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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好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就必須立足特殊市情,解放思想,創新思路,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這篇大文章,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拓寬農民轉移創業的空間,真正突破制約統籌城鄉發展的瓶頸,率先走出一條統籌城鄉發展的新路子。
政策出新引導土地合理流轉
政策是關鍵。出臺土地流轉政策,既要把握大局,又要從實際出發;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大膽探索;既要明確方向,又要措施得當。
一要出臺土地流轉使用新政策,拓展土地流轉空間。在確保用地指標在全市范圍內平衡的前提下,采取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掛鉤的辦法,統籌、有償調配使用新增耕地指標。對規模經營達到一定面積的,允許業主占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作為加工和管理用房。鼓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流轉,可以參與除商品房開發以外的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觀光業、農業社會化服務業等建設項目。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政策,采取農村宅基地置換方式,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二要出臺農業規模經營扶持新政策,凸現土地流轉優勢。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專項資金,實行農業綜合開發、退耕還林等惠農支農項目資金重點向農村土地規?;洜I傾斜。加大金融信貸扶持力度,對農業經營大戶給予貸款金額、利率及辦理手續等方面的優惠和方便;建立完善農村擔保體系,對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業經營大戶,優先納入貸款擔保范疇。加強服務和指導,建立自上而下的網絡狀、多功能的服務體系,為農業經營大戶及時提供生產技術和產銷信息。
三要出臺農村社會保障新政策,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就業、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降低農民對土地的生存“依存度”。研究制定鼓勵農民進城定居后參加城鎮社會基本保險的政策措施和“土地換社?!钡膶嵤┺k法。實行轉崗就業培訓重點向流轉土地農民傾斜,鼓勵各類企業吸納農村勞動力,城鎮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給流轉土地的農民。
機制創新保障土地有序流轉
機制是保障。建立機制,既要勇于“破”,又要敢于“立”;既要抓住關鍵環節,又要帶動全局推進;既要發揮市場的基礎配置作用,又要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
一要著力土地流轉機制創新。這是通過市場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流轉的客觀要求。要大力培育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搭建起土地流轉雙方聯系的平臺;建立土地資產評估機制,科學評定土地價值;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公開機制,構建土地流轉信息網絡,及時土地流轉信息,增加土地流轉的透明度;建立土地流轉糾紛調解機制,依法調處土地流轉中出現的爭議與糾紛,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二要著力土地流轉管理機制創新。這是保護土地資源,促進土地流轉的現實要求。要制定土地利用與流轉的長遠規劃,做好土地的集中連片和整理工作,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條件;健全農戶自愿簽訂流轉合同、村級組織審核同意、鎮級流轉服務組織批準并依法鑒定三個環節辦理流轉手續的機制;建立土地流轉申請、登記、備案制度,嚴格土地流轉申請、登記、備案程序;完善土地托管制度,統一托管土地,杜絕土地撂荒現象;創新土地使用監督制度,對流轉后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防止質量退化或者擅自改變用途;設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法律和政策服務,組織合同簽訂和監督合同的履行。
三要著力土地流轉風險防范機制創新。這是規避市場風險,促進土地流轉的必然要求。要建立農業風險預警機制,加大對氣象、畜禽疫病、農作物病蟲害、市場信息的預測預報力度,提高規模經營防災減災的能力;充分發揮農業信息中心、農技推廣基金會在普及推廣農業先進適用技術中的作用,防范現代農業中的技術風險;革新農業保險制度,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范圍,免征農業保險業務的部分稅金,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養殖業的保險業務實行適度補貼;建立土地復耕保障基金,基金規模根據流轉土地復耕所需資金標準確定,由政府與業主組成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
模式求新加快土地規模流轉
模式是路徑。創新模式、拓寬路子,既要尊重農民意愿,又要善于引導農民,使之有利于現代農業的發展;既要汲取群眾智慧,又要善于對群眾的經驗進行總結升華,尋找更大的突破。
一要大力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入股新模式。按照股份制的原則,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股份,采取“土地保底租金+按股分紅”或“無土地保底租金+保護價收購農產品+按股分紅”等形式,委托給具有資金、技術資源的合作社或公司經營。合作社或公司將集中的資金和土地統一進行管理和開發,并以合同形式加以確認,實現土地規模開發、集約經營。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既可以做農業工人領取工資,又可以作為股東按股分紅,實現了農民和業主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二要大力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出租新模式。在土地權屬不變的前提下,農民以租賃合同的方式把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給業主進行規?;洜I,農民按合同收取租金,業主在經營活動中優先安排流轉農民務工。農民不但可以通過出租土地獲取收益,還可以通過在土地上務工獲取勞務收入。
三要大力推行集體建設用地集中統一開發新模式。在符合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通過使用權的合作、入股、聯營、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由業主負責整體打造,進行規模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