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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眼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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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眼核范文第1篇

【摘要】

目的研究龍眼(Dimocarpus longan lour.)核醋酸乙酯部位的抗氧化活性。方法通過乙醇提取、醋酸乙酯溶劑萃取、硅膠柱層析等方法,分離提取不同的極性組分(Fr1~Fr16)。運用TBA比色法分別測定了Fr8~Fr16各組分的抗脂質過氧化活性、應用Fenton 原理測定了各組分清除羥自由基的活性。結果分離提取得到16個極性不同的組分(Fr1~Fr16),流分Fr8~Fr16對抑制脂質過氧化物、清除羥自由基均具有較好作用,其中部分流分的活性具有量-效關系。最高的抑制率和清除率可達到68.5%。結論龍眼核醋酸乙酯部位的不同流分均具有一定的抑制脂質過氧化作用和清除羥氧自由基作用。

【關鍵詞】 龍眼核 抗氧化作用 自由基

Abstract: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anti-oxidative effect of chemical constituents in Longan seed,ethyl acetate fraction. MethodsDifferent fraction constituents of longan seed were obtained by isolating with ethanol solvent, extracting with ethyl acetate and purifying with colomn chromatography and recrystallization and so on. With the help of TBA spectrometric method, effects of ethyl acetate extract from Longan seed on lipid peroxidation were measured by the determination of malondialdehyde (MDA) that was produced by the lipid peroxidation of liver tissue homogenate and mitochondria induced by cysteine-Fe2+system and on scavenging of hydroxyl radical were determined by Fenton system. ResultsSixteen constituents of longan seed , ethyl acetate fraction(Fr1~Fr16) were obtained. Fraction Fr8~Fr15 could inhibit the lipid peroxidation of liver tissue homogenate and the lipid peroxidation of mitochondria induced by Fe2+-Cys and scavenge hydroxyl radical. Some fractions's activities are in dose-dependent manners. Conclusion Constituents of longan seed , ethyl acetate fraction have good antilipid-peroxidation effect and scavenge hydroxyl radical activity.

Key words:Longan seed; Anti-oxidation effect; Free radicals

龍眼Dimocarpus longan lour.俗名桂圓,是無患子科龍眼屬植物。其核具有止血、定痛、理氣化濕,治創傷出血、疝氣等[1]和治狐臭作用[2],近期有研究表明龍眼核的提取物有降血糖的作用[3],龍眼果肉及龍眼多糖具有抗氧化的作用[4,5],但龍眼核中化學成分的抗氧化作用研究尚未見報道。為了對龍眼核作進一步的開發利用,本實驗對龍眼核進行了體外抗氧化作用的研究。現報道如下。

1 材料與儀器

1.1 材料與試劑

實驗用的原料為石硤龍眼干的核,經廣西中醫藥研究所嚴克儉助理研究員鑒定,為無患子科植物龍眼的干燥果實。實驗用測試樣品為龍眼核醋酸乙酯浸膏,再經硅膠柱層析洗脫而得的各流份。

SD大鼠,體重200~300 g,由廣西醫科大學實驗動物中心提供。

硫代巴比妥酸(TBA)、鹽酸、考馬斯亮藍、硫酸亞鐵、半胱氨酸、磷酸水楊酸、過氧化氫等試劑均為國產分析純試劑。

1.2 儀器

設備752N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FJ-200高速分散勻質機(上海標本模型廠制造)、3145臺式高速冷凍離心機、數顯式三用電熱恒溫水溫箱(上海躍進醫療機械廠)、精密電子天平、旋轉蒸發儀(一臺為RE-52AA,上海亞榮生化儀器廠生產;另一臺為上海醫械專機廠生產),醫用循環水式多用真空泵(鄭州長城科工貿有限公司),電熱恒溫水浴鍋(北京市醫療設備廠),721型可見分光光度計(上海第三分析儀器廠),PHS-2C型精密酸度計(上海雷磁儀器廠),SK-1 快速混勻器(江蘇省金壇縣岸頭實驗儀器廠),800型離心沉淀器(上海手術器械十廠),HC-TP11-10架盤藥物天平(上海精科工廠)等。

2 方法

2.1 龍眼核醋酸乙酯流分分離提取及測試樣品的制備干燥龍眼核粉末(9.97 kg),4倍龍眼核粉體積的75%乙醇浸泡24 h,過濾,濾渣再重復上述操作6次,合并提取液,濃縮,得到龍眼核乙醇總浸膏1.82 kg。用適量水溶解,再依次用石油醚、醋酸乙酯、正丁醇萃取,分別得到石油醚浸膏41 g,醋酸乙酯浸膏41.8 g和正丁醇浸膏156.2 g。實驗用的測試樣品為醋酸乙酯浸膏,再經硅膠柱層析分離,硅膠薄板鑒定合并相同流份而得,編號為Fr1~Fr16,另外從流分Fr8中重結晶得到的產物為沒食子酸乙酯的粗結晶,其編號為Fr 16,每一個樣品按一定濃度加雙蒸水配制成一系列梯度濃度溶液。分別對各合并流分按下列方法進行抗氧化活性測定。

2.2 龍眼核醋酸乙酯流分抗脂質過氧化的測定[4]SD大鼠禁食12 h,次日斷頭處死。迅速取出肝臟,置4℃生理鹽水中洗凈表面殘血,用濾紙吸干水分,稱重,用pH 7.4的PBS溶液在冰浴條件下配制成10%肝勻漿備用。取肝勻漿貯備反應液1.00 ml,加入不同濃度的龍眼核測試樣品溶液1.00 ml,再加0.10 ml 1.00mmol/L硫酸亞鐵、0.02 ml 0.01 mol/ml L-半胱氨酸,無糖PBS溶液補足到相同體積,混勻,37℃水浴15 min,再加入2.00 ml 20% 醋酸終止反應,最后加入1.00 ml0.67% TBA,混勻,沸水中加熱15 min,冷卻,于3 000 r/min離心10min,取上清液于535 nm處測吸光度值A,每個樣品做3個平行實驗并取其平均值,以獲取脂質過氧化物終產物丙二醛含量。空白管用PBS溶液代替,對照管不加樣品液,以0.1 ml TEP(50 μmol/L)產生的丙二醛作為標準,求出丙二醛的生成量和對脂質過氧化物的抑制率(I%)。然后根據抑制率與樣品濃度的量效關系,若為線性關系,則求出其回歸方程和相關系數r,根據方程求出抑制率達50%時所需的樣品量IC50。

I(%)=A對照-A試樣A對照-A空白×100%

2.3 龍眼核醋酸乙酯流分對羥氧自由基清除作用的測定[6]根據Fenton反應原理,H2O2在Fe2+存在的情況下生成·OH:Fe2++H2O2Fe3++·OH+OH-,·OH可使番紅花T褪色,即在520 nm可測出·OH的生成情況,進而檢測出加入樣品的抗氧化活性。在試管中加入0.75 mmol/L pH值為7.4的磷酸緩沖液1.0 ml,520 μg/ml番紅0.1 ml,2 mmol/LEDTA-Fe2+ 0.5 ml,再加入不同量的樣品溶液,最后加入3%的H2O2 0.5 ml(新鮮配制),雙蒸水補至總體積為5.1 ml,混勻后于37℃水浴保溫30 min,然后在波長520 nm處測吸光度A值。每個樣品作3個平行樣,取其平均值。空白組以等體積的雙蒸水代替樣品溶液,對照組以等體積的雙蒸水代替樣品溶液和FeSO4溶液。陽性對照以苯甲酸代替樣品溶液。實驗結果以清除率E表示:E(%)=A試樣-A空白A對照-A空白×100%

然后根據清除率與樣品濃度的量-效關系,若為線性關系,則求出其回歸方程和相關系數r,根據方程求出清除率達50%時所需的樣品量IC50。

3 結果

機體內的自由基損傷參與多種生理和疾病過程,如炎癥、心血管疾病、風濕和類風濕、衰老以及組織損傷和惡性腫瘤等。機體在正常狀態時,呼吸鏈中就有自由基的產生,但同時機體內存在內源性的抗氧化體系,使自由基的產生和滅活處于一個動態平衡的狀態。但當自由基產生過多或清除過慢時,就可造成生物大分子的損傷。脂質過氧化損傷是自由基損傷中的主要危害之一。生物膜富含不飽和脂肪酸,最易受到自由基攻擊,引起脂質過氧化損傷。在Fe2+-半胱氨酸自由基發生系統中,由Fe2+-半胱氨酸促使氧自由基的生成,引起鏈式和支鏈式反應,使多不飽和脂肪酸進一步發生過氧化形成LPO。MDA是LPO的主要降解產物,其水平可作為評價脂質過氧化程度的指標。

3.1 龍眼核醋酸乙酯流分Fr8~Fr16抗脂質過氧化作用乙醇提取的龍眼核醋酸乙酯部位分離所得的各流分Fr8~Fr16抗脂質過氧化作用結果如圖1所示,圖中曲線為Fr8~Fr16不同濃度的水溶液(總濃度小于80μg/ml),對脂質過氧化物的抑制率。從圖1中可知,各流分均具有一定的抗脂質過氧化作用,而且隨著樣品濃度增加,抑制率也逐漸增加,測試樣與抑制率呈一定的量效關系;當樣品濃度達75 μg/ml時,Fr11和Fr14抑制率可分別達65.5%和68.5%;當樣品濃度增加超過50 μg/ml時,各流分的抑制率基本不變,趨于穩定,說明龍眼核醋酸乙酯Fr8~Fr16流分的抗脂質過氧化物作用存在一有效濃度范圍,其抗脂質過氧化作用能力只需在較小量的濃度范圍內就能發揮較好的作用。

從表1可知,當樣品濃度小于50 μg/ml濃度范圍時,Fr9,Fr10,Fr13流分抑制率與濃度線性關系較好,相關系數r分別為0.992 2,0.996 8,0.990 6;從各流分的抗脂質過氧化物的IC50看,它們的抗脂質過氧化物能力的大小順序為:

從表1中IC50順序:Fr16

3.2 龍眼核醋酸乙酯流分Fr8~Fr16對羥氧自由基·OH的清除作用乙醇提取的龍眼核醋酸乙酯部位分離所得的各流分Fr8~Fr16對羥氧自由基清除作用如圖2所示。圖2中曲線為Fr8~Fr16流分的不同濃度的水溶液(總濃度小于0.70 mg/ml),對·OH自由基的清除率。從圖2可知龍眼核醋酸乙酯流分Fr8~Fr16在濃度小于0.70 mg/ml時均具清除由EDTA Na2-Fe(Ⅱ)-H2O2體系產生的·OH作用,且呈一定的量-效關系,即隨著樣品濃度的增大,清除率逐漸增加,最高清除率可達68%。圖2中曲線及表2中的r值也顯示其中樣品Fr10,Fr12,Fr16濃度與清除率具有良好的線性關系。但Fr16和Fr12的清除率不受濃度范圍的限制,提示可成為不錯的清除·OH的活性成分。

從表2可知,與陽性對照苯甲酸的IC50比較,相關系數較好的流份Fr10,Fr12及Fr16的IC50都比陽性對照的高,說明其具有很好的清除羥氧自由基作用。表2 龍眼核醋酸乙酯流分Fr8~Fr15對羥氧自由基清除作用IC50(略)

從圖1與圖2對比看,龍眼核醋酸乙酯的水溶性流份Fr8~Fr16清除羥氧自由基的結果與抗脂質過氧化作用具有相似的結果。但在清除羥氧自由基的測定中,Fr8和Fr16流分雖具有相同主要成分,其清除效率卻不同,也與樣品的抗脂質過氧化物作用具有相似的結果不同,可能與Fr8流分的其它成分存在協同作用有關,提示不同的活性氧有時需要不同的抗氧化劑。

4 討論

本實驗通過對乙醇提取的龍眼核醋酸乙酯部位分離所得的各流分Fr8~Fr16的體外抗脂質過氧化活性、清除羥氧自由基的活性測定研究,為尋找和追蹤龍眼核有效的抗氧化活性物質提供實驗依據。Fr8~Fr16流分樣品的水溶解性較好,抗氧化活性量效線性趨勢明顯,這些流份有較好的抗氧化活性,可成為較理想的抗氧化劑。結合化學分離結果分析,從Fr8流分中反復重結晶得到Fr16是化合物沒食子酸乙酯,對Fr8以后的流分,經對其化學成分進行定性實驗,發現其主要成分為多酚類物質,多酚類物質被公認為抗氧化類物質。綜合抗脂質過氧化結果和清除羥氧自由基結果,可推測,龍眼核醋酸乙酯水溶性流份活性及變化趨勢可能和偏極性含多酚類物質如鞣質成分等有關。大量的研究表明多酚類化合物具有很好的抗氧化活性,共軛苯環上含有的酚羥基可以參與自由基的化學電子轉移過程,從而發揮抗氧化作用[7]。在清除羥氧自由基實驗中,酚類物質所含的酚羥基與自由基反應可形成穩定半酮式自由基結構,從而終止自由基鏈式反應,這是酚羥基化合物清除自由基的最主要機制[8]。這有待對龍眼核化學成分進一步的分離研究,以確定其構效關系。

參考文獻

[1]江蘇新醫學院.中藥大辭典(上冊)[M].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86:636.

[2]陳貴延.本草綱目通釋(下冊)[M].北京:學苑出版社,1992:149.

[3]黃儒強,劉學銘,曾慶孝.龍眼核提取物對β-葡萄糖苷酸抑制作用的研究[J].現代食品科技,2005,21(2):62.

[4]李雪華,龍盛京,謝云峰,等.龍眼多糖、荔枝多糖的分離提取及其抗氧化作用的探討[J].廣西醫科大學學報,2004,21(3):342.

[5]吳華慧,李雪華,邱 莉,等.龍眼、荔枝果肉及龍眼、荔枝多糖清除氧自由基的作用[J]. 食品科學,2004,25:166.

[6]劉 剛,王 輝,張先洲,等.青藤堿清除氧自由基和抗脂質過氧化作用 [J].中草藥,2006,37(1):84.

龍眼核范文第2篇

1、常溫貯藏、低溫氣調貯藏、熏硫保鮮、氣調保鮮、熱燙保鮮、速凍保鮮;

2、常溫貯藏:利用防腐保鮮劑溶于水后能在龍眼表面迅速形成透明膜,有效地封閉氣孔,降低呼吸強度,延長果實衰老,又能起到防腐殺菌作用的機理進行果實防腐處理,然后用聚乙烯薄膜或乙烯,醋酸乙烯脂薄膜袋包裝,扎緊薄膜袋;

3、低溫氣調貯藏:適當的溫度能降低果實的呼吸強度,有效地抑制多酚氧化酶的活性和微生物的活動,龍眼采收后經過預冷處理,用塑料薄膜包裝或薄膜大帳貯藏,并結合藥物防腐和低溫保藏,這是龍眼貯藏的有效方法,該方法可發揮自發氣調作用,改變二氧化碳和氧氣含量,從而抑制微生物的侵染,降低腐敗損失;

4、熱燙保鮮:此法為民間傳統保鮮法,民間是把整穗的果實浸入沸騰的開水中30至40秒,以不燙傷果肉為度,隨即提起,懸掛在風口處晾干,處理過的果實放置15至25天,果肉基本保持新鮮,味道更甜。

(來源:文章屋網 )

龍眼核范文第3篇

龍眼與小西紅柿可以一起食用,兩者并不相沖。

龍眼,又稱桂圓。亞熱帶果樹,喜高溫多濕環境。龍眼是中國南部和東南部著名果樹之一,常與荔枝相提并論。龍眼含豐富的葡萄糖、蔗糖和蛋白質等,含鐵量也比較高,可在提高熱能、補充營養的同時促進血紅蛋白再生,從而達到補血的效果。研究發現,龍眼肉除了對全身有補益作用外,對腦細胞特別有效,能增強記憶,消除疲勞。

小西紅柿,即圣女果,中文正式名稱為櫻桃番茄,是一年生草本植物。具有生津止渴、健胃消食、清熱解毒、涼血平肝,補血養血和增進食欲的功效。可治口渴,食欲不振。

(來源:文章屋網 )

龍眼核范文第4篇

陳銳,出生于1961年,廣東省廣州市人,中國電影演員。

1978年考入珠江電影制片廠演員劇團。相繼出演《梅嶺星火》、《東方劍》等影片。2007年參演《上海王》飾演黃佩玉;2012年參演《娘要嫁人》飾演齊之君;2013年參演《大陸小島》。

陳銳從影近二十年,塑造了一系列鮮活生動的人物,無論是都市青年還是農村小伙他皆能揮灑自如。表演可塑性很大。他的作品很多,象《熊貓的故事》、《幸福不是毛毛雨》、《野媽媽》等都是曾經受到觀眾歡迎的片子。

另外,在電視劇《恰同學少年》中,他飾演楊昌濟,在電視劇《乾隆王朝》中飾演和珅。在《隋唐演義》中扮演的秦瓊,給觀眾印象最深。2008年,他又在電視劇《上海王》中飾演了第二代"上海王"黃佩玉

龍眼核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混合合并 巨大資本理論 提高市場進入壁壘 損害中小企業競爭 互惠 消除潛在競爭

對于混合合并,我國一直以來都了解不多,知之甚少,這不利于我國反壟斷法規制混合合并,維護市場有效競爭。為了使學術界、反壟斷部門和法律事務工作者對混合合并有更多的了解,本文擬對美國混合合并反壟斷法規制的歷史及相關理論進行一些探討。

一、美國混合合并反壟斷法規制的歷史沿革

在美國法上,混合合并通常是指產品完全不相干的企業之間的合并。從歷史脈絡上來看,美國混合合并的發展軌跡是與其特定經濟環境緊密相連的。

最初,美國的《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并沒有關于“混合合并”的規定。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以卡特爾、托拉斯等為表現形式的橫向合并運動在美國盛行,這導致了經濟力量過度集中,廣大中小企業或被兼并,或處于不利競爭地位,以致完全競爭的經濟組織形式和市場結構遭到破壞。為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美國頒布了《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來專門阻止橫向合并的興起。而且,美國在司法實踐中也不關注混合合并。191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Winslow案中宣稱《謝爾曼法》不適用于混合合并。

它認為:“合并雙方之間沒有消除任何競爭,一家公司生產蒸汽機的每一個部件并將其組裝成蒸汽機是合法的,那么一家公司生產鍋爐而另一家公司生產輪子,這同樣是合法的”。

但是,《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不僅沒有達到立法者控制橫向合并的目的,還為混合合并的產生創造了有利條件。G. Bittlingmayer指出:“由于《謝爾曼法》對產生壟斷的橫向合并嚴格控制,因此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許多企業換了一條路徑,進行混合合并”。

為了避免“大型公司最終接管這個國家,政府而被迫介入并基于公共利益采取直接管制措施”局面的出現,美國國會于1950年對《克萊頓法》第7條進行了修正,確立了混合合并的管轄權。盡管該法案沒有明確提到混合合并,但有證據表明國會的確打算將混合合并納入到修改后的第7條的管轄范圍中。20世紀60年代以后,美國法院才真正開始適用《克萊頓法》第7條修正案來譴責混合合并。在哈佛學派理論的影響下,美國社會普遍認為“混合合并同橫向合并一樣,便利于同謀或寡頭壟斷行為”。而且,“它還便利于企業針對外部人進行非效率的排他。”因此美國法院認為,混合合并對市場競爭的損害有二:一是混合合并消除了潛在競爭;二是混合合并有可能產生支配企業。于是,這一時期美國法院審查并禁止了大量混合合并案件。通過這些案子,美國混合合并理論得到了豐富和發展,產生了諸多影響深遠的理論。

20世紀70年代,美國爆發了經濟危機,哈佛學派理論受到了芝加哥學派猛烈的抨擊。它們認為,企業合并是效率的結果,而不是市場勢力的結果,因而反托拉斯法應對企業合并予以寬容和鼓勵,只有當企業合并非效率時,才予以禁止。

在此影響下,美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和法院傾向于認為,混合合并通常不大可能對競爭產生損害,除非合并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市場關系。因此,到了20世紀80年代,美國不再像以前那樣視混合合并為競爭的一種威脅。同時,美國混合合并浪潮也已開始消退,大企業們都紛紛將不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予以剝離,而集中生產其核心產品種類。所以,近三十年來,美國反對混合合并的案件大大減少。與此對應的是,除了潛在競爭理論外,其他有關混合合并的理論也逐漸被美國摒棄。

二、美國混合合并反壟斷法規制理論之探討

盡管美國《克萊頓法》第7條修正案早已確立了對混合合并的管轄權,但美國法院援用該修正案來控制混合合并還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的事情。自1962年的Reynolds Metals案起,經過一系列的案例判決,美國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譴責混合合并的理論。

(一)巨大資本理論

巨大資本理論被美國法院用來譴責混合合并案件始于Reynolds Metals案。

在該案中,Reynolds是一家年凈銷售額為4.46億美元的原鋁及鋁制品聯合生產商。1956年,它并購了Arrow Brands 公司,這是一家專門從事將裝飾鋁箔紙轉售給花店行業的企業,盡管其年凈銷售額不足50萬美元,但它卻是鋁箔紙市場最大的企業。1960年,聯邦貿易委員會認定該項合并為非法。理由是:合并將使Arrow擁有一種降低產品價格,并長期將其產品價格維持在低價水平上的財力優勢。不管Arrow是否會濫用該財力優勢,通過合并擁有這種財力優勢本身就是非法的。1962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巡回法院維持了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裁決,并對其所采納的理由進行了詳細闡述。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巡回法院認為,如果Arrow被吸收到Reynolds 巨大的資本結構和資源當中,則Arrow將立刻擁有一種超越與它爭奪花店鋁箔紙市場份額競爭者的優勢。而且,這種優勢將對競爭產生以下不利影響:首先,在一個以小型企業為主的競爭性市場上,Arrow擁有巨大資本力量或從屬于一個富裕母公司就意味著,它擁有以接近或低于生產成本來銷售產品的能力或可能性,這會削弱和破壞市場的充分競爭。其次,合并會產生現實的反競爭效果,而不是可能或潛在的。據統計,Arrow的追溯性降價已經使它七個競爭對手中的五個分別喪失了14%—47%不同幅度的銷售額,而Arrow的銷售額卻相應地增加了18.9%。最后,一個新進入者不能矯正合并減弱及排除競爭的效果,除非有一個與Reynolds Metals Company實力相當,且能夠施加有效競爭約束的企業正在進入該市場。因此,該合并有能力、或潛在地減少了花店鋁箔紙市場的競爭。

對于在Reynolds Metals案中所采用的巨大資本理論,美國反壟斷法學界提出了諸多質疑。他們認為,對巨額資本的擔憂不能完全充分支持《克萊頓法》第7條去反對混合合并。理由是:第一,在任何反托拉斯語境中,通過降價來進行掠奪是沒什么意義的。而且,反托拉斯法也不可能明顯地適用僅擁有資本就可能引起掠奪行為的假設,哪怕這看起來是有可能的。第二,《克萊頓法》第7條并沒有擁有優勢財政資源為非法的規定,除非我們修改其并購資產的范圍,否則通過合并而擁有巨大資本就是合法的。第三,巨大資本理論并沒有說明,通過合并所獲取的財力優勢與采用其他方式(如向銀行貸款)來獲取巨額資本之間的不同,同時它也沒有說明其對市場競爭的特定危害,更何況企業擁有資本同擁有機械設備、知識產權,或管理技能一樣會產生顯著效率。盡管如此,美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仍將巨大資本理論視為是反對混合合并的一個最主要理由。不過,在以后的混合合并案件中,它們也考慮了上述批評意見,更加注重分析混合合并對市場競爭的特定危害和影響。

(二)提高市場進入壁壘

對于混合合并通過提高進入壁壘來排除市場競爭的危害,美國在Procter Gamble案中進行了詳細闡述。在該案中,Clorox是一家專門生產家用液體漂白劑的企業,也是全國家用液體漂白劑市場上銷售量最好的企業。它的銷售額占全國家用液體漂白劑銷售額的49%,在某些地區性市場上甚至更高。而且,在合并之前的五年里,它的市場份額還在逐年增長。而Procter Gamble公司則生產并銷售一系列相關的洗滌清潔產品,但它不生產家用液體漂白劑。1967年,Procter Gamble公司與Clorox進行了合并,但聯邦貿易委員會否決了這項合并。它認為,合并將使Clorox在產品廣告和推銷上擁有競爭優勢,這將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對于該裁決,合并當事人均表示不服,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聯邦最高法院還是判定Procter Gamble對Clorox的合并計劃非法。它指出,家用液體漂白劑是一個高度集中且寡頭壟斷的行業。在該行業中,Clorox是一個支配企業,而這種地位又是通過產品廣告和促銷的巨大花費來實現的。合并后,Procter將從以下三個方面幫助Clorox鞏固和加強其支配地位:一是Procter巨大財力能夠彌補Clorox有限的廣告預算;二是通過Procter授予的電視網絡和雜志,Clorox將在廣告費用上分享到一系列的折扣;三是在產品廣告和促銷上,Clorox將獲得一個多元化產品企業的優勢。因此,Procter并購相對較小的但卻擁有支配地位的Clorox將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從而實質損害家用液體漂白劑市場的競爭結構。

盡管聯邦最高法院在Procter Gamble案中,將提高進入壁壘變成了譴責混合合并的法定依據,但美國一些反壟斷法學者卻對此持批評的態度。他們認為,Procter并購Clorox是效率的一種表現,因而反壟斷法不應該禁止這樣一項富有效率的合并。首先,廣告是否構成進入壁壘以及構成的壁壘有多高,一直存在很多爭議。而且,合并后Clorox能夠在產品廣告和推銷上實現成本節省是規模經濟的體現,而不是進入壁壘。其次,混合合并有利于企業在內部進行融資,而不需要求助于市場,這將大大減少企業的交易成本。合并后,Procter將大量資金提供給急需的Clorox是有價值的,因為它能夠為Clorox實現效率。再次,合并后Clorox所實現的成本節省將會以降價的形式傳遞給消費者,從而有利于消費者福利的提高。最后,盡管混合合并也可能使某個行業走向集中,但它和企業內部增長產生支配地位一樣,都是效率的表現形式。因此,反壟斷法應當支持混合合并,而不是譴責它。

(三)損害中小企業競爭

在Procter Gamble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Procter并購Clorox對競爭產生的另一個不利后果是,合并會妨礙中小企業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其理由是:第一,在家用液體漂白劑市場上,合并將使Clorox有能力成為市場上惟一的價格領導者,因而中小競爭者不可能在產品價格上與其進行競爭。第二,即使合并后Clorox沒有積極謀求價格領導地位,但考慮到自身財力遠遠不如合并后Clorox,中小企業同其展開競爭所承擔的風險要遠遠大于與其合作的風險,因而合并將排除中小企業的積極競爭。第三,為了將中小企業驅趕出市場,合并后Clorox能夠利用Procter的市場資源來進行一場毫無利潤的價格戰。而且,對于合并后Clorox來說進行一場價格戰是必要的,也是有利可圖的。

但是,學者Turner卻認為混合合并妨礙中小企業競爭的觀點缺乏說服力。首先,Procter并購Clorox后,中小企業不管是否會因此而害怕,都會在巨大壓力下提高競爭力,因為如果合并后Clorox不斷增加其市場份額,而其他中小企業選擇消極競爭,這無異于是自殺。其次,中小企業擁有巨大制度優勢來對抗合并后企業——法律禁止性規定所支持的經濟優勢,所以它們根本不需要害怕會被驅趕出市場,因而認為中小企業由于害怕而放棄有利可圖的行為是不可能的。最后,混合合并會損害中小企業的競爭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合并后企業利用其資源來排除中小企業的競爭必須要有利潤,否則該行為就是完全非理性的。事實也證明,合并后企業這么做并不見得一定獲取高額利潤,而且還得承擔被反托拉斯法規制的風險,因而合并后企業不會貿然從事排除中小企業競爭的行為。

(四)為互惠創造條件

在美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混合合并的非難中,互惠是一個關鍵論點。它們通常將互惠活動視為是混合合并所產生最容易理解的危險之一,并認為混合合并便利于企業進行兩種類型的互惠:一是增加合并企業之間互惠交易的數量;二是便利于合并后企業與其他購買商或供應商進行互惠。在FTC v. Consolidated Foods Corp.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依據《克萊頓法》第7條,確立了將互惠作為譴責混合合并的理由,即只要混合合并有可能引起大量的互惠行為,則該合并幾乎肯定要被禁止。

在該案中,Consolidated Foods是一家大型的食品加工廠,擁有很多食品批發和零售店。它收購了Gentry Inc.,后者主要生產食品加工過程中常用的脫水洋蔥和大蒜。合并前,Gentry Inc在脫水洋蔥和大蒜的市場上占有顯著市場份額,它和Basic(Gentry惟一重要的競爭對手)的銷售額幾乎占據了整個行業的90%。在合并后十年間,Consolidated Foods經常勸說其食品供應商購買Gentry Inc.的脫水洋蔥和大蒜,但幾乎都沒有成功過,因而Consolidated Foods最終停止了這項努力。然而,聯邦最高法院卻認為,如果互惠性購買是有可能發生的,并且被收購的公司占有顯著市場份額,則該合并就違反了《克萊頓法》第7條。而且,通過這些互惠行為合并后Gentry將擁有一項并不是由競爭所帶來的優勢,從而進一步加強了該行業的集中度,這顯然又是《克萊頓法》第7條所涵攝的反競爭行為,因此該項合并行為應當被禁止。

隨著美國經濟環境的變化以及反壟斷法理論的發展,美國也逐漸傾向于認為互惠有利于市場競爭。 Robert H. Bork認為,互惠并不是一種造成資源配置失序的方式。如果這種做法本身并不可怕,則禁止混合合并無疑更加不合適。Herbert .Hovenkamp也認為,多數互惠協議是促進競爭的、有效率的,而且還能降低直接經營成本。而S. Walters則進一步認為,互惠可以降低新投資的風險,減少企業與外部企業的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不確定成本。因此,美國1984年的指南就不再將互惠作為譴責混合合并的理由。而且,反壟斷執法機構也沒有以互惠的理由對哪個合并予以反對。

(五)消除潛在競爭

在美國,絕大多數混合合并是根據這兩種“潛在競爭理論”來進行分析的。一是“被看作是潛在進入者”理論;二是“現實的潛在進入者”理論。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E1 Paso Natural Gas Co.案中,首次使用了“潛在競爭”一詞,并闡明了“現實”競爭與“潛在”競爭之間的微小差別。后來,通過FTC v. Procter & Gamble Co.案對潛在競爭的分析和論述,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Falstaff Brewing Corp案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潛在競爭合并理論,即“被看作是潛在進入者”理論。

“被看作是潛在進入者”理論是以高度集中、容易發生壟斷或寡頭壟斷行為的市場為邏輯起點。這就是說,如果市場上現有企業有提高價格的傾向,但該市場邊上有一個實力雄厚、而且時刻準備好一旦利潤足夠高就進入的企業,則現有企業提高價格的傾向受到約束。這個“邊上的”企業既可以是一種關聯產品或互補性產品的企業,也可以是在不同地域市場銷售相同產品的企業。但是,如果這個“邊上的”大企業收購了該市場上最大的企業之一,則對價格的上述約束就不存在了。此時,這個市場就更容易發生寡頭壟斷行為,即便該市場價格漲得很高,也不會再有什么大企業威脅著要進入了,這導致其產出減少以及價格上漲。因此,這種合并就屬于《克萊頓法》第7條所說的“可能大大減弱競爭的”的范疇,應當受到禁止。

但是,對于“被看作是潛在進入者”理論的合理性,人們卻一直存在著爭議。學者Herbert .Hovenkamp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該理論的適用依靠的是一種復雜的“限制性定價”理論,但對于一個現有企業甚至是現有支配企業來說,從事限制性定價是幾乎不可能的。因此,“被看作是潛在進入者”理論要想講得通,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要進入的市場必須是集中性市場,而且容易出現寡頭壟斷定價。第二,并購企業必須是惟一的“被看作是潛在進入者”的企業,或者說這類企業的數量非常少。第三,合并本身不會大幅增強要進入市場上的競爭。否則的話,適用這一理論將會起反面作用。

“現實的潛在進入者”理論是美國聯邦法院在適用“被看作是潛在進入者”理論過程中的變種。盡管它沒有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承認,但是美國有幾個下級法院已經采用了這一理論。它是指,即使合并對要進入市場上的競爭并無影響,但如果合并企業能夠并且也很可能會采用一種更具競爭性的方式進入該市場,則這一合并也不應該被允許。然而,這一理論與《克萊頓法》第7條相抵觸,因為第7條只譴責“可能會大大減弱競爭”的合并,而這一理論譴責的理由卻是該合并沒有增強競爭,而不是它以某種方式損害了現有的競爭。因此,聯邦最高法院在Marine Bancorporation案中,明確拒絕采用這一理論來審理混合合并案件。同時,美國一些采用該理論的下級法院也對其適用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如第四巡回法院在FTC v. Atlantic Richfield Co.案中,明確要求證明外部企業看起來“肯定”會通過其他更具競爭性的方式進入該市場。但是不管怎么樣,美國聯邦法院最終還是傾向于“現實的潛在進入者”理論應當和互惠、搭售一樣,都扔進那些廢棄的合并理論垃圾堆里。

對于美國所采用的混合合并理論,許多評論者都提出了批評,認為它是混亂模糊不清的,通常不會考慮合并對競爭所產生的影響,而且法院也無法進行具體操作。更為重要的是,為了振興本國經濟以及提高其國際競爭力,20世紀80年代以后美國反壟斷法將效率確定為最主要的價值目標。在這一理念的影響下,美國反壟斷法不再對混合合并予以極大的關注,并認為“混合合并從效果上是積極的,是有利于推動競爭的,并且有利于經濟發展和資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絕大多數混合合并理論逐漸被美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所摒棄。不過,美國1984年頒布的《合并指南》也認為某些產品擴張型和市場擴張型的混合合并在理論上是反競爭的,因而它保留了將潛在競爭理論作為譴責混合合并的理由。只不過由于當前美國很少出現反對混合合并的案件,潛在競爭理論也幾乎只停留在法律文本中罷了。

三、啟示與借鑒

反壟斷法與經濟狀況密切相關,但經濟活動是變幻莫測的,因而反壟斷法只能對其調整的經濟問題進行原則性和抽象性概括。隨著經濟的變動,反壟斷法條文本身的內涵與外延也會發生改變,從而產生某些經濟活動在一個時期是違法行為,而在另一個時期又是合法行為的情況,如美國在不同經濟時期對于混合合并的態度。因此,與其他法律相比,反壟斷法的內容更加取決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具體案件中的解釋和適用。本文認為,對美國混合合并理論進行探討與研究,至少能夠為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提供以下幾點啟示:

第一,反壟斷法的實施應當與我國特定經濟狀況緊密相連。通過對美國混合合并理論演變的梳理,我們發現美國反壟斷法的具體實施是與其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目前,對于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來說,所面臨最主要的問題是如何根據我國現實經濟狀況來適用和解釋反壟斷法的條文。我國現在處于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發展經濟和提高效率”是這一特定時期的基本訴求。而且,我國反壟斷法第1條也將“提高經濟運行效率”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作為其價值目標之一。因此,在反壟斷法實施的過程中,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著重體現以上兩個方面的價值,尤其是應當在具體案件中注重對效率的考察,逐漸建立一套符合我國經濟發展要求的效率考察制度。

第二,對于混合合并行為應當進行具體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論。從美國實踐來看,對混合合并的法律適用應根據經濟的變化而作不同的解釋和理解,它并沒有惟一、確定不變的標準。當前,對于混合合并行為,美國甚至世界各國反壟斷法一般是不予以禁止的,這造成了我國反壟斷法學界和實務界對混合合并不會損害市場競爭的誤解。但是,事實遠非這么簡單,具有互補性產品之間的混合合并行為是否合法?這個問題并不像教科書所列舉的鋼鐵廠與服裝廠之間的混合合并一樣不會產生反競爭效果,更何況美國反壟斷法也沒有混合合并一律合法的規定,其是否合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因此,關于混合合并是否合法的問題,我國應當借鑒美國的做法,結合現實經濟情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分析,從而得出符合我國經濟發展需要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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