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招標投標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的工程建設、貨物和服務采購以及其他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法規或者市人民政府對必須進行招標的貨物和服務采購以及其他項目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地區封鎖和部門限制。
第七條市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有關招標投標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具體職責權劃分,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章招標和投標
第八條招標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招標范圍和方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后,審批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范圍和方式等情況。
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范圍和方式等作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九條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但是選擇投資主體、經營主體等不需要落實資金來源的招標項目除外。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以及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資源和環境條件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其他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招標人擬邀請招標的,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其中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并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通過資格認定的招標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招標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四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未經招標人同意,招標機構不得轉讓業務。
招標機構不得為投標人提供其所的招標項目的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招標人公開招標的,應當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國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
第十六條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并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
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預審后投標人的數量,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的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選擇投標人。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后投標人數量的,招標人不得限制達到資格預審標準的投標人進行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組成:
(一)投標人須知:包括評標方法和標準、編制投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方式、投標截止時間、開標地點和投標有效期;
(二)合同主要條款及協議書格式;
(三)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資格和資信證明、投標函及附件、履約擔保證件、授權委托書的格式和說明;
(四)投標價格要求及其計算方法;
(五)技術條款:包括招標項目范圍、性質、規模、數量、標準和主要技術要求及交貨或者提供服務時間;
(六)圖紙或者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七)其他應當說明的問題。
國際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可以規定投標文件使用多種語言文字。投標文件不同文本之間有歧義的,應當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總額編制招標文件。
第十九條招標項目設置標底的,標底應當保密;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的項目一般不設置標底。
第二十條招標人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作為投標條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業、所有制等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撤回投標的,應當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接到通知后,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返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不得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五條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及結果。
第二十六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評標專家名冊或者招標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評標專家名冊。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二十九條評標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綜合評估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投資主體、經營主體以及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項目法人的,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項目設置標底的,標底作為評標參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不得改變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在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認定為廢標:
(一)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其投標報價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標文件未能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應當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和說明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認定為廢標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提交書面報告時,應當同時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復制件:
(一)招標文件;
(二)招標公告及媒介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實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六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中標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的項目簽訂合同后,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監督
第四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市發展計劃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協調有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采取執法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成立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有權調取和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四十三條本市對地方重點項目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場館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專項稽察。專項稽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投標當事人和行政監督部門有關招標投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二)對招標投標的有關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核實;
(三)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和符合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四)招標投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五)其他需要專項稽察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本市建立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記載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
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違法行為處理結果記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適用本條例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部門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招標公告而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在指定媒介招標公告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投標人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方式騙取中標,導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3年至5年參加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擅自增加審批事項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的,對于舉報或者投訴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為舉報人保密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行政許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加強對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檢查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執法。
第六條行政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投標執法活動的監督,嚴肅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腐敗行為和不正之風。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四)醫療設備和藥品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五)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別由市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對列入本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和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八條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且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第九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程序,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條招標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只有少數幾家具備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過高的。
公開招標的項目按規定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等編制招標文件,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于售出的招標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十三條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人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外,還須在有形市場公布。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要求,認為確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后投標人數量和預審辦法的,招標人不得限制達到資格預審標準的投標人進行投標。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五條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并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六條招標機構必須依法設立。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的資格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廳認定,從事其他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的資格,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初審,依法按程序認定。
招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和規范本市的招標投標市場,引導招標投標機構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現有分散的專家庫進行整合,建立統一的評標專家庫,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八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在向擬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當及時將中標結果同時在招標投標有形市場及其他指定媒體上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日。公示期內,投標人和其他利益關系人有權向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質疑或者申請核查。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
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十九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及時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第二十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一條建立規范的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集中辦理有關招標投標事項。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當對招標、開標、評標和定標的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并應當將招標方案、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預審情況、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合同文本、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存檔。
第二十四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組織抽查,并將抽查結果予以公布。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招標人,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和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人員等在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記錄和信譽評價制度,并應當及時將有關信用記錄提供給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擅自邀請招標的,招標無效,并依法予以處理;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九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方式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導致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并在媒體上公開曝光。
第三十條對中標項目全部轉讓、分別轉讓,或者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層層分包,以及掛靠有資質或高資質單位并以其名義投標,或者從其他單位租借資質證書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必須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擅自增加審批事項、收費項目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的,對于舉報或者投訴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為舉報人保密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英文名稱:
主管單位:
主辦單位: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研究分會
出版周期:雙月刊
出版地址:天津市
語
種:中文
開
本:小16開
國際刊號:
國內刊號:
郵發代號:
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1994
期刊收錄:
核心期刊:
期刊榮譽:
聯系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委托人)與
(以下簡稱人)就(工程名稱)的招標事宜,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人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
2,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3,資金來源:
4,工程規模:
5,總投資額:
二,委托范圍
1,委托招標內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說明具體內容,
無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設計,具體包括:
施工,具體包括:
監理,具體包括:
設備,具體包括:
材料,具體包括:
2,委托范圍內單項合同估算價:
3,委托的事項(有委托的在中打√,無委托的在中打×):
代擬發包方案;
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編制招標文件;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工程標底;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與發包有關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參與招投標的有關活動.
2,委托人有權要求人及時提供工作階段性的進展情況.
3,委托人有權要求人更換不稱職的人員或應回避的人員.
4,委托人有權確定人的具體工作內容.
5,如委托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人在活動中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建設程序并經確認,委托人有權要求人糾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義務和責任
1,委托人在人開展招標業務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全本項目招標所需的有關審批手續,使招標工作具備條件.
2,委托人應當向人及時,無償,真實,詳細的提供招投標工作范圍內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如建設批文,資金證明,地質勘察資料,施工圖紙等).
3,對人提出的書面要求,委托人應當在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4,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派熟悉業務,知曉法律法規,工作認真
負責的作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人工作.
5,委托咨詢項目中如內容,時間等有重大調整,委托人應
當書面提前日通知人,以便調整相應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簽訂工程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提交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8,承擔由于自己過失造成人的經濟損失.
9,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處費,禮金,有價證券和其它禮物;不得在人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10,委托人應當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人的權利
1,有權拒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人為干預.
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委托項目的招標工作.
3,有權建議更換不稱職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參與招標活動的委托方人員.
4,如委托人的某些條件和要求不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或程序,
人可以建議委托人進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
5,除發包方案,中標通知書及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由委托人蓋章簽字,中標通知書再加蓋人公章外,自擬定發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所形成的資料,文件均只需由人蓋章簽字.
六,人的義務和責任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事招投標活動.
2,在委托授權范圍內為委托方提供招標服務,不得將本合同所確定的招標服務轉讓給第三方.
3,有義務向委托方提供招標計劃以及相關的招投標資料,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解釋工作.
4,方工作人員如與本工程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利益關系應主動提出回避.
5,在活動中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6,對過程中提出的技術方案,數據參數,技術經濟分析結論負責.
7,人成立招標項目組,并任命為項目組組長,負責該項目招標工作.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見附件一.
8,因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招標服務費總額(除去稅金).
9,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人不承擔責任.
10,人不得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七,招標服務收費的計取
1,根據國家現行取費政策,按照以下計算方法確定招標服務費金額:
2,招標服務費的支付,采用以下方式.
由委托人支付.
與投標人約定,由中標人支付.
采用第(2)種方式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招標文件必須寫明,并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3,支付招標服務費的時間:
八,委托人對人完成本合同委托內容的時間要求
1,工作開始時間:
2,工作完成時間:
非方原因造成的時間延誤,結束時間相應延長;結束以完成
時間為準.
九,違約和爭議的解決
1,由于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2,由于違約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也由違約方在賠償另一方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第三方損失.
3,雙方對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簽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與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約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十,合同份數
雙方約定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招投標監督機構一份,副本
份,各執份.
補充條款:
委托人(公章):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地址:地址:
開戶:開戶: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E-mail:E-mail:
附件一:
工程項目組組成人員情況及事項表
工程項
目名稱
招標
內容
人員情況
姓名
職務
職稱
注冊資格
上崗證號
備注
組長
成員
成員
成員
成員
事項及承辦人安排
事項
承辦人
簽名
事項
承辦人
簽名
代擬招標方案
編制標底
招標公告
(投標邀請書)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投標申請人報名
組織開標,評標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代擬中標公示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
代擬中標通知書
編制招標文件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招投標書面報告
人:(蓋章)
注:本表中承辦人簽名一欄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字.
附件二:
建設工程招標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即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系
(招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招標機構名稱),為(擬招標項目名稱)的人,以招標人的名義辦理以下事項(有委托的在中打√,無委托的在中打╳):
代擬發包方案;
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確定潛在投標人;
編制招標文件;
編制工程量清單;
編制工程標底;
組織現場踏勘和答疑;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工程合同;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與發包有關的其它事宜:
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辦理上述事宜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委托人均予以承認,但發包方案,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需經委托人簽署.人無轉委托權.
本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期為.
特此聲明.
委托人:(蓋章)
第一條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切調招標投標工作,市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經濟、商務、水利、交通、國土資源、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分別負責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省、市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法律、法規、規章對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低于上述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八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九條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一條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但應根據項目性質,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備案報告時提出不招標申請,并說明理由: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其他依法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第三章招標和投標
第十二條應當招標的項目,具備下列條件后,方可組織招標:
(一)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二)已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或核準手續。
第十三條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備案報告時,應當附招標方案。
招標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具體招標范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擬自行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
招標人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七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項目名稱及概況、招標范圍、資金來源;
(二)項目的數量、規模和主要技術、質量要求;
(三)項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貨、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五)對投標人的資格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提交、修改、撤回密封的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時間和地點等;
(六)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投標報價的要求;
(八)評標依據、標準、方法,定標原則和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
(九)主要合同條款及協議書內容;
(十)招標文件的格式及附錄;
(十一)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十二)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一)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務人員;
(四)有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人員。
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7日前,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有形市場公開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機構。
第二十條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從事招標業務。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因地域、行業、所有制不同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其經營范圍和資質等級與招標項目相適應;
(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
國家、省重點項目的投標人必須達到國家、省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設置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由招標人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編制和確定。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編制與該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文件。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應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不得事先約定中標者,然后以此為報價策略參加投標;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等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主持。招標人在開標時,應將所有有效的投標文件當眾拆封、宣讀。
第二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該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在評標專家庫內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說明。說明應當依書面方式進行,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評標委員會認定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并排序。
第三十條開標和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投標文件未密封,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二)投標文件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印章或簽字的;
(三)投標人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無共同投標協議的;
(四)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沒有作出響應的;
(五)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應當作廢標處理的。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總價額的5%至10%。簽訂合同時,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或支票、匯票等形式提交招標人。在合同條款執行完畢后30內,招標人應當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中標人;不按時退還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有關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二)市重點建設項目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的。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來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