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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化礦產業(yè)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2015年,我國出口總值22749.5億美元;其中,出口工業(yè)制品值21709.72億美元,占出口總值的95.43%。工業(yè)制品中,出口礦物燃料、油及有關原料值279.41億美元,占出口總值的1.23%;出口化學品及有關產品值1295.96億美元,占出口總值的5.70%。在化礦產業(yè)中,我國礦物燃料、油及有關原料出口值從2005年的176.22億美元增加到2014年的344.46億美元,增長95.47%;
而我國化學品及有關產品出口值從2005年的357.72億美元增加到2014年的1345.43億美元,增長276.11%。但是,調查顯示,近10年以來,化礦產業(yè)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的直接損失額呈加重態(tài)勢;特別是,化礦產業(yè)受到的最主要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是“技術標準要求和認證要求”。因此,研究國外以標準為主要內容的化礦產業(yè)技術性貿易措施及其應對意義重大。
2 化學物質的綜合管控
分析歐盟、美國、日本及土耳其對化學物質的綜合管控案例。
2015年3月14日,歐盟委員會法規(guī)(EU)No 2015/399~401,擬修訂1,4-二甲基萘(1, 4-dimethylnaphthalene)、丙硫克百威(Benfuracarb)、卡巴呋喃(Carbofuran)、丁硫克百威(Carbosulfan)、乙烯利(Ethephon)等39種物質在多種產品中最大殘留限量。
美國環(huán)保局則刊登了一項對22種化學物質實施進口限制的最終規(guī)則,規(guī)定:任何人士有意生產(包括進口)或處理這22種化學物質的其中一種以進行被列為重要新用途的活動時,必須在展開該活動最少90日前通報美國環(huán)保局,讓官方有機會評估相關的新用途,如有需要可以禁止或限制活動展開。
受規(guī)則監(jiān)管的化學物質是用作傳熱流體、工業(yè)塑料阻燃劑、聚合反應物、樹脂涂料、凈水器中間物、殺蟲藥和肥料制劑添加劑、電子物料的黏合樹脂、工業(yè)用皮革軟化劑、發(fā)光二極體晶片部件、塑料形態(tài)調節(jié)劑、工業(yè)油墨和染料成分、油添加劑、用于聚合物生產的中間物以及其他用途。進口商必須證明這些進口化學物符合《有毒物質管制法》所有適用的規(guī)則及命令,包括重要新用途規(guī)定。此外,任何人士若出口或有意出口這些物質,均須遵守《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5卷第2611(b)條的出口通知規(guī)定,以及依循《美國聯邦法典》第40卷第707部分D段的出口通知規(guī)定。意見截止于2015年7月6日;規(guī)則生效于2015年8月4日。
日本《化學物質審查規(guī)制法》是世界最先進的有關化學品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之一。2010版《化學物質審查規(guī)制法》于2010年下半年全面實施,日本政府自2010年開始以法律形式要求從事化學品業(yè)務的相關企業(yè)就化學品產量、進口量以及用途等信息每年向政府報告一次。目的是對可能造成環(huán)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學品進行嚴格管理,因而也被稱為“日本版REACH1)”。該制度是順應國際上對化學品管理的潮流而實施的。
2015年1月14日,土耳其消費品和貿易部門也公告No.29236,對某些消費品含有的有害化學物質進行市場監(jiān)督和控制。受限材料及混合物主要涉及:偶氮染料、鄰苯二甲酸鹽、阻燃劑、鎘、鎳、有機錫化合物、全氟辛磺酸、壬基酚和乙氧基壬基酚/壬基苯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汞化合物、砷化合物,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限制條件及適用范圍。此公告旨在對市場上某些消費品中有害化學物質的限制使用進行管控。
眾所周知,歐盟、美國和日本從20世紀六七十年代就開始進行化學品環(huán)境管理立法,并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化學品環(huán)境管理法律體系。而國際社會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訂立了《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等一系列協議和公約,旨在加強世界各國對化學品的環(huán)境管理。我國也制定頒布了一系列化學品環(huán)境管理法律法規(guī),包括國務院2002年制定、2011年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環(huán)保部2003年制定、2010年修訂的《新化學物質環(huán)境管理辦法》等。但在實際執(zhí)法過程中,我國化學品環(huán)境管理仍然存在著有待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因此,借鑒國際化學品管理經驗,完善化學品環(huán)境管理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3 無機化學品的污染物控制
分析日本、加拿大及瑞典對無機化學品污染物的控制案例。
2015年7月1日,日本向WTO秘書處發(fā)出通報(G/TBT/N/JPN/491),擬實施防止汞污染環(huán)境法(法案No.42/2015)。為確保履行關于汞的《水俁公約》,進一步防止汞污染環(huán)境及影響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日本擬實施防止汞污染環(huán)境法實施令。該法令要求政府采取措施禁止生產 《水俁公約》 附錄A中列出的“規(guī)定的添加汞產品”,如按照公約允許的用途批準生產添加汞產品,及限制“規(guī)定的添加汞產品”作為其他產品成分使用。該實施令還宣布了低于公約的汞含量限制,及早于公約的淘汰日期。
加拿大則了《加拿大環(huán)境保護法》之下的有關汞的法規(guī)SOR/2014-254,該法規(guī)已獲得通過,并于2015年11月7日生效。主要內容:①禁止。任何人不得生產或進口任何含汞的產品,除非該產品屬于附錄第一欄中的產品,產品中所含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附錄第二欄中的限值,且產品是在附錄第三欄中的截止日期之前制造或進口的(如:紐扣電池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汞含量限值25毫克/電池);或擁有符合該法規(guī)要求的許可證。
②豁免。部分豁免于此法規(guī)的產品是:表面涂層材料法規(guī)定義的表面涂層材料或玩具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用于玩具表面涂層材料;非電池產品,且產品的均質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1%;非紐扣電池的電池,且產品的均質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0005%;自2016年1月1日起,均質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0005%的紐扣電池;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間,安裝在醫(yī)療器械中的紐扣電池,而且這些醫(yī)療器械是意圖至少會留在人體內30天的。③標簽。除某些特定產品之外,所有在加拿大生產或進口的含汞的產品需在其產品或包裝上,用英語和法語,標示含汞申明、安全使用方法和應對意外泄漏的處理方法、產品處理和回收的方法、部分產品需按法規(guī)要求添加Hg的圖標。
2015年7月,瑞典化學品管理局(kemi)發(fā)起了行動計劃,對全氟化學品采取限制性措施,該計劃將作為瑞典化學品管理局的無毒化運動的組成部分,目的在于提高人們對全氟化學品的認識,并減少消防泡沫和防水紡織品中難以降解的氟類化學品的使用。另外,瑞典化學品管理局還計劃與公司合作,逐漸用危險性較低的替代物取代全氟化學品,并對替代物的可行性進行評估。
上述國家政府為了控制與治理無機化學品污染物,了相應的政策法規(guī)。國際上各個國家及地區(qū)均加強對鋅、錳、鎳、鉬、銅、鉛、鎘、錫、汞、鈷、鋯、銀、鉻、砷、鋇、鍶、銻、氟化物、氰化物、含氯化廢水、含硫化廢水等無機物質對環(huán)境影響的分析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國也了GB 31573—2015《無機化學工業(yè)污染物排放標準》,這是我國無機化學工業(yè)一件大事,它標志著從此無機化學工業(yè)有了自己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4 有機化學品的污染物控制
分析歐盟、美國、日本、韓國及印度等對有機化學品污染物的控制案例。
2014年12月17日,歐盟委員會在官方公報上《持續(xù)性有機污染物指令》修訂案[(EU)No 1342/2014],主要內容:設定了溴二苯醚和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的限值標準;并在條例的控制物質清單中加入了六氯丁二烯、氯萘、短鏈氯化石蠟和硫丹。
2015年11月,歐盟EU 2015/2030號法規(guī),對《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指令》[(EC) No.850/2004]的附件1中有關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相關條例進行了修訂,針對短鏈氯化石蠟(SCCP C10-C13 chloroalkanes)的限制性措施進行了更新。具體內容如下:允許在歐盟生產、銷售和使用短鏈氯化石蠟質量分數低于1%的物質或制劑;禁止在歐盟生產、銷售和使用短鏈氯化石蠟質量分數等于或者大于0.15 %的物品;豁免:2015年12月4日前投入使用的礦業(yè)用傳輸帶和大壩密封劑。
2015年11月20日,印度食品安全與標準管理局(fssai)2015年食品安全與標準(污染物、毒素和殘留物)修正案條例,修訂2.2條有關作物污染物和自然產生的有毒物質的相關內容,污染物主要涉及:黃曲霉毒素(Aflatoxin)、黃曲霉毒素M1(Aflatoxin M1)、赭曲霉毒素(Ochratoxin A)、棒曲霉毒素(Patulin)、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Deoxynivalenol);并規(guī)定了其在不同種類產品上的限量要求。
合成有機化學工業(yè)在原料供應、制造過程和產品運銷等作業(yè)中,都可能排放出一些對環(huán)境有害的有機污染物,因此,近年來備受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除了上述案例外,美國早在1990年制定的《清潔空氣法》中已提出對大氣中有機化學品排放量進行控制的要求。
美國環(huán)境保護局還依此組織研制對合成有機化學品排放的控制條例。此外,還有美國的《有毒物質控制法》、日本的《化學物質審查與生產控制法》和韓國的《有毒化學品控制法》等國外化學品管理法規(guī);以及《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PIC公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POPs公約)等國際公約;特別是我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化學品環(huán)境風險防控“十二五”規(guī)劃》《新化學物質環(huán)境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環(huán)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等國內重要化學品管理法規(guī)及政策文件。
5 生物殺滅劑活性物質規(guī)范
分析歐盟及南非對生物殺滅劑活性物質規(guī)范案例。
2015年9月15日,歐委會分別G/TBT/EU/311、312、313、314、315號通報,頒布委員會執(zhí)行法規(guī)草案,擬批準聯苯-2-醇、C(M)IT/MIT和擬否決三氯生、2-丁酮氧化物、2-叔丁氨基-4-環(huán)丙氨基-6-甲硫基-s-三嗪作為目前存在的一種活性物質用于生物殺滅劑產品中。
2015年2月13日,歐盟委員會法規(guī)(EU)2015/232,修訂及校正法規(guī)(EU)No 540/2011附件Part A中關于銅化合物的批準條件。所有成員國應根據法規(guī)(EC)No 1107/2009,在2015年9月6日前修訂或撤銷現有的關于含銅化合物植物保護產品的授權;根據法規(guī)(EC)No 1107/2009第46章批準的寬限期應盡可能短并且最遲不超過2016年9月6日。法規(guī)(EU)No 540/2011附件Part A第277行活性物質銅化合物修訂主要涉及“氫氧化銅、氧氯化銅、氧化銅、波爾多混合劑、三鹽硫酸銅;純度;批準日期;及其分則”。
2015年7月30日,南非貿工部則G/TBT/N/ZAF/191號通報,提議對化學消毒劑強制性規(guī)范(VC8054)進行修訂,其內容包含了用于無生命表面消毒的化學消毒劑相關要求,還包含了產品標識、產品包裝上必須提供的信息以及上市前審核程序的具體要求。
回顧歐盟生物殺滅產品法規(guī)(EU)No 528/2012(BPR,Biocidal Products Regulation),該法規(guī)是2012年7月17日生效、2013年9月1日正式實施,并取代1998年出臺、2000年5月實施的生物殺滅劑指令EU NO.98/8/EC(BPD,Biocidal Products Directive),從而對歐盟市場的生物殺滅劑產品及其處理物品進行監(jiān)管。BPR法規(guī)整合了歐盟境內現存的對生物殺滅產品使用和投放市場的規(guī)則,并提出了“聯盟授權”的概念(聯盟授權允許通過該授權的生物殺滅產品直接投放整個歐盟市場,不需要進行國家授權后再通過相互認可)。BPR對出口企業(yè)影響主要表現在:進口地區(qū)高度加強法規(guī)執(zhí)行力度,統(tǒng)一標準;處理物品進入BPR監(jiān)管目錄;許可供應商清單,強制分擔評估成本;收費高昂,對中小企業(yè)造成較大負擔,等。因此,授權是BPR法規(guī)下最主要的義務,企業(yè)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和成員國主管當局成功遞交生物殺滅產品的授權卷宗,獲得授權之后方可將該生物殺滅產品投放歐盟市場。
6 高度關注物質的
分析歐洲及美國的高度關注物質案例。
2015年6月15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正式第十三批高關注物質(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這份清單共涉及:“鄰苯二甲酸二(C6-C10)烷基酯① 、(癸基,己基,辛基)酯與1,2-鄰苯二甲酸的復合物(鄰苯的含量不低于0.3%)②”和“2-(2,4-二甲基-3-環(huán)己烯-1-基)-5-甲基-5-(1-甲基丙基)-1,3-二惡烷①、2-(2,6-二甲基-3-環(huán)己烯-1-基)-5-甲基-5-(1-甲基丙基)-1,3-二惡烷②、及①②這兩個物質的任意組合”2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分別具有:“生殖毒性(Article 57 c)”和“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毒性vPvB (Article 57 e)”;分別存在于:“增塑劑、劑”和“香水、肥皂、洗衣粉等日化產品”中。將來有可能被列入附件ⅩⅥ的需授權物質清單中。截至此,SVHCs高關注物質清單共有163種物質,其中31種物質加入授權清單。
2015年8月14日,美國加州環(huán)境保護局環(huán)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OEHHA)正式將“阿特拉津、撲滅津、西瑪津、脫-乙烷基-莠去津、脫-異丙基-莠去津、2.3-二氨基-6-氯-均三嗪”六種物質列入《加州65號提案》的“生殖毒性物質清單”中。這是基于美國環(huán)保局的決定,科學評估認為這六種物質會造成女性生殖毒性。評估標準的依據為《加州法典》第27章第25306部分(Title 27, Cal. Code of Regs., section 25306)。
眾所周知,高度關注物質(SVHC)源自歐盟《化學品注冊、評估和授權(REACH)法規(guī)》(EC) No 1907/2006;是指:具有致癌性、誘導有機體突變和生殖系統(tǒng)毒性(CMRs)的物質、持久生物積聚的有毒物質(PBT)、非常持久的非常生物積聚的物質(vPvBs),以及導致內分泌失調的物質等對人類健康和/或環(huán)境造成危害的物質。SVHC不是由其作為成分的用途來確定的,而是由其更廣泛的危害分類標準來確定的。如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所描述的授權前兩個步驟是確定SVHC物質并把該物質加入“候選清單”,以及對加入REACH附件ⅩⅥ(授權使用清單) (Authorization List)中的物質確定優(yōu)先次序。
按照歐洲委員會(EC)的要求,歐盟成員國主管機構(MSCA)/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可能需要準備Annex ⅩⅤ,以便確定SVHC。根據規(guī)定,上述化學物質一旦列入高關注物質清單,物質、含物質的配制品以及物品的供應商屆時將履行相應的義務,如傳遞SDS或進行SVHC通報等。REACH法規(guī)第7條第2款表明,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物質,且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生產商或進口商需根據法規(guī)第7條第4款向ECHA進行通報,且通報內容和格式必須符合相關通報要求:高關注物質在物品中的含量超過1噸/年;高關注物質在物品中的質量分數超過0.1%。符合上述要求的物品企業(yè)需要在SVHC物質之日的6個月內完成物品中相關物質的通報。但是,如果物質在物品中的用途已經完成注冊或者物質在物品中不會發(fā)生暴露情況,那么通報可以豁免。
7 礦產品的進口植物檢疫要求
分析馬來西亞對進口礦產品植物檢疫規(guī)定案例。
為了降低和消除動植物病、蟲、害傳入的風險,馬來西亞于2014年7月1日起,對進口礦產品全面實施進口許可證制度,所有進口礦產品均需獲得農業(yè)部簽發(fā)的進口許可證,并提供出口國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沒有許可證或植物檢疫證書的進口貨物一律做退運或銷毀處理。按照馬來西亞官方要求,出口國植物保護機構須參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采用系統(tǒng)綜合措施進行有害生物風險管理》(ISPM 第14號),采用系統(tǒng)方法對出口礦產品的來源、收集、加工、儲存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檢查,并對相關風險信息及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實施評價,保證貨物不帶有泥土、害蟲、線蟲、草籽、土壤傳播類疾病、未加工的植物體、植物殘體、寄生蟲、鳥類、反芻動物、排泄物和其他經處理過的動物體、以及金屬異物和其他污染物。
上述國家案例說明部分國家即使對礦產品也規(guī)定了開采、加工、生產等環(huán)節(jié)上的植物檢疫要求,旨在保護本國的環(huán)境資源。因此,作為出口礦產品企業(yè),要了解貿易對象國家有關進口礦產品的植物檢疫要求,加強與客戶的溝通,及時辦理相關許可證和植物檢疫證書;做好原礦收集、選礦、加工等環(huán)節(jié)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風險控制;加強儲存和運輸環(huán)節(jié)的管理,避免產品受到二次污染。
8 認證流程
分析歐盟DEHP和DBP的授權批準、REACH注冊流程變動案例。
2015年3月18日,歐盟委員會了REACH法規(guī)附件14“需授權物質清單”中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和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授權批準決定,允許英國Roxel公司在以下工業(yè)用途中使用這兩種化學物質:用于火箭和戰(zhàn)斗導彈里固體推進劑的制造;用于火箭和戰(zhàn)斗導彈的馬達上的表面涂層油漆。原因是:這兩種物質的風險可以得到充分控制;在火箭和戰(zhàn)斗導彈的研發(fā)過程中,找不到合適的替代品以替代它們。
2015年11月2日ECHA計劃在REACH注冊流程中進行一些更改的概要。這些更改將會結合2010以及2013年注冊截止日的一些以往的經驗,同時也會反映出一些新的法規(guī)層面要求。更改的四個主要區(qū)域:一物質一注冊;一個更新過的完整度檢查過程將被實施,包括了更改過的對于注冊完成度的判斷規(guī)則;IT工具修正;更好的由注冊卷宗的信息傳播。
上述案例中,REACH法規(guī)中的需授權物質是指歐盟從高關注物質(SVHC)中篩選出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危害較大,并將其列入Annex ⅩⅥ的需授權物質清單的有毒有害物質。對列入需授權物質清單的物質,供應鏈上的生產商、進口商或下游使用者必須對物質及其用途進行申請,才能獲得使用或投放歐盟市場的權利。REACH注冊流程的更改則是為2018注冊截止日做準備;以及IT工具功能的提高及改善;并使所要求的信息更加明確,聯合提交的概念得到加強。這些案例也值得相關出口企業(yè)進行關注。
9 標簽法規(guī)
分析歐盟及泰國的標簽案例。
從2015年6月1日起,歐盟CLP法規(guī)(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 )將會成為物質與混合物分類和標簽的唯一法規(guī)。CLP法規(guī)即歐盟1272/2008號法規(guī),全稱為物質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guī)。同時,CLP法規(guī)也是全球統(tǒng)一的分類與標簽系統(tǒng)(GHS)(全球GHS法規(guī)介紹及相關服務)在歐盟的具體體現,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CLP法規(guī)生效后,原有的危險物質導則(DSD) 67/548/EEC以及危險配制品導則(DPD) 1999/45/EC將逐步被廢止。根據CLP法規(guī)第4條規(guī)定,如果物質和混合物(配制品)不符合CLP法規(guī)要求,將不能投放歐盟市場。2009年1月20日~2010年12月1日對于物質和混合物均必須符合DSD;CLP并不強制。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對于物質必須同時符合DSD和CLP;對于混合物均必須符合DSD,CLP并不強制必須同時符合DSD和CLP。2015年6月1日,CLP法規(guī)將完全取代DSD和DPD成為物質以及混合物對應的唯一法規(guī)。
2015年3月11日,泰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公室(OCPB)發(fā)出G/TBT/N/THA/456號通報,有關含鉛涂料標簽控制要求通知草案,該草案包括涂料的定義及有關標簽內容和字體大小。涂料是指涂于房屋或建筑物的內部或外部的一種裝飾顏料。含鉛涂料標簽控制要求必須與委員會有關標簽通知第1和第3條款相符合〔該通知于1998年9月23日,通知號為BE 2541(1998)〕,標簽還必須包含如下信息:涂料中的含鉛量(以ppm計);如果含鉛量超過100ppm,必須附上如下警示語:“鉛可能對大腦和紅細胞有害,禁止涂于房屋或建筑物”,字體必須用紅色粗體,大小與白色背景色對比不得小于5mm且必須置于醒目位置。
上述歐盟法規(guī)的實施,標志著企業(yè)除了應對REACH法規(guī)以外,同時也需要符合CLP法規(guī)的要求,方能順利地實行對歐貿易。泰國的有關含鉛涂料標簽控制要求也是出口企業(yè)市場準入的條件之一。
10 化礦產業(yè)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探討
(1)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的數據計算表明:
2015年,我國出口總值22749.5億美元;其中,出口工業(yè)制品值21709.72億美元,占出口總值的95.43%。工業(yè)制品的化礦產品中,出口礦物燃料、油及有關原料值279.41億美元,占出口總值的1.23%;出口化學品及有關產品值1295.96億美元,占出口總值的5.70%。我國礦物燃料、油及有關原料出口值從2005年的176.22億美元(占出口總值的2.31%)增加到2014年的344.46億美元(占出口總值的1.47%),增長95.47%;我國化學品及有關產品出口值從2005年的357.72億美元(占出口總值的4.69%)增加到2014年的1345.43億美元(占出口總值的5.74%),增長276.11%。可見,我國資源型的礦物燃料、油及有關原料出口占比十年間有所下降;而工業(yè)制成品的化學品及有關產品出口占比則有所上升。上述分析表明我國出口化礦產品結構正在不斷地優(yōu)化。
(2)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6—2015年組織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調查”的數據計算則顯示:
分析不同行業(yè)受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的比例,受影響比例總體低于平均水平的行業(yè)是:化礦金屬類行業(yè)、紡織鞋帽類行業(yè)、橡塑皮革類行業(yè)和木材紙張非金屬類行業(yè)。其中,化礦金屬類行業(yè)2006—2012年是受影響比例最低的行業(yè),但2012年達到最低點(19.5%,約占五分之一的企業(yè))之后升高,并接近總體平均水平。
分析不同行業(yè)2005—2014年因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而造成的直接損失額情況,直接損失額呈加重態(tài)勢的有機電儀器類行業(yè)、化礦金屬類行業(yè)和紡織鞋帽類行業(yè)。其中,化礦金屬類行業(yè)直接損失自2010年開始超過行業(yè)平均水平并震蕩上升,除2013年外基本居于各行業(yè)之首的第二位。
分析不同行業(yè)2005—2014年新增成本情況,新增成本基本高于行業(yè)平均水平的有機電儀器類行業(yè)和化礦金屬類行業(yè)。2005—2007年,化礦金屬類行業(yè)新增成本位居各行業(yè)之首的第一位,2008年及之后則讓位于機電儀器類行業(yè),2009年達到最低點,2010年又升至接近機電儀器類行業(yè)的水平,隨后有所下降。
分析2006—2014年不同行業(yè)受到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的種類,化礦金屬類企業(yè)受到影響最主要的措施是技術標準要求和認證要求,其中2012年認證要求影響達到最大(17.7%),且呈震蕩上升趨勢,這與當時東盟部分國家和印度等國紛紛出臺對鋼鐵產品的認證措施有一定關系。呈上升態(tài)勢的措施還有廠商或產品的注冊要求、標簽和標志要求、工業(yè)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和木質包裝要求。其中,廠商或產品的注冊要求在2008之后處于逐年上升態(tài)勢,標簽和標志要求則一直處于上升態(tài)勢。分析原因,這應與歐盟REACH法規(guī)自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以及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和標簽協調系統(tǒng)(GHS)被越來越多國家采納有著密切的關系。木質包裝要求除2013年較低外,總體呈震蕩上升趨勢。呈下降態(tài)勢的措施為特殊的檢驗要求。呈波動態(tài)勢的措施有包裝及材料的要求,且波動幅度逐年趨緩。
(3)針對化礦產業(yè)面臨的國外以標準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探討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策略:
一是控制化學品污染。化學品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不少化學品在生產、運輸、燃燒和使用等過程中會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因此,控制化學品的污染危害,必須采取:制定和健全環(huán)境立法,加強環(huán)境執(zhí)法力度;加強對重點有害化學品的管理;推行清潔生產,嚴格控制有害化學物質的排放;強化危險廢物管理;普及國內外化學品安全、環(huán)境保護知識。在產能相對比較過剩的重化工的某些領域實現適度的產能調整。
二是規(guī)范生物殺滅劑活性物質出口。歐盟生物殺滅劑法規(guī)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出口歐洲的產品,尤其是消費品。生物殺滅劑以及將用生物殺滅劑處理過的產品投放于歐盟市場的企業(yè)應:需確保生物殺滅劑、所有被處理生物殺滅劑產品,或這些產品中含有的活性物質在該產品類型的使用,已獲得批準或正在批準審核過程中;在生物殺滅劑處理過的產品的標簽上添加某些特定信息,標簽應該清晰、易讀、持久;必須在接到顧客請求的45天內免費提供該生物殺滅劑處理過的產品的生物殺滅劑處理信息。
三是明確國外對礦產品的進口要求。掌握進口國家對礦產品的植物檢疫等要求。從低碳化視角優(yōu)化中國礦產品貿易產品結構, 提升貿易質量,在擴大礦產品貿易的同時,保護好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推動中國由礦產品貿易大國向礦產品貿易強國轉變。充分利用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反制機制,謹防進口礦產品放射性和氟、砷、汞含量超標問題的隱患;警惕進口礦產品的質量波動,杜絕進口礦產品粉塊夾雜、以次充好和夾帶雜物等惡性案件的發(fā)生。
四是有效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針對化礦出口企業(yè)遭遇進口國設置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應該從以下幾方面提升化礦出口產業(yè)應對能力:產品認證要求、出口廠商或產品注冊、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產品技術標準的特殊要求、產品包裝及材料要求、產品標簽和標志要求、產品的特殊檢驗要求、產品的環(huán)保要求、產品的安全要求、計量單位要求、木質包裝要求等。同時,出口企業(yè)必須動態(tài)跟蹤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提高應對的針對性和適宜性,從而有效跨越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
11 小結
綜上所述,近10年來,我國出口化礦產品增長迅速、結構不斷優(yōu)化。然而,各國對化礦產品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了法律層面上的綜合管控,對具體的無機污染物、有機污染物、生物殺滅劑、高度關注物質進行了含量限制,對認證與標簽制定了規(guī)定和要求。雖然,化礦企業(yè)受國外以標準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比例相對較低;但是,直接損失和新增成本卻高于行業(yè)平均水平,直接損失呈加重態(tài)勢,新增成本呈減輕態(tài)勢,表明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影響程度較深,但出口企業(yè)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化礦產業(yè)受影響最大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是“技術標準”。化礦產業(yè)應控制化學品污染、規(guī)范生物殺滅劑活性物質出口、明確國外對礦產品的進口要求,從而有效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
甲方(買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鑒于甲方(買方)為_________需要同意購買,乙方(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買賣標的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guī)格:_________(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zhí)行:
(1)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
(2)按部頒標準執(zhí)行;
(3)按企業(yè)標準執(zhí)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zhí)行。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guī)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guī)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
1.產品包裝應符合現行包裝標準規(guī)定執(zhí)行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以保證商品的存放和運輸安全為前提,以符合運輸規(guī)定要求為準繩。
2.由于包裝不當而引起的產品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產品銹蝕,乙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3.包裝完整,原件數量短少或規(guī)格品種不符,經甲方查詢乙方應給予解決。
4.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yǎng)、操作使用說明書。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zhí)行:
(1)實行送貨的,乙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送往_________(接收地點),交貨日期以發(fā)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
(2)實行代運的,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向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辦理托運手續(xù),并派人押運(如果需要)。交貨日期以發(fā)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
(3)實行提貨的,乙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通知甲方提貨,以發(fā)出通知之日作為通知提貨時間。
2.保險:由_________負責投保,投保金額:_________投保險種:_________。
3.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
3.產品的交(提)貨期限:規(guī)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發(fā)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fā)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guī)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guī)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五條 運輸
1.運輸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zhí)行:
(1)鐵路運輸;
(2)公路運輸;
(3)水路運輸。
2.運輸線路及費用負擔:乙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fā)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jié)約費用。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fā)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zhí)行。甲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乙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甲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3.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甲方如要求變更接貨人,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甲乙雙方對貨物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guī)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xù),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zhí)行:
(1)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準價執(zhí)行,對于副品、次品、以及低于標準的,本著合情合理、以質論價解決。
(2)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執(zhí)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zhí)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zhí)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zhí)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zhí)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fā)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zhí)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執(zhí)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_________銀行結算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guī)定。
第七條 產品驗收
1.驗收時間:甲方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_________日內組織有關人員會同乙方人員進行驗收。
2.驗收標準:以雙方約定的質量為準,允許產品顏色有一定誤差,重量允許有_________%誤差,允許含水分為_________%。
3.驗收方法:采用抽樣檢驗,寫出抽驗記錄并由雙方檢驗人員簽字備案。
4.異議: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fā)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guī)定,應妥為保管,并在_________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部分的貨款。
(2)如甲方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guī)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yǎng)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_________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fā)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guī)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guī)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應積極尋求貨源,并保證依時提供足夠的貨物提供給甲方。乙方不能及時按雙方確定的數額和時間供貨,應承擔逾期交貨部分或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______%的違約金。(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guī)定造成產品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guī)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fā)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5.產品錯發(fā)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6.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guī)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fā)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fā)貨。
第九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_______%(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5%~30%)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yǎng)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自交貨之日起按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延期付款滯納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7.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貨,除應繼續(xù)履行合同外,應承擔拒絕接貨貨款部分_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延遲接貨,應承擔延遲接貨貨款部分的_________%的違約金,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xù)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
第十一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xù)的企業(yè),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xù)(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jiān)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xù)的企業(yè),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xù)(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jiān)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zhí)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yè)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yè)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十三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fā)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guī)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xù)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zhí)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zhàn)爭(不論曾否宣戰(zhàn))、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guī)定等。
第十八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九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供方:________ 合同編號:
需方:________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
|產品|牌號|規(guī)格|生產|計量| | |總金|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
| | | | | |數量|單價| |--------------------------|
|名稱|商標|型號|廠家|單位| | |額 |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買方和賣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全面履行:
第一條 品名、規(guī)格、數量及單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總值
第三條 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
第四條 裝運港
第五條 目的港
第六條 裝運期
________分運:
________轉運:
第七條 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及長途陸路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銹、耐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損,使之完好安全到達安裝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裝不善所致任何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 嘜頭
賣方必須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裝箱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凈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輕放”、“保持干燥”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 保險
在CIF條款下:
由賣方出資按110%發(fā)票金額投保。
在CFR條款下: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 付款條件
1.買方在裝運期前30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由買方支付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__%,計____。該信用證在____ 銀行收到下列單證并核對無誤后承付(在分運情況下,則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份副本,注明“運費已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________運輸公司。
b.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裝貨物數量、毛重和凈重。
d.由制造廠家出具并由賣方簽字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f.裝運后即刻發(fā)給買方的已裝運通知電報/電傳附本一份。
g.在CIF條款下
1.全套按發(fā)票金額110%投保____ 的保險費。
2.賣方在裝運后10天內,須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給買方,兩份寄目的港____________運輸公司。
3.銀行在收到合同中規(guī)定的、由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后,在____天內,承付合同金額的百分之________,金額為____ 。
4.按本合同第15條和18條,規(guī)定買方在付款時有權將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貨物罰款扣除。
5.所有發(fā)生在買方國境內的銀行費用應由____方承擔。所有發(fā)生在買方國境外的銀行費用應由____方承擔。
第十一條 裝運條件
1.賣方必須在裝運前40天向買方通知預訂的船只及其運輸路線,供買方確認。
2.賣方必須在裝運前20天通知買方預計發(fā)貨時間、合同號、發(fā)票金額、發(fā)運件數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碼。
3.賣方必須在裝船完畢后48小時內,以電報/電傳方式向買方通知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fā)票金額、船名和啟運日期。
4.如果任一單件貨物的重量達到 或超過 噸,長 米,寬 米,賣方須在裝船期前50天向買方提供5份詳細包裝圖紙,注明詳細的尺碼和重量,以便買方安排內陸運輸。
5.在CFR條款下:如果由于賣方未及時按11條第(3)款執(zhí)行,以致買方未能將貨物及時保險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十二條 技術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術文件一份必須隨每批貨物一同包裝發(fā)運:
a.基礎設計圖。
b.接線說明書、電路圖、氣/液壓連圖。
c.易磨損件的制造圖紙和說明書。
d.零配件目錄。
e.安裝、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2.此外,在簽訂合同60天內,賣方必須向買方或最終用戶掛號航空郵寄本條第1項中規(guī)定的技術文件,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付貨款。
第十三條 保質條款
賣方必須保證所供貨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藝制造、嶄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與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規(guī)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貨物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維修情況下,賣方必須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____天的保證期,此保證期從貨物到達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檢驗
1.賣方/制造廠商必須在交貨前全面、準確地檢驗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簽發(fā)質量證明書,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中有關條款規(guī)定相符,但此證明書不作為貨物質量、規(guī)格、性能和數量的最后依據,賣方或制造廠商應將記載檢驗細節(jié)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說明書內。
2.在貨物抵達目的地港之后,買方須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稱商檢局)就貨物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進行初步檢驗,并簽發(fā)檢驗證明書。如果發(fā)現到貨的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與合同不符,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負責者外,買方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后____天內有權拒收貨物,向賣方索賠。
3.如果發(fā)現貨物的質量和規(guī)格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貨物在本合同第13條所述保證期內被證明有缺陷,包括內在缺陷或使用不適當原材料,買方將安排商檢局檢驗,并有權依據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
4.如果由于某種不能預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檢驗證書不及辦妥,買方應電告賣方延長商檢期____ 天。
第十五條 索賠
出賣人: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第一條 標的
1.標的: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價款:_________
4.交(提 )貨時間:_________
合計人民幣 金額(大寫):_________
第二條 質量標準:_________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_________
第六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七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_________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_________所有。
第八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_________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港)和費用負擔:_________
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
第十一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_________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_________
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