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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金融衍生工具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金融衍生工具范文第1篇

(一)我國外貿行業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現狀

我國入世以來,與國際聯系日益緊密,金融衍生工具的運用日漸頻繁。但國內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還不是很成熟,不能應對復雜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因而存在很多風險,這對企業的發展是很不利的。目前,國內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風險防范的企業中最主要的是有色金屬加工或生產企業,但是越來越多的企業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已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外貿行業運用金融衍生品存在的問題

我國外貿行業運用金融衍生品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產品結構不合理,使金融衍生工具無法有效發揮其規避風險的作用;二是違規操作以及過度投機,國內部分企業無視國家規定,違規操作,使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脫離了實際需求,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三是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形同虛設,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在關鍵時刻根本沒有發揮有效作用;四是未制定相關風險的應對策略,國內企業在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時,沒有預測潛在風險并制定對策,使企業的發展缺少保障。

二、外貿行業企業――江西銅業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實例分析

(一)運營風險分析

江西銅業的產業鏈很長,從上游的銅礦開采到下游的終端銷售,各個環節價格模式不同,因此江銅存在經營價格的風險。由于江銅原料自給率下降且大部分原料從國內外市場購買,而加工型企業面臨的問題是終端產品對于銅價不太敏感,因此銅價波動給加工型公司的利潤帶來了巨大風險。如果不實施套期保值,公司將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

(二)套期保值策略分析

江西銅業的套期保值目標是在各個業務板塊上利用套期保值工具優勢,處理好原材料采購和銷售工作,規避風險的同時贏取市場份額。公司對主要業務的各風險敞口做出了相應的套期保值策略。在原材料進口環節,依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計算出每日進行期銅買(賣)建倉的數量。供應商供貨后,江銅根據供應商點價指令和數量,將原頭寸平倉。通過這種方式期現對沖后,使江銅的實際原料采購成本接近市場年度的平均價,進而規避銅價波動帶來的風險。在銅材的銷售環節,在客戶遠期點價時,公司在期貨市場上同時買入相應的合約,在未來現貨交貨日,將用來保值的期貨頭寸進行平倉,這可以避免在遠期銷售價格鎖定后銅價上漲帶來的風險。

(三)對實際財務數據的解讀

從圖1的利潤表看出,公司利潤與銅價走勢不完全一致。在合理的套期保值策略下,公司的利潤沒有受到銅價波動的大幅影響。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多數有色金屬價格下降,從2008年6月起,銅價累計下跌幅度達60%。2008年江西銅業營業收入達536.9億元,較上年增長24.4%。2008年的第4季度銅價下跌導致其存貨跌價及期貨套期保值損失逾19億元,但營業收入依然同比增長24%。期貨市場的損失,通過現貨市場的履約被抵銷,套期保值的目標并不在于賺錢,而在于降低風險。銅價暴跌時,經過期現對沖,雖然公司沒有獲得大量盈利,但穩固了自己的利潤波動,所以江西銅業成功利用套期保值來降低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范文第2篇

關鍵詞:非居民企業;金融衍生工具;稅收

中圖分類號:F233;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4) 12-0000-01

金融衍生工具,也稱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者基礎變量之上,價格隨著基礎金融產品價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包括現貨金融產品,如債券、股票、銀行定期存款單等。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遠期合同、金融期貨、期權、認股權、利率交換等,工商銀行已經開辦了遠期、掉期、期貨、期權的外匯金融衍生業務;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也有相關的外匯金融衍生業務;農業銀行還加入了國際調期與衍生工具協會。

一、非居民企業金融衍生工具的涉稅管理環節

(一)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按差價征收營業稅

股票、債券、外匯、其他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應納稅額為買賣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價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賣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進行核算,選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但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所取得差價收入的,免征營業稅。

(二)從事期貨交易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取得的所得,要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交易所得按核定的預繳期限預繳入庫,交易中發生的虧損,可用下一繳納期的盈利抵補,或在年終匯算清繳。但目前的所得稅規定基本上僅限于期貨、利率掉期和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三是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要按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和支付利息的企業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

二、非居民企業金融衍生工具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一)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的稅收政策

我國金融衍生工具課稅的法律依據尚不完善,現行相關稅收政策主要有:一是期權費全額按“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稅目征收營業稅;二是期貨合約按歷史成本計價。現貨市場價格波動不影響合約的賬面價格,未實現損益不征稅,資產實現交換后在損益實現環節征稅;三是平倉合約按平倉數量及市場價征稅。至于互換、變形互換、掉期等較為復雜的衍生交易該如何課稅還沒有明確、系統的政策。

(二)金融衍生工具稅收政策的現狀分析

一是營業稅稅率偏高,重復征稅嚴重,稅收負擔過重,現行的計稅營業額大致等于交易者的損益額,容易形成營業稅和所得稅對同一稅基計征,形成重復征稅。二是所得稅規定中對所得發生時間、所得的種類、所得歸屬上也存在著問題。對一些新保險品種的征稅沒有明確的政策,如投資聯結險的分紅收益,目前尚未納入所得稅征收范圍。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金融衍生產品應納所得稅損益,并據此對企業的未實現損益征稅,對企業的資本流動性產生影響,阻礙衍生產品市場發展。

三、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稅制體系的建議

(一)明確金融衍生工具稅制構建原則

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稅制的存在是以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繁榮發展為依托的,由于我國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處于起步階段,推動其發展是必然趨勢。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稅制構建,應首先考慮如何盡量減低甚至消除征稅對金融衍生工具有效使用的障礙,促進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因此,我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稅制的構建應遵循:(1)公平原則。要求金融衍生品交易與非金融產品交易之間的稅負平衡;(2)效率原則。要求具有相同經濟實質的交易享有同等的稅收待遇,避免懲罰真實對沖交易;(3)輕稅負原則。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仍處于起步階段,輕稅負原則可起到促進市場發展的目的,避免因過重稅負而阻礙新興市場的發展;(4)便于征管原則。要根據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質,分類設計稅收征管辦法。

(二)構建金融衍生工具稅制體系

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建設的目標模式,應是建立覆蓋金融衍生工具的簽發、交易、收益等環節的復合稅制體系。在金融衍生工具的簽發環節,將金融衍生工具合約納入印花稅征稅對象;在交易環節,對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中介服務按服務收費或業務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對交易者進行的衍生工具交易及交易所自營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繳納增值稅;在收益環節,對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務或自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及結算單位辦理各種業務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未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應征收預提所得稅。在設計金融衍生工具稅制時,不僅要考慮已有的期貨、期權交易的稅收政策,同時也要考慮掉期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政策的制定。可將原屬于營業稅范疇的,改征增值稅;對所有從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投資者按交易額征收金融商品交易稅。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損益的確定方法

對帶有預期資產性質的遠期協議、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合約,在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資產已發生但未實現的損益,屬于法人實體的納稅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未實現的損益并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到期賣掉期權并采取與簽發者清算等方式終止期權的,在實現時以售賣收入或清算收入與期權費之差作為持有者收益,期權費在簽發時作為簽發者的收益征收所得稅。如果屬于互換合約,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經支付便應確認為損益(收入者為所得、支付者為損失可予扣除)并征稅。

(四)進行金融衍生工具差別稅率設計

在所得稅改革的基礎上,可考慮開征資本利得稅,區分短期資本利得和長期資本利得分別征稅。如期貨的套期保值業務是為了分散或規避標的資產承擔或面臨的價格波動風險,屬于納稅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得的損益就屬于長期資本利得,應實行較低的稅率,并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待遇。而投機交易是以承擔風險為目的,通過賣空或買空賺取差價獲得收益,其損益屬于短期資本利得,相對于長期資本利得而言,應實行較高的稅率,從而抑制過度投機,鼓勵套期保值。

參考文獻:

[1]王藝欽.金融衍生工具投資風險控制初探[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4(05).

[2]王遙.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套利問題[J].涉外稅務,2013(06).

金融衍生工具范文第3篇

關 鍵 詞: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收激勵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7)06-0050-08

金融衍生工具在過去的20年里得到了廣泛運用。它通常被認為是風險管理工具,用于對沖和管理基礎資產的市場風險;同時,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具有杠桿作用,也常常被用于投機。對于交易方式日趨復雜的金融衍生工具來說,稅收公平和效率通過影響投資者的投融資預期和盈利能力,直接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產生作用;而以預期價值和收益為基礎的金融衍生工具通過杠桿作用,間接地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性。這些對于政府所得稅政策的選擇提出了極高的要求。在投資者投資金融衍生工具考慮稅收套利的前提下,只有深入地探究所得稅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影響,考察投資者對于金融衍生工具所得課稅變化的反應,才能為具體的所得課稅制度安排提供比較充分的理論依據。

一、國內外研究述評

(一)金融衍生工具在私人部門的運用

多數研究遵循“MM”理論的思路,將所得稅與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目標結合起來,并將其作為金融衍生工具運用的因素之一加以分析,以證明稅收因素的激勵作用。

從研究方法上說,國外的研究主要采用調查和回歸的分析辦法,對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風險的稅收動機進行分析。比如,Nance,et al.(1993)通過對美國159個非金融機構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凸性的所得稅制是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原因之一。[1]Graham and Rogers(2002)研究了對沖風險的稅收動因,并通過實證分析,證明了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來對沖風險以實現增強償債能力的目的。[2]Myers(1984)、Leland(1998)認為金融衍生工具的運用能夠降低公司出現財務困境的可能性,并與避稅相關。[3-4]Smith and Stulz(1985)認為稅收凸性效應的存在是公司進行風險管理的動因,在凸性稅收制度下,公司能夠最小化其納稅義務,從而增加公司的價值。[5]Graham and Smith(1999)、Graham and Rogers(2002)通過將所得稅率和稅收抵免作為解釋變量,對風險管理的稅收動因進行經驗檢驗,并認為稅負激勵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可以增加公司負債和利息的稅負抵扣額;二是可以減少預期稅負。而套期保值活動增加了公司的負債能力,稅收利得是公司價值平均值的1.1%;同時他們還指出,公司會因預期財務困境成本和規模而采用衍生工具進行套期保值。[6][2]818Sohnke M. Bartram,Gregory W. Brown and Frank R. Fehle(2003)通過對48個國家的7309家非金融機構的金融衍生工具運用情況和影響變量進行分析,來證明稅收激勵假說。[7]

從研究對象上說,相關的研究除了選擇一般性的公司樣本以外,也有一些研究是針對特殊行業進行分析的。如J.David Cummins,Richard D. Phillips and Stephen D. Smith(1998)根據1994年NAIC(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中所有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年報,在對1760家人壽保險公司和2707家財產保險公司樣本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研究了保險公司參與衍生交易的影響因素。研究表明,在1993年和1994年,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人壽保險公司,比那些不運用的公司要負擔更少的聯邦稅收義務;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財產保險公司,比那些不運用的公司在可選擇的納稅義務上具有更大的選擇余地。此外,正的顯著相關檢驗也對保險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激勵假說提供了支持。[8]

當然,對于稅收激勵假說也有不少異議。比如,針對Graham and Smith所證明的大多數美國公司通過對沖和套利可以減少稅收凈現值的觀點,Fenn et al.(1996)認為大多數公司只能在很有限的范圍內借助金融衍生工具來減少它們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套利的實際稅收利益可能遠遠小于Graham and Smith所計算的潛在節稅金額。同時,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動因在一些實證分析中也缺乏證明力。[9]再如,Nance et al.(1993)和Mian(1996)無法得出稅收激勵假設的肯定結果;[1][10]Geczy et al.(1997)、Fok et al.(1997)、Goldberg et al.(1998)對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套利是為了最小化公司預期稅收支付的凈現值這一假設,也無法獲得支持性的證據。[11-13]Karen Benson and Barry Oliver(2004)對澳大利亞排名前500家的公司CEO和CFO進行了問卷調查(有效樣本為429家),其中,“減少稅收”在可能影響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19個因素中位列倒數第二,被多數公司認為是無足輕重的。[14]

針對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或投機的所得稅稅收動因,“稅收激勵假說”成為國外相關研究的核心論點。為了更好地了解這一假說,我們首先分析假說中提及的“稅收凸性”概念。Smith and Stulz(1985)認為,如果公司面對凸性的稅收函數,則公司的預期納稅義務可以通過對沖而減少。[5]393所得稅的凸性是指公司的稅率隨著公司所得的增加而相應增加,則稅收函數是凸性的;換言之,如果邊際稅率是增加的,則稅收具有凸性。有效稅收函數的凸性越大,公司有更大的激勵去進行對沖風險,相關的預期所得納稅義務減少就越多。Wyscocki(1996)認為,稅制的累進性適用于一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而大量有關稅收虧損彌補和投資抵免的規定,加強了稅制的凸性效應。因此,有效稅收函數中存在的稅收凸性,是由所得稅法中的累進稅率和稅收優惠(如虧損彌補、稅收抵免等)引起的。[15]稅收激勵假說認為,公司在面臨 “稅收凸性”的情況下,如果稅前所得的可能性越高,則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對沖風險的利益就越大。然而,僅僅從“稅收凸性”的概念來看,如果將其用于證明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動因,并不能讓人信服。因為,它在邏輯證明上至少存在著以下缺陷。

首先,這些研究中所指的“稅收凸性”,實際上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司所適用的所得稅制的特點描述。現實中,公司往往并不只是從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這一業務,因此公司所涉及的所得稅制,不僅包括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所適用的所得稅稅收制度,而且還包括公司其他業務所適用的所得稅稅收制度,以及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司本身所涉及的稅收制度。這就使得公司很可能通過轉讓定價等其他手段,來減少其他業務所應承擔的所得稅稅收負擔,并最終減少公司的總體稅收負擔。因此,實證分析中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公司的總體稅負減少,或是小于未使用公司的所得稅稅負,就很難被證明一定是使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結果。

其次,即使不考慮假設前提,相關實證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也值得商榷。在這些實證分析中,檢驗假設時主要采取三種辦法:一是調查法;二是回歸分析;三是模擬法。上述每一種方法本身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對于問卷調查而言,被訪問者可能因為相關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而不一定如實地反映情況;對于回歸分析而言,研究者必須在其他公司特征和因素以外設立稅收變量,即需要建立稅收變量與其他變量之間的經驗公式,同時對于稅收變量,比如公司是否存在凈運營虧損結轉,在進行因素分析和解釋結果時,也依賴于研究者的判斷;對于模擬法來說,主要是根據“稅收凸性”來模擬公司的有效稅收函數,而“稅收凸性”所研究的范疇,實際上是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公司所適用的所得稅稅收制度。姑且不說模擬的稅收函數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即使能夠真實地模擬,也很難據此證明稅收激勵假設;反之,即便能夠按照實踐中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適用的所得稅制建立相應的稅收函數,但是分析時所采用的數據卻是公司公開披露報表中的稅收指標,顯然也難以證明稅收負擔的增減是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結果。

我們認為,從理論上對稅收激勵假說進行檢驗時,可以使用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兩種方法。橫向比較,應當是同類行業之間的比較。首先,它確保了行業本身所適用的所得稅制是相同的,并且應當剔除處于免稅期等特殊稅收優惠待遇的公司樣本;其次,公司的運營活動相同,除了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和不使用之外沒有其他的差別,以考察所得稅稅收負擔的不同。縱向比較,是將一家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前后的稅收負擔加以比較,同樣應當剔除處于稅收優惠期等特殊情況,且在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前后,公司的其他經營活動并沒有變化,否則比較起來也缺乏現實意義。

然而,無論是橫向還是縱向比較,在實踐中要尋找出符合條件的樣本都是非常困難的,這無疑增加了“稅收激勵假說”的證明難度。對于私人部門來說,在公司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這個根本目標下,公司決定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來對沖風險時,進一步考慮獲取稅收利益是必然的;或是因為金融衍生工具稅制不完善而存在很大的避稅空間,在稅收利益的驅動下,決定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綜上,我們認為,應當將研究重點放在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所得稅制及參與者據此作出的交易選擇上,以便為進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的所得稅制提供依據。

(二)金融衍生工具在公共部門的運用

依據“MM”理論,在完全市場中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并不增加公司的價值;但實際中的市場并非是完全的。不完全市場的假設一般針對公司經營的框架,由于稅收、財務困境和成本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市場是不完全的市場。然而,對于公共部門而言,上述因素則不是那么重要的,甚至是無關的。比如,政府組織很少要納稅和支付股利,如果政府面臨上述問題,則其身份已然不是純粹的“公共部門”;其次,政府的委托―問題也和私人部門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三,政府組織雖不像私人部門那樣以股東價值最大化或管理效用最大化為目標,但政府仍希望通過擁有自己的“財富”(國家財政收入)來鞏固自身的政權。與公司經營為理論研究的前提不同,如果將破產成本、財務困境等作為解釋政府運用衍生工具的變量,顯得缺乏說服力和現實意義。那么,為什么政府會作為主體去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呢?[16]

Tim Brailsford,Richard Heaney and Barry Oliver選取澳大利亞聯邦59個政府部門的數據為樣本,以預算差異最小化為假設條件,建立并檢驗了公共部門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模型。其最重要的結論是,金融衍生工具在公共部門的運用主要與政府的債務和規模正相關,即政府債務的規模越大,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可能性越大。這與預算差異最小化的假設前提是一致的。此外,模型也引入了稅收因素的影響。由于中央政府為了減少地方政府部門可能持有的過度現金,往往會采取對其課稅的方式來調整,這使地方政府部門的管理者具有一定的激勵來管理他們的現金流動,因此,稅收由總的現金流入決定。模型據此假設稅收與衍生工具的運用正相關。經過檢驗,在一元回歸的情況下,稅收與公共部門的金融衍生工具使用顯著相關;在多元回歸的情況下,稅收與公共部門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之間具有的相關性不充分。[17]

OECD(2002)的研究認為,金融衍生工具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影響財政政策:首先,金融衍生工具有助于納稅人避稅;其次,金融衍生工具可以被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自身使用,來降低政府的債務成本,并改進現金和債務管理。[18]公共部門往往面臨沉重的債務負擔,因而必須采取措施以減少風險偏好者的投機行為。通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為債務和風險管理手段,可以實現積極的正面效應。套期或是投機引起的金融衍生工具的頻繁使用,間接影響了公共部門的財政穩定以及投資和儲蓄的關系。

金融衍生工具的間接影響還可能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時間選擇有關,從而增加了政府的流動性風險。如Zeng(2004)和Salcedo(2003)認為,金融衍生工具的運用有利于納稅時機選擇,例如可以通過推遲收益、實現損失,從而降低公司應納稅收,這樣將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損失。從宏觀角度來說,由于私人部門有了更多的資金使用渠道,納稅義務時間的選擇很可能改變投資和儲蓄的關系。[19-20]Blandchar(1981)在傳統的IS-LM模型基礎上加以拓展,考慮了期望值、資產價格以及它們與產出之間的相互關系,從而考察了貨幣以及在不變價格假設下的擴張性財政政策和可變價格假設下的貨幣政策的效應。由于政策的效應可以改變預期利潤和利率,導致股票市場的有效性得以改變。[21]Cbiara Oldani,Paolo Savona(2004)則在Blanchard提出的IS-LM模型基礎上,以高負債國家或是高赤字運行國家如意大利、美國和巴西為分析對象,并將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引入財政政策,從而拓展了模型。他們的研究結果認為,金融衍生工具的運用與短期的國家債務和赤字管理正相關。一般而言,除非經濟發生非預期的變動,衍生工具對于實現預期的債務和赤字目標是非常好的工具,可以在收入水平上降低敏感程度。如果非預期經濟變動發生,衍生工具將放大其影響,并改變公共部門的財政穩定;而通過改變流動性風險,將導致其他非預期的高赤字均衡。[22]可以看到,金融衍生工具在實踐中往往作為公共部門管理債務和赤字的手段之一。但如果在其中直接引入稅收因素,并試圖證明衍生工具在公共部門的運用與其直接相關,似乎十分地牽強附會。

此外,還有一些國外研究從稅收公平的角度出發,探討金融衍生工具所適用的所得稅制的設計及完善。比如,David M. Schizer(2004)針對實踐中金融衍生工具所得課稅存在著“不平衡性”和“不一致性”,認為至少應當實現金融衍生工具的對稱性所得稅收待遇;對于如何實現“對稱性”,Schizer則提出了保持“收益―損失比例”對稱(Gain-loss ratio)的觀點。[23]

從國內研究來看,對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運用和稅收因素(包括所得稅因素)的關系,幾乎沒有公開發表的文獻,只有鮑衛平(2002)以及李林根、馬俊和王曉非(2002)等少數學者對衍生工具稅收制度做過政策性建議方面的研究。[24-25]

二、所得稅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影響

雖然國外的研究試圖從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主體――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角度出發,去分析金融衍生工具與稅收之間的聯系,但是實證分析所采用的方法和數據上的局限性,使得相關的研究結果很難讓人信服。所得稅究竟對金融衍生工具有何影響? 我們將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進行分析。

(一)所得稅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微觀影響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場外交易難以受到監管和制約,我們這里以交易所交易為例進行分析。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邏輯起點是交易的買賣雙方;而金融經紀的主要作用在于為買賣雙方的交易過程提供更為便利的服務,它們是依賴于買賣雙方而存在的。當然,也存在一些金融機構在交易中出現身份競合的情況,但無論如何,買賣雙方的行為對金融衍生交易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因此,研究金融衍生工具的所得稅效應,其核心在于分析所得稅對金融衍生交易參與者決策產生的影響。

投資者在決定是否投資某種具體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前,除了考慮產品本身的風險管理功能等非稅收因素以外,還要考慮具體的投資方式,包括什么時間投資、在哪個市場上投資、以什么身份投資、以多少價格購買、準備投資多少金額等。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地與所得稅具有一定的相關性,而所得稅制的先定性使得相關的投資決策分析必須在事前進行才有意義。當投資者買入一定數量或金額的金融衍生工具時,他們在交易中的地位就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買方轉變為隨時準備賣出的賣方,此時所得稅對于什么時候賣出、以多少價格賣出具有一定的影響;至于以何種身份將權利轉讓、贈與或賣出,以及在哪個市場上賣出則已經確定。由此可以看出,所得稅對金融衍生工具買賣雙方的影響貫穿于整個動態的交易過程中。具體分析如下所述。

1. 所得稅對金融衍生工具定價的影響

在投資金融衍生工具需要考慮的諸多因素中,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無疑是重要的。在不考慮稅負的Sharpe-Lintner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基礎上,Michael Brenna首先研究了不同資本利得和股息紅利稅負下的資本資產定價問題。在建立稅負修正模型時,Michael Brennan不僅使用了推導CAPM簡化模型時常用的一些假設,還假設紅利收入是確定的。在考慮到稅負不同的條件,資產或投資組合的回報率由下面稅負修正后的CAPM模型給出:

E(Ri)=Rf(1-T)+βi[E(Rm)-Rf-T(Dm-Rf)]+TDi

這里:T=(Td-Tg )/(1-Tg)。其中,Td為經濟體系中紅利的平均稅率;Tg為經濟體系中資本利得的平均稅率;Dm為市場組合的紅利收益率;Di為市場組合的資本利得收益率。

在Brennan模型中,如果紅利所得的稅率等于資本利得的稅率,稅負調整系數T為0,則模型就是簡單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如果稅率存在差別,期望收益率就像簡單形式的資產定價模型一樣,線性地依賴于β,但由于對市場投資組合的紅利征稅,市場收益率則必須予以調整,即投資組合的收益率是以稅收效應因子(參數T)來調整的。當對紅利征稅的平均稅率高于對資本利得征稅的平均稅率水平時,所得稅負修正參數T為正,期望的稅前收益率是紅利收益率的增函數。在同等系統風險的情況下,高收益證券將比低收益證券獲得更高的所得稅稅前收益率。相應地,紅利所得與資本利得的稅率差別越大,參數T就會增大,期望收益率就會越高。[26]

如果證券的定價服從稅負調整的模式,那么投資者就會根據他們所處的所得稅等級,對投資組合進行權衡。比如,處于較高所得稅等級的投資者,應該在投資組合中持有比市場組合比例更小的高紅利股票;反之他們應該持有更多的低紅利、高資本利得的股票,以實現稅后收益率的最大化。相應地,處于較低所得稅等級的投資者,將考慮在投資組合中傾向于高紅利股票,因為這些股票的所得稅不利因素對他們來說相對要小。這樣的收益傾斜(yield tilt)策略在提高稅后收益率方面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然而,證券定價中所得稅效應的重要程度,甚至是否存在這種效應,都存在著爭論。即使對稅負效應持支持觀點的實證分析也表明:這種效應的重要性非常有限,執行收益傾斜策略似乎依賴于投資者確信稅負因素存在和影響的強度。

隨后,資本資產定價模型進一步擴展到金融衍生工具領域。最初的金融衍生工具定價模型大多是以完全資本市場為假設前提,即不考慮稅收的情況下設定。以股票指數期貨為例,Cornell and French (1983)假設完全資本市場假設的情況下,給出了無股利支付條件下股票指數期貨的定價模型(模型針對美國的期貨市場):[27]

F(t,T)=S(t)er(T-t)

這里:F(t,T)指時點為t、到期日為T的股票指數期貨價格;S(t)指時點為t的股票指數的現值。

Cornell and French又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有股利支付條件下的定價模型:

F(t,T)=S(t)e(r-d)(T-t)

稅負的真實存在,使一些經濟學家開始在模型中引入這一因素加以分析。

Cornell and French根據上式,引入稅收因素,并進一步檢驗他們定價模型的正確性。檢驗發現,他們的理論模型一直過高地預測被觀察的期貨價格,他們將這一原因歸結為未考慮到對所得納稅的時機選擇(這里指的是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具有通過實現資本損失和推遲資本利得而減少所得納稅的選擇權)。一旦模型中考慮了所得稅的選擇權,則預測的期貨價格將降低。

Garry J. Twite研究了1983年2月16日-1994年12月30日交易的4758個期貨合約價格,他們認為,由于股票價格指數套利涉及到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的交易,因此必須考慮兩個市場的稅收和交易成本。研究結果表明,觀測的期貨價格和預測的期貨價格之間的背離,并未大到足以包含與期貨和現貨市場相關的稅負和交易成本;當交易成本被定義為包括期貨市場近似于0.2%、現貨市場1%的出價―詢價統計離差時,觀測范圍的背離為投資者提供了套利機會。然而,范圍的背離和期貨到期日之間的正相關性,與低估交易成本的假設是一致的。研究還發現,實際的交易成本和股利的不確定性,對范圍背離的程度和頻率都有重要的影響,因此將交易成本的存在作為觀測期貨價格和預測價格之間存在偏差的解釋變量與假設一致。[28]

從這些引入稅收因素的資產定價模型和后來在此基礎上發展的套利定價模型來看,多數研究將所得稅與交易成本結合起來進行考慮,并盡可能地模擬實際中各國采取的所得課稅辦法,通過比對觀測價格和預測價格的背離程度來檢驗定價模型的正確性。

然而,這些定價模型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它們的前提是現實的所得稅稅收制度,進而探討金融衍生工具定價問題。假如模型的檢驗結果能夠與現實情況擬合,且證明解釋變量與之存在顯著相關,則模型能夠更好地服務于投資者(即如何依據現實存在的所得稅負進行相機抉擇,尋找可能存在的套利機會),而非服務于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制的改進。當然,這與模型本身定位為資產定價或是套利定價模型有關。其次,多數定價模型中往往只是考慮到所得稅率上的差別,忽視了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得稅收抵免和稅收優惠等其他稅制要素,使得模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三,不少定價模型在將所得稅作為一項交易費用考慮時,已經設定了相關的納稅義務。由于所得稅負最終是由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人承擔,而作為納稅人的買賣雙方在投資決策的事前分析時,可能就其包括納稅身份在內的所得稅稅制要素進行過籌劃,從而對具體的投資方式做出安排,以改變本應適用的所得稅負,這就使定價模型在本身的基礎上更為復雜化了。因此,所得納稅義務事前確定的定價模型反映了買賣雙方被動地接受均衡價格的實質,卻忽視了納稅人可以通過其他手段而改變其所適用的所得納稅義務的方方面面。鑒于其復雜性,我們對資產定價模型不做深入的探討,而進一步分析為什么買賣雙方可以通過改變其納稅人的身份來改變相關的所得納稅義務。

2. 所得稅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參與者事前身份籌劃的影響

參與經濟活動的納稅人,從身份上可以區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從理論上來說,納稅人出于稅收利益的考慮,可能對納稅身份進行一定的籌劃。

首先分析公司投資轉化為個人投資的方式。由于公司都有一定的財務制度約束,因此,將公司的資金轉化為以自然人的名義來使用,顯然是各國法律所限制的。我們簡要分析以下三種模式:(1)個人直接使用公司資金。這種方式可能面臨著法律上的障礙,如我國刑法規定,法人的資金挪用為個人使用,將被認定為挪用資金罪或是挪用公款罪。(2)基于股權方式的轉換模式。通常情況下是公司先將其所得稅后利潤分配給出資者,再由出資者以個人名義投資。由于股東在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環節可能還需要支付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因此,是否減少相關交易應納稅收并不確定;另外,這種方式將使金融衍生交易無法實現其自身的風險管理功能。如果相關交易發生虧損,還可能因為個人所得稅有關法律的限制,而無法適用虧損彌補的有關條例。(3)基于債權方式的轉讓。對于具有真實金融衍生工具投資需求的公司來說,如果為了進行稅收上的籌劃而采用借貸資金的方式,同樣存在其本身風險管理職能無法實現以及相關損失無法進行虧損彌補的情況,可謂得不償失。

其次,分析不同公司主體之間的轉化。在不同行業的公司適用不同的稅收制度前提下,如果金融衍生工具投資除了不區分主體而必須繳納的稅收外,其交易行為或所得還對公司的整體納稅義務產生影響,那么不同類型的公司在投資于金融衍生工具前,很可能進行事前的籌劃。這也進一步說明了金融衍生工具稅收激勵假說所采用實證分析辦法的片面性,即只比較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司和不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司之間的整體稅收負擔,而忽略了公司從事其他業務的稅收負擔以及不同行業公司所適用的差別性稅收政策。套利定價模型的缺陷亦是如此。

再次,分析自然人投資主體向公司轉換的情況。現實中,個人參與金融衍生工具的方式有兩種:(1)直接投資。如果本國實行分類的所得稅制,則個人投資損失將可能無法享受同公司一樣的虧損彌補的稅收待遇;如果本國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且投資收益(損失)計入個人總應納稅所得額,則存在抵扣個人的其他應納稅所得額的可能。(2)間接投資。在此方式下,參與個人既可以通過委托、信托等方式投資于金融衍生工具(比如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基金),也可以通過組建公司或增資等方式,以公司的名義來投資。由于個人是間接地投資于金融衍生工具,所以并不適用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所得稅稅收政策,僅需對其從金融機構獲取的紅利納稅。對于個人組建公司并以公司名義投資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方式來說,除了投資于金融衍生工具所需要承擔的交易成本外,個人還需要承擔公司組建成本和營運費用。因此,單純從規避金融衍生工具的所得稅納稅義務的角度出發,專門設立公司來投資的做法是不現實的。

綜上,金融衍生工具定價模型在引入所得稅因素作為交易成本加以分析時,往往設定了相關的稅收制度,卻忽視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同投資主體可能適用不同的征管制度,以及稅收成本可以通過人為方式改變的現實情況。然而,一旦進入交易過程,參與者的主體身份便已經確定下來,并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在參與者事前抉擇已經明確的基礎上,我們接下來將進一步探討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制度對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的決策影響。

3. 所得稅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參與者決策的影響

實踐中,不同國家對金融衍生工具所采取的所得課稅辦法是大不相同的:如英國采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則采取不分解的征稅原則。而在金融衍生工具最為發達的美國,納稅人可以在普通所得、短期資本、長期資本、免稅所得{1}、長期和短期資本的60%~40%混合所得等五種不同級別的稅目中進行選擇;相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標準更不一致,既有逐日盯市原則{2},又有利息歸集制度以及各種各樣的收益實現會計核算制度。金融衍生工具的自身特點決定了難以尋找到符合稅收中性原則的統一的所得課稅辦法。這種課稅制度的混亂,又反過來加劇了金融衍生工具的所得課稅差別。一些國外學者對此頗為關注,如David M. Schizer(2004)認為,由于實行不同的所得課稅原則、稅率及實踐中賦予納稅人的選擇權,使得在諸如期權、期貨、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之間存在可比的經濟利益。他將這種現象稱之為“不一致性”;而這種不一致性往往使政府承擔金融衍生工具的損失程度超過了從中獲得收益的程度,從而造成“不平衡性”。[29]Edgar(2000)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差別性稅收待遇,提出“為了實現稅收公平,應當確保對所有相同的金融交易采取相同的課稅制度。”[30]

事實上,主張減少金融衍生工具稅收差別的觀點,反映了稅收中性的政策目標,但這一政策定位也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隨著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市場上的競爭愈演愈烈,在這種格局下,稅收競爭成為一些國家參與全球化競爭的手段。這些國家往往通過稅收優惠、稅收抵免、延期納稅等辦法,以期在金融衍生工具的課稅上產生比較優勢,達到吸引投資的目的。比如,加拿大就采取了較低的資本利得稅率,以及對股票期權采取延期納稅等。從本質上說,政府此時已經將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置于稅收中性目標之上,刻意形成的稅收差別自然就出現了。然而,政府的稅收政策目標是否能夠有效實現,還需要考察其對投資者行為是否產生預期的效應。

我們認為,(1)當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實行按比例課稅且損失允許按比例彌補時(即如果對收益免稅,則損失也不允許彌補),則收益和損失實現對稱性的稅收待遇,稅率的高低不改變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買入賣出的時機抉擇。但投資者為了獲得與免稅情況下相同的投資收益,在高稅率的情況下必須相應地擴大投資規模;對政府來說,它的凈稅收收入將為0。(2)當對收益課稅而不給予損失對稱性的稅收待遇時(如虧損不允許彌補或予以部分彌補),所得稅率的高低將改變投資者的交易時機選擇,并可能使投資收益為負,投資者為此將轉向其他稅收損失較小的交易;而政府在這種情況下將獲得正的稅收收入。(3)除了上述情況,收益和損失的不對稱稅收待遇還可能是對收益免稅或少征稅(或者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方面的所得征稅規則不完善,而造成實際上對收益的稅收管轄權落空),但損失卻允許全額彌補,投資者無疑最大限度地獲得了稅收上的利益;但這種稅收利益是以政府買單為代價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釋公司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基于稅收激勵的原因。

(二)所得稅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宏觀影響

所得課稅制度的差別性,加劇了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不對稱性,這使得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制度,從影響投資者的選擇問題上升到了政府宏觀政策抉擇的層面。然而,政府的所得稅政策選擇卻是十分困難的。

(1)如果要實現稅收公平,則要盡可能消除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待遇差別,這不僅要消除同一國家對不同衍生工具的差別性所得稅收待遇,還要消除不同國家之間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差別性所得稅收待遇。這樣的要求可以說是不可能實現的。

(2)即使對一國來說,要在本國消除這種差別性所得稅收待遇以實現稅收公平,至少應當實現金融衍生工具的對稱性所得稅收待遇。對于如何實現“對稱性”,Schizer提出了“收益―損失比例”(Gain-loss ratio)一說。它是指政府參與金融衍生工具潛在收益比例與政府承擔金融衍生工具損失比例之比,即“收益―損失比例”=政府參與收益的比例/政府承擔損失的比例。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不同于傳統的無風險收益和工資,因此,Schizer的分析主要針對風險類金融衍生工具。他認為納稅人通過各種稅收籌劃手段,比如人為地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利用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課稅原則差異等,往往將收益―損失比例降低為1以下,這實際上相當于政府承擔損失的程度超過了獲取收益的程度。為此,他認為政府應當關注不平衡性;一旦不平衡性得到糾正,則不一致性將變得不重要。Schizer的這一觀點依賴于Domar-Musgrave模型:只要允許進行完全的虧損彌補,就能實現收益―損失比例為1,而稅收對風險頭寸的影響就不重要了。當稅率為T時,投資者只要將投資額擴大到原來的1/(1-T),則就能獲得與免稅情況下相同的所得稅稅后收益。這是因為低的稅率雖然對盈利者來說具有吸引力(提供了較高的稅后收益),但對于虧損來說卻降低了其吸引力(虧損者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29]

綜上,盡管很難通過實證分析來證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是出于稅收激勵的考慮,但在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前提下,公司在運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時,考慮稅收利益是必然的,同時也可能存在因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制不完善而運用衍生工具規避應納稅額的情形。另外,從實踐操作來看,由于各國對金融衍生工具采取不同的所得課稅辦法,這種差別性的所得稅收待遇將在經濟上產生可比利益,對投資者的投資行為選擇和追求稅收套利具有一定的影響。然而,從減少投資者行為扭曲的角度來說,政府作為金融衍生工具的課稅制度的制定者,事實上面臨著十分復雜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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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參見IRC §1032。

{2} 參見IRC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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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范文第4篇

關鍵詞:財務工作;投資行業;金融發展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7-000-01

前言

財務會計創新的重要體現就是當金融衍射工具表現出它強大的一面的時候,根據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面推廣與運用當中,對企業財務的管理有著深遠的影響和重要的體現,是否能正確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對提高企業財務會計管理質量的關鍵問題。也是對財務會計當中的管理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表現出了極大的影響。所以我們應當重點的分析金融衍生工具對財務會計的重要性,全面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為企業財務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一、金融衍生工具當中所包含的五種特點

金融衍生工具一般被分為以下幾點:

(1)財務會計下的衍生性和財務會計下的派生性,在通常情況下用一個或者是幾個近似的工具作為參照標準;(2)運用杠桿理論來發展,用小的投資對大的進行博弈,一般來講則是采用繳納押金的前提下來進行,剛開始會有很少的資金流入,而利用杠桿原理則會體現出比較高的價值;(3)當發生風險時候可以用另一種方式進行轉移。在大多數企業當中,從事金融交易的都是為了防止發生金融風險,一但發生金融風險可以在全世界的人群中進行互相轉移;(4)合約性與后續的關系,衍生工具存在不僅是轉移與防范,同時也是代表著一定的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關系;(5)創造性。衍生金融工具是在不斷地變化,不斷地完善,所以具有一定的創新性。

二、財務會計創新中主要包含了四種表現

(一)會計要素是衍生工具當中首要的表現

金融方面也存在著合約,金融衍生工具就是其中的一種,想要實現這種交易的合約一般都發生在回來,但是也有可能會一直都不會發生。與其同時,雖然履行了所有的合約,但是由于本身的每一個金融都具有風險,很有可能導致經濟在未來進賬或者出賬,沒有人可以在時間方面得到事先的確認。在財務會計創新方面,金融衍生工具認定了原有的新的標準,同時也改變了最初的會計核算方式,對企業有著約束力,同時在企業當中也對企業有著比較深的影響,主要大多表現在了會計創新方面,使其財務工作在會計財務管理當中更加重要的認定[1]。

(二)衍生工具創新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

權責發生制是財務會計的重要理論之一,它會統一將交易與當時發生的情況對根本產生的財務后果進行記錄在冊,而不是相對于傳統的收到或者支出時候進行現金的記錄。而衍生的金融工具則對財會會計確認方面有了新的改變。在這其中最明顯的改變就是在企業對會計確認時候的流程,企業在會計確認當中現在更加注重的是實用性,為此以滿足會計管理的實時要求。對提升會計管理工作和滿足現實管理工作有著更加重要的意義[2]。

(三)衍生工具當中表現在會計計量方面

在對于衍生的金融工具當中,卻總是有著各種各樣的不適應,其表現主要的是衍生工具在確認的時候計量困難更加的復雜,更加的大。在衍生工具當中合約的一般參考都是當時市價上面最為活躍的金融商品,雖然不是直接的去確認交易,但是外在的活躍價格間接或者是直接的導致了價值在不斷地改動。對在衍生工具的了解,財務會計的實際管理工作對財務會計創新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四)衍生工具當中表現在會計報告之中

表示衍生工具的創新,主要目的就是通過會計報告來幫助使用者提供實時已經得到了確認或是并沒有得到確認的企業財務狀況、企業資金實施流動與最新的經營成果消息,在利用報表對投資者進行合理的估量與風險,除了要體現基本的信息之外,還有重視衍生工具的背景,對財務創新才生的具體影響。

三、金融衍生工具給會計創新產生了極大地影響

金融衍生工具給會計創新產生了極大地影響。第一點就是便于會計及時的確認實效性。傳統會計確認一定要根據已經發生的交易數據信息,只注重企業發展的過去和現在。而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大大提高這種時效性,在確認時不必考慮交易是否已經發生,對企業未來經濟發展有預見功能。但是也有一定的風險,要與傳統相結合共同作用,促進會計確認創新。其次,促進了會計對當時的計量的創新。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實現了會計計量對未來的關注,而不是傳統會計計量關注過去的成本,傳統會計計量已經受到了挑戰。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只關注企業現在和未來,完全忽視過去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可以促進會計計量創新。最后,更便于生成會計報告與未來的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在會計報告上,傳統會計報告依據會計確認和計量的數據,由于這兩方面受到金融衍生工具的影響會不斷創新,那么會計報告的內容和形式也會相應發生變化,通過結合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創新[3]。

四、結論

總而言之,對于目前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現,對財務會計來說既是機遇,也是財務會計所面臨的挑戰。金融衍生工具對現在財務會計所產生出來的影響,推動了我國現階段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發展,也在同時促進了我國整體財務會計的創新。除了文中提到的方面,各企業財務會計人員要不斷加深對金融衍生工具的認識,合理運用創新財務會計,同時也要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水,通過各方共同努力,為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提供有力依據,促進企業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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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范文第5篇

 

關鍵詞:金融衍生工具 風險特點 風險成因分析 風險防范 

美聯儲前主席艾倫·格林斯潘在接受美國全國廣播公司采訪時說,美國正陷于“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中,這是他職業生涯中所見最嚴重的一次金融危機,可能仍將持續相當長時間。為什么發生在美國的次貸危機能在全球金融市場引起這么大的連鎖反應?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不斷多樣化的背景下,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和應用存在著巨大的風險。2008年1月16日,F,威廉,恩道兒在全球研究(Global Research)上撰文,把導致次貸危機的責任人直接鎖定在美聯儲身上,他說在格林斯潘主政美聯儲期間,極大地放松了對華爾街的金融監管,以至于出現了各種金融衍生產品。而耶魯大學金融學教授陳志武也強調了金融衍生產品對危機的催化作用,“它使委托關系鏈條太長,或者扭曲了委托關系,以至于無人在乎交易的損失,時間久了問題就要釀成危機。”鑒于此,本文通過對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特點的分析,并探討對此類風險進行適時的防范和有效的監管。 

一、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譯自英文規范名詞financial derivative instrument。漢語可譯為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派生品、衍生金融產品等。金融衍生工具由現貨市場的標的資產(underlying cash assets)衍生出來,標的資產的交易方式如同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19號中的定義為“一項價值由名義規定的衍生于所依據的資產或指數的業務或合約”;在我國一般解釋為由股票、債券、利率、匯率等基本金融工具基礎上派生出來的一種新的金融合約種類。金融衍生工具誕生的原動力就是風險管理。著名的巴林銀行倒閉案以及住友商社在有色金屬期貨交易中虧損高達28億美元等巨大金融風險大案等一系列金融風險事件的爆發都證明了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巨大的風險。近年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卻越來越從套期保值的避險功能向高投機、高風險轉化,具有下述突出特征: 

(一)極大的流動性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種類繁多,可以根據客戶所要求的時間、金額、杠桿比率、價格、風險級別等參數進行設計,讓其達到充分保值避險等目的。但是,由此也造成這些金融衍生產品難以在市場上轉讓,流動性風險極大。另一方面,由于國內的法律及各國法律的協調趕不上金融衍生工具發展的步伐,因此,某些合約及其參與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確,其合法性難以得到保證,而要承受很大的法律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的功能和風險是其與生俱來、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任何收益都伴隨著一定的風險,衍生產品只是將風險和收益在不同偏好客戶之間重新分配,并不能消除風險。金融衍生工具在為單個經濟主體提供市場風險保護的同時,將風險轉移到另一個經濟主體身上。這樣就使得金融風險更加集中、更加隱蔽、更加碎不及防,增強了金融風險對金融體系的破壞力。 

(二)風險發生的突然性和復雜性。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表外業務,不在資產負債表內體現;另一方面它具有極強的杠桿作用,這使其表面的資金流動與潛在的盈虧相差很遠。同時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具有高度技術性、復雜性的特點,會計核算方法和監管一般不能對金融衍生工具潛在風險進行充分的反映和有效的管理,因此,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的爆發具有突然性。金融衍生產品把基礎商品、利率、匯率、期限、合約規格等予以各種組合、分解、復合出來的金融衍生產品,日趨艱澀、精致,不但使業外人士如墮云里霧中,就是專業人士也經常看不懂。近年來一系列金融衍生產品災難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特性缺乏深層了解,無法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運作風險在所難免。 

(三)風險迅速蔓延的網絡效應。由于投資者只需投入一定的保證金,便有可能獲得數倍于保證金的相關資產的管理權,強大的杠桿效應誘使各種投機者參與投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既能在一夜之間使投資者獲巨額收益,也能使投資者彈指間血本無歸、傾家蕩產。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風險會通過自身的特殊機制及現代通訊傳播體系傳播擴展,導致大范圍甚至是全球性的反應,輕則引起金融市場大幅波動,重則釀成區域性或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網絡傳播效應加大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 

二、金融衍生工具產生風險的原因 

(一)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上交易者、經紀機構與衍生交易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衍生市場是一個創新思想不斷涌現的市場,新的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這些新的產品很多是為了規避現有的金融制度和管制安排,因此衍生市場的監管難度就更大。另外,交易者對自身的行為和信用狀況的信息肯定多于監管者所擁有的信息。監管者要想使交易者吐露自己的私人信息必須支付一定的成本。經紀機構對自身的交易設施、員工素質、資信水平及服務規程等方面的情況了解得更為全面,而交易者則無法低成本地得知上述各個方面的信息。交易者不能確切知道經紀機構真實的服務質量,只能憑借經驗推知所有經紀機構的平均服務質量,并按這個平均服務質量支付傭金。最后經紀行業里只能剩下服務質量最差的經紀公司,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因此必須建立一個適當的控制系統,規定交易種類、交易量和本金限額。慎重選擇使用金融衍生產品的類型。

(二)監管機構的監管缺失導致金融衍生產品的過度創新。金融衍生產品的過度創新,拉大了金融交易鏈條,助長了投機。投資銀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術將買來的不同信用級別、不同收益率的各種證券進行分割、打包、組合,然后再經過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最后保險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然后再在金融市場上出售買給對沖基金、養老保險基金、主權財富基金等其他金融機構。以CDS(信用違約掉期)為例,CDS是一種貸款違約保險,它的出現源自于銀行轉移信貸風險的需求。CDS合約并不是在公開市場公開交易,也沒有特定的結算機構為其結算,主要是通過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輔助進行交易的。在交易的過程中是不受任何機構監控,只是雙方私下締結的合同。CDS市場規模如此之大而沒有監管機構進行管制,對其交易產品也不能進行風險評估,華爾街的銀行家利用杠桿操作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放大功能進行大量套利交易。正是由于這種自由市場經濟缺乏監管才造成了歷史規模如此之大的金融危機,由此也就不難看出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放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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