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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大報告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全局,把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同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一道,作為現代化建設的基本目標明確提出來,而在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的過程中,我們黨審時奪勢,基于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社會財富高速增長,社會階層與群體的增多,社會利益日益多元化等原因,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平衡或不公開,引發了利益分化和不同階層間和群體間的利益沖突及對立,黨中央及時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的奮斗目標。
和諧社會就是一種理想的大同社會,是人世間最美好的狀態,追求社會和諧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也是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馬克思主義政黨不懈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故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檢察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地位
我們要實現的社會和諧,應當是社會結構之間的和諧、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和諧、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自然之間和諧。體現了民主與法治的統一、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活力與秩序的統一、科學與人文的統一、人與自然的統一。和諧社會六個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定有序等三個特征與法治直接有關,它的實現是靠司法來完成。所以說,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檢察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現在二個方面:
(一)行使職權有明確的法律保障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131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檢察官法》也規定檢察官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時還規定了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從以上規定來看,我國憲法和法律為檢察官履行檢察職責不僅提供了憲法性的保障,也使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具備了憲法和法律的基礎。
(二)行使職權有明確的法律地位
從《檢察官法》中關于檢察官權利的條款中可以歸納出檢察官在我國的法律地位。檢察官的地位由于其在法律中的明確規定,而顯示出了其權威性。比如: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等。從檢察官的任免程序的級別也可以看出我國檢察官法律的地位,而且對檢察官地位和身份的保障直接提高到了法律的高度。
二、檢察機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應發揮的作用
檢察機關的工作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內容直接相關聯的有五點: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定有序、誠信友愛、人權保障。因此,檢察機關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主要圍繞這五點進行:
(一)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目標實現。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每一項職權都體現著民主與法制:通過履行客觀公正義務以及對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主義法制尊嚴;通過檢察建議和信訪接待、民事和行政案件抗訴等形式緩解社會矛盾和沖突,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通過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通過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得到落實。因此,檢察機關要認真全面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扎扎實實地做好每一項檢察工作,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目標實現。
(二)強化訴訟監督,實現維護司法公正的價值追求。“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永恒的主題,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通過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要讓人民看到客觀公正的過程,得到體現公平正義的結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腐敗和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是典型的社會不公平。懲治和根除腐敗,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檢察機關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查辦職務犯罪的職能作用,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讓侵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者得到懲處,讓正義得到伸張。另一方面,要強化訴訟監督工作力度,緊緊圍繞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等四項刑事訴訟監督,堅決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裁判不公、違法減刑假釋等突出問題,不斷拓寬監督領域,注重監督效果,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在監督過程中,對于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員要嚴厲查處;對于判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訴,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真正實現維護司法公正的價值追求。一組來自全國檢察長會議上的數據為檢察官們的努力提供了最有說服力的注腳:*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監督偵查機關立案16662件,追捕14858人,追訴10703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有效地促進了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刑罰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維護司法公正的一個有力舉措。*年,高檢院在部分地區開展了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檢查,監督糾正6074名監外執行罪犯的脫管漏管問題,對不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207名罪犯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收監執行。依法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問題2846件;監督糾正超期羈押233人次,檢察環節繼續保持無超期羈押。
(三)正確行使職權,努力維護發展穩定大局。安定有序是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檢察機關要從創造安全社會環境的高度出發,對于破壞社會秩序的一切犯罪要從嚴從快打擊,堅持“嚴打”方針,保持對犯罪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和犯罪,為人民群眾創造安全的社會治安環境。要嚴懲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金融詐騙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秩序。一組來自全國檢察長會議的材料對檢察機關的努力作出了有力詮釋:*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891620人,提起公訴999086人。對待嚴重威脅社會安全與穩定的犯罪,我們更是施以重拳。去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殺人、放火、爆炸、強奸、綁架犯罪嫌疑人47228人,提起公訴46607人;批準逮捕搶劫、搶奪、盜竊犯罪嫌疑人419578人,提起公訴445849人;批準逮捕黑惡勢力犯罪嫌疑人18446人,提起公訴8343人,查辦了一批國家工作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案件,有力地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在保持“嚴打”的同時,堅決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加強對失足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對未成年犯、從犯、過失犯和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區分不同情況依法從寬處理。對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嚴格掌握刑事政策,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縮小打擊面,避免激化社會矛盾,努力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打擊嚴重犯罪、挽救失足者、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輕處理,檢察機關這些做法不僅深得民心,對維護社會穩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查辦職務犯罪的力度,促進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通過查辦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取信于民。同時要通過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研究、個案預防、系統預防等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認真處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清除腐敗發生的根源,減少腐敗發生的機會,創造廉潔的政務環境。腐敗是社會痼疾,是導致社會不和諧的一個重要根源。黨和人民的要求和需要,是檢察機關工作的最大動力。*年,檢察機關又向黨和人民交出了一份高水平的答卷: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33668件40041人,提起公訴24448件29966人。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百萬元以上的大案623件,查處涉嫌職務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736人,其中,廳局級202人、省部級6人。
對普通百姓而言,身邊的腐敗是他們看得見的腐敗,更令他們憤慨。嚴肅查辦社會關注的行業和領域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更是高度重視,深入社會反映較大、案件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行業和部門,查處了一批帶有行業特點的職務犯罪案件。
(四)嚴格依法辦案,使檢察機關的誠信得以確認。誠信友愛是和諧社會的又一基本特征。運用法律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通過自己的職能能夠對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等產生影響的檢察機關更要講誠信,以司法誠信帶動整個社會誠實信用準則的確立。在辦案中,堅持實事求是,對于證據的收集采信,要客觀真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絕不能搞刑訊逼供、打擊報復,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努力做到依法辦案,不枉不縱,使檢察機關的誠信能在全社會得以確認。
(五)尊重和保障人權,創造以人為本的法治環境。以人為本是和諧社會的前提,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保證。檢察機關應當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創造以人為本的法治環境方面大有作為:一是要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保障社會公眾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要處理好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堅持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二是要在檢察各個環節,普遍推行權利、義務告知制度,以充分保障法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落實;三是認真解決涉檢信訪問題,暢通信訪渠道,尊重上訪人的人格尊嚴,提高運用檢察職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依法保護人民群眾正當的信訪權利和合法權益。
此外還要發揮解決群眾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思想,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做好處理涉法上訪工作。積極參加當地黨委統一部署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和涉法涉訴等專項治理工作。要重點辦理涉檢上訪案件,要注意工作方法,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理,認真落實善后工作,重視做好疏導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熱情對待上訪群眾,認真處理群眾的訴求,滿腔熱忱地傾聽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切實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真心實意地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拓寬、暢通人民群眾對公正的訴求渠道,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依法及時解決群眾的合理要求。嚴格實行首辦責任制,妥善化解矛盾,認真排除糾紛,切實把涉法上訪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