流轉體系。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既很模糊又不完整,產權關系紊亂,特別是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尋租”現象,致使農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基于新農村建設的核心目標就是要讓農民成為新農村建設的真正受益者。因此,筆者認為:要想農民真正受益必須改革現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盡快構筑新農村的土地產權流轉體系。可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賦予農民完整的財產權。建議農村土地所有權像城鎮土地一樣,歸國家所有,將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改革為土地使用權,由國土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權、買賣權、抵押權和繼承權。

第二,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一方面要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的交易機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運作的立法、執法和仲裁,保護農村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另一方面,要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信息、咨詢、預測和評估等服務系統,使服務專業化、社會化。同時,要加快農村土地資本市場的建立,為發揮土地融資功能構造良好的交易平臺。

第三,創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可以考慮先建立土地保障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二重保障方式,然后逐步過渡到以個人賬戶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上來。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有三個方面:一是農村土地交易稅收;二是農村土地轉讓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轉讓人的社會保障基金;三是農戶交納一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制度。建議盡快出臺農村土地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繼承,出租,入股等流轉形式。

最后,以新農村信用建設為依托,盡快構筑新農村信用保障體系。

探索和建立農村信用體系,對于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創建文明守信的新農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新農村信用保障體系的建設要遵循以道德約束為支撐、以制度規范為基礎、以法律強制為保障的原則,加快構建農村和農戶信用服務體系,這就是社會主義新農村信用保障體系建設的發展方向。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要加快信用立法,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保障。制訂信用體系相關法律法規是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法律保障。通過立法制訂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守信者,打擊失信方的信用規則,使經濟行為主體在維護正當權益上有法可依。

二要開展“誠信社會”建設,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提供道德保障。一是新聞輿論引導。組織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開辟專欄,開設專題,大力宣傳實施“新農村信用工程”的意義、主要內容和目標要求,宣傳創評標準和先進典型,提高農民的信用意識。二是針對農村區域廣、農業經濟個體多的特點,在農村深入開展信用鎮、信用村、信用農戶的創建活動,建立農戶信用檔案,全方位推動農村信用環境建設。三是基層政府要在行政行為中率先垂范,塑造合格的信用主體,引導農民、鄉鎮企業進行規范的信用活動。

三要建立健全信用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制度保障。金融機構通過制定實施一系列優惠放貸政策,規定凡被評為文明信用單位的,可優先安排項目資金、支農資金、支農再貸款,并享受貸款證服務,享受國家利率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利率優惠,信用戶可享受一定額度的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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