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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馬上就要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副主任蔣惠嶺對《望東方周刊》說。
十七大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做了戰略部署。2008年底召開的全國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會上,最高法提出了司法改革的10項任務。近日,由最高法牽頭實施的12項改革任務也將確定。
“這標志著我國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全面啟動。”蔣惠嶺并未透露12項改革任務的具體內容,“現在方案還在研究階段,還是保密的。”
不過他告訴本刊記者,這12項改革任務是在去年提出的10項任務的基礎上衍生而來,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處處體現從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出發,以維護人民利益為根本,以促進社會和諧為主線,加強權力制約監督。
三個“五年”
已經對外公布的新的司法改革重點任務中,有一部分是需要制定新的改革方案,比如司法管理制度改革、量刑程序改革、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等;還有一部分是在原已制定的改革方案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如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等。
蔣惠嶺說,在上世紀90年代以前,司法改革基本處于“鋪路階段”。最高人民法院從1999年起開始全面、系統地對司法改革進行統一部署,標志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我們叫它‘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
2002年召開的十六大上,確定了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2004年起,司法改革進入了“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時期。
“2007年提出繼續深化司法改革,它也是我們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所以中央進行了自上而下的部署。現在我們馬上要公布的《實施意見》,可以說類似于第三個五年綱要。”
這3個五年里,改革的側重點也各有不同。
2003年以前是審判方式、工作機制、程序把關上的改革。在恢復重建的基礎上,理順了一些關系,解決了一些基本問題,比如法官制度的建立和法官素質的提高。
第二個五年,司法改革進入探索階段,主要注意力轉向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的管理體制、改革司法程序等方面。
第三個五年則是深化階段,在過去提出的工作重心上繼續往前走。
提升法官權威
在龐大的司法改革系統中,最高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充任了“協調者”的角色。
“最高法牽頭的這12項改革任務很艱巨,我們的時間也很緊迫。前一階段,院內各牽頭單位已經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選擇了一批精兵強將,跟協辦單位共同組成了各個項目的課題組。”據悉,12項改革任務的總體方案已報送中央政法委。
對于外界矚目的問題,如量刑、司法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權、司法透明等,蔣惠嶺也是感觸頗多。
“每一項改革措施,都要克服來自各方面的、與公平正義原則不吻合的力量。決定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根本的辦法是要從體制上保證,讓司法機關能吸引社會上最優秀的人,保證這個最基本的價值體系。”
蔣惠嶺覺得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提高法官的地位。“在其他國家也是一樣,法官要是沒有這種權威的話,公正的標準就變得多元了。”
蔣惠嶺把法官和法律的關系形容為唱“雙簧”,“法官要不折不扣地把法律表達出來,否則法律會就被曲解,被不確定的情感化的東西取代。所以加強司法職業保障,是這次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
對于更深度的司法透明,蔣惠嶺也充滿了期待。
“很多地方法院把審判結果‘上網’,法庭對公眾開放,但大家還是覺得透明度不夠,說是‘沒有用的東西全公開了,最有用的部分都沒有公開’,這話雖然刻薄了點,但也不是沒有道理。法庭上那一點時間,那一紙判決‘透明’了,但是庭審前后的情況大家并不知情。在這個問題上,確實還有很大的差距。”
他說,這一輪司法改革里,增強司法透明仍是重點,希望未來5年有所改觀。
“水到渠成”
蔣惠嶺覺得,在司法改革推進中,困難之一是制度設計。在這方面,他認為地方法院功不可沒。
“司法改革辦公室不可能一拍腦袋就想出一個方案。很多改革措施,都是來源于地方的實踐。我們也會拿一些改革方案,先在地方試點。”
但是,蔣惠嶺也表示,很多地方改革和當地環境、當地法院的情況都有直接關系,所以未必能普遍適用。
“司改辦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協調全國司法改革的步伐,發現跟法律要求不太一致的,或者是新做法但是不符合改革方向的,我們也會馬上阻止。”他說。
在蔣惠嶺來看,中國的司法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容易改的都已改得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是一些硬骨頭。而且司法體制改革跟各種社會制度摻和在一起,尤其是和政治體制改革息息相關。”
10月27日,早聞其聲,不見其文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以下簡稱“二五綱要”)終于正式出臺。“二五綱要”是繼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又一個綜合性改革文件。
早在2002年4月成立的“二五綱要”起草小組歷時兩年,數易其稿,在2004年4月將草案下發各高級人民法院征求意見。此后又召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會議、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等會議討論了這個基本定型的草案。
但是,為了使“二五綱要”成為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部署的具體舉措,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按計劃于2004年這一文件。
2004年底,中央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出臺后,起草小組根據中央的精神又反復對“二五綱要”草案進行了全面修改,使它真正成為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方案,系統部署法院改革的一個綱領性文件。
“二五綱要”涉及“改革和完善訴訟程序制度”、“改革和完善審判指導制度與法律統一適用機制”、“改革和完善執行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審判組織與審判機構”、“改革和完善司法審判管理與司法政務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內部監督與接受外部監督的制度”及“繼續探索人民法院體制改革”八個大項,共50條。
其中關于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改革等方面的內容迅速成為媒體和公眾關注的焦點。
“既要改革,又要穩步前進,這與中央的改革部署是同步的。‘二五綱要’向司法現代化邁進了一步,方向是對的。”參與此次最高院專家咨詢會議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在接受《望東方周刊》采訪時,對“二五綱要”給出了積極的評價。
擺脫地方行政部門干擾辦案
在“二五綱要”的第48條中提到:“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經費保障體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業務經費由國家財政統一保障、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體制。研究制定基層人民法院的經費基本保障標準。”
地方法院現行的財務體制是,辦案經費歸地市一級政府劃撥,給法院的獨立審判造成了障礙,特別是一些行政案件、涉及當地稅務部門的案件更是難以秉公執法。給地方法院穿小鞋、降低預算的事件屢見不鮮。
“如果財務制度的改革目標可以實現,有助于法院審判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陳光中認為,“將財務費用都集中到中央,難度非常大,因為各省之間貧富不均。但若以省為單位,實現中央及省的兩級管理,難度將會減小。”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中,也提出要探索建立人民檢察院的業務經費由國家財政統一保障、分別列入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的制度。
最高檢在此問題上,顯得有些謹慎。10月25日,記者致電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傳部,一位負責人告訴《望東方周刊》,最高檢印發的實施意見也僅僅是最高檢對未來改革方向的一個思考,目前,并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舉措,所以,他認為“沒有什么可以炒作的價值”。
這一說法在基層檢察院也得到了印證。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一位負責人也承認,到目前為止,他們也沒有收到最高檢關于這方面改革的任何正式文件,“我們關于這一點知道的和普通老百姓一樣多,沒有更多實質性的內容提供。”
他同時表示,關于這樣的改革,檢察院方面也一直在討論,認為這是司法改革的一個內容,學界已經討論了好幾年,但是,未來是不是要這樣還很難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彭湃對此條目標比較悲觀,他對《望東方周刊》說,財政權是干擾司法的因素之一,更多的干擾還來自領導的“條子”和“招呼”。
“如果中央支持,下決心改革財政保障制度,改革難度會減小,就能逐步實現改革目標。”陳光中表達了他的樂觀。
能否在明年下半年收回死刑復核權
在“二五綱要”中的第二條提到:“改革和完善死刑復核程序。落實有關法律的規定和中央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并制定死刑復核程序的司法解釋。”
最高院醞釀收回死刑復核權從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便已開始。當年,最高院派員到東北和華東地區進行調研,大部分省市的法院都表示希望最高院能盡快收回死刑復核權。但因面臨的困難巨大,這一拖就是九年。
在這九年中,由于死刑案件歸屬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高級人民法院是死刑案件的二審法院;而高級法院對部分案件同時享有死刑核準權。同一個法院幾乎不可能對同一個案件做出兩個不同的判決。這樣,死刑復核程序就形同虛設。而各地方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標準可能不一致,同樣的罪行在此省不判死刑,換到彼省卻要判死刑。
“最終決定將死刑復核權收回,是中央下了決心。”中國人民大學刑訴法教授陳衛東對《望東方周刊》說,“隨著對人權保障不斷重視,死刑成為一個敏感問題,是我們人權外交的重要內容,體現了我國司法的進步。”
“死刑復核權的收回,也是我和同事們最近議論的熱點。”最高院的一位法官對《望東方周刊》說,“實際的工作不僅書面上一兩句話那樣簡單。”
“收回死刑復核權,意味著增加數百人的工資、福利待遇、辦案的場所也要擴大,新增規模將相當于一個省高級法院。已經基本能確定的是,將在原來的刑一庭、刑二庭再增加三個刑事法庭,擴大到刑五庭。將從各個省高級法院抽調五到七名法官,總人數可能大大超過100人。現在,領導已經選定,個別人已經來上班子,但我估計最終實現收回目標恐怕要到明年下半年。”
除了硬件上的困難,更大的難點是死刑復核程序的細化。例如,死刑復核應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復核程序的啟動是由高級法院上報,還是被告人上訴?是否需要設定審限、合議庭的組成方式?被告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辯護權如何保障?“這些問題現在都已經有了初步的方案,但還要經過反復的討論。”陳光中說。
“收回死刑復核權。要做的工作不僅僅是收回本身。對一審、二審的工作也提出了高要求。現在一審、二審的審判質量不高,全國的證人出庭率不足7%,這些都將為死刑復核帶來巨大的壓力。”陳光中說。
前不久最高檢檢察長賈春旺主持召開會議,專門討論了檢察機關如何介入死刑復核程序,處于什么位置,以什么身份等。會上形成的共識是: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最高檢應當介入最高院的死刑案件復核程序。不過,目前最高檢還沒有和最高院協商形成最后意見。
審判方式的重大變革
此次“二五綱要”從短期看,熱點是
死刑核準權的收回:但若從長期看,則應該是整個審判方式和架構的變革。
在“二五綱要”中“改革和完善審判組織與審判機構”的部分中提到:這一領域中將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改革審判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和程序制度,完善審委會審理案件的程序,審委會委員可以直接組成合議庭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建立法官依法獨立判案責任制,要求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逐步實現合議庭、法官負責任;健全人民陪審員管理制度。
“大部分內容我同意,但將會議制改為審理制的效果,我覺得還要在實踐中觀察。”陳光中說,“若改為審理制則構成了兩次審判,因為審理即意味著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等于重新開庭。另外,這在法律上也沒有依據。”
陳光中在對審理制提出質疑的同時,也分析了最高院將會議制改為審理制的可能動因:平衡控辯雙方在法庭中的力量。提到:“落實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制度。”
陳光中對這一點提出了異議:“檢察院的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制度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有過規定,但是過去一直沒有落實。副檢察長列席,防止審判不公正,加強法律監督,這沒問題。
“我擔心的是,檢察院的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造成控辯雙直接帶到法庭,但法院可能不能平衡采納律師和公訴人的意見。因而,辯方列席的問題就亟待解決,這大概也是最高院將會議制改為審理制的原因之一。”
在“二五綱要”提到的司法改革熱點之外,陳光中認為還有行政案件的審判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等內容沒有在綱要中體現出來,“人事問題還是比較虛”。
司法改革任重道遠
“過去的五到十年間,中國司法確實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法律工作者的觀念發生了很大的轉變。”最高院的這位法官對《望東方周刊》說。
“現在,法官已經漸漸接受了現代的司法理念,比如‘司法獨立’。這在15年前,甚至五年前都沒有得到法院內部的共識,還有人在問司法為什么要獨立,而現在,在座談會上、學術論文中有關這方面的討論已經很常見了。”該法官認為,“還有其他一些現代司法理念,比如,司法中立、控辯雙方權利平等、司法功能的有限性、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等,也都是近年才慢慢得到普及和強化的。”
進入本世紀以后,法院的程序意識加強,越來越重視庭審,對于程序上的違法偵查,法院也敢于認定,慢慢地實現從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如今,法官改變了過去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在審判工作中漸漸重視人權,更加注意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認可中國司法有了很大進步的同時,“一五綱要’’也被指出了其部分目標二審多數不開庭,一審多數不傳證人。證人的筆錄在法庭上念念就算完,即使被告認為不符合事實,也無從對證。而在‘二五綱要’中,這一點都沒有再寫進去,現在證人出庭還是大問題。”陳光中說。
關鍵詞:國企改革;政府改革;形勢;前景;影響
中圖分類號:F27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2-0054-02
相對于其他轉軌國家,我國用了近30年的時問成功探索出了一條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漸進改革之路。總體來說,這近30年的漸進式改革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還是存在四個明顯的滯后問題:一是改革滯后于開放。國內外體制方面的差異以及經濟技術實力、管理水平方面的巨大差距構成了對國內改革的壓力和挑戰。二是宏觀改革滯后于微觀改革。特別是財稅與金融體制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依然不能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要求。三是政府改革滯后于企業改革。這不僅直接制約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推進,而且難以理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四是政治體制改革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這一情況導致的后果就是進一步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都會受到制約。
1 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面臨的新形勢
面對當前的全球經濟環境,我國的國有企業既看到了機遇更看到了挑戰,特別是在目前整個金球經濟危機的背景下,國有企業所面臨的形勢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嚴峻。
1.1 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
中國經濟經過近30年的高速增長,各傳統產業已趨于成熟,產業競爭不斷加劇,利潤率平均化趨勢加快,多數產業的利潤率趨于下降,再加上從2008年開始的全球性經濟危機,我國幾乎所有的企業都感受到經營環境的嚴峻,國有企業所受的影響更是首當其沖。
1.2 政策環境的變化
加入WTO前后,我國政府已經對與WTO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投資、貿易、稅收等政策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政府的作用方式也開始發生變化,政府不再對國有企業進行直接的干預并以以往主要進行行政審批轉向主要為企業提供環境保障和優質服務,在政策方面政府開始著力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對于已經上市的國有企業來說,原有的各種優惠政策、稅收減免和補貼等保護措施已經開始逐步取消,這大大減少了大多數國有企業的利潤,使很多國有企業面臨了生存與發展的重大挑戰。
1.3 技術和資源環境的變化
在經濟全球化、信息全球化、市場全球化的影響下,世界上原有的市場邊界已經打破了,空間距離相對縮短了,企業可以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資本、技術、勞動力、原材料等資源的優化配置,在技術方面也都紛紛結成同盟,共同進行研究與開發。
1.4 國有企業生存環境的變化
與改革初期相比較,現在的國有企業生存環境更加惡化了。首先企業冗員和離退休人員負擔沉重,企業債務包袱沉重,再就是企業辦社會現象依然很嚴重,許多事情地方政府沒有能力接管,甚至相當一批經濟效益比較好的企業改制上市后,將原有的爛攤子剝離留在老的國有企業中,為國有企業擺脫困境增添了一些新的不利因素。
2 全球化背景下我國政府改革面臨的新形勢
在經濟和信息都已全球化了的今天,就挑戰而言,對我國來說最為直接和突出的是對政府管理體制和行為方式的挑戰。這要求在新的國內國際形勢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快政府改革,進而創造有效率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并對世界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1)我國政府的職能轉變已經取得了的進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政府職能轉變方面發生了很多積極地變化,這其中包括: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體系框架初步建立;培育、規范、監管市場體系取得一定的進展;政府以往直接管理國有企業的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變,政企分開邁出了較大的步伐;在管理涉外經濟方面逐步向國際慣例靠攏;政府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職能有所加強;政府的自身改革取得了一定進展。
(2)政府在職能轉變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各級政府職能轉變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同時也存在很多的問題。政府對微觀經濟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直接干預依然過多。有效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尚未形成;投資融資管理體制改革滯后;規范、監管市場秩序的力度不夠;一些政府部門出現利益集體化和非公共機構化傾向,公共服務職能弱化,乃至體制性腐敗加劇;中央和地方的責權關系尚未理順;依法行政的統一性和透明度不高。
3 國企改革和政府改革的前景
經過了近30年的發展,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和政府改革都取得了不小的進展,在今后的發展進程中,國企和政府改革都面臨了如下這樣一些情況:
(1)在接下來這段時間,要深化國企改革的工作室結構調整和制度創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繼續對國有經濟布局進行戰略性調整;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國有資產體制;抓緊推進壟斷性行業體制改革;進一步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的勞動、人事和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推進企業現代化;探索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之路;推進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人員分流。
(z)政府在下一階段的改革前景和重點:全面清理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法律法規的統一和公開性;以放松或取消進入限制為重點,營造國內各類合法經濟主體公平競爭的環境;清理并大幅度減少政府行政性審批;按照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國內市場的要求,大力整治市場秩序;以國有大企業改制為重點,加快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的步伐;抓緊對一批具有自然壟斷和公用事業特點的行業進行改革、重組和規制;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規范行政權力,落實依法行政;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加強司法獨立,為市場經濟的有效運作提供及時、公正的司法服務;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人員素質,將精干、養廉、高效有機結合。
4 政府改革對國企改革的影響
國企改革必須企業、政府兩個輪子一起轉才能成功,塑造新型的政企關系式國企改革的關鍵,而政府誠信守諾至關重要。國有企業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聯系,政府機構改革的理論與實踐對國有企業改組有著一些啟示,我們在遵循企業自身運作規律的同時可以從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借鑒到一些有益的理念。
沿用計劃經濟思維模式的政府過去擁有幾乎無限的權利,一些政府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意或無意的忽視了企業的利益,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和經營。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迫使政府進一步轉換角色,樹立全新的政府運作理念,塑造與企業是平等利益主體關系的思維模式。要改革和規范政府行為,光靠政府的自覺意識和自我監督是無法保障的,必須有強大的外部制約力量
――企業。
(1)政府作為社會公共權力行使者和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它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確實影響了國有企業的改革。政府不能作為企業的“老板”,更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但可以為企業充當顧問和參謀。企業必須獨立于政府,依據市場的價格信息,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以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要制定和實施正確的產業政策法規,使經濟快速穩定的發展,要加強企業完善立法和執法,并建立有效的法律監督。政府還要反壟斷,保護企業競爭的公平、公開和公正,為何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的市場經濟發展體制。
(2)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幾乎與整個經濟體制的改革是同步的,盡管這近30年來國有企業的經營自有了很大改善,國有資產總量也在增長,但是情況并不是那么理想,很多的企業至今任然陷于長期虧損的困難之中,根本的原因在于政企分離問題未獲徹底解決。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對這個問題而言是個不錯的途徑,成立國資委一是有利于政府公共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的分開(政資分開),國有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經營權分開(政企分開);二是有利于解決國有資產多頭管、產權主體不明、責任不清的問題;三是有利于構建有效、多層次的委托關系,使企業經營者充分得到展示空間,又可防止內部人控制。成立國資委使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能夠用盈利標準監督考核企業,使國資管理機構能夠脫離具有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的控制。國資委將把管理國有產權作為惟一的或最重要的職能,因而實質上它是一個建立在商業化經營基礎上的企業管理委員會。
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
本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中的新增角色――法官助理,是繼員額法官之后又一引人關注的群體。
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將構建“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新型審判單元,并改變以往實踐中的“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的晉級模式。
法官助理在法律上是什么角色,未來是否可以成為法官,晉升空間在哪里,法官助理配備越多越好嗎?
這些問題,事關那些在司法改革中不能入額將由法官降為法官助理和未來法學院畢業生等人員的切身利益。
目前,試點法院先行探索的經驗可資借鑒,但一些體制性的障礙和改革中的困惑更值得關注。 法官助理是什么角色
六年前就已具有法官身份的程娜,如今成為一名法官助理。在法庭上,她從審判席的位置移到了前排書記員席位的右側。
程娜身份的轉變緣于2014年12月底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的掛牌成立。
作為全國首批跨行政區劃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試點法院,該院按照編制總數33%的比例重新配置法官員額。
因不符合法官遴選的基本條件,程娜轉成了法官助理。
“做法官時壓力很大,晚上睡覺時還會突然想到案子怎么判,現在主要是程序性、事務性工作。”程娜說。
法官助理的工作主要包括庭前談話、庭前作閱卷筆錄整理、安排開庭和訴訟材料送達、草擬部分法律文書、檢索和收集同類型案件等。
一些輔助院庭長的法官助理,除了審判輔助事項外,還需輔助完成一些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改革的目的是把法官從瑣碎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
其實,最高法院在1999年下發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就曾提出試點法官助理,并于2004年在首批18家法院開展試點工作。但當時的試點主要是從法學院校畢業生中招錄法官助理,與此輪改革中一部分法官助理來源于此前的年輕法官不同。
在新成立的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也不乏從裁判者退回到輔助者的法官助理。
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第一庭法官助理穆穎稱,她們要經歷的變化,不只是工作內容,還有意識和角色上的變化,要從事審判輔助事務和非審判性事務,“內容龐雜,頭緒很多,導致我們的精力比較分散。”另外,面臨的最大困惑是職責不太清晰。
不少受訪的法官助理都稱,試點法院正在探索這一職位,法官助理的職責和角色定位有待明確。
比如法官助理是否應在判決書上署名的問題,北京試點法院目前的做法是將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署在判決書末尾的判決日期之后。
而在廣東省的試點法院,目前法官助理還不在判決書上署名。與此對應也帶來一個問題,即法官助理對判決承擔何種責任。 晉升與空間
法官助理的職業晉升空間有多大,一旦法官員額空缺時能否晉升成法官,是法官助理更關心的問題。對此,北京市四中院院長吳在存認為,目前情況下法官空缺時還應主要從有編制的法官助理中產生。
“從更長遠和理想方式考慮,法官遴選應多渠道、來源多元化。但從現實看,目前法官的待遇還不足以吸引很多優秀律師、學者等社會人士。而法官助理,有長期的工作磨練,熟悉司法審判工作,在一定時期內還應該是法官的‘蓄水池’。但法官助理要分層分級管理,法官助理可以做一輩子,高級別的法官助理收入可能比等級低的法官高,這就需要出臺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法官助理單獨序列管理等相應的配套制度。”吳在存稱。
吳在存對《財經》記者稱,下一步還會根據案件數量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優化配置審判資源,細化輔助人員中各類人員的員額比例,科學測算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比。隨著立案登記制和行政訴訟法的改革,案件量必將上升,還需要增加法官助理。
吳在存建議,除了政法編制內招錄的人員,還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即招聘雇員制的法官助理解決,“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制定出臺與此相配套的制度、機制。”
此次改革,廣東省將在5年內將法官員額逐步減少到39%以下,司法輔助人員比例控制在46%。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軍稱,“司法輔助人員包括執行員、法警、知產法院的技術調查官、書記員等,即便書記員全部用編外雇員解決,中央政法專項編內留給法官助理的比例也大概只有21%,一個法官配一個法官助理都很難實現。法官助理不夠用,必須依靠地方配備聘用制法官助理。”
深圳走在司法改革的前沿,并且是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的唯一試點,該市鹽田區法院因而在法官助理的改革上走得較遠。
2014年10月起,鹽田法院對聘用制法官助理實行分級管理,明確五個級別各等級的晉升條件和年限。每個等級晉升每年按照80%的比例擇優選拔,其工資標準參照深圳市專業技術類雇員,根據法官助理的級別確定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
鹽田區法院研究室主任張明軍介紹,法官助理如晉升順利,成為最高等級法官助理須在試用期滿后9年,工資水平可達到深圳市正科級公務員水平,并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我們測算過,在深圳公務員正常晉升為科級也需要。但聘用制法官助理,若想晉升為法官必須先通過公務員考試成為編制內人員。”
早在2006年,鹽田區法院試水主審法官責任制開始,就產生了聘用制法官助理。但那時因缺少晉升通道,且工資待遇低,法官助理干十年和新入職員工甚至同是聘用制的司機崗位比工資待遇差別不大。
“改革前,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流動性較大,很多人把法院當跳板,做了兩三年后就跳到律所和企業。有的法官兩年換了三名助理,苦不堪言。因此現在的改革側重于提高法官助理的待遇,并明確其晉升渠道,以期吸引人才。從改革之后的招聘看,這一職位的吸引力增加了不少,還有研究生前來報名。”張明軍稱。
鹽田法院的改革只解決了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職業保障,而目前試點中的法官助理還包括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聘任制法官助理。程娜稱,在過渡期內其工資待遇保持不變,但不知道將來怎樣。
金軍認為,目前的改革方案對法官助理規定比較原則,有編制的法官助理還是按照公務員管理,但待遇問題并未明確。“按照公務員管理的問題是,既不能像法官按等級晉升,也不能像行政人員以機構定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法官助理的問題,已經引起了中央和廣東省委的重視。” 配多少助理和配套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在美國經歷了長期發展完善的過程。
最早在美國由法官自費聘請,而跟隨德高望重的法官做幾年法官助理,將有益于法學院畢業生日后的職業發展,因此雙方各有所得。
在美國,一名大法官可以配備3名-4名法官助理。
這項制度移植到中國后,將如何確定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配備比例?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慶豐稱,“法官與法官助理的配備現在有1∶1模式,也有1∶2模式,能否像英美法系配到三四名,或者是越多越好呢?”
對此,廣東省高院近日專門召開會議討論,因廣東各地區差異較大,且法院層級不同情況不一,會議分為發達地區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欠發達地區中院和基層法院四場。“經過討論都認為不是法官助理越多越好,關鍵是配強。根據調研,一名法官配備一名法官助理,最高可使法官在結案率上提高25%-30%的工作效率。法官的核心職責比如開庭、合議、撰寫裁判文書等,法官助理取代不了。法官的核心工作量飽和后,配備再多法官助理意義不大。而如果法官助理素質不夠、職業保障不到位,反而會影響辦案數量和質量。”王慶豐對《財經》稱。
對佛山中院院長陳陟云來說,法官助理從哪來是他所關心的問題。佛山中院2013年10月獲最高法院批準,成為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試點法院之一,在其目前的審判單元里還沒有法官助理,而原有的司法輔助人員崗位因壓力大、待遇低缺乏吸引力,司法輔助人員嚴重不足。
陳陟云稱,法官助理應考慮多渠道來源,他建議可考慮從法學院的優秀在校學生中選拔法官助理,這對他們增加司法實務經驗和今后法律生涯都大有幫助。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國斌認為,可以借鑒國外模式,招聘一部分年輕律師和法學院在校生做全職的臨時法官助理,法官對他們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但目前在中國法院實習的學生,多是在做一些接打電話、案卷裝訂等事務性工作,這導致學生很難真正得到鍛煉。當然,中國目前的法學教育跟實際實務需求還有一定脫節,學生短期內也難以適應工作。”
關鍵詞:會計委派制;會計人員;管理體制
會計人員是信息的直接生成者,因此,成為“貓和鼠”游戲雙方爭奪的焦點對象。在高度集權的計劃體制下,游戲的制定者———國家(貓)憑借特權直接控制會計人員,并授予他們許多耀眼的桂冠和美麗的花環。游戲參與者———(鼠)始終處于嚴密監控下,雖然解決了信息真實,但整個運行機制的懶惰、浪費、效率低下等社會垢弊也難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中,游戲的制定者根據有效制度,制定游戲規則。游戲規則對任何參與者均平等有效,不存在歧視和不公。游戲參與者在游戲規則范圍內可以自由發揮。即政府僅限于確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并不爭奪會計人員直接管理權。會計人員的待遇、職業道德等屬于微觀組織運行機制的,由企業自行確認。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我國經濟運行機制正處于“轉軌變型”特殊時期,“貓和鼠”游戲中,“貓”是只小貓,“鼠”卻成精。在鼠精們的操縱下,導致了當前我國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并到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會計信息失真嚴重,會計人員難辭其咎,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亦是必然。關于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觀點是“會計委派制論”和“回歸企業論”。本文以管原理為指導,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笠抵貧任塵?在對會計委派制理性評價的基礎上,探討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價值取向。
1會計委派制述評會計委派制并沒有進行嚴格的學術定義,一般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包括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貿委等部門,向社會公開招聘會計主管、財會機制負責人和一般會計人員,經考核錄用后,派到需要進行監控的單位從事財務會計工作。這一制度時下正在不少地區積極試行,如湖北、四川、江蘇、重慶等地,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企業制度的長遠戰略來看,“會計委派制”不是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價值取向,因為它存在以下缺陷:
1.1會計委派制違背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和根本要求[1]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我國企業改革的價值取向,獨立的法人財產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和根本要求。現代企業依靠獨立的法人財產具有了“獨立的人格”。這種“獨立的人格”使現代企業不服從行政權威,而服從于市場權威,使現代企業對行政命令產生了“抗逆機制”,以維護單位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而在現代企業內部形成了一套客觀、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現代企業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現代企業必須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因此,不能將產生于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服務于企業管理,企業有機組成部分之一的職能機構———企業會計與會計機構獨立出去。會計委派制割裂了會計與企業之間天然的血緣關系,與現代企業制度水火不相容,是會計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1.2會計委派制違背了現代企業制度責任與權利的統一關系,將會計人員置于“兩難”的尷尬的境地衡量一種企業制度是否是現代企業制度,是否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關鍵的一點是看這種企業制度是否體現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本質要求。現代企業管理的一般原則認為:一個人或組織不能接受來自于兩個以上的命令來源。因此,會計委派制能夠實現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國家與企業的雙重領導機制能夠協調一致,形成事實上的一個命令源。會計委派制一方面意味著權力結構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傾化,另一方面意味著動力結構基本內傾化。權力結構和動力結構的脫節,導致了企業會計人員責任與權利的脫節,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與國家在利益分配、目標、管理等諸多方面存在矛盾,當國家與企業存在矛盾時,委派的會計人員怎么辦?傾向國家就可能被“炒魷魚”或“穿小鞋”,偏向企業又與會計委派制的初衷相悖,會計人員必將處于兩難境地。
1.3會計委派制與《會計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對會計監督的誤解提出會計委派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會計監督乏力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嚴重。根據《會計法》,企業內部會計監督作為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評價企業內部其它管理控制行為的有效性。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的成敗并不取決于會計本身,而取決于決策機構對會計的認識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決于決策機構對會計合理化建議的采用率。根據《會計法》,我國會計監督體系是由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四部分組成。司法監督主要通過司法機關對違法會計案件的判決來維護的尊嚴,保證會計行為依法進行。如對“瓊民源”聘用的會計班文紹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監督主要是政府有關機構通過服務和支持等方式約束規范會計行為,這主要體現在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監督上。社會監督主要是會計職業人員和自律性組織通過業務活動來矯正會計行為,從而起到維護會計秩序的作用。社會監督的主體是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要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工作在單位“管理層”的授權下,對單位的財務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控制,對授權“管理層”負責。《會計法》突出了內部控制的要求,體現了單位負責人對法律負責、單位其他人員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的立法基本精神。形成我國目前會計監督不力的根源在于企業內部監督承擔了部分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職責,這是一種“錯位監督”,這種“錯位監督”是使會計人員處于兩難境地的根源。為強化會計監督力度進行會計委派是對《會計法》會計監督體系的誤解,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和本質。只是一種權宜之計,而非定國安邦的長久戰略之策。
1.4會計委派制實際操作問題1.4.1企業會計人員的身份問題會計委派制意味著會計機構中的負責人、主管會計和會計人員不再屬于企業,而是屬于政府或者其職能部門的委派人員。企業財會人員就由企業的“內當家”變成了企業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疇屬企業財務,身份卻變成了準國家干部或委派的監督人員。實際工作中,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諸如董事、監事、經理)必然對委派人員懷有戒備之心,要么違背委派初衷,與企業管理人員“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認認真真做假賬。
1.4.2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問題企業經濟效益有好壞之分,則其所屬的會計人員待遇也應有差異。如果委派人員按原標準執行,則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標準進行,則原經濟效益好的會計人員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員的開支納入國家預算,統一收取,勢必倒退回到以財政代替財務的尷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強制“均貧富”,按統一的標準執行,則委派會計人員勢必吃“大鍋飯”,無法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市場分配原則。
1.4.3機構設置龐大的問題會計委派制后,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管理變為直接管理,會計人員的考核、提拔、培訓、交流、資格認證等都需要有專門的班子和人員負責,原財政部門下屬的會計管理機構設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經濟學理念。
1.4.4委派會計人員業績考核和考評問題委派會計人員是由委派單位提供證明,寫出鑒定,還是由會計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評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和,考核和考評成績優秀或不合格的會計人員如何獎懲等問題,很難確定的方法與措施。
1.5會計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的作用現代企業制度在客觀上要求建立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會計監控服務體系。注冊會計師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拿薪水的“經濟警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支持。為進一步提高我國國有企業會計報表質量,加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財政部制定了《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企業1998年的年度會計報表不再實行財政審批制度,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3]
1.6會計委派制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為實現財政監督方式的轉變,國務院決定取消在全國范圍內連續開展13年的財稅物價大檢查這種直接監督形式。正如財政部紀檢組長金蓮淑指出“取消大檢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財政監督,而是調整財政監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財政監督職能。”[4]有些人認為強化政府管理職能就應對會計人員進行委派是錯誤認識。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會計的管理已經轉變為間接管理(主要是通過制定會計法規,頒布會計準則;通過對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支持與約束;對會計案件的審判等手段來完成。)
1.7“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其它問題1)割裂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兩項基本職能的內在關系:會計的核算與控制職能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沒有核算,控制就失去了依據;反之,沒有控制,核算就沒有真實性。
2)為加強會計監督對會計人員進行委派,那么,為加強統計監督是否需要對統計人員進行委派呢?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是否需要對廠長、經理們進行委派呢?
3)會計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據,與《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與國際慣例不協調,其他國家政府沒有介入對企業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人員的聘用、職務、待遇、升遷等由企業自行確定。[5]
誠如劉玉延副司長指出的那樣,“會計人員委派制”既是理論問題,又是實踐問題。它的提出和實踐是受一定環境因素制約,不能全盤否定,更不能認為它是靈丹妙藥,適合于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我們認為,“會計人員委派制”僅適合于行政事業單位、中小型國有企業、鄉鎮企業和村級單位和企業集團對下屬企業,不適用于現代企業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值得指出的是:向國有委派財務總監,根據《公司法》等相應法規應屬于投資者委派監事,屬于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范疇,不應屬于委派人員范疇,有不少同志將兩者混為一談。[6]有關委派財務總監的將在審計運行機制中進行。
綜上所述,會計委派制是高風險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國體制改革目標,與建立企業制度背道而馳,不應成為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主流目標,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會計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特色并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
2“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新模式“立法主導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
2.1宏觀措施國務院財政部門與其它部門運用立法手段,通過頒布實施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認定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等,政府部門與會計職業團體相結合的宏觀會計運行機制。《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明確了全國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的手段在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是以間接管理為主的“立法主導型”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國務院財政部會計司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制訂、完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會計系統的協調運行創造條件。《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實行統一會計制度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按統一會計制度進行企業會計核算,相對比較容易,簡單,主要適用于非上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是按會計要素、分經濟事項制定,對某個會計要素或經濟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等進行闡述,主要適用于會計事項復雜,經營規模較大,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似應考慮上市公司采用會計準則形式,中小企業采用會計制度形式;”[7]
2)積極與立法部門合作,完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法治經濟,為此必須加快會計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為會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如《稅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法》、《會計法實施細則》等)涉及會計內容的制訂和修改提出建議。通過法律手段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披露加以制約和規范,強化對會計工作的宏觀指導,依法懲處違法行為,為會計行業的提供服務;
3)負責我國會計發展的戰略性研究,預測我國會計發展的前景和趨勢,及時、合理地制訂、完善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體系,盡快解決我國會計研究中與實踐脫節的矛盾問題;
4)負責國際會計發展趨勢及對策研究,將我國會計與國際會計的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協調好我國會計的本國化與國際化,為加入“WTO”后,我國企業和會計行業參與世界分工與合作創造條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客觀上要求建立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系。以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接受客戶委托,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查帳、審計和咨詢服務業務;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會計法》第三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法》第二十七條)。3種監督管理體系相互結合,形成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同時,建立司法監督體系,加大對會計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推動會計工作規范化水平的不斷提高。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應大力發揮會計職業團體的作用。國務院及地方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不可能過細、過多,應大力發揮會計職業團體的積極作用。我國會計職業團體(如中國會計學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等)應是非營利組織,其主要作用是負責會計管理日常工作。諸如組織注冊會計師資格和評定工作;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實施會計專業繼續;制訂頒布實施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標準;對違反職業道德標準的會員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懲處);協調會計行業、會員之間的矛盾等。與國外發達國家的會計職業團體相比,我國的會計職業團體數量比較少、規模比較小,應大力發展諸如高級會計師協會、管理會計師協會等民間會計職業團體。
2.2微觀上: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是企業管理人員和職能部門會計人員須取得相應會計資格認證后,由企業根據客觀需要聘請。“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8]被聘請的會計人員依法為單位服務,向單位相應經理層負責。被聘請會計人員的工資關系、人事關系以及組織關系等屬單位權限范疇。會計人員在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體系的約束下,遵守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條件下,有權根據單位相關利益者的偏好,進行資金、財產、成本、費用和利潤等的會計核算,有權根據單位內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編制各種會計報表。單位對外編制的財務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應作為單位納稅、貸款等的依據。會計責任應分為兩類:有意過失責任和無意過失責任。前者指會計人員及單位負責人由于獲利動機驅使,有意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的會計責任。根據《會計法》,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主體。后者是指由于會計人員個人原因(如會計業務不熟、自身貪污受賄等)形成的會計責任,此類責任會計人員為第一責任主體。若分不清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主體。
“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框架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背景,基于如下考慮:
1)體現市場經濟體制宏觀調控和微觀搞活的基本指導思想。這種管理體制既有利于政府對全國會計事務的宏觀調控,又有利于單位會計工作為單位經營管理服務,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服務;
2)理順企業會計與國家財政的關系。建立“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有利于財政部門集中精力,從國家宏觀調控的角度出發,運用財政杠桿和財政政策,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有利于企業會計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實現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更好的為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服務;
3)與國際慣例協調。大多數國家對會計事務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導型”管理模式;
4)有利于“抓大放小”;[9]
5)建立“立法主導型”會計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與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運行機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風險都較小,而且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現實和理性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