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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事、經濟糾紛大量出現,并呈不斷增長趨勢,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案件逐年增多,在執行中時有發生暴力抗法事件,有的手段極其惡劣,性質十分嚴重。2010年6月8日,市長洲區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陳宏生、廖鳳娟夫婦執行買賣貨款糾紛等案件時,被執行人從樓上突然向前來執行的法院、公安干警潑下硫酸,致使6名干警不同程度燒傷,其中長洲區法院院長廖克東、執行局局長吳志斌等兩名法官傷勢嚴重。暴力抗拒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多年來存在于法院執行工作中的一大頑癥,它嚴重威脅著執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響和制約著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極大地損害了人民法院的權威,破壞了國家的法制形象。研究分析暴力抗法成因,如何預防暴力抗法,制定解決暴力抗法的對策,是法院必須要做的工作。下面,就法院執行中的實際情況和遇到的問題,試論法院執行中暴力抗法的成因與對策。
一、暴力抗法的類型與表現
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個人以及案外人無視法律尊嚴,公然以威脅、暴力或其他方法妨礙、阻止執行人員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活動。暴力抗法的類型與表現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胡攪蠻纏,抗拒執行。由老年人或婦女兒童出面,采取哭鬧,漫罵、撕扯、圍堵執行人員或執行車輛,使強制執行無法實施。他們軟磨硬泡,甚至躺在車下,不讓執行人員或執行車輛離開執行現場,以此阻止法院抓拘被執行人或對其財產實施查封、扣押措施,從而達到讓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目的。
二是惡意中傷,制造混亂。被執行人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情況,謊稱法院裁判不公、執行人員偏袒執行或受賄、執行中態度粗暴、打人等,在執行現場大肆喧染,欺騙不明真相的群眾,換取別人的同情,以此挑起事端,制造執行現場的混亂,趁亂逃離執行現場或轉移財產,從而達到其逃避強制執行的目的。
三是幕后操縱,煽動群眾。大多是企業單位負責人幕后操縱、指揮,以國家政策不公、企業單位困難、下崗職工生活困難為借口,煽動本單位職工或離退休人員圍攻、漫罵、推搡、侮辱執行人員,毀損執行器材、車輛,惡意中傷政府,以此對抗法院執行。
四是不計后果,嚴重犯罪。被執行人親自出馬,召集家人、親屬赤膊上陣,擺出拼命的架勢,以威脅言語、武力恐嚇、甚者故意毆打、傷害執行人員,不達目的誓不罷休,以此阻止法院對其強制執行。長洲區法院執行中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就是不計后果,嚴重犯罪的典型事例。
二、暴力抗法的成因
暴力抗法成因復雜,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內部的原因;有法律滯后的原因,也有執法不嚴的原因;是文化、經濟、法制發展不平衡等綜合原因造成的,其中法制意識落后,地方及部門保護主義嚴重,打擊不力是產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原因。
1、法院自身原因導致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法院執行人員素質不高,不能把握好執行契機、執行氣氛、執行尺度、執行策略和執行技巧,麻痹大意,導致暴力抗法事件發生。法院執行人員國情、社情意識淡薄,對執行環境的優劣缺乏判斷能力,不能敏銳察覺暴力抗法的苗頭,不能控制暴力抗法局面。法院警力與經費不足,案多人少,執行力量薄弱,不能形成對被執行人的威懾力。執行行為的不規范、不文明,部分執行人員甚至濫用職權,執法行為簡單、粗暴,野蠻執行,導致被執行人產生逆反心理,誘發暴力抗法。
2、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導致暴力抗法。
被執行人大多為群眾,文化水平相對較低,法制觀念相對淡薄,法律素質相對不高,不清楚對抗執行的法律后果,認為只要不殺人不放火,我就沒有犯罪,你法院就拿我沒辦法。組織、參與暴力抗法者,往往抱有“法不責眾”的傳統觀念,使暴力抗法時有發生。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大,積怨深,有些雖是鄰里相處,雞犬之聲相聞,卻老死不相往來,一旦矛盾加深,引發訴訟,就很難化解,極易引起暴力抗法事件。
3、企業單位負責人故意煽動、誘導單位職工實施暴力抗法
一些企業負責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單位嚴重虧損,不能正常發放職工的工資、養老金或其它生活保障費用,為掩蓋自身問題,借法院執行之機轉移矛盾,故意煽動、誘導單位職工實施暴力抗法。職工認為有單位領導支持、縱容,參與人多,“法不責眾”,且有單位領導承諾給予的個人利益,就借機起哄,發泄不滿情緒,行為較為激烈,容易造成人員受傷和財物損壞。部分群眾不愿或不習慣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而是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采用毆打、謾罵執法辦案人員,損壞財物的過激方式對抗要挾法院執行,以達到少數人的不法目的。
4、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誘長暴力抗法
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存在,誘長了暴力抗法。部分當事人自認為有地方和部門保護,“靠山”大,不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甚至藐視、抗拒法律,動輒組織、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員暴力抗法,在法院強制執行時“不管我使用什么方法,只要能阻止法院扣押不了我的財產,對我實施不了強制措施,事過之后自會有人為我撐腰、說情”。一旦得逞,還自詡為英雄,對欠債、賴債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給法院執行工作造成極大阻礙,形成極壞的影響。
5、對暴力抗法打擊不力,助長暴力抗法
一些法院在執行中遭遇暴力抗法,往往采取息事寧人的做法,以保證執行人員及裝備安全撤離執行現場。事情過后,為了社會穩定的大局等種種原因沒有及時處理或不便處理,以至對暴力抗法打擊不力。對暴力抗法者處理過軟、過于遷就,未得到應有的懲處,無形中起到助長作用,使某些被執行人產生一種錯覺,認為:不管有理沒理,只要你來執行,先鬧了再說,不讓你順利執行,只要帶不走人,找不到財產,你法院拿我也沒辦法。
三、暴力抗法的危害
1、影響人民法院的形象與公信力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對法律規定的各類訴訟案件行使審判權,并通過執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執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嚴重阻礙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當事人耗費了時間、精力、財力提起訴訟,拿到的法律文書是書面意義的權益評價,其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實際和充分的保護,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使人民法院在現代社會中本應發揮的重要作用受到阻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審判功能的信賴程度和期望值大大下降,為此,一些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愿通過法律手段,而采用非法拘禁、拘留人質、強行扣押財物,甚至通過黑社會勢力等非法手段來解決糾紛,增加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2、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僅靠市場規則是不夠的,市場主體經濟利益的沖突客觀上要求法律的規范、引導、制約、保障和服務。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生產要素自由流動、逐利而動,沒有法律的強制規范和調整,社會必然出現混亂、欺詐,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健康有序地運行。發生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使案件無法執行,失去了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節功能和作用,市場經濟效益得不到保障,這樣的市場經濟必然駛入歧途,陷于無序的混亂狀態。
四、解決暴力抗法的對策
1、堅持嚴格依法、從快打擊暴力抗法事件
凡是暴力抗法,無論大小,都要堅持嚴格依法、從快打擊,對構成一般暴力抗法行為的,應及時依法給予罰款、拘留;已構成嚴重刑事犯罪,應按照《刑法》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定罪量刑,以有效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要加強公檢法協同辦案,人民法院認為暴力抗法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交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再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而不能由于配合不好,難以及時對暴力抗法者進行刑事處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罰款處理了事。要加強法律的權威性,規范法律的操作性,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暴力抗法事件,對參與鬧事的人員絕不能姑息遷就,尤其是對那些組織者和別有用心、借機鬧事,危害社會穩定的少數骨干分子、鬧事人員,更不能心慈手軟,使他們不敢藐視法律,公然與法律對抗。法院應及時向當地黨委匯報情況,征得支持,并與有關職能部門協調,對參與鬧事的組織者、骨干分子以罪定刑,快審快判,給予嚴厲的打擊,用法律之劍懲治暴力抗法之人,以此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司法機關的震懾力。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打擊少數、教育多數的目的,從而有效預防、控制和減少執法過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
2、充分做好執行工作準備,不打無把握之仗
人民法院在執行前要摸清、弄準被拘留人或被執行財產所處的確切位置,以避免盲目出動、無功而返,造成執行資源的浪費。執行過程中要做到“短”、“平”、“快”、“靈”。“短”指執行時間要短,尤其是在強制執行或查封、扣押財產以及實施民事強制措施時;“平”指要選擇恰當的執行地點和最有效的執行時機;“快”指執行要出其不意,執行手段要迅速果斷,不給被執行人反應的時間,避免一些人阻撓或說情;“靈”指執行時要審時度勢,靈活運用工作方式方法,隨機應變,不能一味強干硬干。同時,人民法院在執行前要十分注重與基層黨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工作聯系,重大執行活動,要主動向當地黨委、人大作專門匯報,爭取支持。執行矛盾激化,可能引發暴力抗法和群體性事件時,要事先向公安機關通報,請求其支持、協助。發生緊急、突發事件時,要果斷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和法院財產免受損毀。
3、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執行干警的自身素質
執行干警自身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到執行工作的質量。法院要組織各種形式的學習與培訓,加強執行干警的自身建設,包括思想、政治、組織紀律、作風、業務的建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作風嚴謹,公正兼潔的執行隊伍,使之適應新時期執行工作的需要。要加強執行干警的政治思想道德的修養,提高執行干警的政治業務素質,樹立愛崗敬業,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調動執行干警的工作熱情。在執行中多做說服教育工作,多為人民群眾著想,理解當事人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執行干警在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的同時,要注重技能素質的提高,只有具備綜合的社會活動技能,才能在處理一些特殊的情況,遇有突發事件時臨危不亂,果斷妥善處理。
4、要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實行文明執法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遭遇暴力抗法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但是一些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法律專業素質不高;少數法官特權思想嚴重,工作作風粗暴;有的法官濫用執行權,也是暴力抗法事件發生的一個原因。因此,人民法院要切實改變工作作風,解決少數干警“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問題,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態度,在執行工作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講究執行藝術,實行文明用語,文明辦案。同時,人民法院要增強防范意識,做好安全工作,千方百計改善執法的物質條件,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和警械裝備,提高干警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能力,以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要加強干警的執法安全教育,在執行前要對當事人基本情況尤其是思想狀態作必要的排查、了解,制定相應的疏導措施,及時化解對抗情緒,防止事態激化,發生暴力抗法事件。
5、加強輿論宣傳,提高公民法律意識
要解決執行難,杜絕暴力抗法事件,必須加強教育,讓人們相信法律,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形成以抗拒、阻礙、干預人民法院執行為恥,以服從、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為榮的氛圍。要加強輿論宣傳,要宣傳暴力抗法的危害性,重點宣傳暴力抗法典型事件的處理結果,提高公民法律意識,自覺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6、鏟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維護法律統一尊嚴
法院要主動、全面、及時地向當地黨委、人大匯報,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執行情況,取得他們的信任、支持。當地黨委、政府要采取多種方式明令禁止,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人大、政協要加強監督,使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主義無立足之地。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行為公開暴光,堅決遏制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行為蔓延。
以上簡要論述法院執行中暴力抗法的成因與對策,歸納起來說,暴力抗法事件是社會各方面問題的綜合反映,要徹底解決法院執行中的暴力抗法,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但是,我們只要在黨委的堅強、統一領導下,各職能部門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齊抓共管,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增強人民群眾法制意識,懲治打擊暴力抗法行為,消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就一定能預防、控制和減少執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從而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