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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特殊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就是合作社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其實質就是合作社與各有關方面發生的經濟關系。與其他企業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資金來源、成員構成、業務往來、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獨特性,這決定其財務會計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企業會計制度的特殊性。
(一)資金來源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資金可以來源于成員出資,也可以來源于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或接受捐贈。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據此,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設置“股金”核算合作社通過成員入社出資、投資人股、公積金轉增等所形成的股金;設置“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資金;設置“專項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過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轉入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專項基金。
(二)成員賬戶設置的特殊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中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通過成員賬戶可以體現出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經濟、權益、生產交易等關系,因此管理成員賬戶是合作社財會管理工作中一項重要內容。該賬戶設“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交易量”、“交易額”、“盈余返還金額”和“剩余盈余返還金額”等欄目,分別反映合作社成員入社的出資額、量化到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以及返還給成員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額。
(三)合作社內外經濟業務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對內是以服務為目的,對外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在會計核算上應對社內外經濟業務區別對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如設置“成員往來”科目核算合作社與其成員的經濟往來業務,設置“應收款”、“應付款”科目分別核算合作社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以及暫付款項、應付以及暫收款項等。
(四)盈余分配核算的特殊性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處理成員與組織之間以及成員相互之間利益關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專業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量化給每個成員,計入成員個人賬戶。(2)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結合此特殊性,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本年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實現的盈余;設置“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當年盈余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后的結存余額;設置“應付盈余返還”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的盈余;設置“應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的剩余可分配盈余等。
(五)會計核算方法及報表編制的特殊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會計信息主要是為廣大社員服務。當前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且合作社的財會人員素質相對較低。鑒于會計信息主要使用者和編制者的具體情況,應盡可能簡化合作社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使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既要能夠解決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問題,同時又要力求簡化,方便執行。具體表現在:(1)減少科目數量。規定合作社需要設置的會計科目數僅37個(另可增設4個)。(2)包含對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合作社財會人員掌握和運用。(3)基本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不引進公允價值計量屬性。(4)核算方法簡單。集中反映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常見的業務和交易,對不常見的業務和交易采用合并、簡化等處理方法,如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處理、對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等。在報表編制上,不要求合作社編制和對外報送現金流量表。設計“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等,以全面、客觀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員權益的情況。
(六)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督的特殊性 合作社應實行社員民主理財與政府監督指導相結合。民主理財是對合作社財務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的前提,政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是合作社實施民主理財的保證。制度規定,合作社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對于成員提出的問題,會計及管理人員應及時解答,確實存在錯誤的要立即糾正;財政部門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來,遇到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了解這些問題對強化該制度的落實具有重大意義。
(一)合作社管理者及社員缺乏會計知識,可能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監督乏力 《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由于專業合作社負責人一般都是由種養大戶和農民經紀人擔任,財務管理意識比較淡薄。出于降低費用考慮,有些社的會計由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社員兼任。由于其缺乏專業知識,可能對財務會計制度不理解或誤用,從而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合作社成員普遍缺乏財務知識,難以看懂公開的合作社財務狀況,無法識別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起不到應有的監督作用。
(二)缺乏明確具體的合作社稅收政策,不便于基層稅務部門操作執行 《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2008年7月1日起對合作社執行四項稅
收優惠: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但規定沒有明確合作社向成員提供農業機耕、配種、病蟲害防治、技術培訓等勞務服務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作社向非社內成員收購農產品或經過簡單加工對外出售的收入享受何種稅收優惠,不便于基層部門操作執行。
(三)內部控制制度形同虛設,給合作社的發展帶來隱患 《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中明確要求建立健全貨幣資金、銷售業務、采購業務、存貨、對外投資業務、固定資產、借款業務等內部控制制度。由于合作社組織機構不夠健全、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等原因,可能造成內部控制設計不健全或執行不力,從而給合作社的發展帶來隱患。此外,一些人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單純看作是獲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貸支持的手段,缺乏長遠打算,從而忽視內部控制的建設。
(四)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特殊性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 《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準則》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如不引進公允價值,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等。這與合作社總量較少、規模不大、業務簡單的現狀相適應。隨著合作社規模的擴大以及對外交易的增加,這種差異可能不利于合作社成為真正的商業導向型合作社。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落實的建議
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在執行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為強化該制度的落實,筆者擬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會計知識培訓,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合作社領導要重視財務管理工作,帶頭學習財會知識,不斷提高財務決策水平。合作社應聘請具有較高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的會計人員,鼓勵財會人員通過繼續教育及時更新知識,以適應合作社不斷出現的新經濟業務的要求。建議由政府部門加強對合作社成員的財務知識培訓或提供專業咨詢,幫助建賬建制,加強對財會人員的考核。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按照規定設置并進行財務核算,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鑒于合作社的財會人員不僅要熟悉企業會計制度,同時要熟悉專業合作社獨特的生產經營模式,了解不同類型專業合作社在財務處理中的特殊要求,建議高等學校尤其是高等農業院校加強培養勝任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人才。
(二)進一步明確合作社具體稅收政策,逐步取消稅收優惠 由于我國合作社尚處于起步階段,建議現階段凡是涉及農村、農業、農民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應該享有。財政部、稅務總局應盡快明確對合作社加工、服務收入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對合作社出售的經過簡單加工和深加工的農產品區別對待。對合作社銷售的簡單加工的農產品可免征增值稅,而對深加工的農產品征收增值稅。從長遠看,隨著合作社的逐步壯大,應逐步取消稅收優惠,減少合作社對政府的依賴。在合作社發達的西方國家,大多數合作社同普通企業一樣要交納增值稅、土地稅等。政府不應鼓勵對合作社提供減免稅費等直接資金支持,因為這類補貼不利于合作社的獨立、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意見和建議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一、現狀與存在的問題。據對全鎮74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情況的調查,主要有以下問題:
1.財務會計崗位及人員存在的問題,大部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設出納崗位,會計只是臨時指定一人做賬,且會計人員大部分是合作社的成員,會計專業知識及技能較低,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占92%以上。
2.會計核算不規范,由于會計人員專業水平較低,在會計核算也只采用較簡單的方式進行,未能參照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更無法按照財政部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去執行。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規定的盈余分配方式中的按交易量分配方法,據對全鎮23個村(場)74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幾乎均無按交易量分配合作社經營盈余,只有個別要申報示范合作社的才補辦。
3.未設置成員賬戶進行明細核算,調查顯示,因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工商部門登記采用的是不驗資不年檢的辦法,因此大多數成員不知道也不關心股金的份額情況,造成了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無成員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4.監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無力,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但從目標前情況來看,由于合作社是獨立的法人,具有企業自主經營的性質,鄉鎮經管站未介入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執行的監督與指導工作。
二、鑒于上述調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第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本文從鄉鎮經管站的角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鄉鎮經管站要增設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崗位和人員編制,所需經費應納入鄉鎮財政預算,并規定在指導過程中不得向合作社收取任何費用,防止變相攤派,增加合作社的負擔。
2.加強財務會計人員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知識水平參差不齊,在指導過程中應分別進行指導、培訓,如今年省農業廳就對全省的省級示范社的財務人員進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培訓,南平市也對全市的示范社的財務人員進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培訓,在達到一定水平之后,對會計基礎知識進行更深層次的培訓,讓所有的合作社財務人員都能掌握會計專業知識,同時鼓勵合作社的財務人員通過參加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更好地為合作社提供會計服務。
3.建議所有的合作社均設立獨立的財務人員,即出納和會計。合作社可視自身的規模大小及工作量業務量的大小設專職或兼職的會計和出納,但會計和出納不得一人擔任。
4.建議合作社有條件的實行會計制度,合作社可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或專門的會計機構記賬。在條件成熟的鄉鎮,也可由鄉鎮經管站會計記賬,以快速提高會計專業水平,更好地執行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
5.嚴格執行財政部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中規定的盈余分配辦法,設立成員賬戶明細賬。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配方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分配有很大的不同,特別是對盈余分配做出特別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要不折不扣地執行。
參考文獻:
1、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活動的特點。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個新型的、獨立的、平等的市場主體。農民專業合作社經依法登記后,即取得與公司等其他市場主體一樣的平等法人地位。但從合作社的性質看,又不同于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也不同于社會團體法人,是一個特殊的市場主體,所以法律規定其實行不同于一般企業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制度,具體的財務制度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門制定。
合作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2、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活動特殊性的表現。
(1)合作社法人是使用者自愿組成的經濟組織,強調的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的分配方式”。企業則是面向社會的。理論上說,前者是以全體成員利益優先,后者是以資本利益優先。
(2)合作社是以對抗市場失衡或信息不對稱、由處于不利市場地位的弱勢者聯合組成的組織。而企業往往是強強聯合(有資本的入股辦企業)。
(3)合作社是一種管理成本相對較高、運行效率相對較低的組織。由于合作社原則(第三條)的推行,使得其組織內部運行協調難度大,吸引外來資本能力弱,在與企業的競爭中需要政府的扶持。因為其決策強調的是民主性,而企業則強調股權控制。
(4)合作社對內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對外則與其他市場主體一樣,講究經營效率,追求經濟利益。而社團組織一般只是開展非盈利性的服務,不能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
3、農民專業合作社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國家依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合作社及社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或者其它合法權益,嚴禁沒有法律依據,巧立名目的各種收費、罰款,增加農民負擔。
二、合作社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每年向其成員報告財務情況,這是合作社保護成員權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合作社理事會的重要職責。
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了解合作社財務情況的權利。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是反映合作社業務經營情況的重要資料,這些資料與成員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作為合作社的出資者和利用者,應當享有查閱這些資料的權利。
2、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應當在成員大會召開前向成員公布財務情況。合作社可以將財務報告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三、合作社盈虧及公積金處理規定
1、相關概念。
(1)盈余——合作社經營所產生的剩余(即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后的那部分經營所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稱之為盈余。
(2)可分配盈余——指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可供當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a、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注:依法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b、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注:
成員賬戶記載的公積金份額、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應當作為盈余分配時考慮的依據,因為補助和捐贈的財產是以合作社為對象的,而由此財產產生的盈余則應當歸全體成員平均所有)。
(3)公積金——指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了鞏固自身的財產基礎,提高本組織的對外信用和預防意外虧損,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從利潤中積存的資金?!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注: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2、成員賬戶。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1、該成員的出資額;
2、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3、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注:農民成立或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個人辦不了、辦不好或者辦了不合算的事情,主要是為了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因此,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合作社進行交易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以是商品買賣,也可以是購買生產資料,也可以是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交易的情況應當記載在該成員賬戶中〉。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交易,應當分別核算(注:實行單獨記賬)。
3、兩個說明。
(1)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區別。
為了體現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基本原則,保護一般成員與出資較多成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規定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紅的方式按成員在合作社財產中相應的比例分配給成員??梢钥闯觥煞峙溆嘀械拇箢^按交易量(額)返還,小頭按財產額分配,即盈余分配額不完全與財產額成正比,這樣既鼓勵了出資額較小但交易量(額)又較大的一般成員的積極性,也比較保護出資大戶的積極性。應該努力的是——出資大戶應確保出資額與交易量(額)成正比,實現雙豐收。
(2)與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可依據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份額分配給成員不同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與量化的公積金份額、接受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應該分別核算和記載。
四、合作社章程中還應明確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
1、依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2、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兼(擔)任合作社財會人員。
3、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成員出資(明確成員出資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基礎。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規模差異很大,因此對資金的要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一律要求農民加入合作社必須出資或者必須有法定的出資額都是不現實的。所以,成員入社是否出資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章程來決定);
(2)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5)他人捐贈款;
(6)其他資金。
4、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5、合作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個月內繳清。
6、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7、經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
8、為實現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9、合作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合作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10、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注: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11、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注: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12、合作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合作社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合作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13、合作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負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14、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內部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根據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合作社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合作社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五、合作社及其成員財產權利的保護性和處罰性規定
1、保護性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2)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3)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4)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尊敬的**縣國家稅務局:
我們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本社于20xx年4月20日在**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并于20xx年5月5日在貴局辦理了稅務登記證,本社成員有150戶,種植玫瑰400多畝,所產玫瑰花蕾及系列產品銷往全國各藥材市場及公司。本社財務制度健全,有固定財務人員,能夠準確的核算各種稅收。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銷售合作社成員的農副產品應以免稅。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81號的規定,我社所種植及銷售的玫瑰系列產品符合免稅條件,因此特申請免交本農民專業合作社20xx-05-06至010-12-31的增值稅,希望能獲得貴局批準。
此致
敬禮
*****玫瑰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
20xx年5月6日
合作社免稅申請書二:
新民市國家稅務局:
新民市中俊綠色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于XX年9月14日成立,并辦理稅務登記,主要種植生產黃瓜、西紅柿、蕓豆、各種葉菜等蔬菜。屬于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系自產農業初級產品。根據相關政策,我社享受免稅政策。
特此申請免稅備案。
[關鍵詞] 合作社 增加農民收入
[中圖分類號] F30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7)02-0008-02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促進生產發展、促進農業科技推廣,提高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徑。文瀾鎮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通過采用政策引導、爭取項目扶持、典型示范等措施。當前著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增加農民收入的最有效途徑之一,是引導農民參與市場競爭,帶領農民增收的有效方法。
1 基本情況
農民合作社的服務功能使農民自愿形成或參與,農民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農民合作社能夠提供他們所需的服務,并且能夠從這些服務中獲得實際收益。我國的農民合作社是在農村實行的基礎上,為了適應市場競爭,提高農業的現代化水平,提高小農戶和大市場的對接程度,解決一家一戶難以解決的新品種、新技術引進,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儲藏、銷售等問題而組成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因此,農民合作社的服務功能是農民合作社的宗旨。農民收入的直接決定因素為農產品的出售價格、產量與生產成本。農民合作社的產前服務功能可以幫助農戶減少采購農資的生產成本,同時降低了得到劣質農資的風險。
1.1 提高農戶農業生產力,保障農產品的質量與產量農民合作社
在改善與保護農業生產條件方面也起到積極的作用。對于低碳農產品集群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生產同類產品或同種產品的農民為主要對象,無論交流溝通還是權威示范都比政府主導或公司主導效果要好。農民合作社的產后服務功能,減少了農戶銷售農產品的運輸、儲存與交易成本?;诮灰踪M用角度分析,發現合作社在信息處理、合約談判和合同執行中具有極高的效率。
1.2 農民合作組織出現了多種合作社類型并舉的局面
無論是理論分析還是經驗研究,都顯示了農民合作社這一組織形式在農產品市場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也都肯定了農民合作社對農民收入的正向影響。農民合作組織以迥異于合作化運動時期的全新形態得以逐漸的發展,出現了多元合作社類型并舉的局面。
1.3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較有效地實施
要求合作社依法運作、規范管理,在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前提下,發展專業合作社。我鎮到目前為止,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83個,其中:種植業36個,蓄牧養殖10個,服務業3個,其它34個。比2013年的54個增加了29個,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共計4392人。在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實行了信息、培訓、技術指導、農資供應、生產銷售等綜合服務的合作社有42個;實行單一產品生產、加工、倉儲、運銷等的合作社34個,其它7個。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合同制、合作制等方式帶動非成員農戶6800戶,使農戶實現了增產增效。
2 現存問題
2.1 專業合作社規模大小不一,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文瀾鎮現有農民專業合作社中,規模大小不一,規模較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達200―300戶,其服務能力相對較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強,帶動農戶的能力相對也較強;規模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僅有成員5―6戶,服務能力、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帶動農戶的能力相對就較顯弱
2.2 社會及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夠。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始成立時大多數少資金缺場地,貸款不易,雖然政府在合作社成立時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但對發展的合作社來說,特別需要社會各界及政府給予資金、信息、技術的大力扶持。
2.3 在電子商務洶涌而來的時候,農民專業合作社似乎顯得格格不入,與農村經濟和科技水平低下、農民缺乏對電子商務的理解以及電子商務人才匱乏有關系。農民合作社離電子商務還有一段路要走。
3 發展對策
目前,盡管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還存在規模小、帶動力弱、管理粗放等許多問題,而且發展專業合作社也不可能解決農業產業化發展中的所有問題,但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民的經濟組織,是引導農民“抱團”進行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生產的最佳平臺,是保護和實現農民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保障,是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引擎。因此,要進一步做大做強文瀾鎮現代農業,就應當積極引導農民發展專業合作社,切實有效增加農民收入。
3.1 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管理指導,規范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制,提高合作社的服務能力和帶動力。實現文瀾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各地區各農業產業中積極穩步、均衡、健康發展。
3.2 重視引導宣傳。要積極對廣大農戶及農村干部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義和作用,用典型引路、示范帶動,鼓勵農民積極創辦專業合作社。
3.3 強化政策扶持。幫助合作社解決發展中的重大難題,政府要繼續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力度,不斷調動農民群眾發展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積極穩健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農民的收入。
3.4 切實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引導,缺乏參與合作的意識是當前農民合作社組織化程度低和運行不規范的首要原因。要加強對農民群眾的教育引導,是發展農民R島獻魃緄幕礎性工作。加強對農民群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知識的普及推廣,培養和增強他們的合作參與意識。通過會議、講座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多種媒體的方式,廣泛宣傳農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規、成功典型、經驗做法等,引導農民創辦和加入合作社。同時,也要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理事長)合作社財務制度、經濟管理及法律等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培養造就一批合作社人才骨干隊伍。
3.5 結合當地的農業產業結構及優勢產業對相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重點扶持,鼓勵創立農產品品牌、商標,推動“一村一品”農業產業格局的發展,形成“辦一個合作社、興一個產業、活一方經濟、富一批農民”的局面。通過發展特色鮮明、帶動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充分發揮試點的示范帶動作用,帶動其他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3.6 加大扶持的力度,增強合作社“造血”功能。要制定扶持政策是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通行做法。政府要樹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的觀念,積極探索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市政府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扶持力度,將農業產業化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要加強軟環境建設,把加重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擔問題納入農民負擔監管范疇,嚴禁任何單位和部門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切實維護專業合作社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3.7 加快農副產品的網銷化。積極加大電子商務的布局,推動農副產品的網上零售,形成線上和線下兩個流通渠道,爭取成為取淘寶網有機認證的優質商家,提升產品知名度,擴大市場占有率。其次:就是加強電子商務人才的引進和培養。人才的匱乏是擺在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電子商務的最大障礙。農村地區整體文化水平偏低,也不具備上網的技能。這就需要農民專業合作社引進電子商務人才,加強對電子商務人員的培養。最后加強相關配套的建立。首先就是網上熱銷的農產品的包裝和加工,因為期間涉及到一個運輸的問題,所以產品質量的好壞將直接決定著網店的命運。第二,就是物流,如何最快地把新鮮、綠色的農副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是農副產品網銷化的關鍵。
3.8 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合作社管理。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正確引導和規范化管理,是推動合作社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文瀾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加強指導我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特別是財務制度建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規范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社員帳戶檔案,推進合作社規范發展。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各類農民專業協會依法轉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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