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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資源;費改稅;稅收設計
改革開放30余年來,中國經濟得到了飛速發展,但一些地區對資源過度、無序地粗放式開發,對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特別是對水資源“取之不竭,用之不絕”的錯誤認識,造成了人們對水源毫無節制的浪費和過度利用。國家統計局2010年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的水資源總量約為29797.6億立方米,位居世界第六,但人均可利用水資源量僅位列世界第128位,我國的水資源已逐漸接近中度缺水,現已成為是全球13個人均水資源最貧乏的國家之一。
近年來,為鼓勵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同時增加資源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財力,統籌區域協調發展,我國一直在推進資源稅改革。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涵蓋了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七大類,卻并沒有涉及對“水資源稅”的征收。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明確規定了我國水資源實行“有償利用”的原則,但采用的是收取水資源費的行政規費,而不是由國家統一標準強制性征收水資源稅。由于行政規費的地方差異性和非強制性,實際征收中,存在諸多問題,嚴重制約了對水資源保護的實際成效。雖然2009年,我國就開始探討水資源稅的相關稅收政策,但由于水資源稅稅制設計復雜,計量和監測難度大,同時考慮到增加新稅種可能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等因素,所以一直未得到推行。我們認為,要順利開征水資源稅,必須做好相應的制度設計,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水資源稅的稅目設計
針對我國水資源開發和利用實際,為了引導納稅義務人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水資源,節能減排,達到資源和環境保護的目的,我們認為目前水資源稅可設計“水資源取用稅”和“廢水污染稅”兩個稅目,從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排污兩個環節征稅。
1、水資源取用稅: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和取用淡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資源取用稅,目的在于抑制過度、無序開采導致的水資源浪費現象。
2、廢水污染稅:對向我國境內水域直接排放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廢水污染稅,目的在于減少個別單位和個人對水資源的污染,保護水質、保護生態環境。
二、納稅義務人
1、水資源取用稅納稅義務人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規定的繳費主體為“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因此綜合兩者,水資源取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和取用淡水資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單位和個人”。
2、廢水污染稅納稅義務人
廢水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初雨徑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無用水。廢水污染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為向我國境內水域直接排放廢水的單位和個人。
三、征稅對象及計稅依據
1、水資源取用稅
征稅對象為直接開采或取用的我國境內的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計稅依據為開采或取用的水量。
2、廢水污染稅
征稅對象為向我國境內水域直接排放的廢水,將排污量作為計稅依據。運用檢測技術檢測廢水中的有害物,以氧化物、磷、氮、有機鹵化物、金屬汞、鎘、鉻、鎳、鉛、銅及它的化合物為基礎,評定廢水中的有害單位數量,用作劃分稅率等級的依據。
四、水資源稅稅率設計
1、水資源取用稅的稅率
水資源取用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根據用水量的多少來劃分稅率等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原因是:第一,可以有效調動企業和個人的節水積極性,取用的水資源越多,稅率越高,通過稅收杠桿激勵人們以降低成本為目的而減少用水量;第二,由于累進稅率對于用水量的多少差別對待,使低收入階層和小型企業承擔相對較低的稅負,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
2、廢水污染稅的稅率
相對于水資源取用稅來說,廢水污染稅涉及到對廢水中有害物的檢測,所以要同時考慮向水域排放的污水的數量與質量,采用全額累進稅率來征收廢水污染稅。我們可以依照有害物單位的多少來劃分若干等級,各等級設置相應稅率,污染程度高的采用高稅率,低的采用低稅率,再根據排污量的多少,從量定額征收。
此外,水資源取用稅和廢水污染稅的稅率設計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根據水資源的分布差異采用地區差別稅率。由于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呈現東南沿海至西北內陸逐漸遞減的狀況,因此水資源相對貧乏的地區更需要節水和污染防治,采用更高的稅率來促使人們保護水資源。第二,稅率應該根據具體的實施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定期對有害污染物進行測定和統計,同時企業或個人可能會更新技術設備,影響總體用水量或排污量,所以該稅率不應是長期固定不變的,也應及時作出調整。
五、稅收優惠政策設計
水資源稅的征收目的是為了更好利用和保護水資源,讓水資源更好地為人民群眾的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服務,因此,在水資源稅的征收制度中我們需要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給某些特定的納稅人予以保護和鼓勵,在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同時體現公平原則。
1、對農村生活用水、農業用水減征水資源稅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生產用水所占比例一直很大。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不斷推進,“三農”問題更為突出。如果對農村和農業用水征稅的話,容易挫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所以,我們在開征水資源稅時,應當對農業生產用水和農民的生活用水予以減免水資源稅,從而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滿足國家基本糧食需求。
2、對提供居民生活必需用水的企業采用較低稅率
為了保障關系國計民生的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對自來水生產企業實行較低稅率,有利于切實解決民生問題,減輕居民生活負擔,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3、對引進高科技凈化污水或節水設備的項目給與稅收優惠
由于我國在節水和凈水技術研發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還存在一定差距,我國多數節水凈水和監測設備的先進性也不如一些從國外進口的設備。為鼓勵節水、凈水設備更新,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或設備來凈化污水、節約水資源的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對自主研發凈水、節水及水質監測技術的高科技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鼓勵企業通過技術革新和高科技項目研發對我國的水資源進行有效的保護。當然,在實踐中應對具體的稅收優惠項目作出明確界定,例如“有利于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行為、項目和生產”的范圍、引進設備的種類等。
4、利用稅收補償機制平衡地方經濟
我國經濟發展存在不均衡性,西部地區的資源對中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大的補償作用,而西部地區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較為低下,可以適當考慮在地區之間實行差別征收水資源稅,從而通過稅收調節起到平衡地方經濟的作用。
六、征管制度設計
1、多部門協同合作
稅法規定,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并歸入地方財政。但是,水資源稅的征收有其特殊性,僅僅依靠稅務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和水利、環保、統計等相關部門建立協作關系,創造一個良好的溝通、配合環境,在各方的協調幫助下來完成稅款征收工作。這需要環保部門對企業的排污行為進行定期監測、檢查,并將結果提供給稅務和統計部門;水利部門和統計部門也要能夠將水資源的開發、使用及污水排放情況的相關信息資料提供給稅務部門。在這幾個部門之間,最好建立一個專門的平臺,以達到信息快捷共享的目的。
2、稅款專用
水資源稅征收后,按比例一部分歸入地方財政,一部分上繳國庫。水資源稅的征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水資源,因此,水資源稅收應該單獨列賬,??顚S?,僅限于用在保護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上,主要可以用于這幾個方面:第一,水資源有效利用的技術研發、水污染的預防和治理;第二,水資源、水環境的回復和整治,第三,節水、凈水設備的生存;第四,農業高效灌溉系統的建立;第五,保護水環境的獎勵。目前,淡水資源越來越匱乏,各地乃至全國都需要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上加大投入,比如一個城市的水源改造,又比如國家的南水北調工程等。建立專門的水資源稅基金賬戶,??钣糜诒Wo和再開發利用水資源,水資源稅對水資源的保護效果就會逐漸顯現,也才能體現水資源稅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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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源稅;改革;科學發展觀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
1994年稅制改革后屬于資源稅應稅稅目的有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類資源產品,并對應稅資源按資源等級實行幅度稅額計征的辦法。應該說,新的資源稅制在調節級差收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統籌區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一、現行資源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行資源稅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問題,已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在:
(一)資源稅制的立法精神滯后,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現行資源稅制體現的是調節級差收入這一立法精神,沒有充分表達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更沒有體現運用資源稅促進合理開采利用資源、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精神。我們認為,在目前我國人均自然資源占有率非常低、資源形勢緊張的情況下,資源稅制如果不能體現利用稅收杠桿促進合理開采自然資源、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精神,則開征資源稅的目的就難以達到。
(二)資源稅地位不突出,稅收功能難以發揮
現行資源稅制由于稅基窄、課稅體系不健全等所帶來的稅收調節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別是資源稅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對其重視程度相對而言就不高,制約了資源稅作用的發揮。從下表可以看出,1994年稅制改革后,全國稅收總收入以年均16.77%的幅度增長,到2003年達到了20461億元,而全國的資源稅收入年均增幅僅為7.00%,到2003年收入也僅為83.94億元,資源稅收入占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0.41%,占地稅收入的比重也僅為1.32%。全國資源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從1994年的0.89%下降到2003年的0.41%。可見,資源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明顯偏低,限制了其應有功能的發揮。
(三)資源稅覆蓋面太窄,難以充分發揮保護自然資源的作用
現行資源稅制在稅目的設計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僅列舉了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類資源,而對土地資源、水資源、林木資源等均沒有列入資源稅征收范圍,覆蓋面過窄的資源稅制,難以發揮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作用,從而使大量自然資源受到野蠻的掠奪和無情的破壞,資源開發中“重利用輕環境”的現象突出。
因為資源是商品價格構成的基礎,應稅資源的后續產品價格比非稅資源后續產品的價格相對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價必然導致對非稅資源的掠奪式開采。如浙江省由于未對建筑用砂、石開征資源稅,難以利用稅收對砂、石資源開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開采管理上的問題,致使許多河道采砂陷入無序開采,嚴重破壞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再如浙江省麗水市為經濟發達省份的欠發達地區,該市現有持證開采的礦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類礦種以地下開采為主,乙類礦種(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開采,目前共有廢棄礦山200多處,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就有1.2處,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任務。
(四)稅率設計不合理,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一是稅率明顯偏低。現行資源稅稅率設計于1993年,是按照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當時的產品價格來設計的,既沒有考慮經濟社會發展之因素,也沒有考慮同一自然資源在不同開采時期的品位等級可變性特征,且單位稅額明顯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場價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資源稅額自1994年以來卻一成不變,因此,國家并沒有因經濟的發展、物價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對確定適用稅額的權限過分集中?,F行資源稅制采用了分級核定的辦法,即對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確定由國務院決定,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目、稅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但是礦產開采單位和個人開采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及負擔能力卻在不斷變化中。一般來講,資源條件3-5年(或更長一些)會出現一次較大的變化。而資源稅條例除確定了7類應稅資源的幅度稅額外,還對全國的原油、天然氣、煤炭、鐵銅鉛鎢錫鎳資源的大的開采企業,以及部分非金屬礦原礦的適用稅額,做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自1994年以來變化不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靈活的選擇,也難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三是未能充分體現組織收入的功能。現行資源稅實行的是從量定額計征辦法,即按應稅資源產品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征辦法,如每噸原油的單位稅額在8-30元之間,每噸煤炭的單位稅額在0.3-5元之間,然后再在此范圍內按不同區域、不同等級確定具體的單位稅額,這只反映了優質資源與劣質資源的單位級差收入,未能考慮自然資源的環境價值和財政價值,對資源輸出大省(區)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因為資源大省(區)并未能從資源輸出中得到相應的稅收收入,而對資源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卻需大量的投入,產出投入比例失衡,嚴重阻礙了區域經濟的發展。
(五)稅費并存,削弱了資源稅的地位
我國目前對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除了實施必要的稅收調節之外,還輔之以大量的費,處于稅費并存的局面,如對土地資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稅費就有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且土地出讓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稅收收入;對同一礦產品的開采也存在稅、費重復征收等問題,如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既涉及到資源稅,也涉及到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等。稅費并存、以費擠稅的局面,嚴重削弱了資源稅的地位作用。
二、資源課稅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對自然資源的開采、使用,除按正收一般的直接稅(如所得稅)和間接稅(如增值稅)外,不少國家還對其征收一些特別稅費,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礦區使用費
一是根據產量價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礦區使用費;二是按礦區面積征收礦區費;三是以租金、特許
本文原文權使用費等形式對某些礦產和石油開采征收使用費。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亞、阿根廷等國家。這些國家征收的礦區使用費類似于我國目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等,具有對國有礦產資源開采以收費形式進行補償的性質。
(二)特別收益稅
部分國家對資源開采實現的利潤,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稅的同時,另征特別所得稅,主要體現在石油資源。如:安哥拉對石油生產企業,除按40%普通稅率征收一般公司稅外,還征收石油稅,其基本稅率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稅(合計稅率為65.75%);挪威對來自油氣生產和石油管道運輸的所得課征50%的石油收益稅,且不能在公司稅前扣除。
(三)資源開采稅
目前,有不少國家或地區對資源開采活動按資源開采量或價值征收屬于間接稅性質的開采稅,稅率往往因不同資源類型而不同。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對不同的自然資源分別開征開采稅,對石油征收石油開采稅,對天然氣開征天然氣開采稅,對煤、礦石、鹽、硫等征非石油礦產開采稅。其中除石油開采稅實行從價定率征稅外,其他的實行從量定額征收。這同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基本相同,只不過我國對應稅資源均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沒有實行從價定率征收。
根據我國是個自然資源較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資源占有率非常低這一特點,應該在開采消費自然資源的環節征收資源稅,并且對不同的資源采用不同稅負的方法。
三、資源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統籌區域經濟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及“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通過擴大資源稅覆蓋面,調整計稅依據,合理設計資源稅率,確立資源稅制的應有地位,充分調節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明確納稅主體,抑制資源無序開采
現行資源稅制將納稅主體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此規定,在采礦領域,應認定不管是何種單位還是個人,誰開采即由誰繳納資源稅。而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則明確由采礦權人繳納。納稅人與納費人的界定不盡一致,容易導致開采人與采礦權人在資源稅納稅義務的確定上相互扯皮。從法律角度來考慮,應將納稅主體界定為所有權人即采礦權人,誰擁有,誰繳納,便于資源稅的日管和法律責任的追究。(二)拓寬稅基,擴大資源稅的覆蓋面
借鑒其他國家實施資源稅制的成功經驗,按照資源稅的稅種屬性,應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應予保護的自然資源,包括: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地熱資源等自然資源,但考慮我國全面開征資源稅還有一定的難度,可采取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辦法,逐步擴大資源稅的覆蓋面。
一是盡快開征水資源稅。水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有關資料表明,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僅相當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國600多個城市有400多個供水不足,其中嚴重缺水的城市有100多個,年缺水總量達60億立方米。就我國的現狀而言,一方面,部分地區水資源缺乏;另一方面,部分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率低、浪費嚴重。據此,我們認為,應盡快在全國范圍內開征水資源稅,對所有開采或取用各種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礦泉水、地熱水等)的均納入征稅范圍,按照開采量或取用量在開采或取用環節征收,在稅率的設計上,應考慮我國幅員遼闊、水資源分布極不平衡的實際,可確定較大的稅率幅度,在幅度范圍內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稅率,同時,取消目前的水資源費,通過稅收真正起到保護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的作用。
二是盡快開征砂石料資源稅。隨著建筑業、房地產業的飛速發展,建筑砂石料開采量、使用量居高不下。由于對砂石料開采管理不嚴格以及稅收調節不到位等,致使砂石料無序開采,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并造成大量稅收流失,國有資源的價值難以體現。我們認為,開征砂石料資源稅已成當務之急,可將所有在陸、江、河、海開采的建筑用砂、石料納入砂石料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合理設計稅率,為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環境發揮應有的稅收調控作用。
三是適時開征土地資源稅。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鑒于我國現行對土地課征的稅費過多、范圍過窄、減免過寬、稅率過低、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等狀況,可將現行的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歸并為土地資源稅,并在現行土地開發利用稅費負擔的基礎上,合理設計土地資源稅的稅率,擴大土地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以土地資源稅來調控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三)調整計稅依據,明確資源稅的屬性
資源稅是對開采利用國有資源而征收的一種稅,只要有開采國有資源的行為發生,只要開采了國有資源,均應繳納資源稅。而我國現行資源稅是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中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的,這顯然很不合理。因為自然資源被開采后,無論納稅人是否從開采資源中獲得收益,自然資源實際上都已經被“利用”,鑒于此,應本著簡化稅制的原則,將資源稅計稅依據從現行的按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改為按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產量計征。這一方面更能體現國家對國有資源的調控和保護思想,進一步明確資源稅的屬性;另一方面促使納稅人能從自身利益出發,合理開采自然資源,盡可能減少所開采資源的積壓和浪費,使有限的資源能夠得以更好的開發利用。(四)提高稅率,充分體現國有資源的價值
1.要充分體現資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對該類資源開采的限制程度。對不可再生的稀缺度高的資源,政府對該類資源的限制程度就強,在稅收上就應設置較高的稅率;反之,對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資源,政府對該類資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對弱一些,在稅收上可設置相對低一點的稅率。
2.增強資源輸出地區的經濟發展能力。比較而言,資源輸出型地區的經濟相對不發達,如我國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基本是資源輸入地,而西部地區基本是資源輸出地,要提高資源輸出地的經濟發展能力和水平,就應該運用稅收政策來提高資源輸出地的財力,提高資源稅稅率是一種最簡捷的辦法,這也是符合國家支持西部大開發政策的。
3.提高資源稅收入比重。某一稅制的地位高低,除了稅收立法層次高低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還是組織收入量的多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這也是地方政府所關注的?,F行資源稅不被看重,同資源稅稅率過低,且10年不變,組織收入的功能弱化是相關聯的;而要提高資源稅制的地位,提高資源稅收入比重,就必須提高資源稅的稅率。
4.調整資源開采的級差收入。資源市場遵從的是優質高價、劣質低價的價值規律,因此,在稅率設計上,也應體現優質資源稅率從高、劣質資源稅率從低的原則。
5.反映資源開采的外部成本。按照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資源的有害物質含量越高,在開采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就越大,國家對環境治理的投入就越多,而這種投入必須通過以稅收的形式來籌集資金,因此該類資源的資源稅稅率就應越高,反之則設計相對低的稅率。
根據以上原則,在擴大資源稅覆蓋面的基礎上,對原油、金屬類礦產資源、礦泉水資源、土地資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資源應從高設計稅率,其他類資源可相對從低設計稅率,以體現國有資源的價值以及國家對自然資源稀缺度的調控度。在具體的稅率設計上,考慮我國幅員遼闊的實際,一方面要拉大稅額幅度,由地方政府(省級)結合實際確定具體的稅額,有利于資源大省在資源輸出中得到相應的經濟利益,來確保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提高總體單位稅額,實行差別稅率,對稀缺或環境破壞力強的資源,應確定其資源稅的稅負不能低于10%,一般資源的稅負不低于5%,有利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五)清費立稅,充分發揮稅收調節功能
通常收費的理論依據是公共部門為社會成員提供特定服務和特定設施而收取的經濟補償。但從目前應稅的資源產品稅、費負擔情況看,過多的收費必然導致資源稅功能的弱化,且許多收費從其性質看,是屬于稅收范疇,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收取的,如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出讓金、水資源費等。因此,我們認為,應從清費立稅、減輕負擔、強化稅收功能的角度出發,全面清理現行開采利用國有資源的各類收費項目,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逐步推行費改稅,目前可將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歸并進礦產資源稅,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等,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六)規范減免,保護資源合理開采利用
從保護資源、合理開采利用資源的角度,應嚴格資源稅的減免規定,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造成資源開采者重大損失的,報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批準予以減免一定時期的資源稅外,其他一律不予減免。同時,國家應下放減免稅權限,不作具體的減免稅項目規定,對需減免的資源稅項目,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作出具體的規定。
關鍵詞:資源稅;改革;科學發展觀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
1994年稅制改革后屬于資源稅應稅稅目的有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類資源產品,并對應稅資源按資源等級實行幅度稅額計征的辦法。應該說,新的資源稅制在調節級差收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統籌區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一、現行資源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行資源稅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問題,已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在:
(一)資源稅制的立法精神滯后,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現行資源稅制體現的是調節級差收入這一立法精神,沒有充分表達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更沒有體現運用資源稅促進合理開采利用資源、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精神。我們認為,在目前我國人均自然資源占有率非常低、資源形勢緊張的情況下,資源稅制如果不能體現利用稅收杠桿促進合理開采自然資源、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精神,則開征資源稅的目的就難以達到。
(二)資源稅地位不突出,稅收功能難以發揮
現行資源稅制由于稅基窄、課稅體系不健全等所帶來的稅收調節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別是資源稅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對其重視程度相對而言就不高,制約了資源稅作用的發揮。從下表可以看出,1994年稅制改革后,全國稅收總收入以年均16.77%的幅度增長,到2003年達到了20461億元,而全國的資源稅收入年均增幅僅為7.00%,到2003年收入也僅為83.94億元,資源稅收入占全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0.41%,占地稅收入的比重也僅為1.32%。全國資源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從1994年的0.89%下降到2003年的0.41%??梢?,資源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明顯偏低,限制了其應有功能的發揮。
(三)資源稅覆蓋面太窄,難以充分發揮保護自然資源的作用
現行資源稅制在稅目的設計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僅列舉了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類資源,而對土地資源、水資源、林木資源等均沒有列入資源稅征收范圍,覆蓋面過窄的資源稅制,難以發揮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作用,從而使大量自然資源受到野蠻的掠奪和無情的破壞,資源開發中“重利用輕環境”的現象突出。
因為資源是商品價格構成的基礎,應稅資源的后續產品價格比非稅資源后續產品的價格相對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價必然導致對非稅資源的掠奪式開采。如浙江省由于未對建筑用砂、石開征資源稅,難以利用稅收對砂、石資源開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開采管理上的問題,致使許多河道采砂陷入無序開采,嚴重破壞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再如浙江省麗水市為經濟發達省份的欠發達地區,該市現有持證開采的礦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類礦種以地下開采為主,乙類礦種(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開采,目前共有廢棄礦山200多處,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就有1.2處,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任務。
(四)稅率設計不合理,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一是稅率明顯偏低。現行資源稅稅率設計于1993年,是按照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當時的產品價格來設計的,既沒有考慮經濟社會發展之因素,也沒有考慮同一自然資源在不同開采時期的品位等級可變性特征,且單位稅額明顯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場價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資源稅額自1994年以來卻一成不變,因此,國家并沒有因經濟的發展、物價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對確定適用稅額的權限過分集中。現行資源稅制采用了分級核定的辦法,即對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確定由國務院決定,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目、稅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但是礦產開采單位和個人開采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及負擔能力卻在不斷變化中。一般來講,資源條件3-5年(或更長一些)會出現一次較大的變化。而資源稅條例除確定了7類應稅資源的幅度稅額外,還對全國的原油、天然氣、煤炭、鐵銅鉛鎢錫鎳資源的大的開采企業,以及部分非金屬礦原礦的適用稅額,做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自1994年以來變化不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靈活的選擇,也難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三是未能充分體現組織收入的功能?,F行資源稅實行的是從量定額計征辦法,即按應稅資源產品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征辦法,如每噸原油的單位稅額在8-30元之間,每噸煤炭的單位稅額在0.3-5元之間,然后再在此范圍內按不同區域、不同等級確定具體的單位稅額,這只反映了優質資源與劣質資源的單位級差收入,未能考慮自然資源的環境價值和財政價值,對資源輸出大省(區)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因為資源大省(區)并未能從資源輸出中得到相應的稅收收入,而對資源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卻需大量的投入,產出投入比例失衡,嚴重阻礙了區域經濟的發展。
(五)稅費并存,削弱了資源稅的地位
我國目前對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除了實施必要的稅收調節之外,還輔之以大量的費,處于稅費并存的局面,如對土地資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稅費就有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且土地出讓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稅收收入;對同一礦產品的開采也存在稅、費重復征收等問題,如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既涉及到資源稅,也涉及到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等。稅費并存、以費擠稅的局面,嚴重削弱了資源稅的地位作用。
二、資源課稅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對自然資源的開采、使用,除按正收一般的直接稅(如所得稅)和間接稅(如增值稅)外,不少國家還對其征收一些特別稅費,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礦區使用費
一是根據產量價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礦區使用費;二是按礦區面積征收礦區費;三是以租金、特許
本文原文權使用費等形式對某些礦產和石油開采征收使用費。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亞、阿根廷等國家。這些國家征收的礦區使用費類似于我國目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等,具有對國有礦產資源開采以收費形式進行補償的性質。
(二)特別收益稅
部分國家對資源開采實現的利潤,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稅的同時,另征特別所得稅,主要體現在石油資源。如:安哥拉對石油生產企業,除按40%普通稅率征收一般公司稅外,還征收石油稅,其基本稅率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稅(合計稅率為65.75%);挪威對來自油氣生產和石油管道運輸的所得課征50%的石油收益稅,且不能在公司稅前扣除。
(三)資源開采稅
目前,有不少國家或地區對資源開采活動按資源開采量或價值征收屬于間接稅性質的開采稅,稅率往往因不同資源類型而不同。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對不同的自然資源分別開征開采稅,對石油征收石油開采稅,對天然氣開征天然氣開采稅,對煤、礦石、鹽、硫等征非石油礦產開采稅。其中除石油開采稅實行從價定率征稅外,其他的實行從量定額征收。這同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基本相同,只不過我國對應稅資源均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沒有實行從價定率征收。
根據我國是個自然資源較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資源占有率非常低這一特點,應該在開采消費自然資源的環節征收資源稅,并且對不同的資源采用不同稅負的方法。
三、資源稅制改革的具體設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統籌區域經濟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及“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通過擴大資源稅覆蓋面,調整計稅依據,合理設計資源稅率,確立資源稅制的應有地位,充分調節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明確納稅主體,抑制資源無序開采
現行資源稅制將納稅主體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此規定,在采礦領域,應認定不管是何種單位還是個人,誰開采即由誰繳納資源稅。而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則明確由采礦權人繳納。納稅人與納費人的界定不盡一致,容易導致開采人與采礦權人在資源稅納稅義務的確定上相互扯皮。從法律角度來考慮,應將納稅主體界定為所有權人即采礦權人,誰擁有,誰繳納,便于資源稅的日管和法律責任的追究。(二)拓寬稅基,擴大資源稅的覆蓋面
借鑒其他國家實施資源稅制的成功經驗,按照資源稅的稅種屬性,應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應予保護的自然資源,包括: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地熱資源等自然資源,但考慮我國全面開征資源稅還有一定的難度,可采取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辦法,逐步擴大資源稅的覆蓋面。
一是盡快開征水資源稅。水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有關資料表明,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僅相當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國600多個城市有400多個供水不足,其中嚴重缺水的城市有100多個,年缺水總量達60億立方米。就我國的現狀而言,一方面,部分地區水資源缺乏;另一方面,部分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率低、浪費嚴重。據此,我們認為,應盡快在全國范圍內開征水資源稅,對所有開采或取用各種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礦泉水、地熱水等)的均納入征稅范圍,按照開采量或取用量在開采或取用環節征收,在稅率的設計上,應考慮我國幅員遼闊、水資源分布極不平衡的實際,可確定較大的稅率幅度,在幅度范圍內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稅率,同時,取消目前的水資源費,通過稅收真正起到保護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的作用。
二是盡快開征砂石料資源稅。隨著建筑業、房地產業的飛速發展,建筑砂石料開采量、使用量居高不下。由于對砂石料開采管理不嚴格以及稅收調節不到位等,致使砂石料無序開采,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并造成大量稅收流失,國有資源的價值難以體現。我們認為,開征砂石料資源稅已成當務之急,可將所有在陸、江、河、海開采的建筑用砂、石料納入砂石料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合理設計稅率,為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環境發揮應有的稅收調控作用。
三是適時開征土地資源稅。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鑒于我國現行對土地課征的稅費過多、范圍過窄、減免過寬、稅率過低、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等狀況,可將現行的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等歸并為土地資源稅,并在現行土地開發利用稅費負擔的基礎上,合理設計土地資源稅的稅率,擴大土地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以土地資源稅來調控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三)調整計稅依據,明確資源稅的屬性
資源稅是對開采利用國有資源而征收的一種稅,只要有開采國有資源的行為發生,只要開采了國有資源,均應繳納資源稅。而我國現行資源稅是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中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的,這顯然很不合理。因為自然資源被開采后,無論納稅人是否從開采資源中獲得收益,自然資源實際上都已經被“利用”,鑒于此,應本著簡化稅制的原則,將資源稅計稅依據從現行的按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改為按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產量計征。這一方面更能體現國家對國有資源的調控和保護思想,進一步明確資源稅的屬性;另一方面促使納稅人能從自身利益出發,合理開采自然資源,盡可能減少所開采資源的積壓和浪費,使有限的資源能夠得以更好的開發利用。(四)提高稅率,充分體現國有資源的價值
1.要充分體現資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對該類資源開采的限制程度。對不可再生的稀缺度高的資源,政府對該類資源的限制程度就強,在稅收上就應設置較高的稅率;反之,對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資源,政府對該類資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對弱一些,在稅收上可設置相對低一點的稅率。
2.增強資源輸出地區的經濟發展能力。比較而言,資源輸出型地區的經濟相對不發達,如我國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基本是資源輸入地,而西部地區基本是資源輸出地,要提高資源輸出地的經濟發展能力和水平,就應該運用稅收政策來提高資源輸出地的財力,提高資源稅稅率是一種最簡捷的辦法,這也是符合國家支持西部大開發政策的。
3.提高資源稅收入比重。某一稅制的地位高低,除了稅收立法層次高低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還是組織收入量的多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這也是地方政府所關注的?,F行資源稅不被看重,同資源稅稅率過低,且10年不變,組織收入的功能弱化是相關聯的;而要提高資源稅制的地位,提高資源稅收入比重,就必須提高資源稅的稅率。
4.調整資源開采的級差收入。資源市場遵從的是優質高價、劣質低價的價值規律,因此,在稅率設計上,也應體現優質資源稅率從高、劣質資源稅率從低的原則。
5.反映資源開采的外部成本。按照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資源的有害物質含量越高,在開采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就越大,國家對環境治理的投入就越多,而這種投入必須通過以稅收的形式來籌集資金,因此該類資源的資源稅稅率就應越高,反之則設計相對低的稅率。
根據以上原則,在擴大資源稅覆蓋面的基礎上,對原油、金屬類礦產資源、礦泉水資源、土地資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資源應從高設計稅率,其他類資源可相對從低設計稅率,以體現國有資源的價值以及國家對自然資源稀缺度的調控度。在具體的稅率設計上,考慮我國幅員遼闊的實際,一方面要拉大稅額幅度,由地方政府(省級)結合實際確定具體的稅額,有利于資源大省在資源輸出中得到相應的經濟利益,來確保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提高總體單位稅額,實行差別稅率,對稀缺或環境破壞力強的資源,應確定其資源稅的稅負不能低于10%,一般資源的稅負不低于5%,有利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五)清費立稅,充分發揮稅收調節功能
通常收費的理論依據是公共部門為社會成員提供特定服務和特定設施而收取的經濟補償。但從目前應稅的資源產品稅、費負擔情況看,過多的收費必然導致資源稅功能的弱化,且許多收費從其性質看,是屬于稅收范疇,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收取的,如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出讓金、水資源費等。因此,我們認為,應從清費立稅、減輕負擔、強化稅收功能的角度出發,全面清理現行開采利用國有資源的各類收費項目,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逐步推行費改稅,目前可將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歸并進礦產資源稅,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等,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六)規范減免,保護資源合理開采利用
從保護資源、合理開采利用資源的角度,應嚴格資源稅的減免規定,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造成資源開采者重大損失的,報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批準予以減免一定時期的資源稅外,其他一律不予減免。同時,國家應下放減免稅權限,不作具體的減免稅項目規定,對需減免的資源稅項目,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作出具體的規定。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
資源較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目前的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量征收
我國現行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一方面稅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進資源開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同時,資源稅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稅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采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于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采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征收,這樣既照顧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資源稅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于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于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應建議。
一、背景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資源供給不足和資源浪費嚴重的問題同時并存,已然成為中國當前經濟發展的“瓶
頸”。我國對于資源稅的開征始于1984年,只是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鐵礦石征收。1994年稅制改革時,首次對礦產資源全面征收資源稅。在賦稅水平方面,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平均費率為1.18%,而國外與我國礦產資源性質基本相似的費率一般為2%~8%。資料顯示,目前我國煤礦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直接導致了礦業開采行業門檻低,造成礦業安全事故頻發。我國的GDP占世界總量的5.5%左右,但能源消耗卻占世界的15%。我國提出了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歷史任務,這就要求必須尋求資源強約束條件下的經濟持續增長,盡快扭轉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
二、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資源稅自開征以來,對促進國有資源的合理開采和節約使用,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的級差收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資源稅設置中還存在著一些不足。
(一)資源稅社會功能的定位不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資源稅的出現是以調節級差收入為目的的,主要體現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和調節資源開采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使各資源開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較少的考慮資源開采對環境和后代人資源基礎造成的破壞,因而無法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資源稅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作用,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和持續成本內部化;也就無法有效地保護資源,無法適應產業結構的轉變以及節能環保的要求,不利于可持續發展。
(二)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過于狹窄?,F行資源稅征收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七個稅目,只是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的性質,而目前許多國家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除了包括礦藏資源之外,還包括土地、水、森林、海洋資源等,范圍非常廣泛。
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導致沒有征稅的資源浪費嚴重;被征稅的資源與不征稅的資源之間的差異直接影響了相關企業的競爭力。資源后續產品比價的不合理,刺激對非應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
(三)資源稅單位稅額的制定不科學。首先,稅率過低。我國制定8元/噸的標準時,原油價格僅為300多元一噸,資源稅占油價的比例為2.67%。資源稅調整到30元/噸后,原油價格漲到了每噸3000元,資源稅在原油價格中所占的比例僅為1%。也就是說,資源稅從絕對值上看是上調了,但從其在原油價格中所占比例來看,實際上是下降了。其次,稅率缺乏對不同回采率的激勵與約束?;夭陕什煌褂玫亩愵~卻相同,在客觀上形成了一種不合理的現象。
(四)資源稅的地方獨占特性不利于區域協調發展。按照現行的稅制,除海洋石油外,陸上石油等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于地方財政。這種獨享的地方稅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地方的發展,但卻形成了地方在資源、能源方面的竭澤而漁的采礦行為。而且由于地方礦藏的差異性,也造成了區域發展差距不斷擴大。如,西部地區生態保護和建設任務重、投入大,卻得不到合理的補償,擴大了區域發展差距。
三、改革我國資源稅制度的基本思路
資源稅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要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這對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這一目標的實現至關重要。
(一)將資源稅社會功能定位于資源耗竭稅。資源耗竭稅是要建立起資源稅參與資源價格形成體系,使資源價格能充分、全面地反映資源的全部成本。通過完善資源稅,使資源開采的外部性成本和持續價值內部化,成為資源價值的組成部分。從生產角度看,生產廠商將更加注重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來降低能耗,還會積極尋找替代資源,這會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資源產品價格上升的壓力;從消費角度看,資源消耗量大、價格高的產品的消費量將會減少,生活方式將從能量密集型轉向能量效益型,最終形成與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消費模式。
(二)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常見的是礦產資源,但是水、森林、動植物資源也面臨著耗竭的危機。原則上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該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資源、部分存量已處于臨界水平的資源和再進一步消耗會嚴重影響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經受到明顯損害的資源??梢钥紤]將水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待條件成熟后,再把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等納入其中。
(三)科學制定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基本原則是要將資源稅與環境成本以及資源的合理開發、養護、恢復等掛鉤,在收取絕對地租和調節級差收入的基礎上,根據資源的稀缺性,合理確定和制定稅率。資源稅稅率的制定應該分幾個層次來考慮:
1、要考慮資源的絕對地租。資源稅是對所有資源征收的,屬于資源有償使用的范疇。
2、要能夠對級差收入進行調節。通過設計差別稅額,適當調節開采企業的級差收益,并將其收歸國有。
3、要與開采回采率掛鉤。單位稅額要與開采回采率成反比關系,即回采率越低,單位稅額越高。建立與資源利用水平掛鉤的浮動費率制度,根據不同采區回采率實行不同的費率,并實行累進費率。
4、單位稅額的制定應隨著資源開采的不同時期而變化。例如,礦產資源企業的生產成本是隨開采深度的增加而增加的,在不同時期的收益也是不同的。在礦產開采企業的成長期和成熟期,開采條件相對較好,礦產企業的經濟效益也較好,應采用偏高的稅率。在礦業企業衰老報廢期,適合采用偏低的資源稅稅額。
(四)實行權利金和超權利金制度。權利金是礦產開采人向礦產所有人因開采不可再生資源而支付的補償,其實質是調節礦產資源所有權人與采礦權人之間的經濟關系。超權利金是與盈余有關的權利金或資源租金權利金,其目的是對采礦作業所創造的經濟租金或超常利潤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