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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勞動廳:
你廳詢問改為五天半工作制后,企業小時工資如何折算的問題,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每周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平均為44小時。每月實際工作天數為:(365-7-52-26)÷12=23.33(天)。為便于計算,可統一規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數為23.5天,或按每月實際工作的日歷天數,小時工資亦可按此進行折算。
現將勞動部辦公廳《關于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復函》(即勞辦發〔1995〕121號文)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件:勞動部辦公廳關于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復函(1995年5月15日 勞辦發〔1995〕121號)
吉林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請示》(吉勞函字〔1995〕1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二、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由于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職工,應與其它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為了加強勞動監察管理工作,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勞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首都社會穩定,根據勞動部《1998年勞動監察工作目標管理計劃》和我市調整勞動關系會議對勞動監察工作提出的要求,經研究,現將1998年我市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實行勞動監察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98年勞動監察工作目標管理計劃的主要內容
1.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建立巡查制度。今年全市主動監察用人單位要達到三萬戶。應將非公有制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下崗人員生活費,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私營、民營、鄉鎮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等勞動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勞動監察的重點。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全年主動檢查用人單位要超過去年全年的實際檢查數。
2.繼續推進勞動年檢工作,擴大勞動年檢的覆蓋面。要在認真總結去年勞動年檢工作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年檢的質量和效果。特別是對去年沒有參加年檢的企業和新建企業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將這些企業列為勞動年檢工作的重點。對城鎮各類企業勞動年檢的覆蓋率要達到60%以上。
3.對于群眾舉報案件要依法及時處理,提高辦案效率,案件結案率要達到95%以上。勞動監察機構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凡是有條件的,一定要告訴舉報人。對于集體案件及疑難案件,有關領導要親自出面參與案件的調查處理,盡力使勞動集體糾紛問題解決在基層,不得將本單位應處理的案件推拖、上交。
4.根據勞動部的統一部署,繼續開展全市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情況大檢查。具體事項另行部署。
5.對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備案制度。為規范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勞動管理行為,我局將根據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精神,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的實際及各項工作的統籌安排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計劃從98年下半年起由各級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實行規章制度審核備案制度。
6.認真作好勞動監察信息統計工作。對于勞動監察工作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領導和有關方面反饋信息。同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送各類勞動監察統計報表。
7.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繼續開展“創三優”(優質服務、優良作風、優美環境)活動,根據勞動部的要求,今年各級勞動監察機構“三優”文明窗口達標率為85%以上。
我市自1997年開始實行勞動年檢制度以來,在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各局、總公司及用人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共有三萬二千多個用人單位參加了勞動年檢。勞動年檢對規范勞動管理,提高勞動管理水平,督促用人單位認真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主動糾正違法行為,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為了做好1998年的勞動年檢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在認真總結1997年勞動年檢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年檢的質量和效果。要擴大勞動年檢的覆蓋面,各區、縣勞動局工作中要突出重點,應將1997年未參加勞動年檢的企業和新成立的企業列為勞動年檢的重點。勞動年檢工作可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工資審核、辦理招工手續、審批使用外地務工人員指標和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等工作結合起來進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二、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10號令),決定將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年檢內容。各單位應將已安排在本單位就業的殘疾人數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分別填寫在《勞動年檢證書》的“職工基本情況”欄中的‘其它人員人數’及‘空格’項下。
三、在對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建立的規章制度實行審查備案管理辦法之前,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對新成立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年檢時,應將這些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列為勞動年檢的重要內容,認真進行審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
四、為掌握用人單位勞動年檢基本情況,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建立《勞動年檢登記冊》(臺帳)(樣式附后)。對參加勞動年檢的用人單位,可按中央、軍事部門、市屬、區(縣)屬、街道(鄉鎮)屬、無主管部門及所有制性質分類登記造冊。有條件的單位應將用人單位勞動年檢的情況納入計算機管理。
五、建立《勞動年檢登記冊》(臺帳)后,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留存和存檔的《勞動年檢證書》(紅字頭單行本)從1998年用人單位勞動年檢開始暫停使用。
六、關于勞動年檢的時間,《勞動年檢暫行辦法》第六條中已作了原則規定。對于一些已做好勞動年檢各項準備工作并進行了自檢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及勞動行政部門對這些用人單位勞動年檢的審核或認定工作時間可比原規定的時間提前進行。
為了保障農民合同制工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生活補助費、養老保險金等有關待遇問題,根據《勞動法》、國務院1991年第87號令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現就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待遇問題,直接涉及到企業和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各使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企業,應當認真做好有關工作,保障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的社會穩定。
二、關于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生活補助費問題。
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其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生活補助費的標準不得低于終止合同時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問題。
農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的,企業應當依照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關發〔1995〕45號)的規定,向農民合同制工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關于養老保險金的問題。
(一)企業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統一比例,以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按月為農民合同制工人提取養老保險費,并在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一次性發給本人。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從《北京市國營企業使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1986〕127號)實施之日起執行。
五、本通知執行之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問題,按過去的有關規定執行;其養老保險金的計提標準,在本通知執行之前的,按照過去的有關規定計提;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按本通知的規定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