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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形成的。*年以來,國家對資源稅進行了多次調整,提高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的稅額標準,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減征30%的優惠政策等。但就整個資源稅制來看,未作大的調整。而我國當前的經濟形勢與1994年稅制改革時大不相同,無論是經濟總量還是經濟結構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因此,作為宏觀調控手段之一的資源稅制度,理應隨著經濟形勢的改變而進行相應的變革。
一、當前我國資源稅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
1.當前勞動生產的主要矛盾不在于提高勞動生產率,而在于提高自然資源利用率。
在工業化初期,世界上人口較少,自然資源相對豐富。如何充分利用自然資源,有效節省人力資源就成為當時主要矛盾。但是今天人已不是稀缺資源,而包括自然資源和生態能力的自然資本變得相對稀缺,因此當前主要矛盾不在于提高勞動生產率,而是要努力提高自然資源利用率。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迫切要求減少對自然資源的消耗與生態系統的破壞,要求我們從資源開采、生產等環節控制資源消耗,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資源稅作為體現政府重要的自然資源調控手段,理應在保護資源合理開發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2.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資源稅改革要與其他稅種改革相協同。
*年我國啟動的新一輪稅制改革,體現了結構性減稅的思想。它有利于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但同時應看到,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一系列問題還需要通過增加財政支出來解決。這決定了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步子不能邁得太快。這就要求在進行稅制改革的同時,配合實施一系列輔助性的增收措施。提高資源稅水平,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應成為新一輪稅制改革條件下的增收政策選擇。
3.資源稅自身也需要不斷完善和優化。
我國資源產品的定價在很長時期內沒有考慮到開采成本或獲取成本,而且沒有將資源使用或開采所造成的環境成本考慮在內。沒有反映到價格里面的部分自然就轉化為資源開采者的利潤。這種資源產品價格機制造成初次分配不公平,應通過資源稅改革保證初次分配的公平性。
4.資源稅改革不會加劇新一輪通貨膨脹。
有學者擔心以擴大征稅范圍和提高稅率為基本內容的資源稅改革會引起新一輪的通貨膨脹,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資源稅改革會引起資源品價格一定幅度的上漲,但不一定會加劇通貨膨脹,反而可能會穩定中長期物價水平。
第一,以擴大征稅范圍和提高資源稅稅率為主要內容的資源稅改革并不會完全通過稅負轉嫁的方式引起全面通貨膨脹,只會引起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價格微漲,并同時提高整個產品制造業的技術創新水平。
我們可以通過資源產品價值鏈來說明這個問題,資源產品由資源產品生產者(上游廠商)生產出來以后,生產者將其出售給資源產品使用者(下游廠商);然后資源產品使用者利用資源產品進行生產,得到消費品;最后,這些消費品由資源產品使用者出售給消費者。在提高資源稅負水平之后,由于當前龐大的投資需求,資源產品使用者眾多,因此資源產品的需求彈性較低,資源產品生產商可以將提高的資源稅負通過上述第一環節轉嫁給資源產品使用者。但在第二環節,資源產品使用者將其生產的消費品出售給消費者時,由于這些消費品大部分屬于市場競爭性較強的制造業產品,需求價格彈性較高,稅負不一定會通過提價的方式全部轉嫁給消費者,而可能是資源產品使用者通過研發創新、采用新技術等方式對上游資源產品生產者轉嫁的稅負進行消化,以保證其利潤水平。因此,不會引起全面性的通貨膨脹。
20世紀70年代開始,曾發生過三次石油危機,國際油價從每桶3美元上升到突破40美元,引起了西方主要工業國家的經濟衰退,出現了經濟滯漲的局面。但是,進入21世紀以來,國際油價暴漲,目前每桶已超過100美元,但并未引起世界性的通貨膨脹。這一事實說明,資源品價格上漲與通貨膨脹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第二,當前通貨膨脹的一個主要原因在于強制結匯制度條件下的龐大外匯儲備引起的人民幣流動性過剩,而外匯儲備的來源包括巨大的貿易盈余和資本流入。當前資源產品價格偏低是導致貿易盈余和資本流入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資源產品價格不僅不會加劇通貨膨脹,反而會降低貿易盈余和促進資本流出,從根本上降低人民幣貨幣供給量,降低通貨膨脹程度。
第三,資源稅改革有利于我國經濟結構的優化,從根本上改善供給質量,提高產品競爭力,使社會勞動的總供給量增加,有利于降低長期價格水平。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供給質量的改善會有利于減少國外通貨膨脹的輸入。
長期的經濟增長不僅依賴于物質資本投入,更依賴于經濟結構的調整。當前依賴低資源產品價格獲得市場的方式競爭力非常低,終究會被淘汰。應加快企業技術創新,增加單位自然資源投入利用率,打破對一些高精尖設備依賴進口的局面,減少國外價格水平對于本國生產成本的影響,避免國外通貨膨脹輸入。因此,資源稅改革從長期看能促進價格水平的穩定,優化供給結構,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提高國民經濟的綜合競爭力。
第四,資源稅改革與其他稅制改革互相配合,總體上還是呈減稅效應,有利于減輕通貨膨脹壓力。如前所述,新一輪稅制改革實行的是一種結構性減稅政策,主要稅種的改革,像增值稅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兩法”合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額和取消農業稅等,都呈減稅效應。而一些相對小的稅種,像消費稅、資源稅、物業稅等稅種的改革盡管會呈增稅效應,但算總賬是減稅大于增稅,總體上沒有增加納稅人的負擔。因此,資源稅改革不應成為引起物價上漲的原因。
二、現行資源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征收范圍過窄,與當前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不相協調。
資源稅是對各種天然存在的自然物質資源,包括土地、礦產、水流、森林、草原、海洋、野生生物以及風能等,開發、使用征收的一種特別稅收。人類經濟活動幾乎全部覆蓋了以上資源,作為經濟活動調控工具的稅收也應覆蓋以上資源產品,但我國列入資源稅征稅范圍的資源產品只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六種礦產品和鹽,其他自然資源均未列入征收范圍。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導致一些自然資源被廉價甚至無償使用,導致對環境和生態的雙重破壞。
2.資源稅稅率設置不合理,導致其調節作用下降。
資源稅稅率低,沒有起到調節資源開采和使用行為的目的。在我國,地區資源越豐富,能耗越高。例如山西和內蒙古,煤炭資源特別豐富,同時兩省的單位GDP能耗非常高,2005年和2006年分別是2.95、2.888和2.48、2.413噸標準煤/萬元。而北京和廣東同類指標分別為0.8、0.76和0.79、0.771噸標準煤/萬元。由于資源稅稅率低、價格低,資源豐富的地區越發依賴于資源投入實現經濟增長,發生了嚴重的環境和生態問題。并且,低資源價格與低勞動力成本共同造成了我國企業長期依賴產品的低價格獲得市場,使企業喪失了研究開發和自主創新的動力。
資源稅稅率的設計沒有考慮資源開采回采率的差別。現行資源稅按照資源類型對回采率不同的礦山適用同一稅率。這就造成回采率低的礦山由于開發成本低而獲得了更大的收益;回采率高的礦山反而獲得相對少的收益。這降低了礦山改進采礦工藝的動力。
從量計征的定額稅率調節作用微弱。資源稅的從量征收方式使得稅款繳納與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變化沒有任何關聯,資源稅無法調節不同生產企業之間由于市場供求導致的產品利潤差距。統計數據顯示,石油天然氣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業利潤分別從2001年的970.2億元、28.7億元、2.31億元增加到*年的1631億元、227.2億元、46.8億元,增長幅度分別為68.1%、691.6%、1926%.而原油和天然氣、煤炭、鐵礦石資源稅收入分別從2001年的23.7億元、9.87億元、16億元增加到*年的26.5億元、18.48億元、17.25億元,增幅分別僅為11.81%、87.23%、7.81%,資源稅收入未能與資源價格同步上升。另一組數據顯示,2001年石油天然氣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業的銷售成本分別為1276.4億元、779億元、48.5億元,同期資源稅收入分別為23.7億元、9.9億元、16億元,資源稅收入占銷售成本的比例分別為1.86%、1.27%、33.9%;*年石油天然氣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業的銷售成本分別為1956.7億元、1874.1億元、175.6億元,同期資源稅收入分別為26.5億元、18.5億元、17.3億元,資源稅收入占銷售成本的比例分別為1.35%、0.99%、9.85%.由此看出,在初次分配環節,資源稅比重非常低,而且呈下降趨勢。另據統計,我國資源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偏低,與當前資源開采行業不斷上升的利潤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從1998年~2005年資源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中的比重可以看出,資源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的比重非常低,不到1.5%,并且總體呈下降趨勢,由1998年的1.4%下降至*年的0.99%,2005年微升至1.12%.當前資源稅收入的低水平與我國資源驅動型的高投資增長不相協調。
3.資源稅稅目的設置無法體現公平。
我國資源稅稅目設置是以不同種類資源為基本稅目,設置了7個稅目,每個稅目下又設置了若干子稅目。這種稅目設置方式非常不具體和不詳細,使得同一類資源產品中不同品種的實際稅負差異很大,違背了公平原則。
4.資源稅計稅依據無法遏制資源浪費。
現行資源稅制度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直接用于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用于自己使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這樣,企業無論開采多少資源產品,只要是不用于銷售或者自用,就無需納稅。這會出現以下后果:第一,企業在開采資源產品時,無需為開采過程中發生的資源浪費付出代價,因而不必考慮更新開采設備和采用先進生產技術,導致資源開發的低效率。第二,資源生產企業可以通過囤積居奇降低總體稅負,而不必付出任何支出。
三、改革建議
1.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針對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的現實,應該適當擴大征稅范圍,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進一步將所有不可再生資源或者再生周期較長、再生難度較大的資源納入征稅范圍,這包括耕地資源、灘涂資源、地熱資源等。第二,將我國較為稀缺的再生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如針對當前水資源嚴重浪費的現實,可將水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庫等。第三,將資源供給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綠色資源產品,如草原資源、森林資源、海洋資源等,納入征稅范圍,提高資源稅制的綠化水平。
2.提高資源稅稅率水平。
對資源稅稅率的設計應該考慮到籌集財政收入、調節負外部性作用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等因素,并綜合考慮我國的稀缺資源類型和現行的稅收征管水平。應該遵循以下原則:第一,普遍調高資源稅稅率,以提高資源使用成本,發揮資源價格提高而產生的替代效應,來促進企業節約資源以及進行技術創新。第二,將定額稅率改為比例稅率,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實行高稅率,反之實行低稅率。第三,對因資源消耗而產生巨大環境成本的資源產品實行高稅率,并根據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污染程度、生態破壞程度將不同稅率之間檔次拉開。第四,在對礦產品征收資源稅時,將稅率設置與回采率掛鉤,對回采率高的開采單位適用低稅率,對回采率低的開采單位適用高稅率。
3.細化資源稅稅目,調整資源稅計稅依據。
要對現行資源稅稅目進行重新設置。從公平的角度來看,我國的資源稅稅目應該進一步細化,將同類資源產品的不同品種以二級稅目的形式加以區分,并根據開采成本和開采難度適用不同稅率。對開采成本高和開采難度較大,產品消耗后污染程度較小的稅目品種適用低稅率,反之則適用高稅率。
要對計稅依據進行調整。將現行的以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的計稅辦法,調整為以產品產量或者資源儲量為依據的計稅辦法,以促進資源開采單位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總之,以擴大征稅范圍和上調稅率為主要內容的資源稅改革有利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有利于推動產業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有利于企業更加注重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節能環保水平、提高經濟整體素質和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