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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多校區固定資產管理現狀
(一)固定資產管理主體的缺位
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辦學模式的影響,高校對國家投資辦學的依賴性強,習慣了“伸手要”,形成了高校對固定資產重投入、輕管理的慣性思維,只注重預算安排,不重視實物管理,基本上不關注固定資產使用的長期性和綜合效益。高校的上層管理者大部分是學者出身,只片面強調非經營性資產服務于教學、科研的重要性,忽視了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同時,高校固定資產的購建(除房屋外)基本是以二級單位為主,特別是直接用于教學、科研、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形成了“誰購置、誰擁有、誰使用”的局面。從而,高校的固定資產名義上是學校所有,實際上管理權分散在各二級單位,使用權歸固定資產的占用單位或個人所有。在這種管理體制下,由于資產管理與資產使用部門間的責任不明確,導致管理主體缺位,造成資源的浪費和管理效率低下,甚至有些儀器設備成為小集體或個人創收的工具。“一校多區”型的辦學模式使高校固定資產管理主體多元化,加劇了固定資產管理主體的缺位程度。由于多區管理,各校區之間缺乏密切配合,固定資產在使用管理上職責不明確,從而發生職能部門相互推諉的現象,降低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
(二)未能有效整合固定資產
高校固定資產管理是對屬于學校的固定資產進行有效的整合、協調、監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動。合并后的多校區高校雖然在行政上實現了合一,但在固定資產管理上并未進行有效整合和統一管理,形成了行政活動和固定資產管理的“兩張皮”。同時,多校區高校一般未成立專門的固定資產管理機構,許多分校區都還沿用原校區的管理制度,形成管理主體多元化的體制。由于分塊管理、各自為“政”,各校區之間缺乏密切配合,致使多校區高校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在交叉口處形成真空。由于學校對各分校區固定資產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協調、監督和控制,結果造成資源配置不當、重復投資、浪費嚴重的現象。例如,在擴展校區時,未及時對分校區現有固定資產進行清理合并,賬務上也沒有做及時的處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賬物不符”和“賬賬不符”,使分校區相當數量的資產游離于賬外。
(三)缺乏有效的資源共享機制
據筆者調查,目前我國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基本都實現了微機化管理,但大多只停留在登記造冊、價值數量增減的水平上。特別是合并后的多校區高校,各分校區大多都還沿用原來的管理模式,管理手段依舊停留在賬面登記和增減入出的流水賬的監管資產上,固定資產的數據具有陳舊和靜止的特征,不能及時反映固定資產的存量分布和動態變化。由于多校區高校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個別分校區受經濟利益驅動,利用高校合并后監管乏力、管理滯后的空間和時間差,盲目投資,爭相申請購買高檔儀器設備,造成相同設備重復購置,設備閑置,缺乏有效的資源共享機制,造成極大浪費。由于沒有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各個分校區對閑置資產的使用方向監管不到位,部分教學、科研設備形同職能部門的私有財產,甚至局限于個人專用,造成高投資、低效益,還有可能滋生腐敗現象。
高校多校區固定資產管理混亂的原因
(一)管理方式滯后
高校擴張合并后,固定資產的數量急劇增加,固定資產經費來源、占用形式以及固定資產結構均發生了變化,但是高校固定資產管理方式并未隨之改變、更新和統一管理,各分校區仍沿用合并前的管理模式,致使管理方式滯后。目前,我國公辦高校的辦學經費來源主要由兩大部分構成,即由國家投資撥款和有計劃有指標的收費制,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執行的是報批預算制,而固定資產的購置和使用不計任何成本也無需使用單位和個人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只要打個報告就行,審批也很容易。因而人們頭腦中很難形成國有資產管理意識,這是高校固定資產管理長期不被重視,人們頭腦中至今還被重錢輕物、重購置輕管理思想困擾的根本原因。
(二)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并缺乏成本效益觀念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學校購建的固定資產一次性記入事業支出,全部從當年事業收入中抵扣。因此學校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每年的成本核算中也不包含固定資產折舊項目,造成成本費用核算嚴重失真。一方面,這種會計核算方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和真實性原則,虛增了報表上的資產總量,使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背離實際價值。由于學校固定資產價值的補償是通過提取“修購基金”來實現的,而“修購基金”是按學校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計提時直接列支出,同時增加專用基金,并未引起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數額的變化,這使得凈資產中既包括購建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又包括固定資產更新維護基金——修購基金,這種重復計算會計方法造成凈資產會計信息失真。另一方面,由于固定資產折舊不作為教育成本核算項目,使得高校在管理政策理念中成本效益原則未被擺在應有的地位予以重視。如果高校分為幾個校區,各個校區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均存在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不規范的問題,成本效益不匹配的缺陷就會被放大。
(三)創收政策不到位并缺乏有效監管
高校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與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并存性及相互的密切關系,決定了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由于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與經營性固定資產的界限不清,而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往往夾帶有行政權力的因素,常常是尚未進行充分的論證和產權界定,就將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劃轉為經營性固定資產,致使產權模糊、管理職責不明、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尤其是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發展,高校的創收意識不斷增強,各校區各部門爭相利用學校資源來發揮產業作用,咨詢服務、電腦應用、房屋對外租賃等都在不斷地被用來提高本部門的經濟利益。更由于高校創收政策底線模糊,使得二級單位的院系及個人將學校的儀器設備拿出去用于本單位或個人創收,而學校并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和應有的租金及折舊,致使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高校多校區固定資產管理創新模式思考
(一)體制創新
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要變革和創新,制度是保障和關鍵。沒有適應學校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財務設備管理創新就得不到制度的保障,就會失去生命力。因此首先要建立多校區制的高校固定資產管理體制。其首要任務是明確校區定位,理順學校與院、系之間的固定資產關系,建立符合實際的工作運行機制。為此,學校應大膽改革,創新管理體制,科學規劃,實行兩級管理模式(參見圖1),即:學校(財務設備處固定資產管理中心)為第一級,各校區和系部(設備使用單位)為第二級;責任與義務的分配應由學校固定資產專門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使用,實現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由分塊管理改為統一管理,從而保障學校固定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實現由靜態管理到動態管理的轉變。對于經營性固定資產,由于其具有使用的有償性和運動的循環周轉性,應歸口后勤集團和校辦產業經營管理,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采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由財務設備管理部門監管并按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其管理目標是實現高校經營性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
多校區制下的高校固定資產管理模式應建立一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管理結合的固定資產管理體制,對學校固定資產進行對口管理,并按照本金基金分流理論將高校的非經營性資產與經營性資產分開管理可以有效地解決多頭管理和責任主體缺位問題,從而實現校內資源有效整合。
(二)創新內控制度
內控制度是保障高校固定資產安全、提高固定資產管理水平的必要保證。多校區高校在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時,應充分考慮內部控制的需要。根據高校特殊的人事環境和事業規范,其內控制度應主要考慮以下要求:
要考慮取得與驗收控制的要求。要求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必須加強與財務部門的溝通,在賬戶的設置上必須保持一致。財務部門設置總賬和二級分類明細賬,固定資產管理部門除了設置與財務對應的總賬和明細賬外,還應按使用部門設置分類分戶明細賬。實際操作時,要及時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單,一式四份,兩份留存財務處,作為登記固定資產總賬和固定資產明細賬的依據;一份留給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作為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賬的依據;一份留給使用單位,作為登記固定資產條碼的依據,為對賬工作打好基礎。
要考慮日常保管控制的要求。為了滿足這一要求,應主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對賬工作,這是固定資產管理的關鍵環節,許多多校區高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問題就出在這里。考慮到固定資產數量大、種類多的特點,可采用循環對賬的方法,每月核對幾個部門,但必須保證每個部門每年至少有一次對賬的機率,以確保賬賬相符。第二是要保持對賬的成果。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經常會出現未達賬項,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對賬成果。在具體處理時可采用編制固定資產余額調節表的方式進行(如表1所示)。
要考慮報廢、毀損與處置控制的要求。固定資產的報廢、毀損、處置是各類高校固定資產完成其使命的最后終結,也是高校資產流失的重要環節。因此高校有必要組建固定資產處置小組,負責對全校固定資產的報廢、毀損、處置把關。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國有資產的處置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再予以處置。
(三)管理手段創新
財務設備處既是多校區物流把關和循環過程的關鍵點,又是固定資產管理的支撐點。為了加強對學校的固定資產的控制和管理,大幅度提高學校固定資產的利用效率,可以建立比較完善的校園網絡系統,來實現固定資產的等級網絡化的管理。
根據多校區制的高校固定資產管理模式,本文建立了網絡辦公一體化校園網系統。該系統實行二級管理模式,財務設備處為第一級,該處負責人具有超級用戶權限,能夠查看、修改、統計所有二級單位的所有固定資產購置與使用信息;各校區和系部(各個使用單位)為第二級,負責人具有局部權限,僅能夠查看、修改、統計本級單位的所有固定資產信息。各級之間可采用即時消息通訊技術,以保證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數據報表的存儲采用關系數據庫存儲模式,數據具有通用性和安全保密性。
論文摘要:安全生產是企業發展的基礎條件,在電力生產中更是重中之重。而我們對安全的重視可以說已達到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的程度,但是,事故仍然時有發生,甚至頻繁發生或重復發生,而這些事故發生多是由忽視安全生產和“三違”所致。如果把這些事故作為教材,不斷地從事故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尋求減少一般事故和杜絕重大事故的客觀規律,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使企業的安全生產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在電力系統的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及傷亡人數是觸目驚心的,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折射到家庭和個人安危等情況也是嚴重的。
安全生產是企業發展的基礎條件,在電力生產中更是重中之重。而我們對安全的重視可以說已達到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的程度,但是,事故仍然時有發生,甚至頻繁發生或重復發生,而這些事故發生多是由忽視安全生產和“三違”所致。如果把這些事故作為教材,不斷地從事故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尋求減少一般事故和杜絕重大事故的客觀規律,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使企業的安全生產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在電力系統的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及傷亡人數是觸目驚心的,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折射到家庭和個人安危等情況也是嚴重的。如何預防事故發生,杜絕事故發生,應當從不同層次和角度來分析,確保安全生產。
一、認真對待每一個環節,查找問題根源
1、忽視“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原則,基礎管理薄弱。
人是安全生產中最活躍和最關健的因素,是企業管理者實施安全調控最重要的對象。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全員的安全意識,提高生產人員的安全技能水平是確保安全的重要手段。安全工作真正落實到實處,關鍵在人,在于人的安全意識、安全責任感、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護能力。如果不能夠重視這些基礎管理,所有的安全都是空談,更談不上文明生產,創效增收,此外,我們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時,應避免淡薄第一,放松了預防,在生產與安全的砝碼上,自覺不自覺地向生產傾斜的情況發生,要有居安思危,切實將安全生產落實到人的思想,加強基礎管理。
2、習慣性違章屢禁不止,成為一塊頑疾
“十次事故九違章”。在生產實踐中,確實有相當一部分職工存在著三種習慣。一種是《安規》不熟。有些參加工作不久的職工,對《安規》知之不多,以似懂非懂的狀態投入工作;第二種是有些職工為了圖省事,怕麻煩,對該檢查、試驗、維護、核對、監護程序要求等走捷徑,就是不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去做;第三種是憑經驗做事。有的職工在某工作崗位上時間長了,思想麻痹,在工作中憑經驗,想當然這些習慣都是安全生產中最大潛在危險。
3、責任心不強、沒有愛崗敬業的精神
任何單位和個人出事都有一個共同點,即責任心不強。有的對安全生產粗心大意,滿不在乎;有的班組,工作崗位和崗位之間缺乏聯系,各行其事遺留一些間接隱患;有的是懶惰,不履行規程的程序,隨意簡化手續;有的不把安全規程記在心上,不按科學規律辦事,錯誤判斷,自作主張;有的好人主義嚴重,在一起工作發現問題缺乏提醒、批評、糾正和制止的勇氣等,這些都是責任心不強的體現,對安全生產起到了極大的危害作用。
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發生
1、抓群防,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關鍵所在。
安全生產的基礎是群眾,是個人。如果能將群防這個主體抓住,就抓住了安全生產的主要環節。因此各級組織只要加強群眾學習教育,使每個職工認識到個人在班組以及家庭中的作用地位和肩負的重大責任,督促每個職工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熟記安全規程,并把《安規》作為自己工作崗位上的行動指南和防范生產事故的法寶,以此增強安全意識和防范意識,教育每個職工要徹底克服和消除粗心大意、馬馬虎虎、僥幸心理等,把過去的事當成現在的事,把他人的事當成自己的事,把小事當大事來吸取經驗教訓,警鐘常鳴,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讓群抓群防形成安全意識、安全整體、安全防線。
2、制度管理,是落實安全生產的根本。
各種安全生產制度是多年工作的總結,是以生命和鮮血換來的綱領法則。因此,要加強安全生產制度管理:一是在思想上維護安全規定的嚴肅性。要嚴格要求廣大職工在各自的崗位上,必須把“兩票三制”等安全管理制度作為法規來規范各自的行為;二是在組織上保證安全規定的強制性。《安規》是法定性規程,是非照辦不可的,如違規造成損失,不僅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來嚴肅處理,若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時還要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在個人行動上強化執行《安規》的自覺性。每個職工必須遵章辦事,只有自覺地、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到各項工作中去,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安全生產落到實處。
3、態度嚴謹,盡職盡責,是杜絕事故、落實安全的重點。
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7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識問答50條
1、火警電話是多少?
火警電話是“119”。
2、報火警電話收費嗎?
報火警電話不收費,而且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火警。
3、如何正確報火警?
發生火災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向消防隊報警,必須講清以下內容:一、發生火災單位或個人的詳細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勢情況;四、報警人姓名及所用電話號碼。
4、消防隊救火要收費嗎?
《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5、比如忘記帶鑰匙開不了門,能叫消防隊幫忙嗎?
能,消防隊除了救火外,還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6、消防車能闖紅燈嗎?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或執行其它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不要亂扔煙頭;二、不要讓家用電器“帶病工作”;三、不要隨意燃放煙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時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亂燒垃圾;六、不要讓小孩玩火;七、要備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購物、進公共娛樂場所,應注意哪些防火安全問題?
選擇安全性高的旅館、商場、娛樂場所,熟悉交通路線,記住疏散樓梯位置,并考慮非正常逃生路線的可能性。
9、家中裝設電氣線路時應如何施工?
應請有施工資質的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施工。
10、滅火器有哪些種類?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儲氣瓶式、儲壓式、化學反應式;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可分為:泡沫、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酸堿、清水等。
11、滅火器有使用年限嗎?
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滅火器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12年。
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12、干粉滅火器上注明的ABC類或BC類字樣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滅火器使用說明書上都注明ABC類或BC類字樣,標明其分類的適用范圍。A表示固體,B表示液體,C表示氣體,ABC類干粉滅火器表示能夠撲救固體、液體、氣體火災,而BC類干粉滅火器只適合撲救液體、氣體物質火災,一般不適用撲救固體火災。為此,在賓館、飯店、集貿市場、商場、歌舞廳、網吧等存在可燃固體物質較多的場所應配置ABC類干粉滅火器是最適用的。
13、怎樣使用干粉滅火器?
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操作者應一手把保險銷拔下,然后握住噴射軟管前端噴嘴部,另一只手將開啟壓把壓下,打開滅火器進行滅火。
14、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什么?
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5、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二是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16、城市消防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
1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應設置在哪里?
生產、儲存和裝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門進行審核?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或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審核的期限怎樣規定的?
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自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個工作日內、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以及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特殊工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20、哪些工程內部裝修應報消防部門審核?
公共場所、辦公場所、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建筑內部裝修工程,應當在動工前辦理防火審核手續。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內裝修審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從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個工作日內、重點工程和高層建筑及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裝修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
22、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的驗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后8個工作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只有驗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意見,應對消防部門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重新驗收申請。
23、哪些單位應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24、申辦消防安全檢查的審批時限是多少天?
一般業務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國家重點工程及有消防設施系統的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25、對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26、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27、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該注意什么?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向消防隊報警,并迅速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28、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29、公安消防部門對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哪些行政處罰?
公安消防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的權利。
30、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單位,應給予什么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
31、營業性場所有什么要求?
營業性場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32、對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生產、銷售未經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33、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行為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人員處警告、罰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對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違反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對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對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攏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罰款。
37、對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對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消防部門有權處警告或者罰款,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9、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幾種?
滅火的基本方法有4種:隔離法、窒息法、冷卻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鍋起火怎么辦?
遇到這種情況不要驚慌,立即用鍋蓋或能遮住鍋的大塊濕布、濕麻袋,從人體處朝前傾斜著遮蓋到起火的油鍋上。
41、液化氣漏氣著火怎么辦?
迅速擰緊鋼瓶角閥上的手輪,斷絕氣源。
42、發生電氣火災怎么辦?
用滅火器滅火時,應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如用水槍滅火時,宜用噴霧水槍,不宜采用直流水槍。
43、汽車著火怎么辦?
應迅速停車,切斷電源,用滅火器對準著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噴,并向消防隊及時報警。當火一時滅不了,應勸周圍群眾遠離現場,以免發生爆炸事故。
44、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如何逃生?
在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濃煙堵截,又一時找不到輔助救生設施時,被困人員只有暫時逃向火避難層,向窗外發出求援信號,等待消防人員營救。
45、火場逃生應注意什么?
在火場逃生時,應盡量避免大聲呼喊,防止煙霧進入口腔,應采取用水打濕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減少煙氣對人體的傷害。
46、身上著火怎么辦?
千萬不要奔跑,盡量先把衣服脫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滾,切忌用滅火器直接向著火人身上噴射。因為滅火劑會引起燒傷的創口產生感染。
47、怎樣利用陽臺逃生?
發生火災時,又充分想到利用陽臺逃生,找到結實的繩索時,將繩索系牢在陽臺上,還可順繩而下,即使自己無力逃生,躲避到陽臺上的人,也可贏得一些時間來等待消防人員的救援。
48、電腦著火怎么辦?
電腦開始冒煙或起火時,馬上拔掉插頭或關掉開關,然后用濕棉被或衣物蓋住電腦,切勿向失火電腦滅火,只能從側面或后面接近電腦。
49、電腦起火用什么滅火器滅火?
最優選用CO2氣體滅火器滅火,對電腦損害達到最小程度。
關鍵詞:獨立學院;固定資產;資產管理
獨立學院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也表現出很多的不同之處。因此,我們應該積極歸納和總結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現狀,找到存在的缺陷,以便采取對應的措施進行改善調整,從而使得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質量得以全面提高。
一、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獨立學院數量不斷增加,教育生源比重越來越大的背景下,獨立學院對于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產生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從本質上來講,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開展,關系到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是一切教育教學活動的基礎和前提;另一方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效率也是獨立學院辦學規模和水平的重要指標,是反映獨立學院運行效率的基本因素之一。另外,現階段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益一直得不到提高,甚至影響到獨立學院正常教學活動開展,急需進行改善和調整。從上述三個角度來講,開展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勢在必行。
二、現階段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缺陷
通過對于多所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調查發現,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現狀堪憂,存在很多不理想的地方,造成管理工作處于混亂的局面。具體來講,我們可以將其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資產管理責任意識不強。在獨立學院辦學規模不斷擴張的背景下,獨立學院每年都會設置專門經費去增大固定資產投資。但是,很多獨立學院往往將工作重心放在固定設備的購買上,忽視固定資產的維護和管理,使得很多固定資產都沒有能夠發揮其最大化的作用,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的同時,也表現出固定資產管理責任意識不強的缺陷。
(2)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體系不全。調查過程中發現,部分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是以附屬方式來進行的,也就是說沒有獨立的部門,以分派任務的形式交給其他部門管理人員來處理。一般情況下,財務部門和資產使用部門的通力合作,是開展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基本模式。但是實際上由于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缺失,固定資產的投資,管理,維護工作權責不明確,常常出現內部控制失控的狀態,從而難以發揮固定資產的真實效益。
(3)固定資產管理方式過于落后。目前,分類歸檔管理模式,依然是很多獨立學院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說各個部門負責各個管轄范圍內的固定資產。這樣的管理方式存在很大的紕漏,主要反映在:其一,管理部門的數據信息難以實現對接,不利于統籌規劃管理工作開展。其二,資源不能夠實現共享,一旦出現信息變更,各個部門都可能會從各自部門利益出發,進行賬目操作,從而使得固定資產管理信息失真。
(4)固定資產管理人才素質不高。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專業性較強,涉及面比較廣泛,往往需要具備專業素養的人才去開展,才能夠保證其有效性。但是,現階段固定資產管理人才素質不高,已經成為制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質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具體來講:其一,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責任意識不強,難以認清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思想意識上跟不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節奏。其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管理經驗缺乏,管理技能不強,難以將各項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落實下去。其三,獨立院校難以有針對性地開展固定資產管理培訓活動,使得其難以適應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需求。
三、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策略
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在取得可喜成績的同時,還存在很多急需改善的地方。對此我們應該正視目前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去采取措施解決問題,使得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朝著高效化、信息化、科學化的方向發展和進步。實際上,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進行探析:
(1)樹立責任意識,重視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針對現階段獨立學院固定資產責任意識淡薄的問題,我們應該積極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其一,積極將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納入到學院管理的日常議程上去,形成比較濃厚的固定資產管理責任氛圍,為開展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打下基礎。其二,積極開展固定資產管理教育和培訓活動,使得教職工深刻意識到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且以積極的心態參與到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去。其三,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應該積極發揮作用,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章程,樹立良好的榜樣,以此去帶動整個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開展。
(2)健全管理體系,強化固定資產管理監督。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是現階段獨立學院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是強化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的基礎和前提。對此,我們應該積極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其一,依據自身獨立學院的實際情況,確定固定資產購建審批,交付,調撥條理規范,保證一切固定資產的處置都在嚴格的流程下進行,以實現固定資產管理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其二,制定完善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考核體系去衡量近期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一旦發現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出現賬面與實際不符合的地方,以崗位責任制度進行問責,其三,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報廢,維護制度,對于已經失去價值的固定資產,應該依照程序進行更新和置換,使得固定資產利用效率得以全面提高。
(3)調整管理方式,提升固定資產管理效率。由于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內容繁多,并且處于分散狀態,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因素。尤其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過程中,積極利用現代化技術,實現管理方式的調整,是實現固定資產管理效率提高的關鍵所在。對此,我們應該積極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積極增加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投入,健全硬件軟件管理體系,構建固定資產管理專業系統平臺,為促進固定資產管理信息化打下基礎。其二,做好系統平臺的應用能力培訓,使得參與到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的人員都能夠熟練地使用信息平臺,以保證切實發揮系統的管理效益。其三,以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平臺為基礎,促進數據公開,形成資源共享渠道,保證固定資產管理處于高效地運轉狀態。
(4)關注人才發展,提高固定資產管理素質。首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獨立部門,積極納入固定資產管理人才,形成比較穩定的固定資產管理組織體系;其次,注重開展系列的固定資產管理知識培訓工作,積極將固定資產管理責任意識,固定資產管理方法,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原理納入其中,使得參與人員的固定資產管理觀念得以樹立,固定資產管理素質得以提高。再者,積極將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到員工的績效考核中去,以此去激發員工參與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積極性,保證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結束語
現階段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缺陷,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要想改變這樣的局面,我們也需要樹立全局意識,統籌規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各部門通力合作,積極參與到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去。我相信,隨著在此方面實踐經驗的積累,我國獨立學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質量將得以全面提高。
參考文獻:
[1] 胡明友.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的現狀以及對策[J].四川經濟管理學院學報,2009(08):30-31.
摘 要:在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固定資產核算管理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水平如何將直接影響到企業財務管理效果。因此,做好企業的固定資產核算管理工作非常重要。然而,在當前的許多生產企業中,財務人員在固定資產核算管理環節上仍存在許多不足,給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了較多困擾。鑒于此,本文主要對生產企業固定資產核算管理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改進措施,旨在不斷提高固定資產核算管理水平。
關鍵詞 :生產企業 固定資產核算管理 現狀 對策
引言
在企業的經濟資源中,固定資產占很大比例,是一個企業進行簡單再生產及持續經營的重要物質基礎。在生產型企業中,固定資產的地位更是不言而喻。加強固定資產的核算管理,是企業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及保證財產安全的條件,也是企業獲取經濟效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要求。針對現階段固定資產核算管理存在的不足,如判斷標準不清、核算與管理脫節等,企業必須從思想上予以重視,并及時查找問題產生的原因,并進行及時處理。
1、固定資產核算管理存在的不足
1.1 固定資產判斷標準不清
新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只給出了兩個判斷標準:①為生產商品、出租、勞務及經營管理特有;②使用壽命在一個會計年度以上[1]。它更強調企業結合自身生產特點及市場進行固定資產的確認,但會計人員很難判斷準確,經常混淆固定資產與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包括許多部分,如日常修理費、房屋裝修費、大修理費用等。對于固定資產產生的房屋裝修費、更新改造支出等,若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應被當作固定資產成本,并要扣除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如果不滿足確認要求,則要在發生時計入管理費用,但會計人員經常無法正確判斷,使得利潤不實。
1.2 財務固定資產核算和設備實務管理不一致
該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因為設備采購合同或是發票開具的明細,使得財務賬目和設備管理實務之間不一致。在許多企業中,如果工程項目規模較大,涉及大量設備時,合同與發票中會籠統標注設備名稱及數量,但實際上每個系統中還包括許多明細設備,而財務人員基本是在辦公室工作,很少到生產現場,對工藝、工程的建設及設備了解甚少,結果極易將多項設備價值算入一項固定資產中,導致兩者不一致。②財務賬面資產使用情況和實物實際狀態存在不一致。賬實相符是保證會計信息準確、真實的前提。賬面上對固定資產設備基本是按月計提折舊,但在實際中,經常是因為財務部門和實物管理部門沒有進行良好的溝通,不了解設備使用狀況,許多設備使用次數較少,仍基本完好,但因年限到期則做了報廢處理。此外,當機構變更或是人員變動時,如果沒有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或是未進行權責變更記錄,資產調撥時也沒有辦理相關手續,而財務部門缺乏對實物真實情況的了解,則會導致賬實不一致的情況。
1.3 在公允價值的確定與運用方面認識不一致
在新準則中,公允價值概念被引入固定資產的計量,但在公允價值的運用及確定方面,則需要會計人員作出判斷。實際上,特別是在公允值確定中,許多人對公允價值確定及運用缺乏有效的認識。
1.4 資產減值準備的確認及計量難度高
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重點是對資產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進行確定,也就是說,一旦資產可回收金額比賬面價值低,就確認減值[2]。但是,新準則僅對可回收金額進行了定義,卻沒有明確定義資產的銷售價格與處置費用,這就意味著可回收金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結果容易出現偏差。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也會對可回收金額的確認產生重要影響—貼現率。這是一個穩定性較差的因素,它可使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彈性增大,讓計提缺乏衡量標準及制約手段。加上企業外部人員缺乏對資產性態、使用價值的了解,這些因素都會給固定資產的可回收金額確認增加操作難度。
2、改進措施
2.1 規范賬目,保證賬、物、卡的準確及一致
企業財務部門應緊密結合會計新準則與制度要求,建立規范的固定資產明細賬與總賬,然后按照相關核算標準開展計量工作。比如,在建立固定資產賬簿時,可根據其功能、用途、性能等進行分類。固定資產卡片是管理固定資產的重要依據,也決定了管理的細節程度。除此之外,對于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財務部門應及時準確入賬,并加強與設備部門、采購部門及生產部門的交流,應從合同簽訂階段就參與,從合同提供的設備明細單抓起,重視固定資產的核算工作。與此同時,對于企業變賣或新進報廢的固定資產,應盡快和生產部門及設備部門溝通,及時在賬目上銷賬,確保賬賬一致,賬實一致。
2.2 加大對在建工程核算力度,對在建工程成本進行準確核算
在生產型企業中,其大部分固定資產形成主要從在建工程轉入。每一項在建工程在竣工驗收而轉為固定資產時,一般需要歷經三個階段,分別是基建期、試生產期與驗收期。在基建完工時,可認為是在建工程的交付使用,但不代表已進入正式生產期,若存在產品生產環節,也只是試生產及負荷試車而已。在試生產階段,產品質量及數量的穩定達標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產品生產不穩定、組織生產人員方面的因素、生產工藝等[3]。因此,試生產階段發生的試車損益不確定性較顯著。針對這些情況,企業會計人員必須加強基建期與試生產期的核算,對工程成本以及試車產品的生產成本進行正確核算,以利于工程能夠全面通過檢驗。
2.3 注重公允值的合理運用
以我國國情為基礎,將公允值當作一種輔助手段,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合理運用,這樣才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才能滿足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企業應積極組織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自專業技能水平,從而有利于會計人員對公允值作出合理的職業判斷。此外,還要加強規范公允值的確定,使相關人員對其有統一的認識。此外,國家還應加強市場的導向作用,活躍資產交易市場;加大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力度,利用控制公允值對各項資產入賬價值進行調節,確保資源能夠得到最合理的利用。
2.4 注重資產減值準則可操作性的提高
若想提高資產減值的可操作性,具體來說應從兩方面入手:①注重會計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增強其職業判斷能力;②建立健全資產減值會計規范制度[4]。企業應以現有資產減值會計規范為基礎,建立一套完善的可操縱性指導標準,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中涉及的各個概念作出全面、完整的定義。然后,還要對折現率的確定、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等方面也作出盡可能詳盡的描述,最大限度地減小會計人員的估計與判斷難度。會計人員在參考指導性標準的情況下,在判斷減值準備時,能夠有效提高判斷的準確性。
2.5 加強清查固定資產
企業應定期盤點固定資產,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處理,確保資產的完整與安全。盡管固定資產的遺失可能性較低,但因為它們是長期存在,故也很容易出現物質實體和賬證記錄不相符、被遺忘等情況。對固定資產的盤點,不是簡單核對賬實,而是要逐項檢查固定資產,通過詳細的盤點,掌握固定資產的狀況,故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一項重要依據則是盤點結果。所以,企業必須定期盤查固定資產,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財產的安全。
3、結束語
總而言之,固定資產是一個企業存活及開展簡單再生產活動的重要物質基礎,與企業的發展息息相關。企業應充分了解固定資產核算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并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固定資產核算管理,從而有利于企業效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姜中.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現狀及改進措施[J].中國商貿.2013(36):48-49.
[2]常小雙.淺析煤炭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現狀以及改進措施[J].現代經濟信息.2011(05):10.
[3]毛昭均.企業固定資產核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3(11):13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