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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單位,其穩定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大局。離婚不僅給家庭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也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和諧社會構建。本文將通過對我市離婚案件統計數據的分析,從中探求離婚訴訟案件的特點和引發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和對策。
一、統計數據及特點:
2007年,我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的34.8%,與2006年相比(審結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占民事案件的29.4%)收結案數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一審調解結案1173件,撤訴341件,調撤率達47.76%,二審調解結案35件,撤訴9件,調撤率達39.68%,平均調撤率為37.92%。
反映我市離婚案件的兩個特點:
1、離婚案件收案數量逐年增加。
2、各類民商事案件中,離婚案件調撤率最高。
二、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原因:
1、離婚雙方感情基礎薄弱,結婚時間一般不長。
一些年輕人思想過于開放,婚前缺乏了解,相處時間較短,沒有婚姻基礎,視婚姻為游戲,在沒有完全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就草率結婚,婚后不久因雙方性格不合沒有感情等種種原因而導致離婚的1115件,比06年的982件有明顯上升趨勢,占07年審理離婚案件的30%,此類婚姻一個明顯特點是,夫妻雙方一般都是經人介紹相識的,幾乎沒有多少戀愛了解時間。其中結婚不到一年的45件,占4%;結婚1—3年的167件,占15%;結婚3—5年的346件,占31%;結婚5—10年的279件,占25%。
2、外出打工人員離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市法院所審理的農村離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員離婚率占74%,較之06年有8%的上升。我省是全國勞務輸出大省,我市外出務工人員在全省又占前列,勞務輸出已成為我市的一大支柱產業。外出打工人員由于接觸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生活習慣和社會身份較之過去有了很大改變,給以前相對較為穩定的婚姻帶來了較大沖擊。由于雙方長期分居,難以培養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漸走向破裂。
3、女方起訴男方離婚案件增多。
2006年受理的3128件離婚案件中,女方提出離婚的有1845件,占58.9%;2007年受理的3715件離婚案件中,女方提出離婚的有2266件,占60.9%,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現代女性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特別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近年來不斷上升,婦女維權道路任重而道遠。
4、婚外戀和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比例大。
隨著社會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傳統的婚姻觀念發生變化,不再滿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問題成為引發離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來,因網絡交往引發婚外戀,進而導致離婚的案件明顯增多。
5、調解結案率較高。
隨著人們對新事物接觸的增多,觀念的逐步開放,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的表現比以往要冷靜和理智,能夠以正常的心態對待離婚,雙方的情緒相對平和,不致于嚴重對立使矛盾激化,離婚案件的審理可以在平穩的訴訟環境里進行,調解工作容易開展。尤其是當事人年齡越小、結婚時間越短,離婚案件調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輕人思想開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雙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撫養問題,離婚沒有后顧之憂。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案件的調解離婚率偏高,有的基層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經調解離婚的高達97%。這是由于夫妻雙方通過猜疑、吵打、冷戰,對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認為婚姻已走到盡頭,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徑選擇分手,并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
三、離婚案件審判過程中凸現的問題
1、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特別是在鄉村,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女性習慣于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缺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證明力不高,難以實現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表達不清。
2、缺席審理離婚案件增多。審判實踐中,缺席審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一方長期在外打工,不與家人聯系,處于下落不明狀態,采取公告送達而缺席開庭;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也有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目的,可能隱瞞在外務工一方當事人的有關真實信息,致使對方無法到庭。缺席審理,法庭往往無法調查核實雙方的真實意思,若僅憑原告提供的證據和陳述審理,難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財產狀況難以查明,子女撫養問題不易處理,可能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3、當事人取證困難。由于離婚訴訟主要是人身關系,尤其是事關感情,隱秘性較大,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與雙方都有一定關系,往往或礙于情面不愿作證或有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這使得法官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難以把握;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也因民間借貸合同的不規范而導致舉證困難。特別是向自己親友借債,往往由于無任何形式,債權人的證言因利害關系難以認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異,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內部侵害,但舉證確困難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因其具有很大隱蔽性,當事人采取偷拍、偷錄方式取證的,合法性得不到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使得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4、夫婦共同財產分割漸成焦點。多數離婚訴訟當事人對離婚無異議,卻為了財產分割爭論不休,互不讓步。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轉移、隱匿共同財產、虛報債務,加之這些證據難以調查,有些根本無法查明,難辨真偽,使得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給公正審理帶來困難。
5、離異家庭“問題孩子”成為社會難題。由于離婚后,有些撫養方忙于組建新的家庭,對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或怠于撫養,或雙方均不盡義務,將孩子丟給年邁的爺爺奶奶,使這些兒童缺乏父母的親情呵護,疏于管教,脆弱的心靈過早的蒙受陰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單親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護等方面出現斷層和缺位,較易引發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四、離婚案件審理的發展趨勢:
1、離婚人群低齡化將成為主要趨勢。80后一代正處于初入婚姻階段,這一代年輕人婚姻觀念較之父輩大幅度開放、積極追求新奇事物、責任感相當偏弱,大量出現的“閃婚”、“閃離”現象也透視著這一代人婚姻忠貞觀念的淡化,離婚案件低齡化已成為社會熱點問題和普遍現象,在今后離婚案件中的比例將呈上升趨勢。
2、子女撫養新問題日益突出。隨著社會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撫養問題不再單純是撫養費、探視權問題,還擴展到子女生病、讀大學等大額支出如何承擔。因婚外戀產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詐性撫養賠償、婚生子女否認、非婚生子女準正也日漸成為新名詞,目前學術界已有研究,但在實踐中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應條款,以便給審理工作提供依據。
3、夫妻共有財產呈現出內容新、數額大、資金來源復雜等特點。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財產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實物,日趨發展為房地產、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公司股權等大額款項,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來源也更復雜。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認定難度增大,應更加慎重。
4、“問題兒童”將增多,成為社會問題。離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現更多離異家庭;離婚人群低齡化,使得更多年齡幼小的孩子成為單親兒童;撫養方對子女怠于履行撫養義務,導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親情缺失,成為問題兒童的比例必然增大。另外,撫養方損害子女利益的新情況也增多,例如將離婚時雙方贈與子女的房產私自過戶到自己名下甚至變賣、將贈與子女的收藏品隱匿或變賣,這類情況在今后的審理中也將成為重點。
5、導致離婚的因素將不斷增多。而且隨著通信手段的進步,交往渠道的擴展,婚姻忠貞觀念的淡化,導致離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將出現大量新的情況。
五、對離婚案件審判中問題解決的建議和對策
1、加強對離婚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針對離婚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大,經濟地位不平衡,收集證據難,社會影響大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顯得尤為重要。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了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審中適當指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舉證、質證、辯論。
2、樹立正確的婚姻觀。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婚姻管理機關、農村基層組織等多方面的職能作用,通過庭審講法、到基層社區發放法制宣傳資料、講授法制課、與全市縣區各廣播媒體聯合進行法制宣傳等方式,進一步強化婚姻法的宣傳,使婚姻法中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誠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對夫妻。加強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違法婚姻,減少離婚案件發生的隱患。推動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增強責任感,同時也引導確實感情破裂的當事人學會依法維權,有力維護自身權益。
3、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政府要對農村的勞務輸出規范管理,正確引導,關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決其在農村的子女入托入學問題,解決農村無子女戶和兩女戶的生活和供養問題;勞動監察部門要主動履行職責,監督檢查用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嚴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單位要關愛農民工,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要盡量解決農民工兩地分居的問題,可為民工提供夫妻宿舍、周末夫妻房,逐步為改善民工的居住條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團聚的機會創造條件。
4、充分挖掘現有司法資源。指派年富力強、辦案經驗和人生閱歷都較為豐富的法官專門審理此類案件,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和案件質量,同時根據當前申請離婚當事人多為女性的特點,適當安排女法官辦理此類案件,通過女性與女性之間的設身處地的溝通做好思想工作,盡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5、建立多元化調處化解婚姻糾紛的機制。在強化訴訟調解的同時,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當事人和案件特點,廣開調解渠道,如邀請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中資歷較深、威信較高的親屬參與調解,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婦聯等基層組織、當事人所住社區的辦公人員或鄰居協助調解,邀請當事人的子女到場做工作參與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基層組織、鄉鎮司法所積極參與分析產生糾紛的原因,耐心做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異和改進溝通方式,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系婚姻,發揮家庭功能,減少婚姻中的沖突,即便通過調解雙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過調解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大、裂痕越來越深,也能夠取得第一手資料。
6、實行向婦女適度傾斜的原則。婦女相對處于弱勢,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傷害也相對較深,在合法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是司法關懷的一種體現方式。離婚時在財產處理方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大部分婦女的經濟條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適度照顧婦女的利益,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其正常行使離婚權利,避免婦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絕境。同時要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形貢獻,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給予婦女適當補償。對于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訴訟人的農村婦女,法院在依法減免其訴訟費用的同時,可以主動與法律援助部門聯系,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平等保護她們的訴訟權利。
7、加強對離異家庭子女的保護。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還要做好父母雙方的法制教育,非撫養方及時支付撫養費,撫養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視權,使子女能夠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溫情,雙方相互,監督減少對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議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與離異家庭、子女就讀學校建立聯系卡,時時回訪溝通,了解子女生活學習情況,及時制止對子女利益損害情況發生,使我們的審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護離異家庭子女,防止其成為問題少年。
8、強化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利用調解前置程序,理清雙方的婚姻狀況及爭執焦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司法解釋,將婚姻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序的框架,這樣便于法官及時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涉訴原因,是否有調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數“對癥施藥”。對夫妻感情較好的,只因一時沖動草率引訴的,可采用“冷處理”的方式;對雙方因誤解或誤會引起的離婚,幫助雙方消除誤會;對婚姻感情確以破裂,在調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應及時開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糾紛。審判中應貫徹和體現“能調則調,多調少判”原則,對死亡婚姻盡量勸離,讓雙方好聚好散,對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則應盡量調解和好。
8、依法嚴肅追究“過錯方”。由于社會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問題也產生眾多新情況,導致離婚的原因也復雜多樣,給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損害的情形也不僅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例如因與他人通奸或生育與另一方不具有親子關系的子女等情形,無疑和法定的四種情形一樣都給無過錯方造成很大精神損害。另外,因無過錯方難以舉出對方過錯的證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損害賠償無法實現。這些均有悖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建議一方面擴大第四十六條的適用范圍,一方面加大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