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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政府職能,必須科學審視、合理確定不同層級的政府職能。
第一,要進一步明確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首先應該承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是有它自己的“追求”的,它追求地方收入最大化、社會效益最大化。確定政府職能、設計政府間關系,這是一個基礎。其次,各級政府的行政資源是不同的,它的能力也是不相同的。由于不同層級政府的資源、能力不同,老百姓對它們的訴求是不同的。由此,不同層級的政府,必須根據各級政府的行政資源、可能具有的能力和人民的訴求,合理確定不同層級政府的管理職能,應該管什么,能夠管什么,讓它管什么。把不同的事務劃歸不同層級的政府,每一層級政府都只管理公共事務中的某一部份而不是公共事務的全部。哪些是市級政府的管理事務,哪些是區縣政府的管理事務,哪些是鄉鎮政府管理的事務,哪些是三級政府共同管理的事務。只有科學合理地確定政府的職能,才能知道政府職能怎么轉變,也才能理順政府的外部關系和內部關系,才能優化政府組織結構,提高政府的效能。
第二,要進一步明確不同層級政府的管理權限和管理責任。每一層級政府的管理范圍清晰確定之后,它就應該擁有管理范圍內的全部管理權力,并為之建立完整的決策執行組織機構,承擔全部的責任。由于政府職能不同,管理權限和責任不同;由于各地基礎條件和發展水平不同,工作重點不同,因此,政府的組織機構體系就應該有所不同,要求上下對應的“蜂窩煤”結構是不合理的。不同層級的政府,各管其事,各有其權,各負其責。從縱向看,每一級政府的主管事務都是完整的,它的權力是完整的,責任是全部的;共管或者協管事務的邊界、權力和責任是清晰的。從橫向看,每一級政府管理的事務只是公共事務中的若干種類,它是不完整的,它的權力和責任是有限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并不是簡單的政府放權,并不是權力向下級政府放得越多越好。屬于本級政府的管理事務和權限,要堅決管住、管好;屬于下級政府的管理事務和權限,要堅決、全部、徹底放給下級政府;屬于上下級政府共管的事務和權限,要明晰管理邊界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