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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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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收入范文第1篇

眾議:

收入分配改革不能淪為“精神會餐”

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真堪用“千呼萬喚不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來形容。

究竟如何才能使此項改革取得良性效果?綜合目前所能得到的信息及以前的教訓,應該注意:

一是要更加著重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堅持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雖然近年來一直強調要“更加注重社會公平”,但實際上不同行業、階層的收入差距卻在迅速拉大,即便同一個企業當中,老總與普通員工的收入差距也往往令人咋舌,“天價薪酬”幾乎不再是新聞。從這些現象可以知道,在許多地方實際貫徹的仍然是效率至上的原則。

二是不能僅僅關注收入分配的過程本身。收入差距之所以越來越大,不僅是分配過程本身的不公,有很多更在于機會的不公,而且機會的不公是由于一些不公平的制度設計所導致的。比如很多城市對外來人口就業設置門檻,非本市戶口便不能獲得報酬優厚的工作;再比如有人房子被拆遷,所獲賠償很少,為解決新房子而被迫成為“房奴”。這些現象,嚴格說來便不屬于“分配”問題,而折射出某些制度或執行的不公。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不能忽略這些問題和現象。(《青車時報》郭之純)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里為何沒見草根聲音

“國家發改委在2007年、2008年分別舉行了四次內部征求意見討論會,組織有關部委官員和學者,進一步論證和修訂改革總體方案”。然而,沒有草根階層和低收入者的聲音,總是一種遺憾。

收入分配制度之所以需要改革,是因為我國目前行業之間、區域之間以及群體之間的收入分配,存在著諸多不公和秩序混亂,對低收入者造成了傷害。所以,國家一再強調“讓低收入者分享改革發展成果是‘重中之重’”。

為了解決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存在的矛盾多、問題復雜等遺留問題,有關部門更應取信于民、問需于民和問智于民,充分調動各階層的思想智慧,進行充分博弈。人多智慧多,理不辯不明,唯有如此,既得利益者才不敢繼續推行“個人利益保護主義”,特殊利益階層就無法推行“利益法制化”,壟斷行業高收入者就不能繼續凌駕于國情和民生疾苦之上,收入分配環節存在的諸多不公就有望得到遏制。

之所以強調草根意志,是因為這種改革肯定不會一帆風順,既得利益者總會為進行利益反噬,比如針對工資增長機制,有些政府和企業就大嘁“漲薪”。有人說,現在漲工資,會加速企業倒閉,過分放大了漲工資的負面效應。所以,清除收入分配不公,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透明是最有效的助動力。群眾理直氣壯的質疑責問會匯成浩蕩的聲音潮流,對不良利益產生圍攻陣勢,它們就不得不放棄僥幸心理,更有助于分配公平的落實。

問計于民、開門立法已成了政府行政常態。事實證明,官民互動不但不會影響決策難度,增加決策阻力,反而因為重視民聲、吸納群眾智慧而得到了提升。我們大可以放寬心聆聽群眾心聲,而不要搞自以為是的關門立法。(《山西晚報》劉克梅)

調整國民收入重在一次分配

長期以來,我們有一個耳熟能詳的說法是“一次分配重效率,二次分配重公平”。但實踐證明,一次分配是主調,二次分配(教育、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只是微調。在既定時期內,社會創造的總財富是給定的,如果一次分配差距過大,那二次分配的調節力度再大也沒用。

現有的社保繳存機制卻是按高收入的那部分人“平均工資”來設定標準的。按規定,五險一金繳費總額達到個人工資額67.1%,其中個人繳納2396上下,單位繳納44%上下。這對個人和單位都是一筆沉重的負擔。相關辦法還規定,“低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納。”也就是說,即使你的工資低于統計平均工資的60%,還得按平均工資60%的標準繳納五險一金。于是,工資越低的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占個人工資的比例可能越高。社保體制因此帶有很強的“劫貧”性質。

要調整國民收入分配,必須找準癥結。一是要下定決心調整稅收結構和稅率,改變“國富民貧”的格局。否則,主要國民財富掌握在政府手里,民間的創造積極性一定會日漸萎縮,而政府機構和人員一定會越來越膨脹。

二是下定決心打破行政壟斷,將資源配置的主導權還給民間和市場。現有的行政壟斷企業身兼海內海外上市的多重身份,在擠壓中小企業和民眾的同時,無休止地掏著國內投資者的口袋,卻成為“海外投資者”的提款機。2008年140家“央企”利潤全球一枝獨秀,差一點點就趕上美國500強利潤總和,但向國家上繳利潤卻不到10%。

三要改革平均工資統計口徑和社保繳納辦法,讓平均工資回落到真實水平,讓企業和民眾過高的杜保繳納負擔回落到正常的合理的水平。(《信息時報》童大煥)

公眾對工資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

公眾為何對“平均工資”數據不服?事實上,公眾真正不滿的不是統計的數據是否真實準確,不悅的是分配的失衡。在當下工資分配和調控制度不完善、工資分配不均衡的境況下,工資的“貧富分化”十分嚴重。在經濟高速增長,國力顯著增強的同時,全國人民并沒有同步分享到經濟增長的果實,這是個不爭的事實。

國民生產總值分配的總原則,就是要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合理分配。其中,收入分配相對公平,保證每個社會成員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過大,是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理念的題中之義。職工薪酬體系應在有利于調動各個層面積極性的同時,避免過分拉大管理人員和普通職工的工資差距,著眼于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尤其是在經濟轉軌時期,公平底線不能違背。

“不患寡而患不均。”公眾不擔心分的少,擔心分配的不均勻。否則,分配的不均會引起公眾心理的失衡,進而會影響到社會的平衡。(《河北青車報》王文武)

期待中國版“國民收入倍增計劃”

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而言,收入分配的調整是核心問題,以中國經濟發展而言,這一問題已經到了必須破題的時刻。

談及中國經濟持續發展的動力來源,分析和論述都會指向消費內需。國內消費能力不足由來已久,解決這一問題就要靠老百姓的“有錢可花、有錢敢花”。而深入的調查顯示,盡管國內經濟總量增長迅速,但是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失衡問題卻制約住“有錢可花”。

近些年來居民消費在GDP總量中所占比重逐年降低。數據顯示,我國經濟結構的變化是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特別是在亞洲金融危機后消費占GDP的比重出現迅速下降,從過去接近60%的水平逐漸降低,到2007年居民消費率僅為354%,這一水平比發達國家低了30個百分點,也達到了改革開放30年來的最低點。清楚表明了當下社會經濟分配結構狀況,那就是,以居民收入為基礎的消費需求根基非常薄弱,反觀之,財政和企業則占據了社會財富分配的大頭。正因此,后兩者所擅長的投資才會成為社會需求的主導,但同時也進一步制約了居民收入所占比重的提高,成為一個惡性的循環。

希望收入調整政策立足于長期的居民“收入倍增計劃”。這樣的政策海外不乏先例,最成功的例子在日本。1960年,日本政府宣布實施“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發起了一場消費者革命,這成為日本經濟起飛的轉折點。計劃實施的成果非常明顯,到1967年日本的實際國民收入就增加了一倍,各種家庭耐用消費品的普及率達到90%以上。

國民收入范文第2篇

2008年廣東省就曾出臺地方“收入倍增計劃”,于當年提出年均工資收入14%的增長計劃,但由于2008年以來國內地震和國際金融危機的雙重影響,被暫緩執行。現在要在全國范圍實施這一計劃,更需要三思而后行。

總理曾說:分好社會財富“蛋糕”是政府的良知。“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如果能成功實施,自然是利國利民的大好事,將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分水嶺。但這一計劃實施起來會無比復雜,中國真的準備好了嗎?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形成“橄欖形”社會

從歷史經驗看,一個國家人均GDP達到3000美元,發展中積聚的矛盾便會集中爆發,很多發展中國家在這一階段由于經濟發展自身矛盾難以克服,發展戰略失誤,導致經濟增長回落或長期停滯,陷入了所謂“中等收入陷阱”。究其原因,主要是這些國家長期以來只注重財富增長,而忽略了財富分配。

收入差距過大,中間階層的“夾心化”,造成內需增長不振;其次是城市化進程中形成新的二元結構,貧富差距和社會安全的缺失激化社會矛盾。像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國,在20世紀70年代均進入了中等收入國家行列,但直到2007年,這些國家仍然徘徊在人均GDP3000至5000美元的發展階段,并且短時間內還見不到內需增長的動力和希望。

當今中國,GDP連續高速增長,經濟總量已經跨進世界經濟大國的行列,可是出的卻是兩個截然相反的情況;一方面是富人的致富快車在高速路上飛奔,遠遠超過GDP的增長速度;另一方面是億萬農民工一二十年工資沒有多少增長。

幾乎所有國家的經濟起飛時,都經歷過類似的國民收入增長計劃。中國如能成功實施“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就可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為新的飛躍奠定基礎。只要國民收入倍增,就能拉動內需,推動未來的市場繁榮,培育出更多的中產階層,最終形成“橄欖形”的收入分配格局。中產階層能夠推動社會改革,一個更加公平合理的公民社會也隨之建立起來,這時候整盤棋也就活了。

政府要下決心解除利益集團的阻力

只是有人擔憂這一計劃的實施效果,提出“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主要對象應當集中在企業普通職工、中低收入階層等群體中。如果不分對象不分群體全部“倍增”, “國民收入倍增計劃”變成了國家干部、公務員、壟斷企業職工收入倍增計劃,將導致貧富分化的現象更加惡化。有網友一針見血地指出:“如果不能漲到真正的勞動者頭上,那還是別漲了!”“國民收入倍增計劃”要以公平和正義為前提,縮小貧富差距為著眼點,而不能搞成漲工資人人有份的平均主義。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研究員楊志勇的觀點也在網上招來罵聲。楊志勇認為:在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政府的作用在于率先增加公務員工資,并帶動企業等社會階層向政府部門看齊。有網友認為,“說公務員加了工資,就能帶動企業加工資,這等于是癡人說夢。”中國青年報署名文章也認為,眼下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并不低,實施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公務員不能率先而是要靠后。

要使全社會都能從這一計劃中受益,首先要突破來自既得利益集團的阻力,減小普通行業與壟斷行業的收入差距。眼下的電力、電信等壟斷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3倍。政府必須痛下決心,敢于向既得利益集團開刀。

民營企業會有借口拒絕實施該計劃,最近全國總工會正在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讓工人有話語權與資方談判,通過這種市場經濟的手段實現收入倍增計劃,而不是政府去逼企業給工人漲工資。

行之不慎會造成新的市場扭曲?

英國《金融時報》的文章《中國不需要“國民收入倍增計劃”》中認為,應該通過市場來實現國民收入增長,政府干預計劃可能會留下潛在的隱患。

文章認為,如果這個“計劃”確實要發揮促進工資增長的作用,就必須賦予政府更多的資源與新的手段去實現這個目標。而這一定會造成新的市場扭曲,并且造成額外的風險。如果工資上升速度快于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企業的競爭力是會降低的。如果企業的競爭力持續降低,有可能導致訂單轉移、工人失業,與所謂“倍增”目標背道而馳。

因此,國民收入倍增計劃能否成功,關鍵要看用什么方式去搞。如果是政府強力干預,把重點都放在一次收入分配上,逼著企業加薪,那這樣的“計劃”會有很多問題。這就需要政府合理把握行政干預與經濟自由度之間的平衡。

借鑒日本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成功的經驗,當年日本是通過大規模投入研發,應用科技提高勞動生產率,同步實現企業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加。日本把能否提高國民收入水平放在提高勞動生產率上。對日本企業而言則不是指令性計劃而是指導性計劃,政府向企業提供良好、有效的公共服務,通過幫助企業發展來實現收入倍增計劃,而不是強制企業執行政府的指令。

日本藏富于民開創黃金時代

上世紀60年代之前,日本出現了嚴重的城鄉“二元化”問題。同時,國民收入增長遠低于GDP的增長速度,個人消費增速明顯落后于投資與工業增長速度。現階段的中國與當時的日本有極大相似之處。

1960年年底,日本啟動了為期10年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起初普通的日本人也并不相信這一計劃。他們認為名義收入翻一番是有可能的,但是通貨膨脹會抵消名義上的收入增長。但實際上日本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是成功的,從1960年到1967年,日本提前完成翻一番的目標,國民收入增加了一倍多。到1973年,國民收入增加了2倍。此后,日本國民的生活水平、思維方式以及社會形象都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像換了個國家一樣”。

日本政府實施“國民收入倍增計劃”時遭遇了地方政府、企業和部分社會團體的激烈抵抗,險些胎死腹中。中國政府推行這一計劃時同樣需要非凡的勇氣。

國民收入范文第3篇

[關鍵詞]旅游國民收入;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投入產出法;湖南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07)01―0010-06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40171034)

[收稿日期]2006―08―08;[修訂日期]2006-10-31

[作者簡介]左冰(1973-),女,四川宜賓人,中山大學旅游發展與規劃研究中心2005級博士生,云南財經大學副教授,主要從事旅游經濟管理理論、區域發展與旅游規劃研究,E―mail:zuobing1214@126.com;李郇(1964-),男,江西南昌人,中山大學地理科學與規劃學院副教授,經濟學博士,主要從事經濟地理、城市地理、經濟增長等領域的研究,E-mail:lixun23@126.com;保繼剛(1964-),男,漢族,云南個舊人,中山大學旅游發展與規劃研究中心,博士,教授,主要從事旅游地理、旅游規劃和旅游管理等方面的研究,E-mail:eesbjg@mail.zsu.edu.cn。

1 導言

旅游業常常被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看作是發展經濟的重要手段。人們希冀通過旅游發展為當地經濟注入新的活力,帶來財富的增長,并為解決社會經濟問題帶來契機。然而,旅游業發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為當地帶來好處,這些利益是如何被分配的,這種分配格局將對目的地帶來什么樣的影響與后果,這些問題不僅關系到對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評價,關系著旅游從業者最終利益的實現,也是和諧社會建設中宏觀調控政策需要著力解決的重大問題。基于此,本文通過對湖南案例的實證研究,試圖回答以下幾個問題:1.從旅游總收入(產值)中究竟能產生多少旅游國民收入,其大致比例是多少;2.旅游國民收入是如何在政府、企業、從業者3大利益主體之間進行初次分配的;3.這一分配格局對于旅游業發展有何影響,可能導致什么樣的結果。從現實來看,及時反映和分析政府、企業和從業者3大利益主體之間的收入分配格局及其變化,對于規范和妥善處理3者分配關系,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學術上,對旅游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進行研究,有重要理論意義。

2 文獻綜述

國民收入一詞有著比較廣泛的含義。它可能指要素收入(NI,National Income),也可能指國民凈收入(NNI,Net National Income)或國民總收入(GNI,GrossNational Income)。狹義上,國民收入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按照市場價格計算的全部生產要素收入的總和。在封閉經濟假設下,國民總收入與國內生產總值(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相等。因此,往往把國內生產總值作為國民收入分配的起點。國民收入分配包含兩個階段,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其中,初次分配是對生產經營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政府得到生產稅凈額,企業得到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從業者得到勞動報酬,形成政府、企業、從業者3者之間的初次分配格局。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各原始收入的獲得者通過多種形式的收入轉移獲得可支配收入,形成再分配格局(最終分配格局)。初次分配格局是對各主體在社會生產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利益關系的展現,也是對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要素投入特性以及經濟體制本質的反映,同時,作為研究再分配的起點和基礎,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常常為研究者們所強烈關注。

關于國民收入應當“按什么進行分配”的問題,不管是在西方還是我國,歷史上都出現過激烈的爭論。西方經濟學價值理論,經歷了從斯密、李嘉圖的勞動價值論到薩伊的勞動、資本和土地3要素共同創造價值的效用價值論的演變,作為價值理論必然邏輯延伸的收入分配理論,也相應地經歷了從勞動剩余分配向要素分配理論的轉變。盡管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隨著市場轉型也曾引發過“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之爭(爭論的實質在于資本能否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但時至今日,現代經濟學者都普遍同意將資本視為生產要素之一,并按照生產要素對總產出的(邊際)貢獻程度進行分配。2002年,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的原則,并強調應當在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再分配中注重公平。在這一基本點上,我國與西方收入分配理論并無差異。

從國家層面對國民收入分配主體格局進行的研究,在國內外可說是浩如煙海,難以窮盡。然而,從產業層面對產業國民收入及其分配格局進行研究的相關文獻尚未得見。就旅游研究而言,旅游國民收入及其分配研究屬于旅游經濟影響研究范疇。國內外眾多的研究者們和機構在旅游信息收集十分困難的情況下,應用和探索了多種方法,如投入產出分析法(Input-Output),或可計算的一般均衡模型(CGE,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社會賬戶矩陣模型(sAM,Social Accounting Matrices),或建立旅游衛星賬戶(TSA,Tourism Satellite Account),對旅游的經濟影響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國內學者如李江帆、羅明義、張帆等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州、江蘇省分別對區域旅游增加值、旅游稅收或旅游業的經濟貢獻進行了評估,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然而到目前為止,無論研究者運用的是投入產出模型、一般均衡模型還是社會賬戶矩陣模型,研究焦點都集中于宏觀經濟總量指標,如就業、乘數或國民總收入,普遍忽視了對旅游收入分配格局的研究。這對于正確評價旅游對目的地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及其影響機制并不夠充分。因此,本研究將引入收入分配結構作為改善總量指標片面性的一個重要的補充性指標,試圖通過理論和經驗分析來了解更多關于旅游經濟影響方面的特征,以全面評價旅游對目的地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影響。

3 研究方法

3.1技術方法

在衡量旅游創造的國民收入大小的諸多方法中,投入產出分析是最為常用的研究工具。投入產出分析法源自列昂惕夫(Leontief)所做的開拓性工作,并由伊薩德(Isard)、梅恩里克(Miemyk)、泰布奧特(Tiebout)以及米勒和布萊爾(Miller and Blair)加以完善。阿徹爾(Archer)最早將乘數效應和投入產出分析法引入旅游經濟影響評估,此后辛克萊和蘇特克利夫(Sinclair and Sutcliffe)、邁恩(Milne)、福萊徹(Fletcher)、哈恩(Heng)、克翰等(Khan)、布萊索利斯(Briassoulis)、約翰遜(Johnson)、阿徹爾和福萊徹(Archer andFletcher)、李和泰勒(Lee and Taylor)、諾思科特(Northeote)等都采用了投入產出方法來綜合評價旅游對不同大小的旅游目的地產生的經濟影響。本文將應用投入產出分析技術,在對游客消費支出進行產業分類的基礎上,對湖南省旅游國民收入及其分配結構進行研究。由于上述文獻對于投入產出分析法的應用前提、適用性以及局限性都已作了大量探討,此處不再贅述。

3.2數據來源

本文所使用的經濟數據來自《湖南省統計年鑒(2004)》與湖南省國民經濟核算小組編制的《湖南省投入產出表(2002)》,海內外游客抽樣調查資料及相關旅游統計資料均得自湖南省旅游局。考慮到研究將涉及產業間的對比分析,對國民經濟統計資料的完備性要求較高,因此選取2004年而不是2005年作為研究基準期。

3.3游客消費支出的產業分類

眾所周知,由于統計核算方法與口徑的問題,旅游業不能夠從國民賬戶標準產業分類表(SIC)中分離出來。但是,可以根據SIC的標準產業分類及其指標解釋,將游客消費支出與其直接流人的產業部門進行一一對應組合(見表1),作為該部門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獲得的收入,即旅游產值。介于投入產出表產業分類與統計年鑒產業分類存在差異,為使分析指標能相互吻合,表1中增加了對應于42個部門的產業分類欄。因此,本文所指的旅游業,是指那些直接為游客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務的行業的集合,在122個部門產業分類表中,表現為表1中第2列的12個直接相關產業。

3.4計算方法

游客在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消費形成了該國或(地區)的旅游收入(即旅游產值)。這些產值,一部分以工資、利息、稅收和利潤的形式在各生產要素中進行分配,即首輪國民收入分配;另一部分被用于購買企業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務(中間投入品),成為提供這些中間投入品的供應商的間接產值。這些間接產值,將又一次在生產要素和供應商之間進行分配,為二次供應商創造了派生產值與國民收入,依次循環直至為零。在每一輪消費一收入創造循環中,各種生產要素累計獲得的收入分配,形成了流轉后的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含首輪收入分配)。根據投入產出表各產業部門總產出及相互間流入流出的分類細賬,可以直接獲得部門i的邊際收入系數,也即產業附加價值率Ri。設Ci表示i部門旅游產值,則旅游業首輪國民收入為:

按照最終需求生產誘發原理,游客在目的地的消費支出,可視為來自目的地經濟系統外的最終需求增量。最終需求相對于生產領域是外生變量,在既定產業關聯的格局下,最終需求的變動會由于產業間的波及效果而激發國民經濟各產業部門產值的變動。設A為投入產出直接消耗系數矩陣,I為單位矩陣,則最終需求所激發的全部旅游產值TU是列昂惕夫逆矩陣,Ci同公式(1)。游客在目的地的消費支出激發的全部旅游國民收入(含首輪旅游國民收入)為:

在投入產出表中,附加價值率Ri反映了單位產值中所包含的新增價值和固定資產的轉移價值,包括勞動者的收入、企業的盈利、固定資產的折舊以及政府稅收。據此可以對旅游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勞動者、企業以及政府3大利益主體間的分配情況進行剖析。在理論上,居民和企業初次分配收入中應包含其各自的財產性收入,但因本研究的焦點在于旅游國民收入在各主體間的分配,因此對這一收入項目不予考慮。

4 計算結果與分析

4.1旅游國民收入及其貢獻

如表2所示,2004年湖南省接待海內外游客共獲得旅游總收入(旅游產值)371.59億元,除去旅游企業所需的中間投入外,旅游發展為湖南省直接創造國民收入168.56億元,旅游業直接毛附加值率0.4536,即每1元旅游產值平均將直接產生0.4536元增加值,高于全社會平均水平(0.3965)但略低于湖南省第三產業平均水平(0.4809)。旅游產業附加價值率處于全社會中等水平。

從旅游業對GDP的貢獻度上看,旅游直接國民收入占當年全省GDP總量的3.06%;經當地經濟交換與再循環,累計形成國民收入604.40億元,占當年全省GDP的10.83%。旅游創造的全部國民收入是首輪國民收入的2.58倍,略高于國際最高水平2.5(加拿大)。旅游業有力地推動了湖南省經濟的發展,并為之創造了巨大的財富。

4.2旅游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及其可能的影響

在湖南省旅游首輪國民收入分配初次格局中,政府、企業和從業者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額大致為1.1:6.7:2.2;在全部旅游國民收入中,3者之間的比例為1.6:6.8:1.6。由于全部旅游國民收入中包含了首輪旅游收入,因此,全部旅游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實際上反映的是旅游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終格局,以下分析將以此作為基準。

據《中國改革與發展報告(2001)》數據顯示,1999年,我國國民總收入在政府、企業和從業者3者之間的初次分配格局為1.8:1.6:6.6;近年來3者的比重穩定在1.9:1.7:6.4左右;作為發達國家的美國,在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階段(1942―1966年),政府、企業和從業者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份額大致為1:4:5;日本的人均GDP從1071美元(1966年)增長為3348美元(1973年)階段,政府、企業和從業者3者之間的比例關系大致為1.5:1:7.5。2004年,湖南人均GDP為10366元,約合人均1249美元,與國內外經驗數據相比較,湖南旅游國民收入主體初次分配格局出現了嚴重的失衡:企業替代了從業者成為旅游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主體。

這種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首先直接損害的是廣大從業者的勞動積極性。由于付出的勞動得不到應有的報酬(在我國,勞動報酬大約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90%),短期內,旅游從業者將理性地降低其勞動質量,在長期,則可能導致高素質人力資源從旅游行業流失。更進一步地,消費是生產的原動力,旅游從業者低收入水平決定了其較低的消費水平,低消 費水平又將導致整體經濟發展動力不足,因此,湖南省旅游國民收入分配失衡狀況無論對旅游業本身的發展還是對湖南省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都將形成潛在阻礙。

其次,由于企業是資本要素的代表者,從業者是勞動力要素的代表。旅游企業收入遠高于廣大從業者的勞動者報酬這一結果意味著:在現階段湖南旅游業發展中,主要的獲益者實際上是旅游資本所有者而非廣大的旅游勞動者。由于這些資本所有者通常屬于少數富裕的中上階層,高水平的資本要素收入將必然導致“富者越富”的結果,若缺乏有效的再分配手段進行干預和調節,旅游發展可能會加大目的地貧富差距。

4.3從兩輪分配格局的比較中得到的結論

與首輪收入分配格局相比,旅游發展創造的全部國民收入中,政府收入增長了約5.6個百分點。這是由于:其一,除旅游業外,大多數產業主要使用的是競爭性較強的公共和私人稀缺資源,較少使用外部性資源和成本為零的自由資源,資源使用成本較高,交納給公共資源提供者――政府的費用相應提高;其二,政府初次分配收入主要依賴于非勞動要素收入,通過旅游帶來的收入在各個產業部門中流轉,稅基得以拓寬,生產稅凈額得到增加。政府從旅游發展中獲得了外部效應。

從企業層面上看,雖然在兩輪收入分配中,企業所占比例基本保持不變,但其構成卻發生了重要的變化。一個明顯的結構性變化是企業盈余下降了5個百分點。這意味著旅游業資本利潤率高于為其提供中間產品行業的資本利潤率。另一個明顯的變化是企業固定資產折舊上升了約5個百分點,而與此同時勞動者報酬下降了5.6個百分點,顯示出為旅游業提供中間產品的行業有資本替代勞動力的跡象。進一步分解GTNI發現,在604.40元的GTNI構成中,第一產業32.27億元,占5.34%;第二產業368.44億元,占60.96%;第三產業203.69億元,占33.70%,除去旅游業首輪收入效應外,第三產業中只有35.13億元(約5.81%)是由旅游派生效應產生的。這一結果隱含著一個重要推論,即旅游發展對于目的地第二產業的推動作用最大,發展旅游有助于加速地區工業化進程。

5 旅游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失衡的原因剖析

首先,目的地經濟發展水平與旅游發展所要求的水平相背離促成的投資趨動型經濟增長是收入分配失衡的主要原因。與傳統的制造業相比,盡管旅游業發展不需要傳統意義上的廠房和設備等物質投資,但是,有關研究及世界旅游業發展的歷史邏輯表明,旅游的發展客觀上要求目的地產業結構具有工業化的特征。由于我國絕大部分旅游目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可達性差,基礎設施薄弱。要實現旅游業的發展,必須通過大規模的土地和固定資本投資,建設復雜的交通系統、住宿設施和基礎設施,開發旅游景點和建設旅游吸引物,才能從總體上改善旅游的可達性和人文環境。投資需要資本,而資本的本性是逐利,只有當湖南旅游業為資本提供了高于其他地區或其他產業的高額利潤時才可能吸引到足夠水平的資本(這一點已為本文4.3節所證實)。因此,正是現階段的旅游業投資拉動型經濟增長方式決定了旅游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失衡格局。

其次,旅游業資本密集型經濟特性決定了資本要素收入將在整個國民收入分配中占有較高比例。從旅游業要素投入來看(如圖1),旅游業通常是在利用自由資源(Free Resources)的基礎上,再利用必備的公共資源(可達性和基礎設施)和私人稀缺資源,將它們以不同的方式組合(生產)成為旅游產品。自由資源與公共資源屬于外部性資源,資源使用報酬極低甚至為零;就旅游業所使用的稀缺資源來看,除旅行社以外,旅游行業都是資金高度密集的。不管是酒店、航空公司、鐵路或公路運輸,還是主題公園,沉沒成本和初始固定成本都很高。在完全市場經濟中,國民收入直接根據其所使用的生產要素密集性來進行分配,作為資本利益代表者的企業相應地將獲得較高的收入份額。

再次,從企業收入構成來看,固定資產折舊是企業收入的主要來源。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通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將節省企業所得稅支出的總現金流量現值,如果管理得當,折舊費就會成為一種存儲部分資金的手段。

此外,旅游業還是一個與時尚流行有著密切聯系的行業。旅游行業的經營中需要強烈關注和緊跟消費者偏好的變化。旅游吸引物需要“常變常新”;旅游設備設施需要在布局、材質、款式等方面保持相對新穎;旅游企業維持市場競爭優勢所需要的資本投資額和技術復雜性也日益提高。為了保證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的及時供給,旅游企業必須加速固定資產折舊,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6 結論

本文采用投入產出分析法,對2004年湖南省旅游業國民收入及其初次分配格局進行了分析。研究發現:

(1)旅游業為湖南省當年直接貢獻了3.06%的國民收入,旅游產業附加值率為0.4536,處于全社會中等水平;旅游業資本利潤率高于為其提供中間產品行業的資本利潤率。

(2)政府、企業和從業者在旅游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所占比例為16%:68%:16%。與國內外同期經驗水平相比,湖南省旅游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出現了嚴重失衡。主要表現為企業收入比重過大,勞動報酬偏低,旅游業發展中的主要獲益者是資本所有者而非旅游從業者,政府從旅游業發展中獲得了外部效應。這一分配格局不利于激發勞動者參與旅游發展的積極性,并可能導致居民收入差距擴大,需要政府通過再分配手段加以干預和調節。

(3)導致湖南省旅游國民收入分配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旅游業的資本密集型經濟特性、旅游企業經營中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現階段湖南省的投資趨動經濟增長方式。而這種增長方式的產生又是基于旅游發展對目的地較高工業化水平的客觀依賴性。但正因如此,旅游發展也有助于推動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工業化進程。

國民收入范文第4篇

國民收入核算和國民收入決定不是一回事,如果此處有混淆,那么在很多收入決定的理論方面恐怕講不通,因為收入核算是靜態的、本身就是平衡的,而收入決定是動態的,而且由若干主導因素所決定,所以投資和儲蓄往往不相等。本文擬與陸善民先生討論此類問題,請提出寶貴意見。

關鍵詞:國民收入核算 國民收入決定 投資

陸先生曾于2004.8.26在經濟學家網站刊出“《宏觀經濟學》脫離生產實際”一文,觀后引起一些思考,現根據自己的體會談點看法,以與陸先生商討,特別是對國民收入的核算與決定的問題提出一點想法,請陸先生提出寶貴意見。(此前已就消費的乘數效應問題進行過討論,不妥之處請見諒)

一、有關國民收入“核算”原理與“決定”原理的一點體會

在宏觀經濟學中,國民收入是一條主線,但一般有兩個主要的討論區域,一個是“核算”問題,一個是“決定”問題。“核算”問題,是指國民收入的來歷,通過國民收入的核算方法可知;從總需求的角度(由支出法得到)考慮,收入來源于消費、投資、政府支出和凈出口;從總供給的角度(由收入法得到)考慮,收入又分配于消費、儲蓄、稅收和轉移支付。在兩部門經濟中(或者我們把其他兩部門也匯入其中),自然也就成了消費、投資和儲蓄的問題。其中的投資等于儲蓄即i=s,是指實際發生的投資(包括計劃投資和非計劃存貨投資在內)始終等于儲蓄,所指的實際投資和實際儲蓄是根據定義得到的實際數字,從而必然相等。而“決定”的問題,則是指收入是依據什么因素變動的,其中的投資等于儲蓄,是均衡的條件,是指經濟要達到均衡,計劃投資必須等于計劃儲蓄。這也就是說,通常,計劃投資不一定等于計劃儲蓄,只有二者相等時,收入才處于均衡狀態;

所以,需要明確的是:我們所討論的問題是國民收入的“核算”呢?還是國民收入的“決定”?

如果是收入的核算,那就是在會計賬目中按照支出法或收入法生成的各種既定的數據,這些數據一方面因為生產的所有產品都可以通過消費和投資(賣不掉的為存貨投資)安排出去,體現總需求等于總供給;另一方面在經濟發展時期,當實際投資和消費增加的時候,如果還有閉置資源,國民收入必然也在乘數作用下不斷地增長。陸先生講的“經濟生產現實是通過投資,國民收入在不斷增長。”指的就是這種情況。在國民收入核算中,實際產出等于計劃支出(或稱計劃需求)加非計劃存貨投資。

但如果我們所討論的問題不是前者,而是國民收入的“決定”理論的話,就需要考慮消費者、生產者或政府的各種意愿。這就是說,要使國民收入達到一個理想的數值,只要變動其中之消費或投資、或儲蓄量就可以了,因而應該特別指出的是,這些消費或投資、或儲蓄,代表的是居民和企業實際想要有(即意愿)的消費、投資和儲蓄的數量,而不是國民收入構成公式中實際發生的消費、投資和儲蓄。它們的值是可以變動的。收入的這個理想的值往往就是人們期望的均衡值——意愿中的均衡。在國民收入決定理論中,均衡產出乃指和計劃需求相一致的產出。因此,在均衡產出水平上,計劃支出和計劃產出應該正好相等,而非計劃存貨投資應該等于零。

經濟中有一種現象,泰極則否至,否極則泰來。如果沒有人干預,它會朝著一個方向迅猛發展,到達極端以后再向相反的方向轉化,如此往返不已,于是乎會給人類造成啼笑皆非的局面。為了避免大起大落,人們不得不進行控制,以調整各變量值,使其為總目標服務,從而就產生了收入的決定理論。

為了實現這個理想值,經濟社會在投資不足的時候就增加投資,儲蓄不足的時候就增加儲蓄,其目標就是實現均衡。如前所述,在這個經濟過程中,社會上那種自發的趨勢會幫助其結果的形成,即是說,當初始值低于均衡值時,在企業投資意愿的驅動下會導致均衡趨勢的出現,在初始值超過其均衡值時,也能在人們儲蓄意愿的作用下反向地向均衡趨勢發展。為什么呢?這是經濟周期理論的內涵。由薩繆爾森提出的乘數——加速數模型解釋了這種現象。該理論認為:收入的初始值低于均衡值時,社會上總需求旺盛,企業存貨出現意外地減少,即非意愿的存貨投資為負值,企業必然加大投資以獲得更大利潤,結果使總供給增加以實現均衡。當初始值高于均衡值時,社會上需求不足,企業必然減少投資以降低虧損,結果使收入返回到均衡位置。這其中,在初始值較低時,乘數放大了投資的效果;在初始值較高時,加速數則對縮減投資起了推動作用。

不難理解,在宏觀經濟學的絕大部分內容中,主要理論是指國民經濟的“決定”,國民收入的“核算”理論一方面說清了核算的原理,另一方面只起了拋磚引玉的作用。我們必須動態地看待各種變量,經濟社會之所以對這些變量采取一些對策和方法來改變其量值,其目的都是為了均衡,如對收入影響的各種因素和不同經濟政策的討論、對就業和物價問題的分析、對經濟波動和增長的探索以及對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研究等等。在該理論中,總需求和總供給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i未必必然等于s,因而不能拿著從會計賬目上得到的儲蓄去硬性安排投資,否則,自相矛盾和謬誤之處必然很多。

二、與陸善民老師商討幾點問題

陸先生所引用過的張國忠老師的數字例子可以簡述如下:

假設Y0=100,a=10,b=0.8,I=20,Ci= a+b×Yi-1 =10+0.8×Yi-1,且各期的b與I相同,于是從遞增的角度算得: Y1= 110、Y2= 118、Y3= 124.4等等。 從遞減的角度算得:Y1=190、Y2= 182、Y3=175.6等等,最后在 的作用下都收斂于E點(150)。

于是陸先生提出質疑:①、投資20來歷不明。②、在投資20時,產出增加了10,因而資本—產出比為2:1,據此推得收入增加量與張國忠所算之量不同。③、均衡時消費不增加,投資失去了價值。為什么每年有投資,但國民收入卻不增加。④、在初始值大于均衡值且投資恒定時,收入何以減少?⑤、宏觀經濟學只有用收入中消費后的余額進行投資才能自圓其說。⑥、政府購買乘數不切實際等等。

筆者不想對其都做詳細解釋,但有幾點需要提出來與陸先生商量:

①、投資20萬是否來歷不明呢?這涉及到財政政策問題。凱恩斯主義內容的重點之一就是赤字財政,此也是西方各國普遍使用的政策。在總需求不足以引起經濟增長的時倏,采用擴張性的赤字財政擴大投資不失為一項有效措施,在一定時期內借錢發展是必要的。這并不是說這個經濟系統老是要借債,而是在沒有實現均衡前所能采取的最為簡潔的方式,以補充儲蓄的不足,等到盈余時再給予償還。有人可能要說,如果永遠都實現不了均衡呢?是不是老是要借債?對此經濟周期理論可以做出較圓滿的回答。

②、在投資20時,產出增加了10,因而資本—產出比為2:1,這種算法筆者認為不妥,因為資本—產出比中的資本存量是凈投資,并非總投資,這在張國忠《怎樣思考經濟學問題》(經濟學家網站)一文中已有說明。

③、陸先生指出:“年年產出150,年年消費130,年年投資20。年年投資20,產出又年年不增加,人們的消費也年年不增加,投資變得毫無意義。”這個結論筆者認為不對。從數字上看好像正確,但實際情況并不如此。因為消費的商品中,既有勞務和非耐用消費品,也有耐用消費品。其中的耐用品要用好多年,即便是非耐用消費品也有許多不是在一、兩年內就被消耗完的。假設均能持續幾年時間,那么那些較為耐用的消費品也就成為即期消費,此后再增加消費就是對新商品的購買,對消費者來說,就是增加了消費,由此而沉積的財富自然也就不斷增大。另外還要看投資是重置投資呢?還是凈投資。由加速數理論可知,當收入不變的時候,投資主要用于折舊,因而年年投入的資本可能是用于維持簡單生產了。

實際上,均衡是短暫的、相對的,不均衡是絕對的。張國忠老師或宏觀經濟學所論的就是前屬的短期均衡。就長期情況來說,因為人類的經濟事實是增長的,所以理論所述往往也是增長的。美國經濟學家杜森貝利的相對收入消費理論可以從一個側面解釋這種現象。他認為消費者會受自己過去的習慣以及周圍消費水準的影響來決定消費,因而可以產生示范效應和棘輪效應,使短期消費函數成為有正截距的曲線,但長期消費函數則為出自零點的直線,短期消費函數隨社會平均收入的提高而整個地向上移動,在長期消費曲線上產生了一個個的截距。由于消費是收入的函數,故收入在長期內是增長的。當然其他關于收入增長的理論很多,不再一一述及。

④、在初始值大于均衡值且投資恒定時,收入何以減少?在上面的例子中為什么投資一直就是20而不變呢?我想不外乎是出于最簡單的分析方法的考慮罷了,因為用變量恐怕要麻煩得多。即便是常量,也可用乘數—加速數模型來解釋。我們知道,投資大小主要是對儲蓄而言的,當收入初始值小于均衡值(如陸先生所用圖中的y0點)時,總需求(即投資)較大。相對于較小的總供給(即儲蓄)隨著收入的變化,每年不變的投資相當于以逐步減少某一比數的速率在增加,即以逐漸減少的方式而大于儲蓄,因而收入必然在乘數的作用下趨向某均衡值;反之,當收入初始值大于均衡值(如圖中的yx)時,總供給(即儲蓄)較大,相對于較大的儲蓄,不變的投資表現出的是以逐步減少某一比數的方式在下降,在收入下降(不增加或增加量較少)時,加速數就起了相反的作用,加之投資乘數的雙向性,必然也使收入趨向于某均衡值。這便是收入減少的理由。

⑤、⑥兩點在文中也已有所涉及。關于財政政策,不外乎又是對乘數理論的不同見解,請見拙文《偏論消費的乘數效應》(經濟學家網站)

三、結束語

國民收入范文第5篇

一個大大的蛋糕盒,如果里面裝的蛋糕很小,那么,每個人能分到的就很有限。GDP與可分配國民收入的關系,類似于蛋糕盒與蛋糕。蛋糕盒做得大,并不意味著里面的蛋糕也同樣大。因此,我們觀察日本經濟及其國民收入水平,不但要看GDP增長率,更要看其可分配國民收入(日語稱“可處分國民所得”)的增長狀況。從1955年到1985年間,日本的可分配國民收入增長了35.5倍,年均增長率為12.7%,其中,居民收入總額增長了34.2倍,年均增長率約為12.6%。由此可見,日本用來分配給國民的蛋糕,增長得相當快。

在日本,蛋糕快速做大的過程,既是不斷引進新技術、發展新產業、提高產業結構的過程,同時也是所有產業努力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附加價值率的過程。附加價值率是在生產過程中新增加的價值在產品總價值中所占的比率。一般而言,新興行業和壟斷行業,容易獲得較高的附加價值率。

日本企業不斷向更高的產業層次發展,提高深加工能力和精加工水平,在海外建立生產基地,目的不外是謀求更高的利潤,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率。附加價值率越高,企業的利潤越豐厚,勞動者的收入才有可能增加。勞動者的收入不斷增加,才能有不斷擴大的國內市場。

蛋糕怎么切,初次分配很關鍵

日本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長,也體現在它占國民總收入的比重上。從1955年到2008年,居民(含個體企業)在可分配國民收入中占比最低時為72.72%(1969年度),最高時達90.33%(2008年度)。同期,企業占比最高時為10.19%(1969年度),最低時為-0.91%(受石油危機影響最嚴重的1974年度);政府占比最高時為21.24%(1990年度),最低時為3.72%(2008年度)。在戰后相當長時間里,居民成為日本唯一的“資金剩余部門”。

日本居民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占絕大比重的分配格局,不可能靠再分配來實現。再分配的作用是對初次分配的不完善之處進行“事后找補”。如果初次分配階段的基礎打歪了,事后無論怎么找補,也難以修正過來。

需指出的是,作為“事后找補”的再分配,需要借助權力進行,其代價高昂。與再分配截然不同,初次分配主要通過市場機制進行,所付代價遠低于再分配。因此,明智的制度選擇是:能夠通過初次分配解決的問題,不留到再分配階段,否則會給權力尋租和腐敗留下很大空間。初次分配并不等于完全放任市場調節。因為市場的分配功能是在制度規范下形成的。以日本為例,其初次分配格局的形成與下述兩方面的制度約束密切相關。

一是美國占領當局主導的戰后改革,從鏟除日本軍國主義復活的經濟基礎出發,在解散財閥、打擊大資本家氣勢的同時,將日本政府操控的財力限定在較小的范圍,形成了“小政府”格局。后來,盡管美國的對日政策發生了改變,但已經形成的分配格局卻延續下來。政府遇有財政資金不足,不能輕易通過增稅解決。這也是如今日本公債不斷增大的重要因素。

二是健全勞動法,保障勞動者參加工會的權利,確立工會與用工方(企業)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增強勞動者的團體交涉力。自1955年起,日本各企業工會為爭取提高工資和勞動待遇而搞的“春季斗爭”成為慣例。從氣勢上看,“春季斗爭”變得越來越“溫柔”,甚至有些流于形式,但是,要求企業在收益增加的情況下給員工漲工資,也近乎成為慣例。

抑制收入差距擴大,需多種政策措施并舉

客觀而言,伴隨經濟高速增長和城市化的發展,收入差距的擴大幾乎是必然的。首先,在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速度不可能齊頭并進,必然存在地區間的發展差距。其二,伴隨產業結構升級,一方面是朝陽產業快速發展,另一方面則是夕陽產業衰落,必然帶來產業間的收益差距。其三,即使在同一產業內部,由于企業經營水平參差,必然存在企業間的收益差距。這三個層面的差距在個人收入上會以加倍放大的形式表現出來。

日本的成功之處在于,經歷了經濟高速增長之后,其收入差距的擴大并不突出。世界銀行2005年版《世界發展指標數據庫》的資料顯示,在123個國家和地區中,日本的基尼系數為0.249,僅高于丹麥(0.247),是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國家之一。這種狀況的形成,是多種政策措施綜合起作用的結果。

其一,促進就業,消除貧困。日本失業的高峰是戰后初期。當時,經濟癱瘓,大批僑民回國,軍人復員轉業,如何解決就業問題成為維持社會穩定的關鍵。這種嚴峻的局面催生了一部法律和一套機構,即:1947年頒布的《職業安定法》和依據該法運營的“公立職業安定所”,這是國家開辦的職業介紹所,免費為失業人員介紹工作。在社會福利總體水平不高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通過最大限度地促進就業,提高國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其二,促進后進地區發展,縮小地區間經濟差距。1950年頒布了《國土綜合開發法》,以后陸續頒布了《重新配置工業促進法》、《國土利用計劃法》、《振興農業地區建設法》、《低開發地區工業開發促進法》、《北海道開發法》、《離島振興法》等40多部相關法律,在法制化的軌道上綜合進行國土開發,并輔之以相應的財政措施,促進后進地區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區間經濟差距的擴大。

其三,促進衰退產業轉產或夕陽產業升級,縮小產業間收入差距。針對不同時期的衰退產業,日本先后制定了《紡織工業設備臨時措施法》(1956年),《重建和整頓煤礦業臨時措施法》(1967年),《中小企業轉產對策臨時措施法》(1976年)等等。這些法律對促進結構性蕭條產業順利轉產,實現產業結構升級,穩定相關行業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縮小行業間收入差距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其四,通過稅制對個人收入差距進行調節。一是調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1950年以后,日本每年都調高納稅起征點。2010年工薪收入的納稅起征點提高到65萬日元,按當年平均匯率(1美元=87.78日元)計算,約相當于7405美元。此外,日本還規定了多種納稅扣除項目,例如:家中有需要扶養的殘疾人或老年人,最高可享受83萬日元的納稅扣除。二是實行高額累進稅制。1953年,個人所得稅最高適用65%的稅率。1957年,提高到70%,1962年再次提高到75%。這種高額累進所得稅制一直持續到高速增長結束。對贈與稅或遺產收入,最高稅率為70%。有些受贈者或繼承人因交不起高額稅款,只好將部分遺產抵作稅款,日本稱之為“實物納稅”。嚴格的納稅制度,比較有效地遏制了個人收入差距的擴大。

其五,稅務部門努力把握各階層的真實收入情況。在日本,稅負不公久已存在,并被歸結為“三六九”問題,即:農戶的收入僅有三成納稅,個體經營者的收入約有六成納稅,而工薪階層者收入的九成以上納稅。這是因稅務部門對不同階層的真實收入把握不到位形成的稅負不公。為矯正“三六九”問題,日本的稅務部門也在不斷努力。例如,為了切實把握個體餐飲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征稅人員通過暗訪餐館,觀察就餐人數,甚至通過查驗筷子的使用量來推測餐館的營業額和應納稅收入。稅務部門的這種努力,對于實現稅負公平、縮小收入差距起著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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