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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大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決定》提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適用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就業方式多樣化,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生活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已經超過美國、德國、日本或者英國在其經濟起飛時期的步伐。在大約30年內,中國可望成為全球第一經濟大國。這是一個已達成共識的看法。但是,如果中國的社會政策不發生根本轉變的話,中國的人口將比歷史上任何大國老化得都要快。現在,中國人的年齡中數為大約32歲,到2040年,這個數字將猛增到至少44歲。
屆時,中國將在經濟尚不發達的情況下對付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高出自己數倍的國家類似的問題:老齡化引起的經濟、社會、生產率挑戰。
著名經濟學家胡鞍鋼對紐約時報說,“在我看來,在發展水平仍很低下的情況下如何對付老齡化問題,是本世紀中國面臨的最大挑戰”。
未富先老,農村尤為嚴重,農村老年人口規模大,老齡化程度高于城市。目前,我國農村處在兩種高峰期的尷尬境地,一方面是面臨著嚴重的人口迅速膨脹的壓力,另一方面就是人口的迅速老化。在本世紀初,中國農村大部分地區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然而在我國,只有占農村老年人6.2%的“五保”老人才能獲得集體養老,其余93.8%的農村老年人的養老方式完全是由子女或家庭贍養,未能獲得應有的社會保障。傳統的農村家庭養老面臨著嚴重挑戰。
一、當前農村的基本養老方式
我國當前農村的養老方式已不再是單一的家庭養老,而是以家庭養老為主,多種養老方式并存的農村養老格局。認真分析比較研究不同的養老方式,尋求一種適合中國農村情況的養老制度,對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將具有重要意義。
(一)家庭養老
家庭養老就是家庭成員或者說親屬網絡—譬如子女、配偶和其他親屬—忠實地履行了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職責。我國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實現方式則是以家庭養老為主,家庭養老比例高達64.2%。
(二)集體養老
集體養老就是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年老多病、無依無靠的老人進行贍養的制度。集體養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養老院制度。
(三)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為了解除農民養老之憂而建立的保障全體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推進我國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社會政策,是政府的重要職能行為。
(四)儲蓄養老
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一些農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他們認為只有錢財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之用。
二、對我國現行農村養老主要方式的評價
(一)農村家庭養老的可及性受到沖擊,家庭養老的形式有所變化。
隨著我國農村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迅速變化,家庭養老作為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開始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
1、務農收入水平低,養老經濟支持不足
種地成本不斷上升,農產品價格不穩定,農民增收不明顯。家庭養老中老年人的生活水冷若冰霜取決于家庭的經濟狀況,對于中國的大部分農村,貧窮仍是面臨的主要問題。
2、家庭小型化
養育子女花費的增加、計劃生育的嚴厲懲罰措施和經濟能力限制使得農村中年人兒女數量相對于過去少了很多,許多農村地區出現一對夫婦贍養4個老人的“四二一型家庭”。在子女多意味著老年人有較多的支持來源,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使得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變得異乎尋常的困難。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家庭的增多,使得家庭的養老功能弱化,同時居住方式的代際分離也意味著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經濟供養之外還面臨生活不便、照料不夠、精神苦悶等問題。
3、外出打工升溫,家庭遠距離分散
隨工業化和城市化加快,農村勞動力向非農地區轉移成為趨勢。從事農業的低回報率使得外出打工成為農民謀生的重要途徑,大量農村的年輕人進城打工。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使他們無暇顧及老父和老母;農村勞動力轉移帶來了農村老年人與子女在生活上的空間分離,這種分離若時間較長,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紐帶會變得松馳,由此帶來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同時,一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這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產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
(二)農村社會養老可得性較差,社會養老制度有待完善。
從工業化國家養老方式來看,都是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變化的演變過程。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些年來,政府有關部門及保險業務部門日益重視農村社會化養老的研究的探索,并進行了大量的試點工作。
目前,涉及農村社會養老制度主要有以下形式:
1、五保供養制度。五保供養制度是對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醫、葬五個方面給予照顧和物質幫助。五保供養對象在農村老人群體當中屬特困人員,從全國農村老人人口總數來看,受益人員極少,同時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供養五保戶的款物,要靠一定的地方和集體經濟來支撐。在部分農村貧困地區這一經費難以保證。
2、優撫對象中部分農村老人的優待撫恤制度。優撫保障是國家對革命事業或國家安全做出貢獻的軍人及其家屬的特殊社會保障。保障資金主要由地方財政負擔。
3、養老儲蓄或商業養老保險。農村真正有能力參加養老儲蓄或商業養老保險的還是很少一部分。在農村地區,能夠常年負擔因定費用的人口必須要有穩定的相當的經濟來源,這對大多數貧困人口,特別是老年貧困人口來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加上低利率、高膨脹、天文數字的醫療費以及農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儲蓄養老已失去太大價值。
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由于目前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后,且地區間極不平衡,差異較大,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與現實情況相脫離。雖然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取得了一些成績,其積極作用不言而喻,但也存在明顯不足。
目前推行老年計劃實質上是一種自我儲蓄養老式的“社會”保險計劃,它的受益者必須首先是繳費者。在農村地區,能夠常年負擔固定費用的人口必須要有穩定的相當的經濟來源,這對大多數貧因人口,特別是老年貧困人口來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因此大多數貧困老年人口實際上不可能成為這一計劃的受益者。另外對于當前正處在老年階段的老年人來說,很難從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中獲益。
三、對策
解決農村養老問題既是農民自身養老需求欲望的直接反映,也是農村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也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針對農村家庭養老的可及性受到沖擊,加強家庭的贍養功能,政府一方面要加強政策性的支持,同時應加強宣傳尊老的傳統美德和子女應盡的義務,同時要加強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子女的義務,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政策調整和宣傳教育,增強家庭養老的社會認同感和能力。
(一)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人口老齡化問題,并將解決老齡問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戰略。
積極老齡化戰略的基本內容是通過各種方式為老年人參與社會創造條件,以期老年人能更好的適應老齡化社會的發展變化。倡導積極老齡化戰略,需要各級政府和老齡工作協調機構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老齡事業發展方針,以及“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目標,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地方老年法規,制定不同時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切實采取措施,保護億萬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了他們的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
(二)廣泛動員社會力量興辦社會化養老事業。
十六大六中全會提出,發展慈善事業,完善社會增免稅減稅政策,增強社會慈善意識。改變過去主要靠國家和集體投入這種單一的投資渠道,在農村將建立以家庭養老為基礎,社會養老保險為主體,自我養老為補充的養老資源來源的多元化格局。形成國家、集體、企業、個人多渠道投資,多種所有制養老機構共同發展的局面。充分利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家庭養老的三種形式,來實現養老籌資的社會化。還要在服務隊伍實現專業人員和志愿者相結合。
(三)推動醫療衛生機構積極為老年人提供衛生服務。
十六大六中全會提出,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力發展農村衛生服務,把老年衛生服務列為農村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納入農村發展規劃;大力發展農村衛生保健服務體系。加大對農村衛生的投入,不斷提高老年衛生保健的經濟保障水平;開展多種形式的老年衛生保健服務,拓展老年醫療、護理、保健、康復等服務領域,加大對大病和重病導致生活困難的老年人的幫困力度。
(四)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從國外成功經驗來看,養老保險制度越完善、服務越到位,投保者的熱情就越高,保險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沒錢,服務就越無法提高,投保者越沒有熱情,保險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復始,形成惡性循環。
(五)加強老年福利服務體系建設。
要加強老年福利服務設施建設,營造有利的居家養老支持環境。要制定落實各種優待政策,如對百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發綜合防治長壽補貼;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不繳納各種集資費;結涉老案件,各級法院要全面性無受理、優先審理,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分割提出訴訟,交納訴訟費確人困難的,可以緩交或減免,需要律師幫助又無力支付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等。同時,在全民中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六)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會經濟權利。
解決農村養老問題,除了加強尊老、敬老的宣傳教育外,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還要依靠制度建設。我國到目前沒有一部單獨的養老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散見于《婚姻法》、《才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等之中,這不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協調,而且影響到農村養老制度的實施。我國法律體系中農村中老年人處于底層:權利少,義務多,尤其需要通過制度建設,使老年人的各種權利得到憲法和法律的切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