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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至*年度,*省通城縣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受理涉少案件分別為*年17件20人,2005年19件25人,*年22件40人,呈逐年上升趨勢。
通城縣地處湘鄂贛三省交界之處,地理環境復雜,人口流動性較大,外出打工人員較多。由于家庭成長環境、學校教育管理、社會風氣、自身法制觀念等多重因素的交織影響,青少年心理和人格發育沖突日益突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有上升之勢。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和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1、心理缺陷明顯。未成年人正處于青春發育期,辨別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響的免疫力弱,遇事易沖動,做事不計后果,當滿足不了膨脹的物欲或受到不良刺激時;當感情沖動時,未成年人都極易走上犯罪道路。個性壓抑、逆反心理、閉鎖心理和群體心理等個體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導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心魔”。
調查發現,越軌未成年人對事情的看法與他人一致的程度遠低于普遍學生,反映出較強的逆反心理。這種心理易使他們與公共道德規范和行為規則背離,在受人教唆和不良風氣的影響下步入岐途。越軌未成年人在感到不愉快或委屈時,不向人傾訴的比例也較高,這種閉鎖心理使他們與成人缺乏溝通,社會交往和感情寄托對象主要是同齡伙伴,一旦在班集體中沒有相應的地位或不被接納,就有可能到校外尋求滿足這種需求,被社會不良人員拉攏入伙。另外,未成年人普遍有較強的群體心理,渴望關愛和認同,害怕被孤立。越軌未成年人之所以多數為雙差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在學校、家庭中遭受歧視、漠視轉而投向流氓團伙等特殊群體尋求心理平衡。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團伙化的原因之一。
17歲的葛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葛小牛在校讀書時成績優秀,后因為有一次因曠課被課任老師批評了幾句,葛小牛頓然產生逆反心理,一拍桌子,沖出教室,從此離開了學校,與社會青年交往在一起,打架鬧事,構成尋釁滋事罪。
2、法律意識淡薄。在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文化水平低,多半為初中、小學文化;道德觀念差,法律意識淡薄,相當一部分是法盲,分不清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
未成年人易某與在同一山上摘茶的幼女程某摘茶歇息時,雙方在一起交談,繼而自愿發生了性關系,當時由于程某的父親也在茶山上摘茶將未成年人易某當場抓獲。17的易某平時并無不良表現,在校是一個好學生,在家是個聽話的乖孩子,為了供養弟弟讀書自己放棄了學業摘茶搞勤工儉學,為父母減輕負擔。可自己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程某自愿和自己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因為程某屬未滿十四周歲幼女,而觸犯了法律。
3、未成年人權益自我保護存在缺陷。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不了解自身的合法權益,也不知如何用合法的手段來維護,出現“以毒攻毒”,以身試法,即以非法手段維護權益而導致犯罪的現象。
17歲的周某于*年5月在打臺球時無辜被素不相識的閔某等人砍傷,砍后閔某等人在逃。*年10月周某得知閔某在網吧上網,欲討回上次自己被砍傷時的住院醫療費,不知尋求法律的保護,而是邀約同伙攜帶刀具將閔某及自己并不認識的與閔某在一起的同伙戴某等四人砍傷,閔某、周某均由于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
二、家庭方面的原因。
1、家庭教育缺陷。有的家長單純注重子女智力培養,忽視品行教育;有的家長放縱子女的不良習氣和行為,只注重“言教’’而忽視“身教”;有的家長自己作風不正,品行不端,促使孩子反社會人格的形成;還有一些家長信奉“不打不成器”的教育,隨意責罵毆打甚至虐待孩子,強化了孩子逆反心理,有的離家出走,染上壞習慣,誤入歧途。有的家長忙于工作,或長年在外打工,將孩子留給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或托付給他人監管。在處理掙錢與育人的關系方面認識不足,認為教育子女是教育部門的事,未意識到隔代養育或寄養,會造成親情疏遠,給子女帶來心理和生理上的負擔。隔代監護人與留守未成年人的年齡差距大,代溝明顯,加之大多數文化程度低,家務勞動繁重,能力不夠,精力不足,無法與孩子交流溝通,不能承擔起教育的責任,寄養監護人普遍存在對被寄養人重吃穿、輕性格培養、重身體輕心理教育的現象,對孩子的學習成績、品行修養,尤其是對心理和精神的需求關注較少。對孩子疏于關愛和管教,導致孩子違法犯罪。
2、家庭環境不良。在父母離異或家庭失和的少愛型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可能會因心靈上的創傷,或精神、物質方面得不到滿足,出現孤僻、多疑等病態心理,導致形成攻擊性、冷酷、粗暴、過分敏感和極端自私的性格,行為容易出軌。
被告人李某就是出生在一個不幸的家庭,父母離異,自己隨父親生活,父親因重新組合家庭而將其拒之門外,只好自己一個人租住在外生活,孤獨無助的被告人因缺少家庭溫暖而和社會不良青年交往在一起在通城縣一中附近等地實施搶劫。
3、消費觀念失度。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中家庭比較貧困及非常貧困的比例明顯高于普遍未成年人家庭。但是在高消費和盲目攀比之風腐蝕下,一部分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的未成年人也在正常的經濟來源之外尋求收入以維持高消費,也會出現“富偷”、“富騙”、“富搶”的犯罪。
未成年人被告人葛某出生于一個貧寒家庭,8歲時爸爸因肝病去世,媽媽因此而得瘋病,正如他說的一家三口就變成了他一個人,8歲開始靠幫別人擦皮鞋、拉板車、撿垃圾為生,一日三餐還是吃不飽,因為老是有一些有錢人欺負他,因而自己也因為貪財而多次進行盜竊作案,共計贓款達6000元。
剛滿十四歲的被告人程某出生于一個富裕的家庭,父母均經商,收入頗豐,自己在城關初中讀書,可自己貪圖享受,父母給了自己足夠的零花錢還覺得不夠用,就伙同他人在雋水鎮秀水大道等地對一對老夫婦實施搶劫。
三、學校方面的原因。
1、德育、法制教育的薄弱。有的學校素質教育滯后,缺乏統一的法制教育,學校對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滯后,因不懂法而不學法,問卷調查表明,未聽說過“兩法’’或只知道“兩法”名稱的未成年人超過60%。未成年人基本上不了解自身的合法權益,不懂得依法保護自己。調查中發現不少未成年人先被別人“擂肥”,出于報復心理,反過來向其他學生“擂肥”,直到發展到搶劫,還根本不知自己犯了罪,盲目走上犯罪道路。
2、對差生的教育管理不當。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被認為是差生的明顯多于普通中學生,而學校對這些未成年人的管理方式中采取體罰、罰款、開除、放任自流的方法,于對差生缺乏耐心細致的教育幫助,動輒將有過錯的學生趕出校門,容易使學生產生強烈的抵觸情緒和逆反心理,并會使其認同“壞孩子”的自我形象,自暴自棄,從而引發犯罪。
3、學校管理上存在漏洞。如班級人數較多,規模過大,使老師沒有精力照顧到每一個學生,很難及時發現他們存在的問題。一些學校管理不嚴,學校對學生的監管存在有很多缺陷,一些職高、技校管理不嚴,學生逃課現象嚴重,少數學生夜不歸宿也無人知曉。不少學生整天沉溺于溜冰場、錄像廳、網吧等場所。其財力不支,結交上不良人員,致使在校生與社會青年交往在一起引發犯罪。被告人胡某等六名被告人就是在學校上體育課時結伙逃離竄至北港等地攔住下晚自習的學生采用暴力進行搶劫,而實施犯罪。
四、社會方面的原因。
1、不良文化的影響。不良文化中宣揚的極端個人主義、享樂主義和“金錢萬能”等不良觀念對未成人也造成侵蝕。
2、不良社會誘因影響。網吧、電子游戲、錄像廳等不良文化娛樂場所的影響,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辨別力,具有償試性、模仿性強的特點,源于這方面的致罪性對身心尚處于發育階段的未成年人更為明顯。有些小說、影視劇等細致入微,不厭其煩介紹強奸、殺人等犯罪情節及作案手段,由于一些留守未成年人在校外的時間完全由自己支配,上網吧、玩游戲、看錄像等是他們在校外的主要活動內容。一些未成年人加以模仿而實施犯罪,另外有些未成年人在網絡、游戲廳尋找刺激,因網上聊天發生沖突導致打架斗毆。14歲的沈某奸淫未滿十四的小學生黃某就是因為看黃碟后,迷戀于色情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社會管理控制的不力。如對閑散未成年人管理不力,對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孩子關愛不夠。調查發現,我縣對未成年人服務體系尚不完備,致使大量未成年人無書可讀,無業可就,閑蕩于社會,極易走向犯罪道路,全縣約有50%的初、高中學生不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有的外出打工,有的閑散在家,成為潛在的危險因素。*年公安機關收審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中閑散未成年人占70.1%。
五、權益侵害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從引發未成年人犯罪的各方面因素來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與其權益被侵害有著直接的聯系。無論是家庭失和,家庭失教,還是家長溺愛,無論是學校開除,體罰歧視還是社會浸染,管理失控其結果都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權益,隨意剝奪或把他們推向歧途,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勢必造成未成年人心里創傷,性格扭曲,因而導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