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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黨風廉政建設是法院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廉正建設工作做得好壞,直接關系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關系到審判工作服務黨的中心工作的職能作用的發揮。由于種種原因,基層法院黨風廉正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不盡如人意。如有的基層法院領導重視審判工作,忽
視廉正建設;有的法院廉正建設責任制流于形式,落實不到位;還有的缺乏相應的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等等。筆者通過調查,認為目前基層法院黨風廉正建設工作存在以下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發展,基層法院的審判工作任務越來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對來說較為突出。有的院領導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審判工作上,認為抓黨風廉政建設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對此項工作安排不力,措施也不到位,出現“一手硬一手軟”等現象。而有的中層干部和干警認為,自己只是普通的黨員干部,既無人事權又無財權,更無決策權,干好自己的審判工作就行了,抓黨風廉政建設是領導的事,與已無關。還有的則存在“基層法院案件標的小,干警出現違法違紀的機會少,廉政建設可有可無”的片面認識。正因為上至領導下至少數干警對廉政建設認識不夠到位,以致出現該管不管、該嚴不嚴的現象。
(二)宣傳教育不扎實。抓好廉政教育是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礎,多宣傳,常教育,使廣大干警增強做好廉正建設重要性的認識,把廉正建設放在與審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但有的法院在這方面做得不夠,致使少數干警在教育方面存在一些模糊認識,產生廉政教育“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落實起來不要”的錯誤想法。以至于抓廉政教育缺乏主動性、積極性,一般是領導安排了才做,應付交差,流于形式。
(三)責任目標不明確。黨風廉政責任制實施以來,大多數法院的做法,都是每年都層層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院長與分管領導簽,分管副院長與各庭室負責人簽,各庭室負責人與普通干警簽。但是責任條款過于籠統,內容不明確,基本上都是上行下效,照抄照搬上級的相關規定,沒有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也沒有根據不同的崗位、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對象、不同的特點來設置不同的內容,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最終是內容空洞、責任模糊,一旦出現干警違法違紀情況,由于缺乏具體的責任追究辦法,使追究成為一句空話,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考核方法不科學。目前法院所簽訂的責任書中都規定了相應的考核方法,如有的實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有的實行按季考核等等,但是,在現實中有的是責任書一簽了之,根本就沒有進行考核;有的由于照般照抄上級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做法,脫離了本院的實際情況,考核內容空洞,無法進行考核;有的是考核指標體系不科學,沒有科學統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標體系,考核程序也存在著問題,具體操作時隨意性較大,對考核對象難以作出精準的評判,這樣的考核結果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五)制度建設不落實。加強法院的廉正建設,隊伍是基礎,制度是關鍵,監督是保證。只有建立健全有關廉正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靠制度去約束和管理干警,才能使干警自覺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有的基層法院領導對有關黨風廉政規定僅限于上面怎么講,我也怎么講,不關心制度建設,把制訂制度看成一種形式,更談不上檢查落實和執行監督了。甚至對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一些工作往往以事務繁忙、不熟悉紀檢監察業務為由,把工作和責任推到紀檢監察部門身上,形成“兩張皮”現象。
(六)責任追究不徹底。從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基層法院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上仍然有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現象。主要是因為:一是對紀檢監察干部查辦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總認為本院紀檢監察干部查辦案件是自己跟自己過不去,對紀檢干部查案采取消極態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觸情緒;二是由于目前信訪件較多,紀檢監察部門把一部分精力放在接待來信來訪上,對查辦案件處于應付狀態;三是有的院領導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怕問題暴露了會影響法院形象,所以存在著追究責任不徹底的現象。
二、加強和完善黨風廉正建設的對策及措施
(一)思想上要加強認識。明確黨風廉政建設與審判業務和其他工作之間的辯證關系,充分認識到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審判工作任務必須靠高素質的法官隊伍,而建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又離不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兩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在日常工作中進一步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性和主體地位,把責任制納入基層法院黨組、領導干部的目標管理,與審判、執行工作和法院隊伍建設緊密結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落實,一起考核。
(二)工作方法要對癥下藥。一是要以開展“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學教整改活動為重點,加強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審判、執行等工作紀律方面規定的學習,強化干警司法為民的宗旨意識,增強職業道德意識和
法制意識。二是要注重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通過開展黨員先進性談心活動,了解干警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各種模糊和錯誤認識,從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入手,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活動;通過走訪活動了解情況,結合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自查自糾,抓好紀律作風專項教育整頓活動,增強黨風廉政教育的效果。三是要抓好三個結合
。即抓好集中教育與經常性教育、組織教育與家庭教育、黨風廉政教育與法官職業道德教育的結合,真正使教育抓出成效。
(三)加強和完善制度建設。加強制度建設,真正形成用制度規范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理人的有效機制,保證審判隊伍的純潔。一是完善制度。要對現行的黨風廉政制度進行一次清理,重點完善廉政談話和誡勉制度,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廉政建設考核、獎懲制度、廉政保證金制度等等,同時還要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等審判管理制度,使各項制度更加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具有操作性、可行性。二是抓好落實。這是一個關鍵問題,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經常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嚴厲查處違反制度的行為,真正做到令行禁止、違者必究,使規章制度真正成為每個法官都必須嚴格遵守的行為準則。
(四)強化內外監督。內部監督主要是:一是強化訴訟中的監督,充分發揮法院內部的審判監督職能,維護司法公正;二是強化執行工作中的監督,實行執行票款分離、黃牌警告及執行換員制度,實現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有效制衡;三是強化審判管理監督,院長、庭長要按照崗位職責和管理規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議庭、獨任法官審判權力的基礎上加強審判管理;四是強化法院監察機構的監督,將監察監督滲透到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去。外部監督主要是指法院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要認真落實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民主監督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強化輿論監督的力度,拓寬監督渠道,將監督工作延伸到八小時以外。通過上下聯動、左右互通的立體監督網絡,形成人人接受監督,人人參與監督的良好機制,以防止審判權力失控,防止法官行為失范,防止人民法院失信。
(五)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細化責任標準,實行按季或年度考核的辦法,并嚴格追究責任。該環節是基層法院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關鍵所在,應實行“一把手”工程,把這個關鍵抓落實。首先要建立“一個機制”,即建立上下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法院與同級黨委紀檢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完善信息網絡,拓寬信息渠道,避免責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其次要強化“兩個檢查”,即強化對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和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防止責任追究中的無原則性,避免應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過于寬軟的情況發生。(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