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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經過五次普法,公民的法律意識普遍有了增強,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后,懂得了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諸如到法院依法起訴,到檢察院申請抗訴等,但有些人偏激認為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法院裁判不對或本人對裁判有誤解或沒有滿足自己利益的,檢察院就應抗訴、給予糾正。而國家對司法機關的進一步嚴格管理,特別是審判機關內部相對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審判人員政治業務素質的不斷提高,又決定了確有錯誤應予抗訴的裁判是極少量的。因此,檢察機關除了行使抗訴權利,還必須做大量的息訴工作。立法精神及工作職責也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行使抗訴權的同時,承擔著說服申訴人接受法院公正裁判的任務。因此,如何做好息訴工作,是當前實際工作中面臨的普遍問題。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談談如何做好息訴工作,使法律公正實施。
所謂民行息訴:是指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依法向檢察機關民行部門提出申訴,請求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檢察機關受理審查后,確認判決、裁定正確,決定終止審查、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使申訴人接受判決、裁定。
民行檢察工作的任務包括:對人民法院的正確裁判給予支持;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查處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宣傳法律等內容。不可否認,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能直接地、有力地體現檢察監督的力度和權威性,占據民行監督的主導地位,但目前狀況是,有些工作者將其擴大化、絕對化。認為檢察機關民行部門就是抗訴,不管息訴,不服判愛哪告哪告,致使告狀現象時有發生。忽視了息訴工作也同樣是為了保證法律正確實施重要性。因此,做好息訴工作一方面可以減少纏訴,越級案件發生,維護安定團結,另一方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避免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更重要的是維護法律的權威,保障法律正確實施。
二、民行息訴工作現狀及原因
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自由行使自己抗訴申訴權的規定,決定了檢察機關審查辦理的民行申訴案件是大量的。而法院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法官個體素質的提高,錯判可抗訴的案件越來越少,息訴案件越來越多。是民行檢察工作面臨的新局面。而目前民行檢察工作現狀是重抗訴輕息訴,息訴案件難于奏效。主要表現在:一是暫緩矛盾,沒有從根上解決問題。可以說,每一件申訴案件都潛在著矛盾激化的危險因素。一般來說,多數案件經檢察官工作,都能轉危為安,但確有少數申訴案件,經過多次工作不能奏效。如我們院在近期辦理的韓某申訴案,(韓某是老紅軍)因土地承包糾紛對法院判決不服到我院申訴,經我院審查不夠抗訴條件,經多次工作韓仍不斷找民行科申訴,我們考慮到申訴人是老紅軍,經與當地鎮政府協商,決定給其一定補償,暫緩矛盾,但其仍不滿足,繼續找檢察機關申訴,如果對其置之不理,申訴人愈演愈烈的纏訴勁頭有礙穩定大局,管,又沒有具體規定,管至何種程度為止,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辦法。因此立法上的不完善,是息訴工作難于奏效的原因之一。二是申訴人法律意識不強,客觀歸“罪”現象多。民事案件是誰主張誰舉證,申訴人只知起訴、應訴,不知收集證據,且當庭不主張權利,致使敗訴。申訴到檢察機關民行部門后,又強調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等理由,又舉不出證據,又不服判息訴致使纏訴現象發生。如我們前不久辦理的程某房屋權屬糾紛案中,申訴人程某雖先住其房但沒辦房照,被申訴人秦某雖后住其房卻先辦了房照,程某雖有理又舉不出證據,因而不具備抗訴條件,但程某提出檢察院是監督法院的,就得給抗訴的無理要求。民行部門只能耐心疏導,論理講法,因此申訴人法律意識不強,是息訴工作難于生效的原因之一。三是工作考核機制不均衡,影響做息訴工作的干警積極性。現行目標管理是上級院對下級院工作考核主要標準,是查辦抗訴案件數量的多少,而對息訴工作采取的是“懲劣不獎優”的政策,致使干警在辦案時重抗訴、輕息訴,不做耐心細致的說理順氣暖人心工作,有的甚至冷、橫、硬、沖,讓申訴人難于接受,下級院對息訴工作不主動但又不敢放棄的矛盾心理,直接影響了下級院尤其基層院對這項工作的認識和操作。
三、做好息訴工作的幾點做法
息訴工作難于奏效雖然原因很多,但并不是無法可施,任其惡性發展。多年的實踐證明,正確裁判案件的申訴人均存在接受裁判的可能,要將這種可能轉化為現實,取決于三個因素:一是申訴人對案件事實以及裁判所依據的法律的正確理解和認識。二是申訴人對裁判結果的心理承受力。三是申訴人對檢察官感情上的親近和認同。圍繞如何將上述因素有機結合,做好民行息訴工作,下列方法易于操作:
1、找準切入點。弄清申訴人所申訴的理由是正當的申訴,還是無理的糾纏,是因司法機關對其問題處理不當而申訴,還是由于本人對問題的誤解而申訴。首先對正當的申訴,夠抗訴條件堅決抗訴,不夠抗訴條件的,做到釋法到位。結合案件基本事實和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幫助申訴人分析裁判確認的是非過錯和責任歸屬,詳盡解釋載判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及有關規定,宣傳檢察機關依法抗訴的條件,使其對案件事實,適用的法律及抗訴的標準有明確的認識,引導其自覺地接受正確裁判,以此方式促成的息訴一般不易反復。其次對無理糾纏的,在釋法到位后,對屢教不改糾纏不休,妨礙司法工作者進行治安處罰或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對司法機關處理不當而申訴的,要深入調查,掌握基本案件事實,把握申訴人的心理活動。對司法裁判不公的制發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構成枉法裁判的追究刑事責任,在查明事實后,因勢利引導做好息訴工作,仍然不服的可能繼續上訪或使矛盾激化的案件,主動將檢察機關審查情況,所做工作形成文字材料,及時送上級院及有關部門,以便有關方面掌握信息和工作的主動權;第四,對由于本人對問題誤解而申訴的,采取主動上門,體現對對方的尊重和關照,從而縮短距離,使其服判。如不服判息訴的,可與申訴人所在單位及黨組織街道居民委共同出面做疏導工作。對敗訴后生計困難的申訴人宣傳有關政策,指出明救濟途徑,同時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惡意串通致使國家利益受到侵犯的案件進行法律指導和援助。如我院在審理一起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被申訴人之間惡意串通,致使國有資產流失32萬余元,雖不夠抗訴條件,但我們不放棄,及時為其提供法律指導,并參與訴訟,討回公道,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找準著力點。民行息訴工作之所以難于奏效,纏訴案件發生,關鍵在于沒有可操作的規章制度。為此應著力做好整章建制工作。首先制定出臺《民行息訴案件操作程序》,詳細規定了辦理息訴案件的具體步驟,違規操作的懲處,息訴的獎勵,明確規定,息訴案件由辦案人形成卷宗保存二年以備考查,此舉使辦理息訴案件的辦案人有章可循。其次實行息訴案件公開聽證制度,對纏訴案件我們采取同時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方法,將與單方談話改為同時公開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達到了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申訴人注重舉證、講理、抑制自己的無理要求;有利于借鑒被申訴人陳述來說服申訴人,分散、減輕檢察機關的壓力;有利于樹立檢察機關是監督者不是被申訴人代言人的公正形象。第三,樹立法律監督機關公正執法的形象。檢察官在息訴工作中要以良好的儀表,文明的談吐,規范的語言,熟練的法律知識獲取申訴人的信任,從而使息訴工作收到成效。
3、找準落腳點。維護法律權威,保障法律公正實施是民行工作的落腳點,離開這個落腳點,必將導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權壓法的現象發生,使得有些人把權看得比法大,不能運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維護正當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處理民行申訴案件中的息訴工作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按政策法律辦事,對凡是符合政策和法律的又能解決的必須認真及時解決,暫時解決不了的,應講明情況,對無理纏訴提出過分要求或無理要求屢教不改的追究刑事責任,對辦案人在息訴工作中有違法辦案者一查到低,絕不手軟,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律公正,才能做好息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