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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財稅體制改革后,國稅系統的紀檢監察機構實行本級稅務機關和上級稅務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紀檢監察部門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
一、對國稅紀檢監察體制的現狀分析
客觀上講,這種雙重領導機制建立以后,對整個國稅系統的行風工作、源頭治腐、查辦案件、領導干部廉政自律、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等一系列工作上,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產生過一系列重大影響。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形勢的發展,各種外因的變化,這種體制的薄弱環節也逐漸顯現出來:一是職責不明,這種體制雖然說是以上級領導為主,但實際工作中,上級紀檢監察對下級紀檢監察的領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業務指導方面,對機構管理工作如人員編制,負責人的考察考核、選拔任用等方面幾乎是空白,雙重領導實際上變成了以本級黨組為主的單獨領導;二是地位不高,在似乎朗朗的乾坤下,大多數紀檢監察機構,大部分時間內都可以說是清凈無為,無為則無位。三是力量不強,從筆者所了解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紀檢監察機構,尤其是基層,都存在職數偏少、年齡偏老、學歷偏低、素質偏差的情況。四是績效不顯,主要表現在:其一是辦案主動性不高,所辦案件大多數上級交辦或紀委檢察機關在查辦其他案件時引發的案件或責辦的案件,有的是事前不及早預防查辦,等到紙包不住火了才勉為其難進行查辦。其二是辦案數量少,不善于挖眼找蛇打,平常疏忽跟蹤監督,自偵案件少,在為數不多的案件中大多數是交辦案件。其三是從所辦案件的性質看大多數送上門來的“死老鼠”,一般為違反計生案,司法機關、檢察院、紀委責成或移送的案子,涉及個人的多,涉及單位的少,涉及稅收執法權的多,涉及行政事務權的少,缺乏全方位的監控。造成上述不足,其成因是交叉而復雜的,相對獨立而又普遍聯系著的,因此不能單就某個環節簡單的講,應該辯證對立統一的看待,綜合起來說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運行體制的缺失不容忽視。雙重領導下的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實際上是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黨組成員和中層骨干。紀檢監察干部也都是本地土生土長的,其工資福利、考核、編制和人事關系都在原單位。他們與被監督的對象實際上是一個利益共同體,甚至難免形成“有福同享,有腐同敗”的局面,如果單位領導強勢,作為紀檢組長未必有法實施監督,未必就能有效監督。從最近幾年,國稅系統出現的違法違紀案件不難看出這點。
二是思想認識模糊,工作中怕字作祟。作為與單位有血肉聯系的一員,其一是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反腐與發展的辯證關系,怕反腐會影響單位的發展,怕反腐會影響中心工作,怕單位有了違紀違規現象會影響爭先創優,怕違紀違規曝光后受到追究,影響政績,怕單位領導不高興,影響班子團結,因此除非單位領導開口布置或上級有明確指示,一般無所作為,致使工作不主動,行使職責不充分。其二是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反腐與保護干部的關系,以致于視偏袒為保護,視庇護為保護,怕揭發查處干部后擔當惡人的名聲。其三是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反腐與單位和諧的關系,怕反腐影響單位和諧,影響與同事的關系,怕在各方面的考核測評上對個人的政治、經濟利益有損。
二、對策和建議
針對上述分析的現狀及成因,我們建議當務之急是要變革現行紀檢監察體制,其核心是改雙重領導由上級統一派駐管理,即下級稅務紀檢監察部門收編為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直接管轄單位進行派駐管理。其二是派駐負責人不再擔任黨組成員不參與駐在部門業務分工。其三派駐干部的工資、人事、編制與駐在單位徹底脫鉤。其四是異地任職,定期輪換。
三、實施統一派駐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雄厚的理論和政策依據。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健全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完善巡視制度,”同時指出:“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其中更加注重制度建設就是要求將制度建設貫穿于反腐倡廉建設的各個環節。好的制度可以管住壞人,不好的制度可以帶壞好人,因此,稅務紀檢監察體制改革迫在眉睫。
(二)有充足的實踐經驗可供借鑒。這種管理體制并非我們首創,自20*年起全國有許多地方和行業就開始這種管理體制的試點工作,他們的實踐至少為我們提供了三個方面的成功經驗。一是派駐機構領導干部不再擔任部門黨組成員和接受黨組分工,這樣既提高了派駐機構的獨立性,又增強了派駐機構的權威性,對充分發揮派駐機構監督職能作用提供有力組織保障,實現監督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分離。二是派駐干部人事關系、編制、考核收歸上級統一管理,徹底解決了紀檢監察干部的后顧之憂,增強了工作積極性的主動性。三是實行輪換制,可以擺脫地方復雜的人事關系,杜絕人情案和關系案的發生。
(三)先天的優勢條件。國稅系統屬垂直部門,無復雜的人事編制、工資關系的束縛,為實行統一派駐管理提供了先天的優勢條件。
四、實施派駐統一管理必須樹立三種觀念處理好三種關系
一是要樹立大局觀。派駐工作人員要從全局的高度認識和把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把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目標要求與駐在單位的具體情況有機結合起來,為駐在單位的中心工作更好的保駕護航。
二是要樹立服務意識。要立足本職,參與駐在機關的重大業務活動,緊緊圍繞中心工作開展業務,在參與中監督,在監督中服務,努力作為有作為,有威性,有地位。
三是樹立責任意識。消除顧慮,大膽工作,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增強事業心責任感,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排除干擾,秉公執紀,并以良好的形象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嬴得駐在機關的領導和同志們的信賴。
要注意處理好如下三種關系:
一是要正確處理好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與駐在機關之間的關系,把兩者一致起來。必須首先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加強與上級紀檢監察的聯系,及時請示,報告工作,同時又要主動與駐在機關黨組多聯系、多溝通,提出建議,當好參謀助手,按照上級的部署和要求,結合駐在機關的實際提出具體意見,協助駐在機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二是正確處理好既要對駐在機關領導班子及成員進行監督,又要協同作戰形同合力的關系。一方面,派駐機構的重要工作部署活動安排,要經駐在部門黨組同意,對黨組作出的決定要認真貫徹執行,切實督促落實,在具體工作中要積極爭取幫助和支持。另一方面,派駐機構又要認真履行《黨章》和《監察法》賦予的職責,對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施監督,通過參加黨組會,行政會及其他重要會議,參與重大業務活動,了解掌握情況,及時預防各類問題的發生,對已發生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并進調查核實。
三是要正確處理與駐在部門各科室之間的關系。樹立都是黨組統一領導下一員的平等思想,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加強合作,既對各科室執行黨組的決定,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其中涉及違法違規案件,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本部門中心工作正常開展。同時又要加強與各業務科室的聯系,取得他們的信任,配合和支持,為開展工作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