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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證軟條款的類型及其風險識別
信用證軟條款,是指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一個或幾個隱蔽性的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軟條款所表現的類型及其風險是復雜多樣的,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難以實施的條款
指按照信用證常規的業務操作要求,實施起來會有很大難度,通常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同時實施起來會帶來難以把握的風險的條款。
1 要求在貨物裝運后很短時間內寄單或交單的條款。例如,“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usat the date of shipmerit”(單據必須在裝運日提交到我行。“us”指的是開證銀行)。貿易實務中,提單日期一般就是裝運的日期,并且應當在裝運日簽發。因此,運輸單據一般很難在裝運日當天簽發并提交到銀行。
2 要求提單發貨人為信用證的申請人并且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條款,如“…billoflading madeout to order and blankly endorsed,showtug the applicant as the shipper…”。空白背書應由實際發貨人做出,而如果提單發貨人做成信用證的申請人,那么這樣的規定是相互矛盾的,實施起來也會很困難,并且提單發貨人做成申請人的話,受益人將失去提單下的發貨人應有的權利。
3 要求檢驗證書、發票等單據由進口國某機構或人員簽字或出具的條款。如“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expertsnominated by the applicant”(檢驗證書由申請人指定的專家出具并簽名)。通常,應以受益人所在國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議付單據,但是如果該“專家”不出具、簽署檢驗證書或不及時出具、簽署,受益人就無法交單,這就等于把是否接受貨物的主動權交給了開證申請人,違背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程序。此外,由于受益人和進口國人員身處兩國,往往難以實施。
(二)無法操作的條款
指那些實際根本無法實施的條款,如果審證時疏忽,未發現這類條款,就無法在該信用證下交單。
1 要求除發票外的所有單據不得顯示發票編號的條款,“Exceptthe commercial invoice,documentspresented cannot show the invoicenumber”。實際業務中,有些官方或半官方單據要求必須顯示有關發票的編號及出具日期,比如原產地證或出口許可證等。因此,如果涉及這類單據,就根本無法操作。
2 非普惠制下的產品卻要求提交普惠制產地證(GSP FormA)的條款。目前已有36個國家給予中國GSP待遇,對這些國家出口貨物,必須申請提供普惠制產地證,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但是如果未實施或未給予中國GSP待遇的國家,卻要求提交GSP FormA時,則本條款根本無法操作,相反卻會導致單證不符的情況。
3 與國際貿易慣例不符的條款。如采用FOB術語,但卻要求提單上標明“運費已付”以及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險單等條款。按慣例,FOB與freight to colleet(運費到付)相對應,而CFR和CIF與freight prepaid相對應。另外,FOB項下的保險由買方辦理,顯然,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險單是不可能的事情。這樣的條款只會導致貿易糾紛的出現。
(三)高風險條款
指操作起來并不困難,但卻可能會給受益人帶來很高風險的條款。
1 要求裝運后將一份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正本提單直接寄給申請人的條款。如“1/3 original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blankly endorsed should be sent tothe applicant soon after shipment(1/3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正本提單應于裝運后馬上寄給申請人)”。顯然,申請人持有一份空白背書的正本提單即可提貨,如果申請人的信譽不好,則可能發生提了貨后不付款,造成受益人錢貨兩空的情況。
2 信用證在申請人所在國到期。如“This L/C will expire in USAon Sept 30,2008”。信用證在國外到期,意味著議付時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由于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因此具有很大風險。
3 與貨物裝船的相關條款。例如,“裝運港、裝船日期或目的港須由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經其同意”;“船公司、船名須由開證申請人指定”:“受益人只有取得開證申請人指定驗貨人簽發的裝船通知后才能裝船”。這類軟條款使得開證申請人掌握了貨物是否裝船、何時裝船、怎么裝船的主動權,而使受益人左右為難:一方面不能不準備發貨,另一方面又無法掌握發貨日期。因此,很容易造成信用證的逾期。
(四)“陷阱條款”
指開證人惡意設立或竄通開證行惡意設立的使得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暫不生效或無法生效的條款。
1 信用證暫不生效條款。例如,“待到貨樣經開證申請人確認后再通知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再通知生效”,“由開證行簽發通知后生效”,“由開證申請人檢驗貨物樣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證生效”。這些條款的本質就是:信用證必須在滿足開證申請人提出的某些條件后才生效。這樣,開證申請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證的主動權。如果開證申請人由于市場變化而拒絕發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證將變成一張廢紙。
2 要求貨物經開證申請人驗收合格,并以申請人出具的相應證明作為議付單據之一。如“halfof the total L/C amount is payable atsight andthe other half will be pay-able when the appncant issues an noobjection certificate(信用證金額的一半即期付款,余下的一半待申請人出具一份無異議證明后再付)”,如果申請人不簽發無異議
證明,受益人將無法收取剩下的一半的貨款。這種條款實際上已經剝奪了信用證付款的可靠性,變成了受益人必須在開證申請人接受貨物之后才能得到貨款。
二、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防范策略
信用證軟條款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從主觀方面看,開證申請人可能出于詐騙的目的或是為了掌握信用證的主動權;從客觀方面看,是由于信用證機制自身的缺陷以及信用證國際保護相對較弱造成的。因此,其風險防范策略也是多方面的。
(一)明確信用證軟條款的識別標準
防范信用證軟條款的關鍵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識別信用證軟條款的標準或方法,用來檢驗信用證中是否含有軟條款、軟條款屬于哪種類型、對受益人有什么程度的影響,以此決定采取何種相應的保護措施等。通常人們可以出口貿易的流轉程序為基礎,將識別信用證軟條款的標準大體劃分為信用證生效環節、貨物檢驗環節、貨物裝船環節、單據議付環節以及貨物驗收環節。每個環節常出現的軟條款上文均有論述,特別是檢驗環節和議付環節的軟條款往往比較隱蔽,很容易被受益人忽略,應引起額外的注意。
(二)推行信用證軟條款的國際標準格式
1 統一信用證的格式和條款。如果國際社會能采用統一標準格式的信用證,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種軟條款。國際社會從上世紀初就開始作統一信用證格式的努力。國際商會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信用證格式的標準化,1951年以159號出版物公布了信用證標準格式。1970年重新制訂,又以268號出版物公布,并定名為《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1979年,國際商會再次以323號出版物公布了新型的標準格式,1984年又有所修訂。雖然目前國際信用證業務中尚未接受國際商會推薦的標準格式,但是隨著國際社會的不斷努力,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在國際信用證業務中總會采取統一的信用證格式和條款,屆時將大大減少軟條款現象。
2 信用證條款應平衡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包括UCP500號和現行的UCP600號的規定,信用證對于賣方的權益保護比較充分,而對于買方的保護則不夠,主要是買方在開出信用證后,在賣方獲得支付之前,無法了解貨物的實際情況。有時即使是很快發現賣方欺詐,但已無力回天。這種權利義務的傾斜使得買方試圖尋求有利于保護自己交易安全的措施,從而為信用證“軟條款”的產生提供了動因。所以信用證制度和條款應該給予買方一個合理的機會,使其在付款之前知道貨物的真實情況。通過信用證條款平衡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大大減少作為申請人的買方再以軟條款來維護自己權益的現象。
(三)出口商的自我風險防范
出口商在從事出口貿易過程中應加強防范措施,提高業務人員的外貿專業知識,尤其是信用證法律知識,并對業務中的以下幾個關鍵問題特別重視:
1 交易前選擇可靠的交易伙伴。對于陌生的客戶,一般應通過銀行或有關機構進行資信調查,如果知道對方為中間商時,對其經濟實力和履約情況更應著重了解。實踐證明,選擇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信用證軟條款、避免賣方被欺詐或陷于被動局面最有效的方法。
2 重視國際買賣合同條款的商訂。由于信用證條款主要是根據國際貿易合同條款開出的,因此,合同條款,尤其是對有關信用證的限定應規定得嚴密、無懈可擊;最好對提交的提單、保險單、發票、檢驗證書、產地證書等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這樣就會減少信用證軟條款出現的可能性。即使出現了與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證軟條款,受益人也可以合同為依據要求修改。如果開證申請人拒絕修改,也容易引起賣方的注意。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不明確,出現了信用證軟條款時就無法有理有據地要求修改。
3 及時審核信用證。在收到信用證后要及時審查。一旦發現軟條款,應立即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信用證,并說明由此引起的時間延誤應通過開證申請人延長信用證的最遲裝運日期及信用證的有效期加以彌補。如經再三請求開證申請人仍拒不修改時,受益人可以聲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有效的擔保,并保留因開證申請人違反合同規定條件開來信用證所造成損失的索賠權利。
(四)銀行對于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防范
對于信用證軟條款的防范,銀行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國際結算遠期信用證業務經營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430號)精神,為了促進各行對國際結算遠期信用證業務的管理,防范經營風險,維護我行信譽,總行制定了《遠期信用證業務管理規定》。現將該管理規定發送各行執行。
附:一 遠期信用證業務管理規定
一、基本原則
(一)本規定中的遠期信用證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證。
(二)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外匯管理和利用外資政策,并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須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格。開證申請人必須是“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中的在冊單位;不在冊單位以及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列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單位申請開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備案表辦理。
(四)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
1.對于委托中國銀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的客戶,應為其核定開立遠期信用證的最高授信限額。
2.為無授信額度客戶開證,以及超過前款規定的客戶最高授信限額開證,必須收取100%保證金;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辦理以下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上報總行,經總行授權后方可對外開證:
1.開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計展延付款天數與原證付款天數之和超過360天)的遠期信用證;開證前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逐筆審批。
2.單筆金額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遠期信用證。
(六)開立一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屬資本項目;開立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遠期信用證余額納入外債統計之內,但不占用外匯短期貸款指標。
(七)各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對已承兌的信用證項下匯票負有不可抗辯的付款責任。
(八)開證申請人在中國銀行承兌到期時不能履行付款責任的,所需付匯資金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憑信貸部門出具的備用信貸或其他類似的書面證明文件辦理開證的,由信貸部門貸款支付并負責事后管理;
2.憑國際結算部門授信開證的,由國際結算部門按規定墊款支付并負責事后管理。
(九)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破產、關閉等原因無法償還銀行墊款的,應依法處理抵押物。經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商定,若處理抵押物仍不足彌補銀行墊款,其不足部分確為損失的,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查批準后,在“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中列支。
二、遠期信用證的審批
(一)凡需報總行審批的遠期信用證業務,總行直屬分行一律以行發文上報總行并附合規性文件。如因時間緊迫以傳真報批者,事后需補寄文件正本或復印件。以便函報批者,總行將不予處理。
(二)凡與項目有關的用于成套設備進口的信用證應嚴格按照貸款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查,并落實項目的配套資金。
(三)如系中國銀行貸款提供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或項目配套資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貸部門按規定對項目進行審查。
(四)凡以分行授信額度作為信用證項下保證條件者,必須提供以分行名義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五)除本條(六)、(七)規定的情況外,遠期信用證報批需以下合規性文件:
1.與項目有關的成套設備進口。
(1)按照總行中銀信管[1997]92號文中關于“固定資產貸款審批規范格式要求”辦理,同時還須附以下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2.其他商品進口。
(1)按照總行中銀信管[1997]92號文中關于“流動資金貸款審批規范化格式要求”辦理,同時還須附以下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六)如系中國銀行貸款提供遠期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報批需附以下合規性文件;
1.中國銀行同意為該筆業務提供貸款的正式文件;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七)若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證時已向中國銀行繳納100%信用證項下付款資金,報批需附以下合規性文件:
1.全額開證保證金入賬證明;
2.有關部門進口許可批準文件(如系需進口許可的商品);
3.進口合同的相關條款(如系進口,需附協議);
4.信用證申請書;
5.信用證草本;
6.其他合規性文件。
(八)總行直屬分行轄內行的遠期信用證開證權限1.總行直屬分行轄內行的遠期信用證單筆開證權限由各行確定并報總行國際業務部備案。轄內行的開證權限必須低于總行對各直屬分行的授權。
2.轄內行不得開立付款期限超過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計展延付款天數與原證付款天數之和超過180天)的遠期信用證,超過其權限者,必須按本條的規定附所需合規性文件報總行直屬分行審批。
3.凡經總行批準后開立的遠期信用證,應將信用證執行情況及時上報總行。
三、遠期信用證的統計和報告
(一)總行直屬分行應將轄內遠期信用證業務匯總后填報銀統113表銀行遠期信用證業務統計表和銀統114表銀行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情況統計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報至總行國際部。
(二)總行直屬分行應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報告中分析遠期信用證業務狀況及主要指標(見附二、附三)。
(三)總行對遠期信用證業務實行余額管理,并將于每年初向各行下達遠期信用證余額指標。
(四)信用證項下發生涉及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重大糾紛、重大案件以及嚴重越權與違規情況,各行要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國際業務部。
(五)以前文件凡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六)各行應依據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制定轄內的遠期信用證管理規定。
附:二
銀行遠期信用證業務統計表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銀統113表
年 月 日 單位:萬美元
-------------------------------------
| | 本 期 發 生 |期末未付款余額|
| 項 目 |-------------|-------|
| |筆數|開證金額|收取保證金|筆 數|金 額|
|-------------|--|----|-----|---|---|
| 遠期信用證 |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
|其|-----------|--|----|-----|---|---|
| |180(含)~360天| | | | | |
|中|-----------|--|----|-----|---|---|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注:報告期分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
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時間相應為7月31日以前和1月31日以前。
附:三
銀行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情況統計表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銀統114表
年 月 日 單位:萬美元
---------------------------------
| | 本期發生 | 期末余額 |
| 項 目 |-------|-------|
| |筆 數|金 額|筆 數|金 額|
|---------------|---|---|---|---|
| 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 | | | | |
|---------------|---|---|---|---|
| 其中:已轉入貸款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墊款|------------|---|---|---|---|
| |180(含)~360天 | | | | |
|時間|------------|---|---|---|---|
| |360天(含)以上 | | | | |
---------------------------------
注:1.本表中“已轉入貸款”指信用證項下銀行墊款已轉入銀行信貸。
2.對于單筆墊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或墊款超過兩年的要逐筆列出發生
在哪家分行。
關鍵詞:信用證;利弊;風險;防范機制
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已成國際貿易結算中被廣泛使用的最為重要的一種支付方式。
一、信用證的特點及操作流程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中重要方式之一,具有如下特點:
①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②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③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信用證操作流程: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賣方收到信用證,并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后,即裝運貨物。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 承兌或議付銀行。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后,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后交單,然后買方憑單取貨。
二、信用證結算在國際貿易中存在的風險
國際結算主要包括匯款結算、托收結算和信用證結算等方式。隨著經濟貿易全球化的發展,信用證結算方式越來越受進出口商的青睞,與匯款和托收方式相比信用證可以增強國際貿易中進出口雙方交易安全性、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風險、同時降低了貿易結算風險成本等優點。
但引發信用證風險的因素也不容忽視,例如信用證自身特點、銀行信用、進出口方的信用等因素。
1.信用證結算環節多手續復雜,除必需的發貨、交單、收款、付款外,還需到開證行申請開證、通知行、議付行審查等環節使得速度較慢、增加了交易費用,時間慢不利于貿易雙方交易進行。
2.由銀行信用引發的風險
開證行所在國際的國家風險,如戰爭、暴亂、政局不穩定都可能給銀行信用帶來風險。在實際業務中,有一些資信不良的小銀行與進口商勾結開立假信用證或以各種理由不付款,都加大了貿易中存在的風險。
3.由進口方引發的風險
進口方將過期失效信用證惡意涂改或竊取 銀行已經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欺騙出口方發貨,騙取貨物,使出口方蒙受損失。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進口方的要求或指使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應該與合同條款一致,但有時進口方不依照合同規定執行可使出口商遭致額外損失。
4.由出口方引發的風險
出口方利用開證行只審核單據表面真實性的事實,偽造信用證單據,使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付款,進口方可能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由于信用證結算并不檢驗貨物,這給了出口商可乘之機,以假貨、次品供給進口方,這也加大了進口商的風險。
三、信用證結算風險的防范措施
雖然信用證結算屬于銀行信用,但依然存在多種風險,所以為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貿易雙方及銀行都應積極采取措施加強風險防范。
1.開證行應采取的措施
一是開證行應明自身責任和義務。銀行應該仔細審核信用證,及時發現問題,不明確的地方進行相關咨詢以避免損失的出現。
二是加強對進口商的了解。開證行對信用證具有第一付款行的責任,對于資信狀況不好,資產狀況存在隱患的進口商,開證行可以提高開證的門檻或者要求提供抵押、質押或擔保等措施,從而降低詐騙風險。
2.出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一是對商業對手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國際貿易中,出口方應謹慎選擇貿易伙伴,不能急于求成,應在貿易之前對對方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
二是認真審查信用證。出口商在借到信用證后,應認真審核其內容謹防“軟條款”的出現。如發現信用證中存在某些難以滿足或模棱兩可的條款應該及時與進口商溝通協商修改條款。
3.進口方應采取的措施
一是對出口方資信進行調查。進口商加強對出口商的資信調查選擇資信狀況良好的貿易伙伴可以降低交易中存在的風險,
二是在信用證開證條款中加入對產品質量檢驗先關單據,以保證產品質量。進口方在信用證中加入該條款課有效防止出口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現象發生,由政府質檢部門或第三方相關機構開立的質檢證明能大大降低進口商的風險。
隨著國際貿易進程的不斷加劇,信用證支付越來越受到青睞,以銀行信用為依托,增強了國際貿易總進出口雙方的安全性,但信用證中存在的缺陷也為不法分子實行欺詐行為提供可乘之機,加大了風險性。所以為了是貿易的順利進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進出口企業要加強防范意識,能識別詐騙分子的手段。同時銀行工作人員應提高自身素質,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增強防范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韓寶慶. 國際貿易結算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12.
關鍵詞:信用證結算;軟條款;欺詐;防范措施
信用證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證,即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這一特點極大地減少了由于商人間交易的不確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確定性,為進出口雙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在理論上這是一種比較安全的結算方式。然而,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獨立于合同的抽象性以及單據交易的特點增加了風險防范難度。因此了解并規避信用證結匯風險,對我國外貿實踐有著很強的指導意義。
一、信用證結算欺詐的原由
首先是信用證自身存在理論上的缺陷(即“獨立抽象性”原則)是造成信用證欺詐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信用證必須交易遵循兩大基本原則:獨立抽象性原則和嚴格相符原則。信用證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其次,部分從事國際貿易的業務人員素質較低,其防范意識差。從事信用證欺詐活動的人往往都是具有比較豐富的國際貿易經驗,整個欺詐過程都會經過詳細周密的計劃,對于普通的缺少經驗和相關知識的業務人員而言,往往是無法識別的。
最后,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作為銀行它是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認證單證的真假。這樣就給了詐騙者有了偽造單據進行詐騙的極大可能。
二、信用證結算常見的風險種類
1、信用證開立過程及其自身條款風險
(1)進口方偽造信用證。進口商利用偽造、變造、竊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繞過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或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惡意涂改等,引誘出口方發貨,以騙取貨物,使出口方貨款兩空,損失慘重。
(2)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加列一些特殊條款,這些條款使信用證下的開證行付款與否不是取決于單證是否與表面相符,而是取決于第三者或進口商的履約行為。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①裝運信息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③貨到目的港后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④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通知生效。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受益人的安全收匯構成極大威脅。
(3)進口方設置客檢條款。如信用證中規定“貨物出運前須經買方檢驗并出具質量證明”,即通常所說的“客檢證明”。買方這樣做的原因一來想延緩辦證速度,致使我方容易造成交單延遲等情況。而一旦單據有錯,修改就變得極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單據交到議付行時往往已過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證失效,以致于影響我方收匯。
2、信用證操作風險
(1)由于出口方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單證不符,單單不一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2)進口商要求直接將正本提單直接寄往其手中。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為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于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客戶可以不經銀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的提單提走貨物。
3、提貨擔保風險
提貨擔保是貨物抵達目的地后買方急需提貨,但運貨單據尚未收妥而由銀行擔保向承運人提貨的作法。提貨擔保有利于進口商盡快將鮮活、易變質商品投放市場,加快資金周轉,但糾紛常出現在買賣雙方、擔保銀行與承運人、銀行與買方之間。
三、信用證結算的風險防范對策
1.認真審核開證行資信。信用證的性質屬銀行信用,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擔保,因而開證行的信用至關重要。開證行的資信較差,極有可能使受益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單據后,遭到開證行的無理拒付。為了預防這一風險,出口商應該事先了解進口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狀況,以及當地銀行信用證業務的一般做法。拒絕接受預付傭金、約金的條款,以防失去預付傭金和約金,盡可能對大宗出口商品采用分批交貨的辦法分散風險。在簽約時具體規定信用證的開證行,并盡可能要求由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對該開證行的責任加以保兌。同時開戶銀行必須仔細審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校對密押和印簽,一發現印簽不符馬上對外查詢,通知受益人不能草率發貨。
2.盡量避免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因為貿易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所以避免信用證軟條款的前提是,出口商應該慎重訂立貨物買賣合同信用證條款。其中包括合理選擇信用證種類,適當信用證的有效期,信用證的開到時間以及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必須與合同相符的內容等。由于信用證中若出現軟條款,受益人制單結匯受買方的制約,對受益人十分不利。如果外貿公司在審證時,一經發現軟條款便應立即通知對方,據理力爭讓客戶取消或修改該條款。如對于“客檢證明”,通常的處理辦法是力爭使客戶同意由我國的官方商檢機構來實行商品的檢驗。
3.加強信用證單據的審核。UCP600規定,開證銀行對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條件是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和單內一致,只要符合要求,開證行就沒有拒付的理由。由于信用證業務表面性的特點,避免不符點出現的關鍵在于嚴格按照國際慣例要求制單和審單,就會保證結匯的安全性。單證的審核是指對已經繕制、備妥的單據,對照信用證的有關內容進行及時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更正,以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總體上講,信用證審單要嚴格檢查規定的單證是否齊全,包括單據的正副本份數,而且保證審核的每張單據細節必須與信用證一致,且單據和單據之間沒有矛盾,保證交開證行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4.強化外貿企業內部管理,提高外貿業務員素質
加強外貿涉崗人員的外貿知識和外語學習。企業管理者要讓員工明確各個環節中自己的職責,對在工作中造成嚴重損失的員工要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強化內部管理,規范貿易行為。在制單時加強單證員的操作技能,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提交一套完整的正確單據,確保證同(信用證與合同)、單證、單單、單貨一致,以便順利及時結匯。這是防范信用證欺詐的關鍵,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證欺詐。
5.密切關注貨物的動向,防止擔保提貨
防范信用證欺詐的又一環節是及時、充分地把握船運航向動態。應盡量避免貨物在擔保情況下被提走。因為擔保提貨中,雖然貨物已轉移到了開證申請人手中,但這不構成法律上的貨物移交。提貨擔保書中對提單的承諾并不構成對單證不符時無條件接受的承諾。如果提貨人不履行交單義務,其后果是他對承運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并非對議付行承諾無條件接受單據,所以最終損失的可能就是出口商。
總之,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的主要方式,給了買賣雙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體信用證業務操作中,要清醒地認識到信用證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著重預防,使進出口貿易得以順利完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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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681第181段規定:“如信用證要求原產地證明,則提交經過簽署,注明日期的證明貨物原產地的單據即滿足要求。”據此,按照ISBP681的規定,原產地證書上必須有三要素,即:簽署、日期、原產地。
案例分析
一份信用證要求原產地證書上表明皮棉的原產地是蘇丹,而受益人在信用證下提交的原產地證書上載明的是“蘇丹皮棉”(Sudan Raw Cottonl。此時開證行有權拒付。這是因為,“蘇丹皮棉”既可能是皮棉的一個品牌,也可能是皮棉的一個通用品種,而不必然意指皮棉的原產地是蘇丹。因此,該原產地證書并沒有清晰表明皮棉的原產地是蘇丹。同樣,在原產地證書中,也不能將“俄羅斯原產地煙煤”簡寫為“俄羅斯煙煤”。
與ISBP681不同,ISBP745第L1)段規定:原產地證書須簽章但不必注明日期,而且原產地證書必須與發票貨物相聯系。據此,按照ISBP745的規定,原產地證書上必須有二要素:簽署、原產地。因此,按照ISBP745的規定,對于銀行來說,不僅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日可以晚于裝運日,而且沒有簽發日期的原產地證書也是可以接受的。
ISBP745新增信用證未要求提交原產地證書時的情況,在第L7)段規定如下: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貨物的原產地但并未要求提交相應的原產地證書,此時所提交的所有單據中都不得顯示與信用證中所規定的原產地相矛盾的信息。例如,信用證注明貨物的原產地是德國但并未要求提交相應的原產地證書,此時所提交的所有單據中注明其他產地的信息就將視為與信用證中所規定的原產地相矛盾。
原產地證書的格式
ISBP745新增第L2)段規定:如果信用證要求特定格式的原產地證書(例如FORMA),則必須提交此特定格式的原產地證書。因此,按照ISBP745的最新規定,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FORM A原產地證書,此時在受益人公司的函頭紙上出具的原產地證書是不可接受的。因為,FORM A原產地證書不僅有其特定的格式,而且按照規定,我國只有檢驗檢疫機構才有權簽發FORM A原產地證書。ISBP745增加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進口商能夠取得特定格式的優惠性原產地證書,以便能夠依法享受各自貿區等優惠性關稅安排。原產地證書的簽發人
ISBP68l第182段規定:“原產地證明必須由信用證規定的人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原產地證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則由商會出具的單據可以接受,只要該單據根據不同情形相應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由何人出具原產地證明,則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單據均可接受。”
與ISBP681相比,ISBP745在第L3)ci段中增加了商會的類似機構對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權:“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原產地證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則由商會出具或者其他類似機構出具的單據可以接受,例如包括但不局限于工業商會(chamber of industry)、工業協會(association of industry)、經濟商會(economic chamber)、海關機構和貿易部門等類似機構。”必須指出的是,按照中國現行法律,只有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下屬的檢驗檢疫機構和貿促會才有權簽發原產地證書,其他類似機構一概無權簽發原產地證書。其中,FORM E、FORM F和FORM A原產地證書唯有檢驗檢疫機構才有權簽發。因此,ISBP745的上述規定違背中國法律,在中國的出口貿易中也就不能適用。
ISBP745相應規定,如果信用證要求原產地證書南商會出具,則由工業商會等上述類似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書也可接受。因此,今后信用證如果要求商會出具原產地證書,按照ISBP745的最新規定,該原產地證書今后也可以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從而增加了受益人的選擇權。此外,由于當前我國經貿環境復雜嚴峻,進出口增速均明顯放緩,為便利我國企業出口,自2013年8月開始我國檢驗檢疫機構免費為廣大出口企業簽發各類原產地證書。
原產地證書與貨物相聯系的方式
原產地證書應該如何與貨物相聯系呢?對此ISBP681第183段規定:“原產地證明必須看似與發票所指貨物相關聯。原產地證明中的貨物描述可以使用與信用證所載不相矛盾的統稱,或通過其他援引表明其與要求的單據中的貨物相關聯。”
ISBP745第L4)段修改為:原產地證明必須看似與發票所指貨物相關聯,聯系方式是:注明信用證中的貨物描述,或者使用與信用證所載貨物描述不相矛盾的統稱;引用信用證所規定單據中對貨物的描述,或者引用隨附原產地證書的單據或者構成原產地證書組成部分的單據中對貨物的描述。
可見,ISBP745刪除了ISBP681所允許的與貨物相聯系的其他方式,即:不允許僅通過在原產地證書上注明發票號碼或者提單號碼或者注明嘜頭或者注明信用證號碼等方式間接與貨物相聯系。筆者認為,如此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這是因為,只有進口商才能夠看到顯示進口價格的發票等其他單據,而消費者是看不到包括發票在內的其他單據的,此時通過注明貨物名稱的原產地證書擺放在商場中可以使消費者清楚知曉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案例分析
一份編號DC123的信用證要求提交原產地證書,所提交的原產地證書上注明:“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of Germany origin.”ISBP745要求原產地證書與貨物直接聯系,而不能間接聯系。因此,即便本案中的原產地證書援引了信用證編號,按照ISBP745規定也構成不符點交單。試想,如果該信用證所涉及的貨物為德國汽車3輛和中國摩托車3輛,且允許分批裝運,其中需要德國汽車的原產地證明。第一批發貨為2輛德國汽車和1輛中國摩托車,顯然此案中出口商提交的原產地證明是無法達到原產地證書的通常功能的。
但是我國出口企業在此應該注意的是,我國簽發的各類優惠貿易原產地證書均要求證書應詳細列明每種貨物的商品名稱,以便于進口方海關關員查驗時加以識別,并要求商品名稱應與發票及商品編碼協調制度上的描述相符。
原產地證書上的收貨人和發貨人
關于原產地證書上收貨人的填寫方式,ISBP681第184段規定:“如果顯示有收貨人信息,則不得與運輸單據中的收貨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運輸單據出具成空白指示、憑托運人指示,憑開證行指示或以開證行為收貨人,則原產地證明可以顯示信用證的申請人或信用證中指名的另外一人作為收貨人。如果信用證已經轉讓,以第一受益人作為收貨人也可接受。”ISBP745第L5)段對此的修改是:在信用證未轉讓時,原產地證書不得顯示收貨人為信用證的受益人。
關于原產地證書上發貨人的填寫方式,ISBP681第185段規定:“原產地證明可以顯示信用證受益人或‘運輸單據’上的托運人之外的另外一人為發貨人或出口方。”ISBP745第L5)段對此的修改之處是:原產地證明可以顯示信用證受益人或“信用證下任何其他規定單據”上的托運人之外的另外一人為發貨人或出口方。如此修改,使得ISBP的規定更為嚴謹。
我國出口企業應該注意:我國簽發的各類自貿區原產地證書,除亞太貿易協定允許在第三方貿易時收貨人為“TOORDER”,其他均要求詳細列明自貿協定進口國家的依法登記的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轉口貿易下的原產地證書
為適用轉口貿易的現實,ISBP745新增L8)條款:在原產地證書上顯示的出口商或者發貨人不是信用證受益人的前提下,此時原產地證書上可以注明與所提交的其他單據中不同的發票號碼、發票日期和運輸路線。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