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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問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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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問題思考

2000年6月,中央批準下發《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以來,各地各部門結合學習貫徹同志關于“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統一思想,加強指導,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邁出新的步伐。

(一)公務員考核制度研究

一、公務員改革推出五項措施

公務員改革推出五項措施具體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制度。人事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出臺《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做好競爭上崗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提高競爭上崗考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二是完善公務員選拔錄用制度。在堅持凡進必考原則的基礎上,擴大公務員的選拔錄用視野,進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限制,擴大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進入公務員隊伍的比例,吸收更多的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對按規定到農村一線鍛煉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期滿考核合格的可充實到縣鄉公務員隊伍;對財稅、金融、信息技術等部門特需的高層次專業人才,也可以優先面向我海外學子擇優聘用。三是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和推行任前公示制、考察預告制、試用期制、部分職務聘任制、誡免談話制和離崗培訓制等制度。四是規范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建立以工作實績為核心的考核指標體系,推行分類分級考核;完善考核結果與任用、培訓、晉級增資、年終獎金等緊密掛鉤的有效做法。五是研究建立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以推行聘用制為突破口,以建立競爭機制、激勵機制為重點,積極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要研究制定未聘人員培訓、轉崗、重新上崗的具體辦法,妥善安置、管理未聘人員。

二、公務員考核制度10年實踐與發展

公務員考核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基礎性管理工作,是激勵公務員積極努力地開展工作,促進公務員隊伍素質提高的重要方法??己酥贫冉⑹陙?,在人事部先期制定出臺的《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關于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等三個綜合性法規和政策指導性文件基礎上,各地區、各部門也先后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了不同層次和類型的法規政策。有些省市還針對一些重點工作環節,制定了專門的規定,如關于年度考核審核備案制度的規定、考核測評參照標準、以及關于將目標管理個人考評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進行的規定等,增強了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保證了考核工作步入健康的良性發展軌道。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人事部于2000年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的意見》,從充實內容、改進方法、增設考核等次、加強考核結果的使用、嚴格備案管理制度等幾個方面,對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對探索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加強了工作指導。考核法規的不斷充實和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較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

考核方法的科學合理,對于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有著重要的影響。在過去的十年中,各地區、各部門知難而進,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創造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總結歸納出了許多有益的經驗,主要表現在:一是從單一的定性考核向定性和定量相結合考核發展。隨著考核工作的深入開展,許多地區和部門普遍采用了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即分解考核要素,量化考核標準,然后在進行民主測評的基礎上確定考核結果,提高了考核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二是由年終考核的一次定等向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發展。各級人事部門逐步認識到,只有注重做好平時考核工作,才能在年度考核時避免憑回憶和印象確定考核等次,從而強化了對開展平時考核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自覺探索和不斷改進平時考核工作。目前許多地方和部門制定了平時考核工作管理辦法,印制了統一的平時考核手冊,對平時考核工作提出了統一的要求,確實做到了平時與定期兩種考核方式的有機結合;三是對考核確定的優秀比例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確定優秀等次,是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內容,其比例控制對考核工作的整體效果有直接影響。為此各級人事部門對這項工作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宏觀調控。如湖南、河南等省采取了由政府人事部門統一下達指標,分職務級別計算優秀比例的方法,避免了不同級別的人員互相擠占指標。河北、安徽、福建、四川、北京等省市把確定優秀比例同單位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相掛鉤,被評為雙文明的單位,可按15%的比例確定優秀人員,較差的單位,只能按10%的比例確定優秀人員。達到了獎優罰劣、評先促后的效果。

隨著考核工作的深入開展,各級人事部門越來越重視研究和探索加大考核結果使用力度的問題。在原有的考核結果與晉升工資檔次相結合的基礎上,許多地區還結合本地區的中心工作,大膽嘗試改革創新,拓寬考核結果的使用范圍,依據考核結果開展獎勵工作。如遼寧省制定了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給予記三等功獎勵的辦法。山東、福建等省不僅對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按照獎勵審批權限,給予記二等功、三等功或嘉獎,同時對部分、德、能、勤、績表現較好的,因名額比例限制未能定為“優秀”的“稱職”等次人員給予嘉獎或通報表揚。通過表彰和獎勵,鼓舞了先進,調動了多數人的積極性,弘揚了正氣。

參照考核結果,開展職位輪換和競爭上崗工作。如北京市各市直單位,結合考核結果,及時進行職位調整或實行競爭上崗,從而有效地調動了廣大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了各項改革事業的發展。

運用考核結果,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公務員隊伍建設。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十分注意把通過考核所發現的一批德才兼備、政績突出、有群眾基礎的公務員及時充實到領導崗位上,把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列入后備干部隊伍進行培養等,使考核制度與使用制度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創造了人才脫穎而出的優良機制。同時按照考核結果實施懲戒,根據統計,1996年至1998年全國公務員受到降職處理的有4042人,考核結果與職務升降聯系起來的作法,加大了干部能上能下的改革力度,有力地促進了各級領導班子和公務員隊伍建設。

考核與培訓相結合,鞭策公務員奮發向上。近年來,各級人事部門在探索改革實踐中,采取對工作表現較差,但又確定為“稱職”等次的人員實施離崗培訓的做法。如江蘇省常熟市人事局從1997年開始,根據上年度考核結果,每年舉辦一期愛崗敬業培訓班,參加對象為年度考核受到告誡及不稱職的人員。培訓班開設了思源思進,愛崗敬業、挫折心理講座、公務員行為規范、公仆演講、考核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等課程,幫助參訓人員學會正確認識自己,放下包袱,輕裝上陣,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通過十年來工作實踐的鍛煉,各地區各部門逐步形成了考核工作的業務骨干隊伍,使考核工作質量不斷得到提高。各地區各部門在開展公務員考核工作中,善于總結,積極創新,制定了許多切合實際的法規政策,創造性地開展考核工作,取得了富有創造性的實踐成果。但公務員考核制度在實施中也還存在需要不斷加強和改進的方面,如全國考核工作發展水平不平衡的情況,考核程序過于繁瑣,考核技術手段落后,考核結果不能嚴格兌現等情況,甚至有的單位仍然存在形式主義和走過場的現象,這些都是阻礙公務員考核制度健康發展的不利因素,在今后工作中要認真研究加以解決。

總結近十年公務員考核工作的開展,目前,根據有關統計,全國每年平均95%以上的公務員都參加年度考核,以96、97、98年度考核為例,在1996年度的考核工作中,全國有4847231人,占當年公務員總數的96.2%,其中確定優秀等次690686人,占參加考核人數的14.25%,稱職等次4146772人,占參加考核人數的85.55%,確定不稱職等次9773人,占參加考核人數的0.2%,1476人由于考核不稱職受到了降職處理;1997年度有4941113人參加了考核,占當年公務員總數的95.4%,其中確定優秀等次686155人,占參加考核人數的13.98%,稱職等次4245995人,占參加考核人數的85.93%,確定不稱職等次8963人,占參加考核人數的0.18%,1326人由于考核不稱職受到了降職處理;1998年度參加考核人數5043557人,占當年公務員總數的96.3%,其中確定優秀等次698339人,占參加考核人數的13.85%,稱職等次4337628人,占參加考核人數的86%,確定不稱職等次7590人,占參加考核人數的0.15%,1240人由于考核不稱職受到了降職處理。公務員考核工作有效實施,激發了廣大公務員的競爭意識和進取精神,增強了干好事業的責任感和提高自身素質的緊迫感;促進了廉政勤政建設,推動了工作效率的提高,樹立了公務員隊伍的良好形象;發現了優秀人才,增強了培訓、獎勵工作的針對性和選拔使用干部的準確性,促進了人事管理工作整體水平地提高,發揮了考核工作在整個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人大常委會要將反腐倡廉寓于人事任免之中

用人問題上的腐敗,可謂是最大的腐敗。它是腐敗之源,居腐敗之首,危害最大,影響最壞,為老百姓所深惡痛絕。一個腐敗官員的任用,將會帶壞一方官員,搞垮一方經濟,禍害一方民眾,還會敗壞黨的形象,危及黨的政權,關系國家存亡。總書記指出:反腐倡廉,既要治標,更要治本,努力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我認為,解決好用人問題,則是標本兼治的一劑最好“良方”。

如何把好用人關,各級人大常委會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稇椃ā泛汀兜胤浇M織法》賦予了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免“一府兩院”高級領導干部和“法官”、“檢察官”的權力。各級人大常委會如何代表人民行使任免權,這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必須研究、思考的大問題,把反腐倡廉寓于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之中至關重要,勢在必行。

一、始終堅持反腐倡廉的用人準則,正確處理黨管干部與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關系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把廉政勤政作為衡量、任用干部的首要標準,實行“一票否決”。試想一個不廉潔的官員和干部,時刻想著升官發財,吃喝享樂,行賄受賄,以權謀私,那么,他政治怎么可靠?思想上怎么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怎么能為人民服務?又怎么能落實“三個代表”?他不會成為人民的“公仆”,只會成為人民的“老爺”。因此,各級人大常委會必須始終堅持反腐倡廉的用人準則,把那些真正勤政為民、廉潔奉公的好干部任用到領導崗位上來。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正確處理好黨管干部與依法任免干部的關系,堅持正確的用人準則。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黨管干部的原則與人大依法任命干部的原則是統一的,不是對立的。黨委向“一府兩院”推薦干部,“一府兩院”向人大提請任命干部,就是要人大對黨委提出的干部依法進行“把關”,“把關”的結果就是要把那些不合標準的干部拉下來,把廉潔為民的好干部推上去。然而,在一部分黨委領導干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卻沒有這樣的認識。他們把人大不同意任命黨委推薦的干部視為不與黨委保持一致,視為沒有很好地貫徹黨委的意圖,視為工作搞偏了。人大常委會的部分組成人員也把自己法著“橡皮圖章”,不敢對黨委提名的不廉政的干部、群眾不依賴的干部說“不”,他們害怕丟自己的“烏紗帽”。這是一種對黨和人民極端不負責任的行為。其實,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們大可不必“后怕”。從法律上來說,人大代表有“免責權”;從人大行使任免權的方式上來講,是集體行使職權,一人一票,無計名投票。法律給了人大充分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務的“空間”,人大常委會就更應該把好用人的最后一道“關”。

二、始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用人原則,建立、健全和完善人事任免機制。

目前,各地人大常委會在任免干部的問題上,探索、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辦法,如《任免暫行辦法》、《任前法律考試制》、《任前供職報告制》、《任前公示制》、《離任審計制》、《述職評議辦法》等等,對堅持用人標準,把好用人關起到了很多很好的作用,應該繼續,全面地堅持下去。但是這些制度和辦法,也有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如任前對干部的了解不夠深入,人大對黨委提出的干部基本上不再進行考核、調查,把反腐倡廉和治理腐敗沒有放到首要位置,有些地方還沒有全面實行這些制度,有的地方出臺了一些制度但又沒有很好地執行等等,這些都要靠各級人大常委會健全和完善用人機制來實現。任前的深入了解不夠,是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干部的薄弱環節。有的人認為,黨委推薦的干部,都是經過了反復“篩選”的,人大不必做重復的工作。有的地方黨委,有時不按人大《任免辦法》來,只是在人大常委會舉行前1-2天才將需要任命的干部提交人大,不給人大作深入了解的時間。事實不然,有些地方因為黨風不正或工作不深入,就會把一些不合格的干部推薦出來,這就需要人大在任前進行深入了解。對不給人大時間作深入了解的作法,人大可按《任免辦法》提交下次人大常委會討論,以便有充足的時間了解擬任免的干部。有些干部的腐敗問題,不是在升大官后才表現出來的,而是在沒當官和做小官的時候就有所表現,這就需要人大在任前實行“公示制”和搞民意測驗、座談等多種形式來了解。有些地方民意測驗年年在做,關鍵問題是測驗內容較“虛”,針對性不強,考核找人找得不準,搞形式,走過場。人大應該要群眾了解情況,要從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只要我們有針對性做了民意測驗和實地深入作了調查了解,一個干部的廉政與否就會暴露無疑,人大把關就有了足夠的依據。任后監督管理不力也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工作薄弱環節,也有一些干部,任前的確很廉政,任后開始蛻變,他們蓋局長樓,買豪華小轎車,貪圖享樂,以權謀私,完全丟掉了權力來自人民,應當努力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這就需要人大常委會經常加強任后的監督管理。我們要對廉政與否進行跟蹤監督,要把監督人與監督事結合起來,積極開展述職評議,實行離任審計,推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大膽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罷免、撤職、免職等剛性手段,增強監督的實效。

在各級人大常委會中“重任輕免”的現象普遍存在。黨委和紀委不提出撤職和免職,人大從不考慮撤免干部,其原因是人大對任命后的干部跟蹤監督不夠,放松教育與管理,使一些腐敗官員更加有恃無恐,得以長時期為所欲為,給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任和免是人大常委會任免權的兩個方面,缺一都是不完整的。只有把任和免放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人大才會更有威信,才能不辜負人民的期望,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好國家權力。

三、始終堅持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造就一支過硬的用人隊伍。

俗話說得好,打鐵先要自身硬。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把好用人關,首要條件是必須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進一步提高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理論業務素質。要高標準配備人大常委會的干部;要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法律法規的學習;要用“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來武裝頭腦,指導行動;要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正確的用人準則和標準,嚴格按法律的要求和程序辦事,切不可隨心所欲,憑感情用事;要把自己訂立的《制度》和《辦法》執行好、堅持好。每一位常委會組成人員都應該依法認真地投好自己神圣的一票。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高度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腐敗的危害性、危險性和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從源頭治理腐敗,把預防和遏制腐敗寓于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之中,從組織上保證人代會確定的目標的實現、措施的到位。從而促進社會、經濟、文化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通過創造性開展地方人大工作,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規范人事任免程序和行為,努力提高人事任免質量。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始終堅持正確的用人標準,要把黨管干部與人大依法任命干部有機地結合起來,要善于走群眾路線,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人民贊成不贊成,人民擁護不擁護,人民答應不答應”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任免干部更要站在人民的立場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聲,集中人民的意志,把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統一起來,切實行使好自己的職權。

(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實施問題研究

“馬克思主義政黨不僅要有正確的思想路線和政治路線,而且要有正確的組織路線,關鍵是要選好人、用好人。”“要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改進干部管理方法,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薄案刹窟x拔任用工作要堅持走制度創新的路子,用科學的選人用人制度來保障把人選準用準。”

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因素。這是從中國共產黨幾十年革命和建設經驗總結中得出的結論。在當今的中國,社會主義事業能不能鞏固和發展下去,中國能不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始終強盛不衰,關鍵看我們能不能不斷培養造就一大批高素質的領導人才。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繼承了我們黨“任人唯賢”的組織路線、“德才兼備”的干部原則,提出了“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四化”干部選拔任用方針。

1995年,中共中央為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選拔任用質量,加強領導班子建設,遏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頒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條例》頒發后,由于各級黨組織嚴格執行,一大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政績突出的干部進入各級領導班子,增強了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隊伍的凝聚力、戰斗力,保證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但是,形勢的不斷發展向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積累的一些成功的經驗、干部選拔任用理論研究的一批新成果都需要以制度的形式鞏固下來。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個部門結合實際,認真執行,這是我國干部工作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重大舉措。

《干部任用條例》共分13章,74條。明確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選拔任用條件,規范了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等一系列環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了全方位的實體性和程序化規定,各章各條之間互相銜接,保證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的完整性。

值得注意的是,《干部任用條例》全部內容體現了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科學化原則,即依據了黨政干部成長的一般性規律,制定了嚴格選拔任用標準、程序,又結合了國情、黨情的一般狀況,還為優秀的年輕干部脫穎而出創造了制度化條件;在民主化方面,既明確了在選人用人方面的黨內和國家政治生活中民主集中制原則,又為人民群眾在黨政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的實現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制度化方面,規定了干部“選、育、用、管、監”,升降去留的具體細則,這些細則既環環相扣,緊密無隙,又有很強的操作性。

較之過去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這次重新制定的《干部任用條例》反映了與時俱進的馬克思主義干部學說的精神品格,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對新形勢下干部工作中的具體要求,突出了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總方針精神。它的頒布和實施,對于造就一大批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人才隊伍和建設高素質的領導班子,防止用人上的少數人或個別人說了算的現象,杜絕干部選拔任用問題上長期存在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將起到巨大的作用。

(四)、建立黨政領導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問題研究

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發以來,干部推薦工作有很大的改進,也取得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是:

l、推薦程序簡單化。民主推薦往往沒有事先擬定民主推薦工作方案,只是在民主測評時發一張<推薦表》,匯總的推薦情況也不作具體分析,而是機械地照搬推薦結果,以票取人。領導干部個人推薦時通常是直接向主要領導口頭推薦,既不介紹被推薦對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情況,也不陳述推薦理由。

2、推薦內容抽象化。許多單位進行民主推薦,其《民主推薦表》僅有“姓名”、“現任職務”、“近期能否提拔”、“是否有培養前途”等幾項抽象的內容,表中沒有注明推薦職位和擔任該職位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使參加推薦人員摸不清推薦意圖,導致推薦缺乏針對性,憑感覺、憑印象進行推薦。

3、推薦條件原則化?!稐l例》規定的任職基本條件比較原則,對多個級別的領導干部都適用,工作中使推薦者對“推薦怎樣的人”把握不準,從而導致推薦的隨意性,出現想推薦誰就推薦誰的現象。

4、推薦渠道狹窄化。部分同志反映,在干部推薦工作中往往是“群眾推薦不頂用,個人自薦不適用”。一些群眾自發地推薦其信賴的干部和一些具有真才實學的于部個人自薦往往不被重視,導致群眾推薦和個人自薦的渠道堵塞,使推薦渠道狹窄化。

5、推薦對象圈子化。有些單位黨組織和少數領導干部在推薦干部時,私心嚴重,目光短淺,往往從秘書等所謂的“身邊人”,從同事、同學、同鄉等所謂的“熟人”,從當地有一定根基和實力、影響較大的所謂“能人”,從有背景、有勢力、有來頭的所謂“名人”中確定被推薦人選,推薦者與被推薦者之間很容易形成一種“圈子”,這樣不利于廣納良才、任人唯賢的環境形成,也不利于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

6、推薦方式交易化。少數領導干部把商品交換原則引入到干部推薦工作中來。一是權權交易推薦,你在權力范圍內推薦我的親友,我便在權力范圍內推薦你的好友。二是權錢交易推薦,你在經濟上給我好處,我便在政治上給你回報。

7、推薦責任模糊化?!稐l例》及《關于對違反(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對推薦者推薦失誤,造成用人不當,責任由誰負沒有明確規定。尤其主要領導個人推薦干部是個人行為還是組織意圖更難界定,致使在實際工作中無法追究推薦失誤者的責任。

黨政領導干部推薦工作出現上述諸多問題,其原因錯綜復雜,從主觀上看,主要是推薦者政治素質不高、原則把握不牢、程序堅持不夠;從客觀上看,市場經濟條件下干部推薦工作是一個亟待深入探索的領域,相應的制度不夠健全。具體分析其原因有:

l、黨性觀念淡薄。少數領導干部黨性觀念不強,在選人用人方面缺乏政治責任感,不能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不從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去推薦干部,而是以個人利益為重,注重培植個人勢力,甚至利用推薦干部的權力撈取個人好處。

2、選人觀念陳舊。相當一部分領導干部選人觀念還比較落后,把選人權視作個人專利,因而在推薦干部中私心較重,目光短淺,“唯親推薦”,從而落入從少數人中選人,由少數人選人的俗套;而不是站在維護黨的事業發展的高度,堅持走群眾路線,把選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選擇權交給群眾,擴大干部推薦工作的參與度、透明度。

3、工作機制滯后。由于干部推薦工作目前還沒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致使推薦工作無章可循,哪些人可以推薦,如何推薦,推薦者的權利和責任有哪些,出現問題如何追究等都不清楚,必然引起干部推薦工作的無序和混亂,使少數別有用心者有機可乘,出現“薦人唯親”等不正之風。

4、監督約束乏力。一方面由于干部推薦工作機制滯后,監督機制不全,導致監督約束乏力;另一方面由于推薦者在推薦干部時不需承擔任何責任,缺乏推薦風險,必然引起推薦干部的不認真、不嚴肅及忽視質量的問題產生。同時也會被一些以權謀私者和跑官要官者鉆了空子。

二、對策與措施

(一)必須明確建立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的必要性

1、建立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加強黨的制度建設的需要

我國目前的改革開放事業正朝向縱深發展,新舊體制的交替正穩步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逐步建立。這一切都離不開黨的領導,需要建設一支忠誠馬克思主義、忠誠黨的事業,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干部隊伍。建立黨政領導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是貫徹“群眾公認”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擴大民主,拓寬選人渠道,選好人、用好人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推進干部制度改革,加強黨的制度建設的需要。

2、建立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是進一步明確責任,更好地貫徹執行《條例》的需要

《條例》的頒發及一系列與之配套制度的制定,為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干部工作實踐中,這些制度執行的不盡人意,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各級黨委及組織部門和領導干部在貫徹執行制度方面缺乏明確的、系統的責任規定,對不履行職責和違反制度的行為難以追究,因此,建立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從制度上明確推薦干部這個環節的責任,使其與《條例》互為補充或者融為一體,成為選拔任用干部的基礎性制度,為更好地執行《條例》,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提供保證。

3、建立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是強化監督,從源頭上防止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需要

當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其主要原因是極少數領導干部和黨組織沒有認真執行有關選用干部的法規制度,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事,人治現象還較為嚴重。要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消除選用干部上的腐敗現象,盡可能把干部選準、用好,必須從選用干部的源頭抓起,建立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從而規范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在干部推薦工作中的行為,強化干部推薦工作的監督,從源頭上防止選用干部的不正之風。

(二)建立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的基本思路

1、干部推薦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干部推薦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推薦干部必須出于公心,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從大局出發,把德才兼備的干部推薦給黨組織,決不能搞“薦才唯親、薦才唯財”;二是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推薦對象必須具備《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在本單位品德最好、能力最強、實績最突出、得到所在單位大多數群眾擁護的干部;三是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推薦干部必須把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貫穿推薦工作全過程,對被推薦對象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價,既介紹優點,也不隱瞞缺點和不足,同時要在公開、平等的基礎上,做到好中選優,推薦最佳人選;四是“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推薦干部必須陳述推薦理由和責任承諾。

2、干部推薦工作的方式及程序

干部推薦方式包括:組織推薦,群眾推薦干部個人推薦和干部個人自薦。

干部推薦程序:

(1)制定推薦工作方案,公布推薦崗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和有關要求。

(2)實施推薦。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收集推薦干部材料。

①組織推薦。單位黨組織推薦干部,要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召開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成員參加的黨委(黨組)會議,經充分醞釀以應到會領導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推薦人選,填寫《黨政領導干部推薦表》,并注明民主推薦情況,黨組織負責人簽名、單位黨組織蓋章后上報黨委組織部門。

②群眾推薦。群眾自發地向黨組織推薦干部,推薦人要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推薦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工作經歷、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專業特長及缺點和不足等,填寫《黨政領導干部推薦表》,牽頭人和所有推薦人共同簽名后(要求推薦省級須50人以上,廳局級須30人以上,縣處級須20人以上,科級須10人以上)上報黨委組織部門。

③領導干部個人推薦。領導干部是指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領導干部和下一級黨委(黨組)、人大、政府、政協的領導干部,其推薦干部必須在對被推薦對象全面了解的基礎上,填寫《黨政領導干部推薦表》,陳述推薦理由,包括德才表現、主要優缺點、擬用意向和推薦承諾等,并注明與被推薦對象的關系,報送黨委組織部門。

④干部個人自薦。干部本人毛遂自薦,必須撰寫自薦材料,內容包括工作經歷、特長、近三年的工作成績及缺點和不足,自薦崗位意向及承諾等,填寫《黨政領導干部推薦表》,報送黨委組織部門。

(3)確定重點推薦對象。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對近一段時間內,組織推薦、群眾推薦、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及干部個人自薦的所有推薦對象進行初步篩選,按不低于1:3的比例,確定重點推薦對象,然后派出工作組到推薦對象所在單位按《條例》規定的范圍對與推薦對象具有相應級別的所有干部進行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

(4)確定考察對象。黨委組織部門依據推薦人的意見、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結果,召開部務會議,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并向黨委匯報推薦結果。

應該指出的是,無論組織、群眾、領導干部個人推薦,還是干部本人自薦,都必須把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未經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的人選不能列為考察對象。

(5)建立干部推薦檔案。將《黨政領導干部推薦表》及相關推薦材料歸檔,長期保存備查。

3、推薦者的權利與責任

推薦者的權利:

黨組織、干部、群眾均有權向黨的組織部門推薦干部,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這一權利。黨組織、群眾、領導干部及干部個人向組織推薦(自薦)領導干部具有同等效力,無先后和輕重之分。

推薦者的責任:

(1)向組織部門推薦領導干部,推薦者要熟悉黨的干部政策、法規,按制度和程序辦事。對被推薦對象要作全面了解,要客觀、公正、全面地反映被推薦對象的情況下,不準弄虛作假。

(2)向組織部門推薦領導干部,必須填寫《黨政領導干部推薦表》。

(3)以單位黨組織的名義向組織部門推薦領導干部,必須召開黨委(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單位黨組織一把手要負主要責任。

(4)群眾聯名向組織部門推薦領導干部牽頭人要負主要責任。

黨委組織部門的權利:

黨委組織部門有實施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

黨委組織部門的責任:

(1)平等對待推薦者和推薦人選。

(2)認真做好民主測評、民主推薦和確定考察對象工作。

4、落實責任追究

根據《關于對違反{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本著“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制定責任迫究的具體內容:

(1)推薦者未按《條例》規定和程序進行推薦的,推薦無效,對責任人提出批評。

(2)推薦材料不屬實,夸大推薦對象的德才表現或弄虛作假、有意欺騙組織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推薦人批評或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3)在推薦過程中,對收受推薦對象財物或借機謀取個人私利的,給予責任人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外職務或開除黨籍處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采取行賄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推薦結果的,推薦無效,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撤銷黨內外職務,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4)以書記辦公會、少數人研究或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推薦人選的,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黨委(黨組)領導成員個人決定推薦人選并用組織名義推薦或個人改變黨委(黨組)集體作出的推薦結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外職務處分。

(5)對組織部門在推薦工作中跑風漏氣,處事不公,篡改和壓制民意的,給責任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同時組織部門的負責人要承擔領導責任。

(6)被推薦干部任用后,若發現任職前存在的問題足夠影響任職的,視情節輕重,對推薦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外職務或開除黨籍處分;對任用后二年內出現較嚴重問題,要視具體情況,對推薦者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5、推薦工作的監督

一是充分發揮人大、政協、派、群眾團體以及新聞媒體等機構的監督作用,健全監督網絡,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充分發揮紀檢部門和組織部干部監督機構的監督保障作用,對干部推薦工作實施全程監督,及時、準確地了解、掌握推薦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認真受理群眾關于干部推薦工作的來信來訪,及時查處在干部推薦工作中的違法違紀問題,確保干部推薦責任制的落實。

(三)建立有利于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實行的配套制度及做好相關工作

1、建立有利于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實行的配套制度

為使選拔任用干部的源頭活水長流,優秀人才不斷涌現并進入組織部門視野,逐步改變“由少數人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局面。必須建立以下制度:

(1)群眾薦才制度??啥ㄆ诨虿欢ㄆ谙蛏鐣碱I導職位缺額情況及需選配干部的條件,由群眾廣泛舉薦人才。

(2)個人自薦制度。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才資源配置市場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對人才資源的組織配置帶來許多困難,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要以變應變,建立個人自薦制度,即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領導崗位缺額情況,對個人自薦者要進行登記、審核、考察,建立人才資源庫,對確實優秀的人才,列入后備人選。

(3)建立領導干部任職資格考試制度。無論采用哪種干部任用方式,都必須按照任職資格考試制度的要求,先進行任職資格考試,唯有考試合格者方可列為考察對象,從而使領導干部在“入口處”就能具備社會公認和該職位所要求的文化素質。

(4)建立推薦工作回避制度。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不能把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親屬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干部作為推薦對象。

(5)建立推薦工作獎懲機制。對以事業為重,多次為黨組織推薦優秀人才者,給予表揚。對連續推薦三名干部都不合格者,應取消其推薦干部資格。

2、認真做好執行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的相關工作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1)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提高執行《條例》的自覺性。《條例》是干部工作的根本性法規。要選好用好干部必須熟悉、掌握《條例》。因此,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力度,提高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和廣大群眾按《條例》辦事的自覺性,增強干部推薦工作的針對性和準確度。

(2)加強組織部門自身建設,嚴格按責任制辦事。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要靠組織部門去組織實施。組織部門干部隊伍素質的好壞,直接關系著責任制是否有效落實。因此,必須加強組織部門自身建設,認真學習《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加強思想和職業道德教育,在選人用人上,真正做到堅持原則,按程序辦事,把德才兼備的干部選拔到領導崗位。

(3)加大對違紀違法干部懲治力度。要嚴格執行組織人事紀律,堅決打擊干部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對在干部工作中違法違紀的黨員干部該撤職的撤職,該法辦的法辦,不手軟,不留情。從而增強執行責任制的嚴肅性,保證推薦者認真負責地履行職責,使黨政領導干部推薦工作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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