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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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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體制

審計體制范文第1篇

1、投資體制規范化。按照WTO規則,世貿組織的所有協議將成為我國政府行為的規則,與WTO規則相關的國內政治經濟體制、法律法規體制和社會文化體制等都將規范化運作。而這些因素又必將影響到我國現行投資體制,即要求改變已往的政府“一元化”投資格局,鼓勵民間資本共同運作中央基建項目,減少政府投資壓力。因此,加入WTO要求我國投資體制規范化,一方面有利于解決我國中央投資項目在信息上存在不對稱、對項目缺乏有效控制和公開透明性不足等問題,另一方面有利于緩解政府計劃內資金緊缺、投資目標與資源之間存在巨大落差等問題。

2、投資環境復雜化。入世使我國投資環境發生很大變化,首先是金融環境,表現為更多人和更大程度上參與金融交易,政府控制金融交易的比重將逐步下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控制的金融交易將會逐步增加,金融交易的形式也會更加多元化。其次是法律環境,表現為稅收合理性的不斷完善上,特別是隨著政治和社會目標的變化,稅制將會得到不斷的修訂和完善。最后是會計環境,表現為各國會計事務處理方法的標準化、規范化和一定程度的趨同化,要求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會計理論的構建、會計技術的完善和會計體系的建立與WTO規則相一致,將我國會計融入世界會計的發展軌道,實現會計信息全球間的標準化和通用化。

3、投資主體多元化。入世后,投資主體多元化已成必然趨勢,境外金融機構和國際資本進入我國市場以及境內金融機構改革和證券資本市場發展將為企業的理財活動提供多種新的投資方式和渠道,民間投資將會沖擊政府投資“一股獨占、一股獨大”的地位,很大程度動搖政府控制投資目標、投資規模和投資收益的局面,特別是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大量涌入,給我國金融資本市場必將帶來嚴峻的挑戰。

4、投資行為國際化。加入WTO意味著我國經濟要進入全球經濟之中,全球化表明了以國家或區域為界的市場必將逐漸開放,世界統一市場終將形成。世界統一市場不僅是全球性的競爭市場,也是全球范圍內的資源優勢互補的市場。投資行為的國際化程度越是顯著,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配置越是有效。因此,加入WTO要求我國企業投資行為逐步向國際化靠攏,使我國有限的經濟資源在全球范圍內得到有效的配置和利用,從而為經濟的一體化、協同化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

5、投資風險廣泛化。加入WTO會使企業間的競爭更加激烈:融資市場的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將進軍中國資本市場,向我國企業提供服務;外國證券公司將逐步進入境內,從事股票債券承銷業務;企業競爭加劇,我國企業將直接與境外金融機構打交道,參與資本與貨幣市場交易;電信等產業的進一步向外資開放,高素質人才爭奪將成為企業市場競爭的關鍵。

6、投資決策市場化。長期以來,我國許多企業尤其是國企缺乏科學的投資決策機制,不少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理財觀念淡薄。加入WTO,企業投資決策活動將通過金融市場業務進行投、融資,在投資管理上表現為要加強財務預算管理、加強現金流量的管理,通過科學、定量的財務管理方法,預測資本成本,改善企業資本結構,增加資金投資收益,從而實現企業投資決策的市場化目標。

加入WTO后我國投資審計的新特點

1、在審計目標上,應強調投資績效審計。加入WTO對我國政府職能轉變提出了原則性和方向性的要求,一是要求規范政府行為,防止政府越位;二是要求政府強化宏觀管理和公共服務;三是要求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為了促進我國政府職能順應WTO的要求而進行有效轉變,必須采取包括績效審計在內的一系列監督措施,促進政府職能的真正到位。特別是政府的投資行為,通過實施投資績效審計,可以促進政府組織正確決策、科學理財、提高服務效能。

2、在審計程序上,應倡導風險基礎審計。投資具有風險,特別是經濟全球化以后,投資風險將越來越大。因此,適時提倡風險基礎審計,可以把風險量化,最終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所謂風險基礎審計,是指通過審計風險模型,把風險量化,最終來決定抽樣的樣本量的一種審計程序。倡導投資項目風險基礎審計,一方面可將審計資源投向相對高風險的審計領域,通過降低檢查風險,進而把審計風險降低到審計人員可接受的水平;另一方面,可以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有利于審計職業的生存和發展。

3、在審計策略上,應提倡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實現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一方面提高了審計信息處理與傳遞的效率,另一方面也順應了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因此,審計機關要著力進行計算機知識的普及培訓,爭取在審計系統培養一批IT審計師,使他們掌握編程知識和數據庫知識,能夠在審計現場開發輔助審計的小軟件、小模塊,甚至能夠獨立開發通用的審計軟件。同時,要不斷增強審計人員學習計算機應用的自覺性和緊迫感,把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作為今后審計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方向。只有這樣,才能在不斷信息化、數字化、網絡化的投資項目審計中實現遠程網上審計,才能與國際審計資源實現互享。

4、在審計方法上,應適時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結合的審計。事前審計是指審計主體對被審計單位投資的立項、評價、可行性研究和決策等實施審計,判斷其投資收益的可靠性,鑒別長期投資在資源配置上的優化程度和互補性,以便約束投資的盲目性,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事中、事后審計是指審計主體通過監督被審計單位的資金營運和利潤的分配等情況,加強對被審計單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度,促使企業健康發展,保證投資者的經濟利益不受侵害和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

5、在審計內容上,應進行投資項目的價值審計。依據西方新投資決策方法論者Ross(1995)的觀點,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無外乎來自項目的盈利價值、來自項目本身所形成的內含期權價值、因資本成本和價格運動所帶來的期權價值。在進行投資項目的價值審計時,審計人員應當充分考慮這三種價值的來源,而不能僅按傳統方法的NPV來進行審計評價,否則會造成評價結果的不真實。

加入WTO我國投資審計的應對措施

1、規范審計行為、明確審計工作重點是前提。加入WTO后,要求審計行為更加規范。首先,要改變我國現行的“國家審計為主體、內部審計為基礎、民間審計為補充”的“三位一體”模式,將國家審計范圍定位在財政審計、金融審計、重點國有企業審計和社會保障系統審計方面,使其放棄對非國民經濟命脈部門和行業的審計,以實現國家審計資源的最優配置和使用。同時,要進一步提升民間審計的作用地位。其次,要改變國家審計“雙重領導體制”,實行垂直領導模式。最后,要進一步健全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減少審計行為的隨意性、盲動性,為投資績效審計創造條件。

2、不斷提升審計結果透明度、建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關鍵。根據WTO規則中政府行為要公開透明的要求,我國審計機關要依法公布投資審計結果,不斷提高審計結果的透明度。特別是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中央投資項目中政府投資和私人投資的比重,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招標情況,以及投資收益預期、投資風險警示等信息,以便社會更多地了解審計工作,監督政府行為。

3、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素質是基礎。廣大審計人員要充分認識加入WTO給我國現行投資體制和投資審計帶來的機遇與挑戰,審時度勢,切實轉變觀念,提高自身素質。首先,要認真學習WTO相關知識,正確認識我國加入WTO的意義及對我國投資體制和投資審計的影響;其次,要加大對審計人員的審計業務、法律知識、計算機知識以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增強其法律意識和協同意識,以適應加入WTO之后審計工作的新形勢。

4、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規避審計風險是歸宿。入世后將使我國投資審計承受的風險程度加大,如何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評估、預警、監測、防范機制,規避審計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應加強立法和執法工作,對我國金融、投資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清理,及時制定新法規;另一方面,應提升傳統投資審計理念的轉變速度,積極引入價值工程學中的價值、成本和功能概念,并結合西方新投資決策論有關投資期權價值觀點,將事前預測、事中監測和事后控制有機結合起來,極大限度降低審計風險,確保審計工作質量。

加入WTO后我國投資審計的方法和程序

由于加入WTO后我國投資審計更多地涉及到投資價值即投資績效審計,為提高產品或作業的價值而著重于功能研究的有組織活動,依據價值工程工作程序進行投資審計,其工作程序不外乎以下三個階段:

1、審計準備階段――提出問題。選擇審計對象和重點,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審計。確定選擇審計對象的方法、收集審計情報、進行投資活動可行性審計。此外,把經濟論證作為投資活動可行性審計的側重點。

2、審計實施階段――分析問題。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是進行投資項目功能價值評價。所謂投資項目功能價值評價,是指通過對投資項目的功能分析。功能價值評價在形式上雖然最終表現為經濟的評價,但實際上它是技術替代與技術創造成果在經濟上的反映,其核心是技術替代與創造。如果沒有技術替代與技術創造,就不可能產生新的最低成本及進行有效的經濟評價。

3、審計終結階段――解決問題。(1)方案的最終評價。一般分為概括評價和詳細評價兩個步驟,而且,每一步驟都包含技術評價、經濟評價和社會評價。其中,技術評價是圍繞“功能”所進行的評價,經濟評價是圍繞方案經濟效果所進行的評價,社會評價是針對方案給社會帶來的利益或影響進行的評價。(2)投資業績評審。常用的評價指標主要有:投資報酬率、剩余收益、現金回收率。審計人員可以利用檢驗投資評估指標的實際執行結果,并進一步查找有無為爭取投資而夸大項目獲利水平的現象。

加入WTO后對我國現行投資體制的影響是現實的,必然的。借入世帶來的“外逼機制”,將國際上通用的投資決策機制與規劃引入國內,洋為中用,與時俱進,從理論上探索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能與世界先進水平實現對接的投資審計方法和程序,用來指導審計實踐,是當前我國審計理論界和實務界不可回避的課題。

參考文獻:

1、李學柔《國際審計》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2

2、《2002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指定輔導教材 財務成本管理》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3、李純波《價值工程新論》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

審計體制范文第2篇

關鍵詞:政府審計;審計體制;體制改革;獨立性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23(C)-0326-01

一、我國現行政府審計體制的創建及現狀

現行政府審計體制于80年代初創建,其主要內容和特點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在國務院總理和地方各級行政首長的領導下,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受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領導負責為主等。

現行審計領導體制是我國審計發展的“初始模式”或“啟動狀態”,充分考慮了該體制的奠基作用和“驅動效果”,考慮了審計的創建和早期發展的基本需要,保證了審計工作“按時進入預定軌道”。

二、現代世界主要國家政府審計體制模式及分析

(一)現代世界主要國家政府審計體制模式。隨著民主意識的增強,逐漸形成了目前世界上四種典型政府審計體制模式,即立法型模式、司法型模式、獨立型模式和行政型模式。立法型模式的國家主要有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挪威、奧地利、西班牙及原英屬殖民地一些國家,主要為議會服務。審計重點是圍繞議員就國家財政收支中存在問題提出的要求展開工作,核心是監督國家財政收支,以保證資金使用的合規合法和有效。司法型模式國家有法國、意大利、塞內加爾、阿爾及利亞及原法屬殖民地一些國家,審計機關也向議會提供服務,但相對于立法模式,更側重了審計當事人的財務責任。獨立型模式有德國、日本、荷蘭等國家。它由于超脫了三權分立之外,故它需同時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供服務,但側重于為立法部門服務,類似于立法模式,宏觀服務職能也較強。行政模式主要有瑞典、前蘇聯東歐國家及我國等。它是一種半獨立或獨立的政府審計模式,它主要是圍繞政府部門的中心工作開展服務,政府部門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審計機關的工作范圍和審計處理。

(二)對世界各國審計體制的分析。一些資本主義發達國家政府審計體制的演進遵從叢低層次發展到高層次這樣一種規律,開始時審計機構只對上服務,機構權限小,獨立性差,后來發展到對廣大納稅人服務,機構權力增大,獨立性增強。從隸屬關系看,目前世界上近160個國家建立了審計機關,但大多數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都是隸屬于議會或只服從法律。

三、目前我國政府審計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審計的獨立性較弱。根據《利馬宣言――審計規則指南》,“最高審計機關只有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組織之外,并且能防止外來影響的情況下,才能客觀地和有效地完成任務”。而我國的審計機關作為權力執行機關的組成部門去監督執行機關自身,難以解決審計機關既要對同級行政首長負責,又要獨立行使審計職權的矛盾,審計獨立性被大大弱化了。

(二)“雙重”領導體制使上下級審計機關的關系沒有理順,審計經費難以保障。我國政府審計的現行體制可以概括為“雙重”領導下的行政型體制。在現實中,“雙重”領導體制的理想狀態很難實現。一方面,這種體制造成了地方政府主觀上對審計重視不夠,客觀上地方政府要管的事太多,時常無暇顧及審計,不利于審計機關開展正常的審計工作。另一方面,上下級審計機關的聯系不緊密,信息不暢通。

(三)績效審計開展艱難,經濟責任審計資源有限。目前政府審計的中心還是放在真實性和合法性上,雖然審計機關提倡開展績效審計,但是現有的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結構還是問題,當前審計機關難以去評價政府公共支出和投資的效益問題,更不必說去評價與政府或政府首長有關的投資失誤問題了。績效審計應該建立在合理的政府投資機制上,建立在立法機關真正擁有財權的基礎上,因此,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開展績效審計的制度基礎。

(四)審計結果的處理難,披露也難。審計出來的問題涉及多方面的關系和多方面的利益,在處理上比較難。審計出來的問題披露也難,審計披露的內容不可能完全真正披露政府存在的所有重大問題,不可能有真正的透明度。在現行的體制下,審計結果公示制度還是沒有擺脫政府決定的舊套路。

四、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構想

政府審計體制必須與其所處的政治經濟環境相適應,我國現有的政府審計體制曾經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其不足也逐漸凸現出來。獨立體制模式以及與之適應的分級管理體制是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的方向。政府審計沒有誰領導,只有向誰負責,向誰報告。審計機關可以不受政府和人大領導,但要向人大報告,審計機關要能依法行使財政調查方面的監督權。

作者單位:山東兗礦物流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秦榮生.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理論與我國政府審計改革[J].審計研究,2004,(6).

審計體制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公司治理

Abstract:Improvingtheinternalauditsystemisacrucialcomponenttothereformof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Certainsuccesshasbeenachievedinthereformofinternalauditsystemof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butquiteafewproblemsstillexistinbuildingandimprovingofaverticalandindependentinternalauditsystemanditsoperatingmechanism.AccordingtothenationalconditionsofChinaandthemanagementsituationofcommercialbanks,itisbeneficialtopromotethereformoftheinternalauditsystemof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throughanalyzinganddiscussingtheexistingproblemsbasedonthecorporategovernancetheory.

Keyword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internalaudit;corporategovernance

商業銀行是金融市場的重要主體之一,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著股東和金融客戶的利益,對金融秩序也有著直接的影響。有專家稱90%的銀行壞賬損失可以通過加強內部審計來規避[1]。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出現的金融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層銀行,這跟銀行內部審計體制的缺陷有很直接的關系。加強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強化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是我國銀行業改革的重要內容。

一、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改革的最新進展

(一)取得的成效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是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和關鍵,而獨立、有效的內部審計,是改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提高外部監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徑。國有商業銀行相繼進行了內部審計體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相對獨立和垂直管理的內部審計組織體系,審計整體合力逐漸形成。一是公司治理架構已經建立。國有商業銀行都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相關法規、政策的要求,建立了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內的“三會一層”的組織架構,作為公司治理運作的依托。二是運作更加規范。改制后的國有商業銀行,董事會都設立了包括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在內的組織機構,使董事會的職能進一步明晰和落實。三是內部監督加強。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由原來對經營管理層負責改為對董事會負責,跨地區垂直管理的內部審計框架初步建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得到進一步加強,審計的質量和有效性得到提高。

(二)暴露的新問題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正朝著董事會領導下的一級內部審計體制努力,朝著與國際接軌的方向轉變。隨著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也暴露了不少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建立及完善垂直、獨立的一級內部審計組織體系和完善內部審計自身的運行機制兩方面。

1.建立和完善垂直、獨立的一級內部審計組織體系面臨著三大約束

一是管理和成本約束。國有商業銀行融跨國銀行和社區銀行功能于一體,經營規模大,分支機構多,分布地域廣,服務層次龐雜,導致內部審計任務繁重,審計業務量大。單就審計人員數量而言,五家國有商業銀行(2007年銀監會將交通銀行從股份制銀行范疇劃分出去并入國有商業銀行稱為五大行)目前各自擁有一支數量龐大且監管部門仍認為數量不足的審計隊伍。按審計人員占員工總數的2%計算,每家銀行內審人員平均有7000人左右,有的已超過1萬人。如果將這支隊伍直接交由總行內審部門管理,只考慮如何讓他們在行際間調度、專業分工和審計任務分配等活動安排就是一個巨大的問題。而國外銀行如花旗銀行的內審隊伍僅有900人左右,大概只有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八分之一。

二是組織架構約束。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層次多,委托——鏈條長,很多分支行行長集人、委托人和管理人身份于一身。一級審計體制很難與縱深的機構層次配套。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管理技術進步推動了組織機構的扁平化,但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管理者素質等因素制約,并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2]。另外,以一級分行為例,一級分行要管理二級分行、縣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三到四個層次,這使一級分行行長實際上需要一支轄內的內審隊伍,客觀上限制了一級內審體制的建立。

三是權力配置約束。國外銀行大多實行“大總行、大部門、小分行”的架構,總行集權程度很高,許多業務集中在總行職能部門,分行權限較小,職能單一,分行只是一個營銷中心,分行行長主要負責協調工作。如花旗銀行內部審計人員900人當中總部內部審計人員的配備就占有575人。相反,國有商業銀行采用“塊塊強、條條弱”的權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權限都較大,分支行作為成本、利潤、風險控制和資源配置中心,是事實上的經營主體。因此,審計資源必然要向這些單位配置,審計對象和審計任務必然要集中在這些分支行及其業務部門。根據資料顯示商業銀行發生的金融案件也主要集中在分支行,目前國有商業銀行80%的審計人員集中于二級分行。

2.內部審計自身的運行機制存在四方面問題

一是內部審計如何在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內部審計定位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組成部分是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發展趨勢,由管理層領導內部審計的模式向董事會領導內部審計的模式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內部審計如何面對管理層和董事會的雙重領導,如何與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相關職能對接。在董事會的決策程序中,內部審計(審計委員會)究竟處于何種地位,是作為董事會的咨詢機構還是可以獨立對銀行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是簡單地作為董事會決策的前置環節還是可以做出最終決策,這些都直接影響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與業務發展。

二是內部審計如何在強化獨立性的過程中保持執行力。目前國有商業銀行都實行由總行審計部門垂直領導的條線管理模式,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空前加強。但是分支行的審計機構從分支行分離出來后,基本上脫離了分支行的管理約束,總行審計部門限于空間距離也無暇顧及其日常管理,而分支行的審計機構在人事關系、業務利益等方面仍與分支行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面對這種情況,如何保證分支行的審計機構盡職盡責、嚴格按照決策層和審計總部的要求開展工作。此外,分行審計權力上收到總行后,審計部門對分行審計還比較容易,但是對于同級部門的審計,比如對總行業務部門的審計如何進行[3]。

三是內部審計的服務質量與效率如何適應銀行業務的發展與創新。商業銀行股改上市,產權制度改變帶來了新的資本風險問題;信息披露按國際規范更加及時、全面和公開,社會關注程度顯著提高;市場變化與競爭加劇導致銀行業務創新層出不窮,信息化進程與數據集中不斷提速等都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內部審計如何在與業務部門保持獨立的同時,不斷提升業務能力,適應銀行業務發展的節奏。

四是如何在充分發揮內審職能的同時實現對內部審計的有效約束。經過近幾年的內審體制改革,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得到加強,審計權威得到逐步建立,審計監督職能發揮比較充分,在部分領域評價結果也被業務考核體系所采納。但是,任何權力都必須有監督和制約,誰來監管監督者,怎樣實現對內部審計的監督制約。

二、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問題成因探析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大都規定內部審計主要負責人由董事會任免,內部審計部門及其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這實質上是一種委托關系:即審計負責人代表內審部門,接受董事會的委托,在系統內組織開展審計工作。借鑒公司治理相關機制把內部審計對應公司治理的主體進行分析,我們發現國有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某些治理結構缺陷。

(一)委托層級過多,內部約束逐級遞減

國有商業銀行在董事會內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部門除向董事會負責外,“并應向行長、監事會匯報工作”[4]。內部審計面對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形成了第一層級的委托關系;從審計部門內部組織架構來看,國有商業銀行的內審機構設置仍然對應于業務管理層級,內部呈現多級委托關系,審計工作的開展和結果的報告仍然受到相應層級管理者的很大影響。眾多的層級造成委托人監督約束的強度不斷減弱,從而使處于鏈條終端的者不能得到有效約束,基層分支行容易出現金融案件也正源于此。

(二)權力制衡力量不均,影響審計職能發揮

良好的治理機制需要以合理的權力制衡架構為基礎,形成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分立、相互制約的局面。體現在內部審計系統,就是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擁有審計工作的決策權,審計部門受托行使執行權,監事會對審計決策與執行進行監督。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基本上都是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行使對內部審計決策權的同時,直接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監督,而監事會只進行指導。實際運行中,銀行經營管理層對審計系統的權力制衡體系影響極大。銀行經營管理層是內審的服務對象之一,在治理機制中屬于來自審計外部的一種影響力,正如客戶之于銀行,應該以客戶為中心,但卻不能受其控制。而現在恰恰是這一客戶——經營管理層,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內部審計自身的人、財、物管理,這必然使得內部審計約束機制軟化,相應職能難以充分發揮。

(三)內部控制體系不完善,風險管理有待加強

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它主要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監督等幾個要素。”(美國COSO委員會的定義)借鑒內部控制要素對內部審計系統進行分析,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自身控制至少存在以下不足:(1)風險識別與評估手段操作性不強。比如對審計業務風險沒有設計合理的識別和計量方法,盡管理論上已經有審計風險模型,但還沒有針對具體項目的參數設置與實證運用;對審計操作風險進行分析研究仍遠遠不夠,更談不上評估和有效控制[5]。(2)流程控制與標準化管理仍不到位。對審計項目實施的過程控制不夠,過于注重問題數量與審計報告等明顯的結果,忽視了在審計過程中將高層的導向和質量意識滲透傳導到審計環節;對審計項目沒有進行合理歸類,流程的標準化設計與優化仍顯不夠。(3)信息屏蔽現象依然存在。一方面是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信息,限于層級之間的復雜關系,局部仍存在下級機構對上級機構的選擇性屏蔽;另一方面是業務信息在機構之間缺乏合適的交流平臺,也存在相互之間被動屏蔽的盲區,大量信息無法實現共享。(4)沒有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不論是審計委員會,還是監事會和總審計師,對各級審計機構的評價都只能使用模糊評價方法,沒有建立一個客觀、可比的評價體系。即使是對具體項目質量的考核,就結果的比較而言也會因評判時目標取向的不同而出現很大的彈性。(四)激勵約束不力,激勵手段滯后

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搭配有四種情況:一是激勵和約束都不足;二是激勵不足,約束充分;三是激勵充分,約束不足;四是激勵和約束都很充分。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都存在不足。約束機制方面,審計人員來自制度約束、契約約束與市場約束三方面的限制都十分有限。現實中,因為約束成本、充分發揮人主動性等因素,委托人對人的約束不能過嚴。但關鍵是內部審計系統在激勵方面也明顯不足:首先,與外部對比,內部審計系統的收入受制于管理層,同檔次員工平均收入低于其他業務員工,與內審所需要的地位極不相稱;其次,在內部比較,審計人員的收入沒有根據工作具體情況拉開檔次而是實行平均主義,導致對低層次員工激勵過度和對高層次員工激勵不足;第三,激勵手段單一,物質激勵基本限于短期激勵,長期激勵方式如職工持股計劃基本沒有,而物質激勵也主要與行政職務升遷直接掛鉤,偏離了業務導向。

三、完善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的建議

(一)不斷完善垂直、獨立、有效的一級內部審計體制的建設

銀監會成立以來,高度重視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問題,進行了很多的努力。但是國有商業銀行要形成垂直、獨立、有效的一級內部審計體制并不是通過國有商業銀行自身努力所能解決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有些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有關,短期內改變的可能性較小。如由“弱總行、強分行”轉向“強總行、弱分行”,從“塊塊”管理為主轉向“條條”管理為主,這種變化首先會對銀行內部穩定造成巨大沖擊。另外還要取決于各級政府職能轉換進程,因為銀行客戶和項目集中在政府手中,銀行不敢貿然削弱分行權力。一味追求與國際商業銀行接軌,沒有考慮約束條件,是要付出極高的接軌成本,還有可能事與愿違。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應隨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斷改革和完善,既要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的成功經驗,更要立足于國情、行情,循序漸進,對癥下藥。

(二)不斷完善內部審計自身的運行機制

1.平衡內部審計的制衡機制,壓縮委托層級

銀監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中規定,“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從制度上明確了銀行必須采用董事會領導內部審計的模式。這一模式明確了審計委員會代表董事會行使內部審計的決策權,賦予監事會對審計業務包括審計決策進行監督和指導的權力,從而形成均衡有效的制衡機制。

從機構設置和業務管理兩方面解決內部委托層級過多的問題。一是縮短委托鏈條,打破機構設置的層級對應關系,取消三級審計機構,在全國按區域設立審計執行機構,將內部審計的人、財、物管理獨立出來,建立起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的檢查考核機制,增強委托約束力;二是建立跨層級、跨機構的專業化團隊,由總行審計部直接指導、管控,從業務上保證總審計師和審計總部的政策意圖能直接貫徹到一線業務骨干,避免多層委托導致目標的偏離[6]。

2.加強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強調過程控制,管理審計風險

一是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建設,突出規范化與標準化管理,根據業務實際不斷完善內部審計的具體業務準則,針對審計項目大類制定規范化業務要求和標準化業務流程。二是加強風險識別與量化技術研究,引入量化管理和模型化分析等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主動控制風險水平,將風險估值法引入審計風險管理領域,關注操作風險與小概率風險事件,建立相關應變機制。三是暢通報告路線,搭建信息共享平臺,縱向上保證審計發現與結果等信息在上下審計機構之間的充分溝通;橫向上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平臺,將內部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依據、經驗等各項信息集中歸納,供全系統共享和借鑒。四是充分發揮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加強內部檢查力度,包括審計業務檢查和基礎管理檢查,必要時引進外部審計,保證內審系統上下嚴格遵循內部控制的相關規定。

同時要特別強調內部審計業務流程管理,實施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審計報告是前期審計過程中各項結果的集中反映,也是提供給委托人的“產品”。但從本質上說,審計報告并非最重要的“產品”,更重要的是形成報告過程中能給經營管理帶來怎樣的改善,在審計執行過程中要能夠促進內部控制的完善和經營業績的提升。

3.構建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協調改進內部審計系統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除了提高審計人員整體待遇外,內部審計系統可從以下方面強化自身的激勵約束機制。(1)加強人員準入與分流管理。目前內審人員配置主要是從銀行其他部門轉入,并不斷與其他業務系統進行交流。今后在交流過程中要提高準入門檻,多渠道吸收專業人才,同時打通輸出通道,實現定期交流,提高人員整體素質,加強隊伍建設。(2)設計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內審工作應服務于銀行的戰略和經營管理,確認服務和咨詢服務是現代內部審計的兩大服務領域,因此在考核指標設計上,既要重視審計過程、審計發現、審計報告以及基礎管理水平,還要考慮“客戶滿意度”,即銀行主業對內部審計在服務、增值等方面的評價。(3)激勵手段多樣化。一是合理使用行政激勵,雖然這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但由于管理人員的行政級別意識仍然很濃,而且越往高層物質激勵邊際效用越下降而行政激勵效用更明顯,關鍵是要將行政職務的晉升與考核結果明確掛鉤,增加透明度。二是加大激勵性薪酬比重。目前內部審計人員的薪酬管理基本上與業務考核沒有直接關聯,要加大激勵性薪酬的比例,拉開差距,增強各級審計人員薪酬績效的敏感性。三是深化業務技術等級管理,將審計人員基本工資與崗位等級系數掛鉤,使固定薪酬帶有心理激勵和一定的物質激勵意義,提升員工薪酬的激勵強度。(4)建立內部審計問責制度。審計委員會應建立專門制度,對未盡職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隱瞞不報或未如實反映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以及其他有損銀行利益或聲譽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的,也應有明細的免責條款。

4.重視外部治理力量,更新內審理念,服務主業價值創造

內部審計部門要逐步將工作從單純的監督制約轉向富有建設性的審計服務,把各級經營管理機構當作客戶,重視來自業務部門的外部治理力量,樹立服務意識,更新內審理念。一是要及時溝通審計發現的問題,強調解決問題比渲染問題更重要。內部審計策略應更多地采取參與合作的方式,對被審計單位抱著信任的態度,共同分析解決問題。二是要恰當認定審計差異,強調風險趨勢比歷史缺陷更重要。三是要重視運用先進技術,強調綜合分析比單個查證更重要。四是要注重發揮內審效果,強調價值創造比數據統計更重要[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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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閻紅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排險”角色分析[J].財會月刊(理論),2005,(8):25-28.

審計體制范文第4篇

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將審計從國家財產的“看門狗”深化到國家的“免疫系統”是一次認識上的飛躍,是審計工作發展的里程碑。而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則必須要從基層做起,從體制入手。

我國現有2862個縣及縣級市、市轄區,有333個市。基層審計輻射面廣,與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最為廣大民眾所關注,基層審計機關免疫系統的建立,直接決定著審計免疫系統能否順利建立及有效發揮應有作用。只有這3205個市、縣成功建立了審計免疫系統,才談得上國家審計免疫系統的建立,才能有效發揮審計免疫系統的功能。而要在基層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首先必須正視基層審計機關存在的問題并切實加以解決。

一、基層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存在的問題

部分審計人員自身素質較差,不能適應現代審計工作要求。隨著《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行,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基層審計機關大都存在人手少、工作量大,審計人員的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均不合理的現象,特別是審計現場實施系統(ao)和審計辦公系統(oa)的實施運用,更讓大部分審計人員無所適從。盡管審計署、審計廳不斷地組織培訓和學習,但這些系統和各項法律、法規的熟練運用和熟悉不是幾次培訓或短期學習就能達到目的,需要的是大量的實踐和學習時間作保證,由于工學矛盾突出,不少審計人員仍采用老的審計方法。同時,現有審計人員的年齡和知識結構也不能適應當前審計工作的需要。由于種種原因基層審計人員年齡偏大,有的縣10幾年都沒有進過人,業務上除了幾個50多歲快要退休的老同志外,就是30來歲的年輕人,審計工作是具體的業務部門,要求高、適應時間長,作為新手,沒有三、五年是不可能成熟起來的。而現在的審計工作要求既要有過硬的業務,還要能熟練操作電腦,老同志業務精卻不懂電腦,年輕人電腦知識過關卻業務不熟,如果短期內這種狀況沒有得到改善,將嚴重影響基層審計工作的開展。

二、現有管理體制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審計系統除各特派辦和派出機構由審計署直管外,其余廳局均由地方政府管理。作為地方政府的監督部門這是符合憲法規定的,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對審計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有的管理體制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認真履行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現有的人事管理方式束縛了審計工作開展

《審計法》第十五條規定“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負責人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盡管這是法律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地方政府都將之束之高閣,這一條規定形同虛設,有的區縣審計局長換了上級審計機關都不知道,更談不上征求意見。同時,基層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命和審計人員的調動權都在地方。而基層審計人員絕大部分都是本地人,審計人員不僅工作壓力大,涉及到具體人和事的時候精神壓力更大,如堅持原則則很可能位子不保,如一味讓地方滿意則審計風險同樣無法規避。審計人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神經衰弱,失眠、早衰等癥狀,嚴重的不到50歲就申請退休。更惡劣的是有的審計人員還受到各種各樣的威脅和報復,如某縣審計局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時候,查出重大違法、違紀線索移交司法機關后,犯罪嫌疑人讓他兒子給他報仇的第一個對象就是我們的審計組組長,這樣的現象對開展審計工作來說極不利的。

(二)、基層審計人員政治前途渺茫

由于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和審計對象的特定性。使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經常處在領導不滿意,審計對象不理解,社會不明白的尷尬境地。而現有的干部管理體制根本不利于審計干部的成長,審計干部獲得提拔或提名的機會極少。所以基層審計人員政治上沒有奔頭,能平安過渡,不被問責,不被報復就相當滿意了。

(三)、審計工作領導不了解審計業務,存在外行管內行現象

由于基層審計機關的人權是地方說了算,因此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調整具有很強的隨意性,而審計部門又是業務部門,外行管內行的現象大量存在。如果是好學謙虛的領導問題還不大,他會征求和尊重業務人員的意見,并主動學習。相反哪些作風霸道,聽不得不同聲音的領導,則只會繞亂審計工作,亂執法、濫用權,造就大量的審計風險。

(四)、基層審計機關工作經費不足

《審計法》規定審計經費由地方財政保證,但基層審計機關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經費不足的問題。一方面是地方財力弱,有的縣機關辦公經費每人一年只有20__元,就這點錢如何開展工作?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對審計工作不夠重視,認為審計無足輕重,可有可無,財政支出重點為保障重要部門和重點工程,審計工作經費被勿略常事。在審計“八不準”和行政執法“十禁止”規定出臺之后,審計機關經費來源更加單一,審計經費的嚴重不足和審計工作需要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

對審計工作來說人員和經費是審計工作的兩只手,人員和經費的問題決定著這兩只手是否伸得直、打得開、打得準;決定著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是否敢查問題、查得出問題并大膽依法處理。

如果把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比喻成醫院和醫生的話,那么所有被審計的對象就是我們病人。我們的審計過程就是由體檢(查出問題)——找出病因(存在問題的原因)——對癥下藥(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病人治療恢復健康(督促審計對象整改,解決問題)組成。而現在我們基層審計的作用更多地停留在體檢上,對找出病因,采取有效手段讓病人接受治療這方面則相對不足。這 既與審計系統的管理體制有關,也離不開審計人員水平的高低。不解決這些問題,審計免疫系統的作用必將大打折扣,為此建議:

一、加大對基層審計工作的重視和落實力度

上級審計機關應重視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生存現狀,并進行必要的調研,制定相應措施,以解決基層審計機關存在的問題。 由于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審計機關要純粹靠自己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或借助于外部力量難度極大。李金華審計長曾說過“對不起廣大基層審計人員”,作為基層審計人員,不僅需要上級了解審計人員的現狀,更需要上級審計機關能為基層審計工作創造較為寬松的工作環境,讓基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放開手腳,大膽工作。

二、積極推動審計系統垂直管理

垂直是包括審計系統在內的社會各界呼吁較強的事項之一,在歷次兩會上都有代表和委員提出相應議案,但由于涉及修憲及其它相關事項,一直未能實現。而實行垂直管理又是解決以上問題的關鍵所在,這也是為什么審計署的派出審計局和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敢辦案、能辦案、辦得成大案的主要原因,只要有了經費保證和解決了人事上的后顧之憂,放開經費和人員這兩只手,基層審計工作必將產生質的飛躍,審計免疫系統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充分的發揮。

三、加強審計系統自身建設和管理。

近幾年審計系統內部不斷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暴露出了審計系統內部管理的缺失和自身建設的不足,而要建立審計免疫系統,首先要正視自身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作為監督機構審計機關必須加強自身業務建設、政治思想建設和人員建設,完善系統內的監督管理機制。

(一)、加強業務建設。作為業務部門,審計人員的素質決定著審計報告的質量。隨著審計理念的更新、審計方法的改進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學習、實踐、總結、交流貫穿在整/!/個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要不斷完善工作機構、補充工作人員、提供學習機會、保障學習時間和經費,審計人員要解決好工學矛盾,變要我學為我要學,更新審計理念,創新審計方法。

(二)、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基層審計工作現狀,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講政治、講奉獻。面對審計工作繁重、工作壓力大和工作待遇及工作環境差、各種誘惑多的現狀。審計人員必須服從工作需要,經得起誘惑、受得住考驗,不和別的部門攀比、不泄露工作秘密、切實履行好國家經濟衛士的神圣職責。

(三)、加強制度建設。這幾年審計系統的內部管理不斷加強,各種各樣的審計工作制度、審計問責制、審計內部監督機制等制度的建立進一步約束和規范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行為,減少和避免了審計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產生了很好的效果和影響。在此基礎上審計系統還應加大審計學習制度、審計評價制度、審計人員保障制度等制度的建設,形成審計系統內部科學規范的管理體制,多開展一些交流、學習和系統運動會等有益的活動,形成審計系統特有的審計文化。

四、轉變審計理念,更新審計觀念

審計是手段,目的是規范財經紀律、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規、違紀和犯罪行為的發生。對違規、違紀的人員和單位進行處罰只是一個過程,而不是最終目的,經審計處罰的金額和處理的人員并不是審計工作成績的最終體現。所以,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一定要正確認識審計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關系,樹立科學的審計觀,才能得到被審對象的理解和支持,只有這樣才能使審計工作得到更好發展。

五、加強上級審計機關同地方政府的聯系和溝通,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不論審計垂直與否,當好經濟衛士,服務地方經濟都是審計機關的重要職責,而要做好這些工作,離開地方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的。上級審計機關在履行對下級審計機關進行監督和業務領導職責的同時,也要加強和地方政府的溝通,及時掌握下級審計機關的情況,就下級審計機關的發展和人員任命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變被動為主動。要積極主張《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規賦予審計機關的權力,如果說現有的權力都不去主張,那維護基層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權益又從何談起?下級審計機關也要處理好上極審計機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處理好業務要求和地方要求之間的矛盾,在堅持原則的同時也要考慮地方實際,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的有機統一。

六、加強審計執行力

審計執行力是建立審計免疫系統的關鍵,審計建議和意見就是審計機關對審計對象開出的藥方,但根除問題的關鍵是病人必須按藥方進行治療。如果審計對象對審計建議不予理采,應付了事,那么審計機關查出的問題仍然存在,并會多次出現,審計目的并沒有實現。這也是審計工作目前最缺失的地方,是建立國家審計免疫系統的關鍵和難點所在。所以,必須要加強審計執行力,并制定相關規定,以制裁和約束審計對象執行審計建議和意見,增強審計機關作為國家經濟衛士的權力。

七、加強部門聯動和協作,建立基層單位免疫系統。

審計體制范文第5篇

    一、國家審計未來的重點和導向

    (一)從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角度出發,進一步提高政府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能力。

    政府與市場關系是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石,是政府改革中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市場本身具有實現資源配置的能力,是調節經濟運行的基礎性力量,能夠有效引導各個微觀經濟實體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但是,市場過分的追求經濟利益往往會使經濟波動幅度超出市場自身的調節自救能力,這時就必須借助政府的力量加以矯正和扶助,從而保證經濟運行的平衡和穩健。由于信息的非對稱性和市場的不確定性,政府對于市場的干預并不能保證正確的唯一性。因此,對于一些市場本身能夠解決的問題和微觀經濟實體已經作出正確反映的問題,政府應當盡量減少干預的程度,尤其是要控制其通過財政資金參與調節的手段。在國際金融危機深層次影響仍在顯現、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我國的經濟發展正面臨著很大的挑戰。但挑戰往往和機遇并存,生存的壓力轉化為經濟實體積極主動尋求突破的強大動力,企業已經從單純注重開拓市場創收的發展模式向維護市場與挖掘自身潛力節支并重的發展模式轉變。中央多年來一直倡導和推動的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宏觀政策,正在為越來越多的企業所認同,并在微觀層面得到積極的響應。為了增強自身競爭能力,多數企業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大大提高了能源資源利用效率。近年來,政府每年都對企業補助了大量的財政資金,這助長了企業對政府的依賴性,不利于增加其獨立的抗風險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也減少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財力。比如,各級政府每年都在節能和資源綜合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財政資金,而企業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往往有其自身的主動性,政府通過財政資金進行引導和刺激的作用比較有限。

    因此,今后國家審計應當從理順政府和市場的角度出發,結合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對當地的財政支出的具體結構和重點進行認真研究,結合對政府的定位和主要職責,分析當地政府的財政支出邊界,限制當地政府在市場領域的財政支出沖動,從而推動各級政府逐步減少在其在市場領域的支出規模,進一步優化支出結構,不斷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水平。

    (二)從促進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配合協調的角度出發,加快推動地方政府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

    當前,我國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配合日趨協調、完善,共同在反經濟周期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更深層次上的協調配合還不是很成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調節分工不明確。貨幣政策長于總量調節,財政政策長于結構調整,但目前我國的兩大政策均未發揮出各自優勢,導致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緩慢;二是配合關系不規范,缺乏有效的配合機制;三是在經濟運行和體制改革的某些重大問題以及在投資領域,都一定程度上存在配合不協調的問題。此外,我國自1998年開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這一政策在有效抵御亞洲金融危機和保持經濟增長方面起到了明顯的積極作用,在實現發展穩定、就業穩定和社會穩定方面也功不可沒。但是,這一政策的長時期延續也相應地產生了副作用。一是將加劇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的不平衡,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經濟基礎條件發生了改變。中國經濟要像以往一樣保持連續高速增長已經不可能,在當前全球經濟危機的背景下,未來政府的財政收入伴隨中國經濟的軟著陸也將出現增長顯著放緩甚至減收的情況,而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是以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為前提的,然而地方政府財源有限,如果繼續和中央政府一起同步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必然會導致地方政府財政赤字不斷增加。二是對經濟增長的拉動效應遞減,由于投資對居民收入特別是對占我國人口絕大部分比重的農村人口的收入不能形成有效的拉動作用,就無法在投資與消費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傳導橋梁,從而也就不能對消費市場的擴大起到有效的刺激作用,積極的財政政策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呈現明顯遞減趨勢。三是積極財政政策的長期化還導致了明顯的政策依賴性,為了保持經濟增長,各級政府選擇的主要手段就是積極的財政政策,這種行政性的投資選擇機制所造成的層層的行政依附,并且使企業在對市場依賴與政府依賴的選擇中,不自覺地向后者傾斜,這又會在客觀上放大政府與行政機制對市場和市場機制的遏制作用。

    因此,今后國家審計要從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去考量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配合協調的角度出發,推動建立和完善財政、銀行的配合機制,適度調整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協調配合的重心,優化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兩大政策配合的重心要從財政政策協調為主體轉向更多地發揮貨幣政策的調控作用。財政政策依然要在公共投資領域發揮作用,創造社會公平、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另外,還要分析地方財政收入的趨勢,審查地方政府預算編制的合理性,推動地方政府逐步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抑制由地方政府推動的某些行業和地區出現的投資熱,防范地方財政收支失衡的風險。

    (三)從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角度出發,完善建設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的分配標準和補助方式。

    近年來,政府國債資金和預算內基建資金以及帶動其他配套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效果總體而言是明顯的。但根據各級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審計來看,從選項、配套規劃、資金使用到工程質量,各個層次上的問題還都存在,有的還相當嚴重。比如:第一,有些建設工程是在原有項目準備不足的情況下,倉促決定上馬的,可行性論證很不充分;第二,有的項目不按基建程序辦,在很多前期必備的審批手續尚未辦結的情況下,就已大張旗鼓干起來;第三,有的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深度不夠,不具備開工條件也硬開工;第四,有的城市規劃存在明顯欠缺,連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的統一考慮都未做到;第五,個別項目的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甚至成為“豆腐渣”工程;第六,工程招投標、監理方面的地區、部門保護主義比較嚴重;第七,一些項目還發生了建設資金被挪用的問題。另外,從政府性資金對建設項目的分配標準來看,財政部門一般都是按照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這就造成申請資金的地方政府和企業為了多獲取財政資金支持,往往會將項目盡可能 地過度包裝,在項目中盡可能包括基建工程,從而將投資總額大幅度增加。

    因此,今后國家審計要從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角度出發,推動政府改變以往按投資額一定比例給予財政補助的主要方式,要根據不同類型和不同建設單位采取不同的財政補助方式,對有利于技術升級和優化部門結構的高新技術產業、新興主導產業可以采取轉向主要以稅收和財政貼息進行資助的方式,對于社會總體發展需要的公共產品和部分準公共產品中形成瓶頸制約的基礎設施項目,如港口、鐵路、電力、資源勘探等依靠地方財政難以解決的項目繼續提供支持。

    二、國家審計未來的發展路徑

    (一)以政府履行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為抓手,構建政府履職審計的大平臺。

    國家審計要進一步發揮大格局審計的優點,以政府履行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為抓手,搭建政府履職審計的大平臺,將國家審計的財政、金融、企業、資源環境、涉外、經濟責任等六大領域全部融入這一大平臺。國家審計不僅要在對政府的經濟責任審計中有所作為,而且應當在對政府的社會責任審計中發揮強有力的作用。我國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有兩大項:經濟調節職能和市場監管,相應涉及的專業審計有財政審計(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金融審計、涉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并結合企業審計反映微觀經濟實體在政府經濟職能履行過程中取得的實際效果。政府的社會職能主要有3項:提供公共服務;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社會管理,相應涉及的專業審計有財政審計(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和社會保障資金審計)和資源環境審計。對政府兩大職能履行情況的審計涵蓋了國家審計的所有領域,所以必須要構建一個交流暢通、協作無間的大平臺,使各專業審計既能發揮各自的特長,又能發揮協同審計的綜合效果。

    (二)以財政貨幣政策的配合為重點,強化財政審計與金融審計的對接。

    要健全和完善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相互配合的宏觀調控體系,要推動建立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長期規劃對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進行統籌安排和政策協調機制,包括兩大政策目標的協調、財政赤字和金融不良資產的定期跟蹤測算、財政金融穩定性的預安排、財政金融政策和操作工具進行互動效率評估和化解金融不良債務安排等。財政政策要從以國債手段為主轉向以稅收和財政貼息手段為主刺激總需求,更多地發揮財政政策在促進經濟增長、優化經濟結構和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貨幣政策要更多地運用利率、公開市場操作、再貼現率、存款準備金率等間接手段調節總需求,更多發揮保持幣值穩定和經濟總量平衡方面作用。從反映當前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相互的不銜接,甚至造成國家宏觀政策意圖和效果相互抵沖的情況切入,使財政審計與金融審計能夠更好地相互協作,功能互補和信息共享,進一步提高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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