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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縣xx鄉供電所:
申請人:xxx ,男,x歲,壯族,全家5口人,xx縣xx鄉xx村委會xx組人,身份證號碼:xxx 。
申請事由:我家在農網改造之前,為方便本組群眾添置了一套三相交流電的碾米、磨面機,電機功率為:7.5千瓦時;現在農網改造已結束,但家里原來的碾米、磨面機還在閑置,因為三相電還沒拉通,這給本組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便;因此,特向xx鄉供電所領導班子提出動力用電申請,望貴所給予批準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農業用電申請書(二)
某某供電所:
本人是本村x組農戶某某某,由于田間灌溉需求,希望申請單相農用電,望在田頭電線桿安裝相關用電設施。
望準為盼!
關鍵詞:電針血清;神經元;凋亡;β淀粉樣蛋白;阿爾茨海默病;大鼠
中圖分類號:R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04(2013)10-0038-03
阿爾茨海默病(Alzheimer’s disease,AD)是最常見的中樞神經系統退行性變性疾病。其主要特征是記憶喪失、認知缺陷
和嚴重的精神神經癥狀。β淀粉樣蛋白(β-amyloid protein, Aβ)是各種原因引發的AD的共同通路[1],Aβ級聯學說是目前研究最多的AD的病理機制之一。臨床和動物實驗均表明,電針治療對AD具有明顯的療效[2-3],但其機制目前尚未完全闡明[4]。電針血清是指針灸處理后的動物血清,以其作為效應物質,通過觀察培養細胞的形態和分子生物學改變,可從體外實驗直接研究針灸的作用機理[5]。本實驗從電針血清是否有效降低大鼠海馬神經元凋亡的角度進一步探討電針治療保護海馬神經元和增強學習記憶功能的作用機制。
1 實驗材料
1.1 動物
成年SPF級SD大鼠30只(動物合格證號:2008001611157),雄性,體質量350~450 g;出生24 h內SD大鼠20只(動物合格證號:2008001609451),均由上海中醫藥大學實驗動物中心提供。常規飼養,晝夜時間比為1∶1。
1.2 試劑與儀器
Aβ1-40、Aβ25-35(Sigma公司);TUNEL染色試劑盒、MTT試劑盒(碧云天生物技術研究所);抗Caspase-3兔單克隆抗體(Santa cruz);FITC-羊抗兔IgG(Santa cruz);青霉素、鏈霉素粉針劑(華北制藥集團);微管相關蛋白2抗體(MAP-2)、神經元特異性烯醇化酶(NSE)和4',6-二脒基-2-苯基吲哚(DAPI)購自美國cell signaling technology公司。
Morris水迷宮實驗系統(Smart Junior,西班牙Panlab公司),腦立體定位儀(中國人民第二軍醫大學生理教研室),微量注射器(5 ?L,Hamilton,瑞士),G6805A型電針治療儀(常州英迪電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孔徑0.22 ?m過濾器(Millipore公司),無菌針灸針(0.25 mm×13 mm,吳江市云龍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2 實驗方法
2.1 造模
10%水合氯醛(4 mL/kg)腹腔注射麻醉后,將成年大鼠頭顱固定在腦立體定位儀上,頭皮備皮,消毒手術區皮膚,做正中切口暴露前囟,參照大鼠腦立體定位圖譜,以前囟為原點,向后3.5 mm,旁開2.0 mm為鉆孔點,鉆開對稱2個孔,自腦表面進針3.0 mm至海馬,用微量進樣器抽取2 ?L Aβ1-40(用無菌生理鹽水將其稀釋成10 ?g/?L,37℃孵育1周,使其變為聚集狀態),緩慢進針,注射速度0.2 ?L/min,注射完畢,停針5 min后,以1.0 mm/min速度緩慢拔針,縫合皮膚,術后肌肉注射青霉素,連續3 d,以防感染。
2.2 分組與治療
實驗分為正常組、模型組和電針組。對照大鼠穴位圖譜,以13 mm毫針針灸“百會”(頂骨正中)、“腎俞”(第2腰椎下兩旁),連接G6805A型電針治療儀,選擇連續波,頻率為20 Hz。針刺治療每日1次,每次30 min,1周為1個療程,治療4個療程。正常組及模型組正常飼養,不予針刺治療。在治療結束后,各組分別在無菌條件下,下腔靜脈采血,分離血清,過濾除菌,冰凍保存備用。
2.3 原代海馬神經元的培養
出生24 h內SD大鼠,斷頭取腦,分離出雙側海馬組織,消化,吹打后以1×106/mL的密度接種于培養板內。細胞培養7 d后,將其分為正常組、模型組和電針血清組,各組分別更換含有“2.2”項中各組10%血清的培養液,模型組和電針血清組予以 Aβ25-35(26 ?L/mL)處理48 h。
2.4 MTT法檢測細胞增殖
用5 mL MTT溶劑溶解25 mg MTT,配制成5 mg/mL MTT溶液。設置調零孔,每孔加入10 ?L MTT溶液,在細胞培養箱內繼續孵育4 h,使其充分形成紫色結晶。每孔直接加入100 ?L Formanzan溶解液,在細胞培養箱內繼續孵育,直至在普通光學顯微鏡下觀察發現 Formazan全部溶解。在570 nm波長測定吸光度(OD值)。
2.5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TUNEL染色:取出細胞培養板,免疫染色固定液固定細胞30 min,0.01 mol/L PBS洗滌1次,免疫染色洗滌液清洗1次, 0.01 mol/L PBS洗滌2次,在樣品上加50 ?L TUNEL檢測液,37 ℃避光孵育60 min。PBS洗滌3次,抗熒光淬滅封片液封片后于熒光顯微鏡下觀察并拍照。
Caspase-3免疫細胞化學染色:取出細胞培養板,免疫染色固定液固定細胞20 min,0.01 mol/L PBS洗滌3次,加入免疫染色封閉液,在37 ℃條件下孵育30 min,加入抗Caspase-3兔單克隆抗體,在4 ℃條件下孵育過夜,用PBS浸洗細胞3次,加入FITC-羊抗兔IgG,在37 ℃條件下孵育1 h,PBS洗滌3次,加入Hoechst 33342室溫染色10 min,經PBS充分清洗后,緩沖甘油封片后熒光顯微鏡下觀察并計數陽性細胞個數。
3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5.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數據以―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方差分析。P
4 結果
4.1 海馬神經元的培養與鑒定
接種后24 h,在倒置顯微鏡下可見全部細胞已貼壁,且伸出短小的突起。培養7 d后神經元胞體飽滿,多呈梭形、錐形,少數呈多邊形,細胞的突起進一步增多增長,大部分神經元有2~5個突起,形成神經元網絡(見圖1)。免疫細胞化學染色顯示,培養7 d的大鼠海馬神經元NSE和MAP-2抗體標記陽性(見圖2)。NSE和MAP-2雙標陽性細胞數達90%左右。
4.2 電針血清對神經元增殖的影響
MTT檢測結果發現,與正常組比較,模型組細胞活力顯著下降(P
4.3 電針血清對神經元存活的影響
經Aβ處理48 h后,細胞發生明顯凋亡,部分細胞從皿底脫落,甚至漂浮;與模型組比較,電針血清組凋亡細胞數明顯減少(見圖4)。通過計數200倍視野下TUNEL陽性細胞個數,經統計學分析發現,模型組和電針血清組凋亡細胞數目顯著增多,與正常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4.4 電針血清對Caspase-3表達的影響
在正常組,Caspase-3 表達水平很低,只有少數細胞表達Caspase-3。經Aβ處理48 h后,Caspase-3 表達水平明顯升高,與正常組相比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5 討論
AD在中醫學中散見于“郁證”、“癲狂”、“呆病”、“健忘”等證的描述中,其發生和腦、脾、腎關系密切。針灸通過刺激人體特定的腧穴,激發經絡之氣,調整臟腑、經絡及大腦的機能,促進衰退神經元的能量代謝,防治AD。本實驗中,百會位于巔頂,通過督脈入絡腦,乃局部取穴,以醒腦寧神;腎俞補腎養髓,髓海得充,可健腦益智,從而治療老年癡呆。然而針灸治療AD的具體作用機制目前尚未完全闡明。
AD的神經病理特征包括細胞外老年斑和細胞內神經原纖維纏結的產生,以及基底前腦支配海馬和皮質的膽堿能神經元的丟失。目前普遍認為有神經毒性的Aβ聚集是AD發生和發展的始動因素[1],所以AD 治療主要集中在減少Aβ沉積和阻斷具有毒性的Aβ的形成[6]。而海馬與學習記憶功能密切相關,因此選用原代培養的海馬神經元作為研究針刺治療AD的作用機制較為理想。
Caspase家族是細胞凋亡過程中的關鍵元件,其激活與超常表達均引起細胞凋亡,可通過與眾多蛋白因子的相互作用調控細胞凋亡[7]。Caspase-3是Caspase家族中最重要的凋亡執行者之一,是細胞凋亡蛋白酶級聯反應的必經之路,在凋亡的執行階段,負責對全部或部分關鍵性蛋白的酶切[8]。我們前期實驗表明,電針治療可以降低大鼠海馬區Caspase-3的表達,調控Bcl-2和Bax的表達平衡,維持神經元的存活[9]。而本研究發現,電針血清可以促進體外培養神經元的增殖,并可對抗Aβ誘導的凋亡。由此推測,電針治療可能通過刺激動物血清成分的變化而發揮保護神經元并改善學習記憶的作用。
最近的研究表明,電針能有效調節帕金森病患者血清中腦源性神經營養因子的水平,從而緩解抑郁癥狀[8]。也有學者發現,電針腎俞、風府、足三里、三陰交可以提高腦組織和血清超氧化物歧化酶、過氧化氫酶活性,降低丙二醛含量,增強氧自由基清除能力從而發揮對神經元的保護作用[11]。在AD大鼠模型,電針治療的過程中血清中成分發生什么樣的變化,某種或某些神經營養因子的表達和分泌是否提高,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
綜上所述,電針血清可以有效降低AD大鼠海馬神經元凋亡,而其機制可能是通過降低凋亡執行蛋白Caspase-3的表達,對抗Aβ的神經毒性,發揮對AD海馬神經元的保護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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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所謂成年監護登記,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殘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識事理能力者為對象,對其指定類似保護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請,根據本人辨識事理能力之程度,審判其為被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補助人;而監護人、保佐人或補助人之姓名則與上開受其保護者之姓名一同被記錄于登記簿中。
所謂動產?債權轉讓登記,係指針對隨著今日經濟的發展或複雜化,致轉讓契約書類及確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應之動產或債權之轉讓,透過登記形式而對其賦予對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經濟界之要求,乃經歷數年而成立之登記制度;而目前已有相當數量之申請登記件數。
③不動產登記法
不動產登記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號〉第1條明文,為謀求國民權利之保護,并以促進交易安全與圓滑為目的,而有公示不動產表示和有關不動產權利并對之進行登記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在其后曾歷經數度變遷,終上述法律作為新的不動產登記法而被制定。不動產登記法除附則之外,本文計有164個條文,又相關聯法規之不動產登記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號〉計有24個條文(所附附表計一頁,相當長,可再細分為75個項目),不動產登記規則〈2005年2月18日法務省令第18號〉計有2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計有12個),不動產登記事務處理程序準則〈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號〉計有146個條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個);而日本之不動產登記乃是依據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不動產登記
①可為登記之權利
登記係針對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之表示,抑或就不動產為下述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為之。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優先購買權)、質權、抵押權、租借權(賃借權)、採礦權
所謂不動產之表示登記,在土地之場合,係將其所在、地號、地目、所占面積登載于登記簿;建物則係就其所在、房屋編號、種類、構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記。土地之分筆、合筆、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變更登記等,亦屬之。除關于分筆、合筆等創設性登記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記,其申請乃屬義務;怠于此一申請義務者將被科以一定罰款。為求不發生現地與登記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對所有權人課予責任(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第1項、同法164條等).
在其他國家裡其土地登記簿或許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記在登記簿上的,甚為稀少。
所謂權利登記之例,不勝枚舉,諸如因建物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父母死亡所為土地等之継承登記、為確保通行之地役權設定登記、清償借款時涂銷抵押權登記等,均屬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記簿并採取個別登記方式,與其他國家不同。唯,在設定抵押權之場合,為登記權利者之抵押權人為求多一層法律效果,而將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記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公的圖面
登記所裡備有地圖及建物所在地圖(同法14條)。繳納一定規費,任何人均可閱覽之;此乃透過對圖面之確認來判斷土地及建物之所在與正確面積之構造。
但是,實務上我等專家稱之為14條地圖之上開圖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實情。雖政府正積亟進行14條地圖之整備,唯傳言其至少須費時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謂公圖之方式來對之加以補充。目前公圖是跟登記簿一并放在登記所,但其原本是作為征收固定資產稅等稅金而由稅務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圖幾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進行土地分筆等登記時,作為資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標示不正確的圖面上,不論在現地抑或登記簿上均應屬面廣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鄰狹地被畫的更為狹小的例子,散見各處。又,土地形狀標示與現地相異者,亦有之。唯,關于如何場所上有何地號存在、鄰接土地有何地號土地存在等,出現相左之處并不多見;故實際為登記申請時,尚不感有不便之處。
③申請人
登記之中,關于權利之登記申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登記權利者與登記義務者應共同為之(同法60條)。所謂登記權利者,是指透過申請該登記而取得權利之買賣契約之買方,而賣方即是登記義務者。
申請登記,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為之,故表示登記之申請人或登記權利者?登記義務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記所,或以郵送方式提出登記申請。唯,自己申請登記之案件,據推估儀占總登記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幾乎是由以登記申請程序為職業并具備國家資格之專家為人,而由其為之,此為實際狀況.
表示登記可由具備土地家屋調查士此國家資格者為人代為提出申請,另一方面,司法書士則可代為權利登記之申請。亦即,表示登記之申請及權利登記之申請,係由法律所分別規定之不同資格者來提出。
不採親持申請書類方式而利用電腦網路提出申請者的人數,包括作為人之專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廣中。
④登記之效力
權利登記乃是對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發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舉購買土地的例子來說,因為縱不為登記亦與效力無關,故如買賣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記申請之必要;不過,實際上在日本購買土地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則應不存在。
一般土地買賣之交易,係由賣方提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要之書類,交由司法書士確認后,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買賣價金,再由司法書士擔任人持上開申請書類迅速至登記所辦理,乃為一般情形。關于登記之申請,一個司法書士可同時擔任買方和賣方雙方的人。
在日本,不動產登記不具有公信力。因為在不動產登記法制定當時,日本雖參考了其他國家法律,但或許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還是採取不付與公信力之立法;其詳細則讓諸其他資料之說明。
⑤登記之申請
登記之申請,在備斉下列要件后為之:
·登記申請書之提出(參照附件申請書格式1)
·登錄免許稅之繳納原則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附件書類之檢附
申請登記之登記義務者其登記申請意思之確認,係由登記官檢查申請書所檢附之書面為之。以土地買賣之所有權移轉來說,作為賣方之登記義務者,必須依據附件申請書類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檢附于登記申請書中,以擔保其申請意義。檢具下述所有書類后,登記始能完成。(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並以發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為限)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登記識別資訊(或被稱為權利証之登記完了證明)
·以第三者之許可、承諾或同意為必要之場合,可判斷受有許可、承諾或同意之書面。
⑥登記之囑托
承前所述,權利登記係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但囑托登記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稱為官公署,亦即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或法院等為登記申請之場合,有被特別稱為囑托登記之登記存在。作為縣道用地而被縣買收的土地,即屬此例。雖登記原則上須共同為之,以如前述,但囑托登記則可由官公署單獨提出登記申請。(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1)
作為縣道用地而由縣所買收土地之囑托登記,須檢具下述書類:
·證明登記原因之資料(土地出賣證明書或買賣契約書或其他類似書面)
·對司法書士之登記申請委任狀(由登記義務者填寫并加蓋印章)
·印章證明書(證明確屬印章之書面)
·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義務者為法人之場合,為證明其權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囑托登記,與一般申請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機關參與不至出錯為理由,僅需檢附簡單書類即可。又,官公署為登記權利者之場合,不課征登錄執照稅。
在囑托登記中,為提升農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記、公共設施之新設修繕或為促進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記、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讓用地事業者強制取得所有權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為之登記,均被包括在內。其中,關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將只就其登記程序,稍加介紹.
3.土地收用法之登記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員會囑托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記(土地收用法第45條之2).(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2)
此一登記是限制處分之登記,因之而諸多權利將被確定,以避免權利變動之混亂。(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2)
關于收用之各項程序,本文將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場合,需用土地之事業者得單獨為收用登記之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此項登記亦屬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之一。又,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為需用土地之事業者之場合,官公署必須為收用登記之囑托(同法同條第2項)。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權雖被認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記方法卻採取與買賣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者雖亦屬原始取得,但其登記亦同。
應檢附之資料有收用裁決書正本(包括和解調解書正本等),以及用以證明該裁決未失其效力之書面或資料,諸如收用委員會之證明書等。(參照附件囑托書格式3)
申請或囑托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有必要指定已消滅權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記,而登記官接受上述指定后應依職權涂銷該登記。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記,登記官亦應依職權涂銷之。
【關鍵詞】電力業擴報裝;業務受理;速度
作為供電企業重要的工作內容,電力業擴報裝關系到千家萬戶的生產生活,其也是我們供電企業增供擴銷的重要方式。從某一方面來說,電力業擴報裝速度的快慢也是一個供電企業辦事效率、工作作風、服務及技能的顯現。
1 影響業擴報裝速度因素
1.1 受理業務
業務受理較為傳統的方式是進行柜臺的受理,客戶需要到相應的供電企業的營業大廳柜臺辦理有關的報裝手續,填寫一大堆的報裝申請書及資料等。往往會出現因為證件、資料不全,客戶需要往返來回;一旦客戶沒有表述清楚或者我們的業務受理人員沒有了解其辦事意圖,則可能辦錯業務項,填錯申請單。另有一種情況是業務受理人員對用戶用電情況不熟悉,不能正確幫助客戶分析、解答相關業務事項及用電所需,使客戶在報裝申請時,不能合理填寫申請容量,受理后在后續環節中才發現申請容量不合理,再更改申請容量,延誤報裝時間,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1.2 確定及審批供電方案
在申請書受理后,需要由現場的勘察人員進行簽收。現場勘察環節可能影響速度的有三方面:一個是勘察人員沒有在第一時間主動聯系客戶,沒有組織有關人員勘察確定供電方案,主動服務意識差;另一方面勘察人員確定供電方案并答復客戶后,客戶不及時聯系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還有一種情況是供電企業公用配電變壓器或變電所出線間隔負荷已滿,還待配網擴建,暫不具備供電條件,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1.3 設計、施工及驗收
答復客戶供電方案后,客戶可能會因為自身的原因無法及時委托設計部門進行設計,或者不能將設計圖紙交供電企業審核,也有的是我們的供電企業審核提出修改意見后,客戶不是第一時間進行設計的修改,進而延誤了工程進度,影響報裝速度。供電企業對客戶工程中間檢查不及時,可能是因為客戶不告知供電企業施工時間或者是供電企業不及時了解客戶施工進度,不能進行工程中間檢查,待客戶工程完畢,申請竣工驗收時才去驗收,在驗收中如果發現問題,則需要進行整改。有些客戶拖延整改,或找人情不愿整改或整改不徹底,造成驗收不合格,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1.4 裝表接電
工程經供電企業驗收后,供電方派人進行裝表及加封計量設施,客戶再到供電企業進行有關手續的辦理。絕大多數的客戶都可以及時的辦完相關手續,但個別客戶在需簽訂供用電合同時,企業法人不在,又沒出具委托人簽字的委托書,造成不能及時簽訂供用電合同;也有個別用戶因資金緊張不能交清相關費用,供電部門暫不送電,影響業擴報裝速度。
2 提升業擴報裝速度
2.1 完善制度,整合資源
我們供電企業在接受了客戶所提出的報裝申請之后,需要相應的客戶服務中心聯合運維檢修部、發展策劃部、電力調度中心等對供電方案作“一站式”制定、答復及裝表接電等,盡可能的降低我們客戶在各部門間無謂的奔波,體現“一口對外”,減少推諉;此外,我們的每一位報裝人員,需要依照不同的崗位規定辦理業擴報裝工作質量、工作時限、服務態度等作評價考核,優者獎,劣者罰,按季度對報裝工作人員受理的報裝業務量、完成率、完成質量、完成時間、用戶評價進行檢查測評,作為季度考核一項內容,增強工作人員主動服務客戶意識;最后,企業還要做好對于業擴報裝工作的分級監控操作。第一級由各單位營銷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每月對客服部門辦理的業擴報裝業務進行稽查,對業擴項目的方案制定、答復、工程設計審核、中間檢查及竣工驗收、簽訂供用電合同、裝表接電等關鍵點工作完成時限進行監控;第二級是由上級營銷部門按照公司業擴報裝監控實施辦法對所屬下級單位業擴報裝工作進行監控,提高業擴報裝速度。
2.2 管理好報裝工作各環節
2.2.1 業務受理及方案的審批
供電企業需要在每一個宣傳欄、營業場所、公司站等地方準確的公布業擴報裝需要用戶供的有關資料及證件,以便于客戶可以事先查詢報裝信息,做好報裝準備。對于報裝業務受理人員,其需要向我們的用戶仔細的介紹報裝申請的有關要求,仔細詢問客戶用電需求,正確辦理用電申請書。報裝業務一經受理,業務受理人員應及時傳遞給下一環節工作人員,并及時催辦,做好催辦記錄,利用營銷系統內設置的業務催辦項進行催辦,將催辦次數多少作為業擴報裝工作完成情況考核項,嚴格考核。供電企業現場勘察人員簽收業務接洽轉來的報裝申請書后,應主動服務客戶,在第一時間組織相關人員現場勘察,確定供電方案并報審批。經批復的供電方案意見書在規定時限內交回客戶。若暫時沒有供電條件,應及時上報客戶需求,上級部門根據客戶用電需求進行電網規劃,統籌協調,以滿足客戶需求。現場勘察人員接觸各類用電客戶,第一時間接收各種用電需求信息,應進一步了解、分析客戶用電需求,積極向領導及上級部門反饋信息,為報裝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2.2.2 委托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
對于用戶所申請的供電方案進行答復后,用電企業需要及時提醒客戶盡快進行委托設計及施工工作,比如說,我們可以為客戶提供有資質設計、施工的單位信息,更好地方便客戶的選擇。供電企業需要盡可能的細化客戶受電工程典型設計,依照用電性質所需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能,建立不同層次設備規范,減少設備型式,向客戶提供典型造價信息和典型配置,盡可能的規范施工單位行為,加快客戶受電工程設計、評審和施工進度;供電企業檢查人員密切關注客戶工程進度,適時對工程進行中間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督促客戶整改。加強工程過程監管,杜絕工程完畢后才發現問題而要求客戶整改的現象。檢查人員接到客戶竣工檢驗申請后,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設備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對客戶設備及工程質量進行評價,對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以安全、經濟、合理供用電為依據,多向客戶解釋,讓客戶盡快接受整改意見,按要求整改,盡早使工程達到完整合格;在我們的客戶簽訂完供用電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后,供電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送電。供電企業在接到客戶竣工驗收申請的同時,就應著手準備辦理送電前其他相關手續,例如:起草、評審、簽訂供用電合同等事宜,通知客戶交清相關費用等。待工程驗收合格后,客戶在最短時間內就可以辦理完相關手續,及時送電,避免驗收合格后,相關手續遲遲不能辦完,延誤送電時間。
2.3 業擴報裝與SG186 系統流程同步
做好營銷系統業擴流程的相應監管,讓全部的業擴報裝進入到系統當中,堅決杜絕系統外的工作,一旦發現系統內沒有相應的流程記錄,則要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對于進入到系統中的報裝業務,我們需要依照流程各環節內容設置相應的完成時限,通過營銷系統自上而下進行業擴流程的監控,
做到月中催辦、月末對標,流程超期進行考核,每一個流程、每一個環節每超期一天作為一個考核點,每季度作為一個考核周期。在實際工作中,嚴格系統口令的使用、管理,各崗位工作人員不允許由其他人員代傳遞系統流程,以避免責任不清、考核不準。隨著SG186 系統的完善和應用,業擴報裝工作記錄將逐步由紙質轉為系統流程,因此加快系統業擴報裝流程傳遞速度,也是加快業擴報裝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3 結論
業擴報裝作為電力營銷的重要內容,其逐漸成為了供電企業增大擴銷的重要方式,為此,我們供電企業既需要從多方面加強報裝工作,提高進度,不斷地完善工作記錄,還要盡可能的加快系統流程傳遞速度。對于報裝各環節,我們每一個崗位上的人員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質保量完成業擴報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