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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有難,我怎能不管,雖然我并不富裕,但我還是要捐點錢、做點貢獻。”貴陽市開陽縣普通農婦袁安惠在災情發生的第二天,到市場上賣掉了4只羊,把1000元賣羊款全部捐給了地震災區。
老人遺愿:1萬元存款捐災區
“我要為災區群眾捐出自己的1萬元錢。”5月12日,躺在病床上的省財經學院原黨委書記胡太華強撐著叫家人扶著自己坐起來,彌留之際,71歲的老人向兒女如此交待。13日,老人永遠地閉上了眼睛。
用感恩的心捐助災民
“老師,我捐105元!這100元是一位好心的叔叔給我作為生活補貼的錢,另外5元是我揀垃圾賣得的錢。”5月14日,貴陽市息烽縣永靖鎮永靖小學六年級5班的學生羅國富看到學校為汶川縣捐款的倡議書時,對班主任這樣說。
捐出15個雞蛋換來的油鹽錢
“平時生活再困難也比不上災區現在面臨的困難。”5月17日,銅仁地區江口縣桃映鄉一位65歲的老人把家里僅有的用來換油鹽錢的15個雞蛋拿到集市上賣了,把所得的錢捐給了災區。
服刑人員省下生活費捐款
安順市轎子山監獄的服刑人員從電視、報紙、廣播中了解到災區人民的境況后,許多人流下了眼淚,他們紛紛找到監獄干警,表示要為災區人民捐款。5月20日,1579名服刑人員拿出了自己平時節省的生活費投入捐款箱,捐款41862.5元。
低保戶捐款民政干部流淚
5角、1元、5元、10元……當銅仁地區松桃自治縣蓼皋鎮南門、平塊兩社區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清點捐贈箱內的捐款時,不禁留下了熱淚。因為捐款的這些人本身就家庭生活困難,但當他們得知汶川地震的消息后,寧愿省吃儉用也要向災區人民獻上一份愛心。截至當日下午2時,蓼皋鎮南門社區募集善款7359.5元,平塊社區募集善款4805元。
殘疾父子撐凳捐錢
5月16日下午3時許,黔西南自治州興義市“情系地震災區”賑災義演募捐現場。
一對下肢完全癱瘓、身高1米左右的父子雙手撐著自制的小木手凳從臺下的募捐人群中靠近捐款箱,父親從貼身的衣兜中拿出一小疊1元、5角、1角的錢幣,兒子從口袋里掏出兩元錢整理好,慎重地投入捐款箱。
絕癥軍嫂救命錢捐震區
“別在我身上浪費了,把這筆款捐給災區,它能延續更多人的生命。”望著妻子堅毅的眼神,身為軍人的畢節地區織金縣人武部部長周祖華再也掩飾不住自己的悲傷,抱著妻子痛哭起來。為了完成妻子的心愿,周祖華邁著沉重的步子慢慢走出醫院,把妻子6000元“續命錢”捐給了災區。
愛心蔬菜捐獻災區
“沒錢,咱就捐點菜。”貴州農民郭吉昌日夜兼程把全村捐的蔬菜送到一線災區時,道出了這樣樸實的心聲。聽到災區群眾吃蔬菜困難的消息后,貴陽市清鎮市站街鎮平子壩村和衛城鎮東門村300多農戶自發組織起來,以最快的速度搶割了16噸蔬菜,并及時運往災區。
1995年七月,廣西橫縣地方稅務局職工余輝被確診為慢性粒性白血病,需要25萬元多元進行骨髓移植,同年12月22日,橫縣地稅局向全國地稅系統發出了緊急求援信,并表示地稅局將對捐款進行監督,確保每一分錢都用在搶救上,信的落款是廣西橫縣地方稅務局(加蓋了公章),并注明了轉帳開戶行及賬號。截至1996年6月5日,共收到四川貴州海南等全國各地的193筆捐款,共計22萬余元,但愛心沒能留住余輝的生命,共用去醫療費用9.8萬余元,還有14萬余元,地稅局以工會的名義把錢存在銀行,余輝的父親要求把這14萬余元作為余輝個人的遺產進行處理。(詳情請見2002年11月4日揚子晚報B3版報道:捐款能否當作遺產)
類似的糾紛并不少見,讓我們來回顧一下全國首例追索募捐款案。
1997年12月23日,全國首例追索募捐款案,在陜西省禮泉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原告楊爾特,男,12歲,因患白血病無力醫治,向社會求助,在禮泉縣有關領導的建議下,由陜西省禮泉縣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中國教育工會陜西省禮泉縣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工會)聯合向全縣師生發出了“向楊爾特同學送溫暖、獻愛心活動”的倡議書,倡議全縣師生為楊爾特捐款治病。教育局、教育工會先后收到30個單位的捐款,共計40482.05元。教育局、教育工會將其中1萬元支付給楊爾特,2.2萬元支付給其他四位同樣患白血病的師生,余款存入銀行。原告向教育局、教育工會索要其余捐款未果時,遂將教育局、教育工會推上了被告席,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如數返還募捐款并賠償原告為索取募捐款造成的經濟損失4569.20元及精神損失3000元。
禮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原、被告雙方對本案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募捐款所有權的權屬問題,二是《民法通則》條款的適用問題。
原告認為:原告與捐款人之間形成贈與關系,與被告之間形成關系。捐款人為原告治病捐款,被告為30個捐款單位出具了“為楊爾特募捐款”的收據,因而原告是募捐款的所有人,有權獲得全部捐款,被告作為募捐款的收集人,是原告楊爾特的人,被告將給原告的募捐款挪作他用,侵犯了原告即被人的合法權益,屬侵權行為,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最高院意見)第129條“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63條第二款規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予以判決。
被告認為:原告與捐款人之間的贈與關系不成立,被告不是原告的人。本案屬于捐贈活動,不同于一般的贈與,它不是由贈與人直接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而是由被告間接轉贈給受贈人,只有捐贈人認為被告違背了他們的意愿,沒有盡到把捐款交給楊爾特手中的義務時,他們才有權請求被告履行轉贈義務,原告無權主張該權利。贈與是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被告將募捐款中的1萬元轉交給了原告,這1萬元捐款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余捐款未轉交原告,原告對其余捐款不享有所有權。其次,原、被告在這次募捐活動中,雖然發生了《向楊爾特送溫暖、獻愛心》的倡議書,但它是以被告的名義發出的,并不是以楊爾特的名義發出的,原告楊爾特只是一個特定的捐助對象而已,因此,原、被告之間的關系不成立。再次,被告同時認為,這次募捐活動,從捐贈目的看,并非為原告一人治病捐贈,還應包括其余四位白血病患者,被告將2.2萬元支付給其他四位白血病患者是成立的。應依據《民法通則》第72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和最高院意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的規定予以判決。
經過6個多小時的庭審,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禮泉縣人民法院當庭進行了宣判,認為:“原告楊爾特因患病,向社會各界求助,被告禮泉縣教育局、教育工會得知后,向全縣各校師生發出倡議書為楊爾特捐款的行為,弘揚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被告以原告楊爾特名義倡議并收取的捐款,應歸楊爾特所有,并應及時付給楊爾特,但禮泉縣教育局、教育工會將其中1萬元付給楊爾特,其余30482.05未付,顯屬不當。故原告楊爾特請求被告給付以他名義收取的募捐款的剩余部分,依法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因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第134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于判決生效后立即付給原告捐款30482.05元。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禮泉縣人民法院是適用《民法通則》第4條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審結此案的,如果從合同的角度出發,此類案件該如何處理呢?本文以能否把這筆愛心捐款作為遺產處理案為例進行分析(事實上,一二審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不同的判決)。筆者認為處理本案的關鍵在于確定這筆捐款的性質和所有權的歸屬,其他問題可以迎刃而解。
本案中,橫縣地稅局向全國地稅系統發出了緊急求援信,這實際上是一個要約邀請,也就是希望全國地稅系統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各地的好心人紛紛慷慨解囊,把捐款寄到地稅局指定的賬戶上,是一個要約行為,是向橫縣地稅局訂立贈與合同的意思表示,橫縣地稅局受下捐款是承諾,經過這樣的要約承諾,捐款者和橫縣地稅局之間訂立了一個贈與合同,這個贈與合同不是無條件的,而是附義務的,因為有很多捐款者明確指定了捐款的用途是給余輝治病,即使有些捐款者沒有明確捐款的用途,但他們捐款的用意是鮮而易見的,況且橫縣地稅局在求援信中已明確了捐款的用途,故應當判定這些贈與對贈與財產的使用附有條件,受贈人應當按照贈與人的指示和自己的諾言履行雙方約定的義務。
那么,受贈人究竟是誰呢?可不可以是余輝個人?筆者認為,不可以是余輝,只能是橫縣地稅局。理由如下:
(1) 贈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捐款者和橫縣地稅局。余輝不是合同一方,受捐款的只能是橫縣地稅局,不能是余輝。
(2) 有觀點認為,余輝是特定的受贈人,橫縣地稅局僅是對該捐款行使財產代管權,這種觀點無法解釋橫縣地稅局享有的對捐款用途的監督權。因為本案中的橫縣地稅局享有監督權,能夠對捐款的使用進行監督,防止這筆錢用于對余輝進行治療外的其他方面,如發生這種情況,應當及時制止并糾正.這種監督權是基于捐款者對捐款用途的指定和地稅局自己的許諾而產生的,對捐款的使用者而言是監督的權利,對捐款者而言,卻是監督的義務。因而,不能放棄這種監督權。現在不妨假設這筆捐款屬于余輝和其家人所有,余輝和其家人就享有這筆錢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想怎么處分,他人無權干涉,而實際上這種監督權可以對抗所有權,所有權受到監督權的制約,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的.所以這種假設不能成立,余輝不享有捐款的所有權.只有讓地稅局享有捐款的所有權,才能解決監督權優于所有權的矛盾。
(3) 或者可以認為捐款的所有權歸余輝和其家人,橫縣地稅局享有的監督權是贈與人授予的,是地稅局贈與人行使的。這種情況下,監督權對抗所有權是合法合理的,既然是監督,地稅局就更應該忠實于被人,更好的行使監督權,以履行對被人的義務。如果捐款不用于給余輝治病,可以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因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由于余輝死亡后,受贈人無法按照約定履行這樣的義務,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是違約行為,而違約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所以筆者認為這里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應當在有過錯時才是不履行,沒有任何過失的無法履行也是不履行,而且這個不履行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病故不屬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贈與人應當享有撤銷權.故地稅局作為贈與人的人有權利撤銷這樣的贈與。
動員社會力量為紅十字會積累資金和實力,提高紅十字會救災能力,提升我國紅十字會的國際地位。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紅十字會能做出快速行動,向遇難的群眾進行緊急救助,解決應急困難,救助弱勢群體,為政府分憂,為群眾解難,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通過開展“備災救災、應對突發事件,救助弱勢群體”募捐活動,弘揚紅十字會的人道、博愛、奉獻”精神。
二、募捐活動的原則和范圍
(一)原則奉獻愛心,積極捐款。
(二)范圍雙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工商業戶;熱心于人道主義事業的社會各界志士仁人。
三、募捐活動時間安排
(一)宣傳動員階段,為搞好募捐工作,區紅十會實施募捐的同時,向社會各界說明這次募捐的目的和意義。要向社會宣傳“行善是一種精神財富”幫助弱者能實現自我并獲得精神快樂”有錢捐款是一種責任,并且能贏得社會的尊敬”人道主義是精神文明的一個內容,一個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標志之一”爭取社會廣泛理解和支持。
(二)實施階段,采用多種方式宣傳“募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賦予各級紅十字會的職責”募集的善款除按規定上繳市紅十字會40%外,其余我區留用的60%主要用于我區發生突發事件時進行備災救災和為下崗特困職工提供緊急救助。
(三)總結表彰階段,對個人捐款千元以上,單位捐款萬元以上,市紅十字會發給榮譽證書和紀念章;個人捐款1萬元以上,企業、事業單位捐款5萬元以上,要對個人和法人代表授予“市紅十字會榮譽會員”稱號,并授予“市紅十字會事業特殊貢獻獎”獎牌。由市紅十字會專門在新聞會上舉行頒獎儀式,并請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其人道主義精神義舉。
四、募捐方法
(一)以各部門、各鄉鎮(街道為單位組織募捐)。
(二)各單位的主要領導為第一組織募捐責任人,指派有關人員負責此項工作,落實責任。
(三)區紅十會要對各單位捐款的數額人數進行統計,并向全社會公開和通報。
(四)各學校由區教育局統一組織募捐;個體工商戶由區工商分局組織募捐。
(五)對本次募捐的先進典型及時上報、及時宣傳。
五、幾項要求和規定
為動員全社會愛心力量,廣泛吸納慈善資金,充分發揮紅十字會人道救助作用,開展社會救
助活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全省開展“博愛一日捐”募捐活動的通知》(辦字
〔**〕16號)精神,從**年起,在全市范圍每年開展一次“博愛一日捐”募捐活動。為把**年“
博愛一日捐”募捐活動搞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活動宗旨
**年全市“博愛一日捐”募捐活動,旨在弘揚紅十字“人道、博愛、奉獻”精神,繼承中華
民族團結互助、扶危濟困、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廣泛宣傳和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扎實有效
地開展“博愛一日捐”募捐活動。通過“博愛一日捐”活動,廣辟社會資源,籌集慈善資金,為
需要幫助的困難群眾提供幫助,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構建和諧**作出積極貢獻
。
二、組織領導
市成立“博愛一日捐”募捐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市紅十字會會長、市委常委、副市長常麗
虹同志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紅十字會,負責全市募捐活動的組織、實施。
全市“博愛一日捐”募捐活動由市紅十字會及各縣(市、區)紅十字會承辦,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
合。各級紅十字會要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開展募捐活動,實
行分級組織、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各縣(市、區)紅十字會也要加強對這項活動的組織。各級政
府要高度重視,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活動順利進行。
三、募捐范圍和主題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駐軍各部隊、武警部隊,駐市各單位及民營企
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活動的主題是“捐出您一天的收入,奉獻您的一份真情”。
四、捐款用途和救助對象
(一)建立紅十字會農村特困家庭大病患兒醫療救助金,對市內18歲以下農村特困家庭患大病
、重病兒童進行醫療救助。
(二)建立紅十字會社會救助基金,主要用于為災區群眾提供糧食、衣物和醫療等緊急救助;
開展以“博愛送萬家”為主題的送溫暖活動,救助城鄉特困家庭;資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資助
特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
五、活動安排
募捐活動從4月1日開始,5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1日-4月15日)。
1.召開全市“博愛一日捐”啟動新聞會。
2.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街道、社區要運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發動廣大干
部、職工和群眾踴躍捐款,為救助困難群眾作奉獻。
3.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日報》、《牛城晚報》、**電視臺、**電臺和各縣(市、區)各
種新聞媒體,要對“博愛一日捐”活動進行集中宣傳報道,加強輿論引導,廣泛宣傳這項活動的
社會意義和現實意義,褒揚募捐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激發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加“博愛一日捐
”募捐活動的熱情。
(二)捐款收繳階段(4月15日-5月15日)。
“博愛一日捐”活動募集資金實行縣、市、省逐級收繳上繳的方式。市級黨政機關、社會團
體和企事業單位,駐軍各部隊、武警部隊,省駐市單位的募捐工作由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組織;
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募捐工作由市工商聯組織。上述捐款統一由市紅十字會負責接收。市紅
十字會要向捐款單位和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對捐款登記造冊并妥善保管。
各縣(市、區)紅十字會參照上述范圍負責接收本地區的捐款,并將捐款于5月15日前上交市
紅十字會。
(三)總結表彰階段(5月16日-5月31日)。
5月底召開全市紅十字“博愛一日捐”募捐活動總結表彰大會,總結工作,對成績突出的地
區、行業、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六、活動要求
(一)各級各部門要從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
,充分認識舉辦這項公益活動的社會意義和現實意義,認真組織好本地本部門的募捐活動。各級
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當好表率,帶頭捐款,引導社會公益行為,為募捐活動健康開展創造條件
。
(二)募捐活動堅持自愿參加、量力而行的原則,不下指標,不搞攤派,不向學生、困難企業
職工及城鎮低保對象募捐。積極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社會各界人士慷慨解囊
,共襄善舉。
(三)各級紅十字會要建立募捐專帳,抽調專人負責捐款的接收。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捐
款的上繳及管理、使用和發放工作。
(四)企業等社會力量的捐款按照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
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0號)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五)募捐活動隨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捐贈單位和個人名錄,提高捐贈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
會監督。審計部門要對募捐活動和募捐款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七、其他事宜
全市捐款接收單位:**市紅十字會
地址:**市橋西區后爐子大街1號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冶金南路支行
1、可以通過個人網銀“公益捐款”欄目,根據網銀頁面顯示的所有受捐企業列表,選擇要捐款的慈善機構,點擊操作欄“捐款”,填寫您的個人信息及捐款金額,確認信息后點擊“提交”完成捐款。
2、個人網上銀行是指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提供賬戶查詢、轉賬匯款、投資理財、在線支付等金融服務的網上銀行服務。使客戶可以足不出戶就能夠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個人投資等。個人網上銀行客戶分為注冊客戶和非注冊客戶兩大類。注冊客戶按照注冊方式分為柜面注冊客戶和自助注冊客戶,按是否申令證書分為證書客戶和無證書客戶。可以說,個人網上銀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虛擬銀行柜臺。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