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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前頒布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擅自設立、撤并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系和經費渠道行為的將受到處理。
規定指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處理。
(一)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或者編制、職數配備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職責范圍和權限的;
(三)擅自設立、撤并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系和經費渠道的;
(四)超職數配備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領導干部的;
(五)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
(六)為超編人員核撥經費或者辦理錄用、調任、社會保障等手續的;
(七)統計信息失實或者不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的;
(八)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規定指出,有以上(三)、(五)、(六)項行為之一的,可同時“建議財政部門對超編人員不予核撥經費”。
規定指出,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經過調查核實,認為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紀律責任的,屬于監察對象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不屬于監察對象的,移送任免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監察機關發現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通報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