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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20*〜20*年)是我省水利建設飛速發展時期,在國家計委、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水利廳黨組緊緊圍繞新時期治水新思路和中心工作,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真抓實干,明確工作目標,突出工作重點,在重大水利項目的建設、“五江一河”重點河段的堤防建設、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大型灌區的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解決農村人畜飲水困難和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等方面均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力地推動和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1.20*年至20*年水利資金使用情況
20*〜20*年爭取中央、省及市縣水利資金總投入133.43億元,其中:中央資金47.49億元,省級資金16.61億元,市(州)縣自籌39.47億元,銀行貸款29.85億元。
主要用于以下水利項目建設:
(1)."五江一河”堤防工程99497萬元;
(2).病險水庫除險加固76179萬元;
(3).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71404萬元;
(4).水土保持工程61048萬元;
(5).農村人畜飲水解困工程104080萬元;
(6).重點大型水利工程573933萬元;
(7).骨干水利工程86248萬元;
(8).其他水利建設工程57445萬元;
(9).水利前期工作3902萬元;
(10).節水示范工程10317萬元;
(11).小農水專項工程190293萬元。
截止20*年,全省累計建成各類水利工程61.77萬處,(其中:大型水庫5座、中型水庫103座,小(一)型水庫1007座,小(二)型水庫5567座);蓄引提水能力達到248.62億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積累計達到2503.25千公頃;治理水土流失面積累計達到5030.75千公頃;累計解決飲水困難人口(*期)383.63萬人;達標堤防1135.86公里。以上水利工程的建成,為全省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確保糧食安全創造了條件,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巨大貢獻。
2.水利資金管理情況
為加強水利資金管理,我廳根據國家制定的相關財經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出臺了《*省水利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川水發〔**〕50號)下發市州;轉發了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對水利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舉辦了培訓班對市、州項目單位財務人員進行水利資金管理與核算的培訓。全省水利資金基本做到了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和縣級報賬,國債資金還實行封閉運行。我廳每年都要組織監察、審計、財務等相關部門對全省各類水利專項資金進行重點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市、州水利局也要組織檢查組對各縣水利資金項目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工程進度、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以及資金到位情況。
堅持水利資金審計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所有水利項目在竣工后,都要接受審計部門審計,才能進行竣工驗收。部分重點項目還接受省財政的評審監督。近年來,從審計部門審計的結果看,全省水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好的,擠占、挪用水利資金現象得到了竭制,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能完全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水利建設任務重與水利資金投入來源有限的矛盾突出。
水利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期國家投巨資進行水利建設,我省每年財政投入近5億元,省財政每年新增農業投入加大了水利投入。但由于水利基礎脆弱,財政投入與實際需要矛盾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病險水庫整治除已整治和列入中央投資安排的大、中型和重點小(一)型水庫整治計劃外,目前,我省還有50座小(一)型水庫、399座小(二)型水庫需要整治,需要投入資金7.2億元。這部分投資主要靠地方財力自籌解決,而地方財力有限,基本為吃飯財政,這一矛盾就制約了病險水庫整治的進度。
②全省已成水利工程干渠配套設計為89529.46公里,已配套63951.68公里;干渠防滲應防60072.22公里,已防30445.74公里,需要投入數百億元資金,而每年投入僅1億元左右。
萬畝以下渠系配套設計為31.4萬公里,到20*年底已配套22.2萬公里,財政投入355.2億元(包括群眾投勞折資),目前還有9.2萬公里渠道未配套,需要投入184億元,按照目前每年投入不到1億元計算,還需安排200年左右。如:長寧縣支斗農渠1700公里,已防滲硬化渠道僅500公里,縣財政每年安排40公里渠道整治,需要30年才能完成。
③據統計,20*年底全省有619.96萬人飲水困難,截止20*年底已解決383.63萬人的飲水困難,尚有236.33萬人飲水困難。按照目前中央和省財政每年安排資金力度,在*期還不能解決,要延到“*”期才能徹底解決。
根據水利部《農村飲水安全評價體系》標準,據調查復核,我省農村飲水不安全人數為3144.57萬人,需投資125.79億元,這部分投資主要爭取國家投資。
④全省水土流失面積達19665.84千公頃,截止20*年底已治理5030.75千公頃,還有14635.05千公頃需要治理,還需要投入巨資才能使全省的“山更綠、水更清”。
⑤全省有堤防3263.35公里,保護著1116.09萬人,538.02千公頃耕地,20*年底累計已建成達標堤防1135.86公里,還有2127.9公里堤防需要達標整治,才能防御特大洪災,保護人民財產、生命安全。
成都市城市防洪總體規劃20*年7月經水利部審查通過,整治河道338.6公里,以及相應的排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總投資16.9億元。截止20*年底,已完成6.01公里的河道整治,還需整治河道332.59公里,需投入資金16.1億元。
2.占用水利工程設施及有效灌溉面積得不到補償,造成水利資產損失和國家投資的浪費。
20*年由省政府研究室牽頭,水利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等部門參加組成的*省占用有效灌面情況調查組,調查報告中反映:**年至20*年全省共占用有效灌面215萬畝,占全省水利工程有效灌面3754.95萬畝的5.72%,占全省耕地面的3.22%,占近5年來減少耕地面積826.6萬畝的26%;**年至20*年,全省占用、損毀水源工程2378處,占用、損毀渠道4335.6公里,占用、損毀渠系建筑物10107處,水利固定資產損失達10.85億元。經調查測算,通過工程措施開發一畝有效灌面平均需投入2500?D3000元,按**年以來全省占用有效灌面215萬畝計算,就有國家和集體投入的53.75〜64.5億元資金浪費和損失。
成都市近五年,因城市建設和城鄉一體化建設等原因,有效灌面減少39.74萬畝,平均每年凈減有效灌面8萬畝。據成都市新增灌面典型調查的投資估算,以興建水利工程條件較好、投資較省的湔江堰灌區為例,新增灌面畝平投資3222元,如果按目前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按占一還一政策進行新增有效灌面建設,近5年被占用的39.74萬畝有效灌面,其投資將超過12.8億元。因此,有效灌面被無償占用,無論是對國家還是對水利行業都損失巨大。
《20*年*省水利統計年鑒》反映,20*年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積19.07千公頃,而減少就為18.97千公頃。20*年減少的灌面幾乎抵銷了20*個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積,造成近6億元投資損失。
占地對水利工程設施的隨意占用破壞,使農田灌排設施被破壞,嚴重影響了灌排功能的正常發揮,一方面造成旱澇保收基本農田面積急劇下降,危及糧食生產安全及社會穩定;另方面各級財政每年投入大量資金修建的水利工程設施,建成的旱澇保收基本農田被大量占用和破壞,得不到應有補償,使國家資金投資效益銳減,造成了國家投資的浪費,增加了國家的負擔。因此,建立占用水利工程設施及有效灌面的補償機制是有效保障水利資金投資效益的根本措施。
3.農村稅費改革、取消“兩工”和農業稅后,縣、鄉、鎮自籌資金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投入來源缺乏。
“九五”期間,全省平均每年投工14億多個,群眾每年投資水利建設達23億元。“兩工”取消后,群眾的投工和投資基本沒有了,而公益性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更多的主要依靠國家和地方財政的資金投入。
農業稅取消后,縣、鄉(鎮)政府無力進行水利項目的配套。由于現行政策要求項目所在縣、鄉、鎮進行籌資配套,目前一些地方已出現了部分鄉、鎮拒絕搞水利工程情況。由于政策變化,建議水利工程應提高國家投資比例,減少地方配套比例,或不要求配套,以國家投入為主,減輕農民負擔。
鹽亭縣兩岔灘水庫、三臺縣魯班水庫灌區渠系配套工程總投資1.96億元,國家補助30%僅為6000萬元,地方配套達1.4億元,由于地方財政困難而無力解決自籌資金,造成工程建設緩慢,嚴重制約了工程效益的發揮,農民用水得不到有效保障。
4.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用于水利建設較少。
按照《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8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74號)精神,據調查,20*年全省各市、州、縣財政應計提土地出讓金凈收益15%達3.436億元,而安排用于水利建設僅20*〜3000萬元,其中,宜賓市安排了1100萬元土地出讓金用于飛機壩堤防建設。
土地出讓金相當大部分是占用水利工程設施及有效灌面而取得的,因此,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5%應主要用于水利建設,對占用水利工程設施及有效灌溉面積的相應補償。
三、建議
1.集中財力,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省財政應適當集中市、州、縣財政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調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支出結構,應重點安排用于水利骨干工程渠系配套與節水改造、病險水庫整治、農村人畜飲水等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2.出臺《占用水利工程設施及有效灌溉面積補償辦法》,建立占用有效灌面補償機制。
根據《水法》和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及《*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按照“有償占用”、“等效替代”和“誰占用、誰補償”原則,對占用有效灌面及造成的灌溉工程設施功能喪失進行補償,實行有償占用;對直接占用灌溉工程設施,根據占用時間、工程等級和工程設施的規模大小進行補償或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明確補償責任,誰占用、誰補償,做到有法可依。
3.出臺征收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籌集堤防建設資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受洪水威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規定在防洪保護區范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院、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民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成都市測算每年可籌集1.3億元,用于成都市河道治理,減輕全市的洪澇災害。
4.地方配套資金困難,提高國家補助標準。
農村稅費改革、取消“兩工”和農業稅后,縣、鄉(鎮)無力進行項目配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費標準低,且實收率又低,基本生產維持都很難,根本無力配套。建議對水利社會公益性項目,提高國家補助標準,減少地方配套比例,或不要求配套,政府集中財力投入,從制度上做到事實求是,防止地方搞假配套的造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