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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是*縣的重要支柱產業。20*年,全縣建筑業實現總產值294億元,同比增長7%;上交地方稅收3.13億元,占全縣地方稅
收的36.9%。而20*年前三季度,全縣建筑業實現施工產值230億元,同比增長12%;上交地方稅收3.03億元,占全縣地方稅收的34%。
我縣建筑業的各項經濟指標繼續保持全市第一,對外(國際市場)經營額已躍居全省第一。建筑業對我縣地方稅收的貢獻逐漸增大,
產業地位日益提升,提供的就業崗位也越來越多,對全縣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因而進一步加快發展建筑業,建設建
筑強縣,對于推動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和諧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近年情況看,我縣建筑業雖取得了較大發展,但其發展過程同時伴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而這些問題也不斷制約著建筑業
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尤其是建筑公司(企業)(以下統稱為“建筑公司”)中的項目經理管理問題,還存在著許多漏洞與不足,給公
司全面提升綜合競爭力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本文擬就當前我縣建筑公司中存在的項目經理管理問題,在法律層面上進行粗淺的探
討,與大家共同商榷。
一、當前我縣建筑公司在項目經理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為能較為全面地掌握當前我縣建筑公司在項目經理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們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專項調查活動。先后走訪了宏潤
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公司,在滬召開了項目經理管理問題專題研討會,分析了*法院20*年以來審結的19家涉案建筑
公司79件訴訟案件。這79件案件,因項目經理而引發官司的占90%,建筑公司的敗訴率達到96%,公司為項目經理買下了大量的“付款
單”。通過對所反映出來問題的匯總分析,發現當前我縣建筑公司在項目經理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制度不夠規范。具體表現在:1、材料采購制度不健全。材料運到工地后,送貨單或材料款欠條由材料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簽
字,也未加蓋工程項目部公章,導致材料實際簽收人員不固定且授權不明,不能真實反映材料的去向(即有無事實上進料)。2、印章
管理制度不規范。有些公司項目部章多而亂,如有項目部章、項目部技術專用章、項目部資料專用章、項目部工程鑒證專用章等好幾
枚,這些章也由項目部不同部門保管。由于管理混亂,這些章都能被用來對外簽訂合同或賒欠材料款。3、項目部用人機制不科學。項
目經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大量使用自己招聘的人,造成管理上失控,個別人員趁機中飽私囊,損害公司利益。
(二)管理不夠嚴格。具體表現在:1、由于公司對項目部實行的是松散型管理,項目經理權力過大,使項目經理在公章使用、材
料采購等方面有機可乘,達到其轉嫁債務之目的;2、財務管理不到位,一些項目經理以項目部的名義向外舉債(借款),但該款是否
用于工地情況往往不是很明晰;3、一些掛靠的項目經理,尤其是一些多頭掛靠的項目經理,其經手的材料欠款數量眾多,且該材料用
于何工地不確定,使公司吃了啞巴虧;4、項目經理違反合同約定,與發包方串通,將工程款直接劃至項目部,逃避建筑公司監管。之
后,建筑公司并沒有追究項目經理的的責任,更令其今后明知故犯,膽大妄為。
(三)風險意識不強。有些建筑公司樂于接受掛靠的項目經理,一方面是為了賺取微薄的管理費(不需要在工程建設上投入人力
、物力就能賺到錢),另一方面更是為了增加公司的年產值,提高公司的業績與形象。但公司大都看重工程項目,對項目經理的個人
素質及信用缺乏深入審查,沒有充分意識到項目經理的掛靠行為對公司所產生的風險,導致事與愿違,吞下了賠錢的苦果。此外,公
司或項目部在支付貨款時,基于良好的個人關系有時直接與供貨方業務員(個別的甚至是中間人)進行現金交割或劃款入帳,而沒有
認真深究該收款人有無收款權(合法、有效的收款權利),在供貨方不認可收款人行為合法性的前提下,會釀成公司承擔支付雙
筆貨款的不利法律結果。
二、上述問題存在的成因分析
仔細分析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項目經理隊伍良莠不齊。除龍元、宏潤等部分大公司的項目經理以外,我縣早期起步的項目經理大都從農民群體中脫胎而來,
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憑著自己的勤勞、膽魄和永不服輸的精神,闖出了一番喜人天地,成為時代弄潮兒。如今,這些項目經理基本
上都成了建筑公司的股東,當上了老板,但他們因受鄉土觀念和建立家族企業等舊思路的影響,在公司發展過程中大都啟用了本土人
員(如親戚、朋友、同學等),以師傅帶徒弟的方式來培養項目經理隊伍。由于這些人員專業理論底子薄、綜合素質相對較差,再加
上“關系網”的消極作用,一部分不學無術的人走上了借項目經理之名撈錢的歪路(俗稱“掏江湖”),既阻礙了公司的快速發展,
損害了公司利益,又帶壞了項目經理隊伍,滋生了更多的“工程蛀蟲”。因而,沒有及時培養和吸收高素質人才充實到項目經理隊伍
中來,是造成當前項目經理隊伍良莠不齊的重要原因,使公司在項目經理管理上面臨諸多困境。
2、建筑公司對項目經理監督的環節與手段缺失。據了解,目前建筑公司對項目經理監督不到位的現象較為普遍,公司對工程項目
部的日常工作掌握不全面,在項目經理監督層面上存在著諸多不科學、不合理因素。在監督環節不全、監督措施不嚴的情況下,采購
成了項目經理的“印鈔機”,印章成了項目經理的“保護傘”,掛靠成了項目經理的“避難所”,最終公司成了為其“買單”的“冤
大頭”,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內部承包合同有失規范。不管是公司自己的項目經理還是掛靠的項目經理,都與建筑公司訂立有內部承包合同。綜觀近幾年涉
建筑公司的訴訟案件來看,內部承包合同格式多樣,且絕大部分合同不規范,制約性、責任性等重點條款或遺漏或不明確,有些合同
條款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給項目經理留下了許多“金蟬脫殼”的機會。應該說這是建筑公司由于自身失誤所埋下的禍根。據了解,
我縣現有二級以上資質的建筑公司基本上設有法務部,負責處理公司的法律事務,但總體上來講其作用發揮得不明顯。對涉建筑行業
法律知識相對缺乏,固然是當前大部分公司存在的通病,但為何在業務活動中占首要地位的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沒有引起法務部乃
至公司高層的足夠重視,并在幾年來的官司中一直沒有總結經驗教訓,反而一犯再犯,值得令人深思。
三、對所反映出來問題的法律解讀
在項目經理管理環節上出問題,給建筑公司帶來的最大負面效應是(經濟)糾紛增多,信譽下降。而糾紛的解決往往要借助于司
法的力量。只有從法律或司法角度深入認識與項目經理有關的幾個問題,充分理解問題的危害性,才能使管理工作更具嚴密性、針對
性、效益性。
1、公司工程項目部的法律地位問題
在我縣眾多的建筑公司中,項目經理掛靠現象司空見慣,尤其是在以土建為主的公司中最為常見。目前,工程項目掛靠行為明顯
存在著“責權倒掛”現象,即接受項目經理掛靠的建筑公司,享有的一般只是1.5~3.5%(如果含稅在內為7~8%,最高的也在10%左右
)的經濟利益(收取管理費),要承擔的卻是100%的經濟責任(付款責任),顯現出高風險、低效益等不良癥狀。若公司過多地接受
掛靠項目經理,就象在身邊埋下了定時炸彈,嚴重的話甚至會把公司葬送掉。如*某建設公司,就因對項目經理管理不善,導致債
務纏身、官司不斷,現已基本處于歇業狀態。
當然,不管是公司自己的項目還是掛靠的項目,成立的工程項目部對外都是以“××公司××項目部”的名義開展業務,應屬于
公司的內部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也即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一切民事責任最終應由公司承擔
。以此類推,不管是公司自己的項目經理還是掛靠的項目經理,也歸類為公司的職員,其所從事的與工程建設業務有關的工作就順理
成章地成為了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公司就難逃其責。
目前,一部分建筑公司的工程項目部印章名目繁多,如項目部章、項目部技術專用章、項目部資料專用章、項目部工程鑒證專用
章等。單從印章的字面名稱去理解,除了項目部章以外,其他各種印章都是內部管理用章,有其特定的用途(即專章專用),如果突
破了印章本身的功能,對外似乎就失去了相應的證明效力。司法實踐中發現,上述印章往往被用來代表項目部進行業務結算。在權利
人看來,有理由相信這些印章是代表公司的,是公司對結算結果的確認和相關權利義務所作出的承諾,理應承擔民事責任。當前的審
判實踐也支持這一觀點。除非對外合同明確約定不能使用除項目部章以外的其他公章的,公司才能免責。
2、項目經理行為的法律性質問題
項目經理是負責工程項目部全面工作的“一把手”,其在職責范圍內有權決定并處理項目部的相關事宜。依上所述,正因為以“項
目經理”為首的工程項目部代表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明確界定項目經理的權責,嚴格監管項目經理的行為
,有效預防項目經理對公司利益的侵害,是項目經理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從法律層面上分析,項目經理的行為及法律后果有以下幾種:
(1)職權行為。是指項目經理在公司授權范圍內實施的行為。該行為是代表公司所為的職務行為,直接對公司產生法律意義上的
民事權利與責任。
(2)委托行為。是指項目經理根據工作需要,在公司授權范圍內再行委托他人以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該行為明顯是受托人依照
委托人(項目經理)的指令進行的,代表了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行為后果也應由公司承受。
(3)越權行為。是指項目經理超越權限所為的行為,其前提是以公司的授權為基礎,行為的對象(絕大多數是借款或材料)與工
程項目部的業務有關聯。一般情況下,越權行為是無效的,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有證據證明該借款或材料確實已用于項目部的工程建
設,按照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公司還得要承擔還(付)款義務。如陳某某訴某建設公司借款糾紛案,內
部承包合同約定項目經理不得以項目部的名義對外借款,而項目經理向陳某某借得100多萬元采購了建筑材料并實際用于工地,最終兩
級法院均判決該公司承擔付款的民事責任。
(4)無權行為。是指項目經理在沒有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所為的、與工程項目部業務無關的行為。該行為純粹是項目經理的個人行
為,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
在分析項目經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時,不得不提及公司的“事后追認”問題。公司對項目經理或工程項目部其他人員的越權行為和無權
行為的事后追認,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口頭追認、書面追認、行為追認(比如以公司帳戶形式付款等)等等。公司的事后追
認行為雖有主動追認與被動追認之分,但如果公司沒有證據足以推翻權利人的主張,法律就得確認事后追認行為的合法性。事后追認
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問題往往不被建筑公司所重視,有些事后追認行為是公司在不自覺或無意識的情況下發生的,結果是恰恰成了
相對人主張權利的有力證據。
3、工程項目部其他人員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
這里所說的工程項目部其他人員,是指除了項目經理以外的工程項目部其他工作人員,包括技術員、施工員、材料員、質量員、
安全員、保管員等公司指派授權的特定人員,以及工作性質不固定、職責不明確的其他輔助工作人員。一般來說,建筑公司與發包方
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時,已在報送有關建設部門備案的合同文本中確定了技術員、施工員、材料員、質量員、安全員、保管員等特
定人員,然后以此為基礎組建工程項目部進場施工。上述特定人員身份固定、職責明確,對其行為性質的司法認定也比較容易。但基
于建筑行業實情,項目部的大量工作人員(打工者)一般均是由項目經理或班組長自行招募,其中與項目經理有血緣、姻親、同學、
朋友等關系的人員不在少數,而以四海為家、流動性極大的外地務工人員更是動輒成百上千。由于這些人員具有素質低、關系復雜、
流動性大等特點,公司今后要對項目經理進行責任追究,在取證上的難度可想而知。
這些打工者有不同的個人利益追求,又與項目經理有很大程度上的人身依附關系(如外地務工人員擔心被炒魷魚等),很容易成
為項目經理謀取私利的“棋子”。從司法實踐看,當前立法精神與執法理念都傾向于保護弱者(權利人),只要權利人有證據證明有
關單證上的簽字人是項目部的工作人員,不管該人員的身份與崗位如何,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權
、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均應視作職務
行為,由公司來承擔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對此也有類似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
動,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有項目經理串通他人惡意侵占(在原有基礎上虛增成本)、監守自盜(貨物先進后出)、無貨掛帳(根本
無買賣事實存在)等情況存在,由于調查取證上的重重障礙,法院對項目經理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事實也難以查清,公司還是難
脫干系。退而言之,雖然公司在承擔責任后能行使追償權,并舉證到位,但是也往往因項目經理履行能力弱,損失仍然無法彌補。
四、規范項目經理管理的對策
正因為項目經理的行為能對建筑公司產生直接的法律后果,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故切實落實有效措施和手段,規范項
目經理的行為,是規避公司經營風險的一個良策。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規范:
(一)行政管理手段
制度化、規范化的行政管理,是規范項目經理行為、嚴格項目經理責任的最基礎手段。制定的行政管理措施,要側重于對項目經
理的震懾與引導作用,起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1、適用經濟罰則。制定相對合理的行業性或公司內部經濟處罰標準,對初(偶)犯的項目經理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以作警示。
對公司內部的項目經理,可以采用扣發工資、獎金的方法;對掛靠的項目經理,可以采用押金、提供財產擔保的方法進行。
2、建立信用檔案。由*縣建筑業管理局牽頭,統一整個建筑行業的思想認識,使各建筑公司盡快建立項目經理信用檔案,明確
項目經理信用等級,實行一人一檔、一年一評,隨時掌控項目經理的信用度,保證信息的持續性、完整性和比對性(參考性)。信用
等級可分為優、良、較差、差四等,根據項目經理的信用(誠信)程度、業績表現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以同行聯評的方式、少數服
從多數的原則進行。
3、實行行業通報。根據項目經理的信用等級,由*縣建筑業管理局視情定期進行不同形式的行業通報。對階段性表現不佳的項
目經理,可以會議交流的形式進行口頭信息披露;對連續二次以上信用等級被評為“差”者,可以載入黑名單,在行業內部進行書面
通報,并建議建筑公司對其不得招錄,切實提高項目經理行業準入門檻。
4、剝奪施工資格。對被載入黑名單的項目經理,在隨后一年的信用等級評定中仍被評定為“差”者,可歸類為“屢教不改”者,
應在區域范圍內限制乃至剝奪其施工資格,時間可以是定期(一定時間段內)的,也可以是終身的,使他們在建筑界無立身之地,以
儆效尤。這里所指的“資格”,僅為項目經理在特定區域范圍內(如一個縣市的建筑行業同盟等)的工程施工資格,而不是指項目經
理所取得的法定資格,因為該資格非依法定事由和程序,任何單位和組織都無權取消(或剝奪)。
(二)合同規范手段
規范的合同,完整的條款,明確的權責,是建筑公司規避經營風險、行使事后追償權的有效手段。首先,建筑行業要設計規范統
一的承包合同格式文本,這包括對外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文本和對內的內部責任書文本。合同文本應就項目部人員安排、職責劃分、
監管形式、資金流轉方式、違約責任分配等重點內容進行科學設置。其次,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簽訂補充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
于發包方調整設計方案、增加工程項目、更換建筑用材等原因,使工程總量發生變化。目前,這種情況以施工聯系單進行操作較為常
見,但施工聯系單的內容往往比較簡單,權利義務也不十分明確,無形增加了糾紛發生的幾率。有的甚至只是口頭上的君子協定(大
都出現在工程量小的項目中),到最后結算時雙方都無證無據,說不清楚。因而,公司(承包方)應就更改的內容簽訂補充合同,對
工期、驗收、工程款撥付等事項另作約定。再次,嘗試合作經營。對掛靠的工程項目,公司可以不收取管理費,而是與掛靠的項目經
理簽訂合作經營合同,公司與項目經理對工程項目實行按份投資,共同管理,利益分享,責任分擔。這樣,掛靠的項目經理基于既有
利益分配又有公司支持的現實,一般不會再去動歪腦筋。也可以成立分公司,將優秀的項目經理吸納到公司來,提升公司的整體實力
。第四,公司對工程款要實行嚴格控制。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包方工程款必須匯到公司指定帳戶,再由公司劃撥到工程項目部,使
項目部在公司的監督下合理使用工程款。應該明確規定直接匯到工程項目部的行為是違約行為,由發包方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有的
公司明知發包方直接將工程匯入項目部或事后知道工程款未通過公司指定帳戶而流入項目經理手中,卻未能理直氣壯地予以阻止或糾
正。公司在支付材料款時,也要通過銀行匯入對方指定帳戶或有權的收款人,切忌現金交割,避免支付不當造成損失。第五,工
程驗收要及時。工程驗收問題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均有約定,應該說是明確的。但這里所說的主要是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沒有及時組
織驗收問題。驗收工作滯后,對公司有三方面的不利影響:①工程款不能及時結算到位,提高了公司成本(利息損失等);②質量保
證期(合同保修期)相應延長,加重了公司責任;③工程質量上的瑕疵等一些不可預見的因素,早驗收可能不會發現,本來只是個維
修問題,結果卻成了發包方以返工等找茬扣款的理由,進而妨礙整個工程的順利驗收。因此,在驗收問題上公司應認真準備好資料,
主動催促發包方及早組織驗收,消極等待只會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第六,公司的法務部要承擔起簽訂合同和審查合同的重任。尤其
是對掛靠項目經理所簽訂的合同,公司更要嚴格審查,不讓項目經理有可乘之機。
(三)全程監督手段
實行全程跟蹤監督,是規范項目經理管理的有效手段,猶如給項目經理在資金運轉、材料采購、工程質量等環節上安裝了“電子
眼”,讓其無處遁形。一是委派專員監管。公司應委派專門人員到工程項目部,對項目部的重大決策和重點業務(如資金運轉、材料
采購等)實行專人實時監管,對項目經理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控。對項目部的重大決策,必須有專員參與共同商議決定才能付諸執行
。對項目部資金的流轉,專員要經常顧問核查,及時掌握資金用途和去向。對材料采購可以采用項目經理或材料員與專員聯簽的做法
,防止材料采購中有名無實的情況發生。也可以實行授權委托通知制度,將告知材料采購授權人的通知書送達給材料供應商,通知書
中明確材料采購中的簽單權和貨款結算權均由指定授權人行使,其他人簽單或結算均無效,并要求供應商簽收通知回執,這樣能有效
杜絕材料采購上的漏洞。二是組織定期檢查。除專員監管外,公司還可以組織相關人員,對項目部進行定期檢查(包括普查和專項檢
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三是掛靠工程項目專門監督。相當一部分掛靠項目經理承接有多個工程項目,且分別掛靠在不同的建筑公
司(本文稱為“多頭掛靠”)。幾年來有多起案件表明,多頭掛靠的項目經理有故意將一個工地采購的材料移用到其他工地的嫌疑。
尤其是多頭掛靠項目經理的幾個工地在同時或前后開工建設的,時間界限十分模糊,建筑材料究竟用于何處很難判斷,連司法鑒定手
段也無法查清。還有,掛靠的工程項目是項目經理自己聯系來的,公司只不過是名義上的承包方和掛靠項目經濟責任的承擔者,原本
對發包方的情況了解不多,發包方工程款支付能力如何對公司的利益影響較大。因而,對多頭掛靠項目經理的監督問題必須引起公司
的高度重視,公司在接受掛靠前,應詳細調查項目經理的底細和掛靠工程發包方的支付能力。
(四)刑罰威懾手段
在建筑公司的發展成長過程中,多少經歷過項目經理以虛增成本、制造假合同(欠條)等形式來侵吞公司財產的事件,有些項目
經理視工程款為私有財產,大肆濫用、揮霍。對此,公司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要么睜一眼閉一眼,放過一馬,要么從輕發落,進行
內部處理,真正重視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寥寥無幾。其結果只能是姑息養奸,反而促使素質差的項目經理膽更大、心更黑、手更長,
到頭來遭受損失的還是公司。因此,公司應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充分認識打擊犯罪活動對凈化項目經理隊伍、整治建筑行業環境的重
要意義,一旦發現項目經理有侵占公司財產的犯罪行為,應馬上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使其及時得到法律的懲罰。司法部門應
進一步加大對建筑領域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可以聯合執法、蹲點辦公等方式開展工作,對挪用、侵吞工程款的行為人進行依法嚴懲
,堅決打擊坑害建筑公司的不法行為。
(五)公司追償手段
向項目經理進行經濟追償是公司進行自我保護的一項事后補救措施。前文對此已有所提及,但公司要真正行使追償權,實現自己
的合法利益,應掌握好以下三方面問題:一是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基礎。公司在內部承包合同中應把追償作為專門條款進行明確約定
,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可以作為公司主張合法權利的支撐點。二是未喪失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
司行使追償權的期限為二年,從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過了二年的法定期限,就喪失了訴訟時效,公司只有
起訴權,沒有勝訴權,只能靠公司自行催討。要注意的是,在這二年的法定期限內,公司有過催討行為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
從中斷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限制。為此,公司的催討行為非但要及時,而且最好是書面的,應當以催討(
款)函(以專遞、雙掛號等方式送達)、傳真(由項目經理在傳真件上回簽)、催討實況錄音錄像(必須內容清晰可辨,可以進行司
法鑒定)等形式來固定證據,以保護訴權。三是項目經理具備履行能力。公司對項目經理的經濟狀況要做到隨時掌握,以選擇最佳的
起訴時機,通過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的形式來維護自身利益,否則可能會打草驚蛇。對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公司要及時提供項目
經理的去向及財產線索,協助法院窮盡執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司的合法權益。
(六)出庭應訴手段
從我們審理的案件看,除個別小公司外,鮮有涉訴建筑公司的高管親自出庭應訴,完全是由法律顧問或律師應付了事。事實上這
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公司高管怕出洋相、丟面子,不愿出庭),使公司喪失了許多“亡羊補牢”的機會。試想一下,能有幾個法律
顧問或律師打完官司后,會就案件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向公司領導進行匯報或提出建議?更何況有些問題恰恰與合同
有關,可能會涉及到公司法務部的責任,他們會提出來嗎?官司好比是一面鏡子,既照自己,也照別人。因此,建議公司高管能經常
參加訴訟,親身感受官司,以便及時發現問題,找出根源,制定有效的應對措施,即使亡羊補牢也為時不晚。同時,公司高管能出庭
應訴,也體現出一個公司務實的工作作風,對其職員也是一種極大的激勵和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