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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被保險人不可以更改。
通常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可以更改的,而被保險人只可以更改個人信息,比如住址、電話等,不能變更為其他人。
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可以直接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轉接人工服務辦理,也可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保單到保險公司柜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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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它們還怕光嗎?”老頑童爺爺擔心地問。
“還是害怕的。”吃吃回答。
“來來來,快把這些小眼鏡兒戴上,它們就不怕光了。”說著老頑童爺爺拿出一些看上去非常小巧玲瓏的小眼鏡。
“太好了!”大家歡呼起來。
“還有,艾克、艾雪、棒棒,玩玩你們負責給小海歸當導游;吃吃專門為小海歸燒飯;喝喝給小海歸做各種各樣的飲料,打打和水水負責他們的生活安排,我們要讓小海歸們在快樂星球的這段日子里快樂生活。”
“好!”大家都對老頑童爺爺給他們的分工非常滿意。吃吃先做了一盤油燜大蝦和一盤水煮魚;喝喝也做了一大桶酸梅湯;而艾克正在和小海歸們玩過山車呢!哇,過山車傾斜而下,小海歸們嚇得連聲尖叫:“好刺激呀!”
吃晚餐的時間到了,吃吃端上了十幾種看上去讓人口水直流的菜,而喝喝也端上了酸梅湯,小海歸們夸到:“吃吃哥哥和喝喝哥哥的手藝真棒,這菜太好吃了!酸梅湯也很好喝。”“小意思。小意思。”吃吃和喝喝臉都紅了。
1.特定原因下行使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包括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受益人②謊稱、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發生;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兩年未達成協議;人身保險合同的年齡誤告;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未盡安全維護義務;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等。這些也被稱為保險合同解除原因。法定解除是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否定。在保險合同中,任何一方主體在“付出”時能夠得到“對待給付”,正是這種利益的平衡約束著保險合同被心甘情愿的履行。換言之,保險合同當事人利益之所在是合同被訂立、履行的出發點,保險合同只有依法訂立、依約履行,才能將當事人所預期、追求的利益變為現實。一般而言,保險合同約束力能否實現依賴于義務主體的履行行為,當違反義務的行為出現時,保險合同效力即進入非正常狀態。合同主體只有借助于特定制度,或終止合同效力,或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己在非正常狀態下的利益。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就建立在利益衡平作為保險合同效力根源之上,而在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原因中,各原因之所以具有終止合同履行的效果,也在于保險合同的利益衡平機制的損壞。大而言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原因有兩種類型:一為違約行為﹙廣義上﹚;二為情更。在當事人違約狀態下,違約方違反自己訂約時的意志,其違約行為破壞了保險合同中雙方義務的對待給付平衡,使守約方喪失了自愿履行己方義務的經濟動因。當守約方的履行價值不復存在時,法律將解除其合同義務,盡力減少其損失。在情更場合,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之間本是一對經濟利益上的平衡,當保險合同訂立的基礎所依據的風險估計發生變化時,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可以使受損方脫離保險合同約束,進而實現對其利益的補救。法定解除原因是其權利合法之界限,除此之外,保險人再無行使解除權之可能。這一規則“從表面上看似乎有違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好合同基本原則,然而仔細品味則不難看出《保險法》著力追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實質上平等的立法宗旨。”[4]
2.特定期間內行使為限制解除權的行使,國內外保險法均設立了保險人解除權的行使期間。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前項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一做法效仿英美法系的不可抗辯條款,只是將該規定放入“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中,同時適用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這樣,對于實踐中有效期小于兩年的短期財產保險合同則無法適用。在英美法系,不可抗辯條款的條文如下: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本保險單生效滿兩年后﹙afterithasbeeninforceduringthelifetimeoftheinsuredfortwoyearsfromthedateofissue﹚,除投保人未繳納保險費﹙nonpaymentofpremiums﹚外,保險人不得抗辯保險單的有效性﹙thevalidityofpolicy﹚。也就是說,保險人在壽險合同成立后經過一定期間后,不得再以訂約時被保險人不實告知為由主張解除保險合同①。可見,不可抗辯條款的作用是使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受到限制,即使投保方在保單訂立時存有欺詐也不例外。當然,該條款并不是對合同中欺騙行為的縱容,而是通過對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間限制,來達到對投保方合理預期予以保障的終極目的。反之,如果不對保險人行使權利的期間做出限制,放任保險人對本來可以調查清楚的事實不做調查,事后卻聲稱可以撤銷保單的不良行為,任由其隨意行使解除權,由此而帶來的利益將是違背良心的。更嚴重的是,保險人濫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優越地位和合同自由將會給公平、自由的保險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帶來威脅。可見,對可爭辯期的規定并不是對保險人權利的剝奪,相反,它將通過謹慎核保義務更好的提高保險人風險選擇的準確度,提高保險經營的穩定性與效益性,實現對投保方﹙包括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這一特殊消費者群體以優先保護。
二、投保人任意解除權之權利限制
國內外大多數國家的保險立法,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均采“任意解除為原則、限制解除為例外”的做法,其理由為各界普遍認可的附合合同中投保人的弱勢地位論。可被保險人作為受合同保障之人,“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初,已然決定了保險合同利益的最終歸屬并非自己。投保人以被保險人的財產或人身投保的場合,具有將保險合同利益讓渡的主觀目的。……被保險人為保險合同利益歸屬的不二人選。”[5]故有理由認為,投保人在取消被保險人地位或者剝奪被保險人權利時,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或者信賴利益受到損害,立法應當適當考慮被保險人于此時的救濟權利。
﹙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基礎關系發生變化而致保險合同被解除在實踐中較為典型且產生較多糾紛的是夫妻離婚時仍在保險合同期間的人身保險合同。離婚使夫妻關系的身份關系與信賴發生了改變,而這正是人身保險合同締結的基礎。投保人在此情形下解除保險合同本無可厚非,可是,被保險人基于人身保險合同所產生相關利益﹙包括物質上保險金的取得及精神上之無憂﹚的合理期待應當受到保護。即使從利他合同理論分析,也不能排除對第三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考量。況且,“被保險人的受合同保障的權利是合同主要權利”,而投保人解除權是“合同項下的次要權利”,“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可以不顧被保險人意志和利益而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得合同項下的次要權利凌駕于主要權利之上,本末倒置。”[6]基于婚姻家庭因素而產生的人身保險合同關系無外乎涉及夫妻之間及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對于夫妻一方將對方作為被保險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為防止被保險人因年齡或者身體條件的變化而失去此類保險合同的保障,應當對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權設置一定的限制,即課以投保人在解除保險合同前對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被保險人如無異議方可解除;如果被保險人不同意,則可采取請求主體更替的救濟辦法﹙此請求應當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要求變更自己或者他人為投保人,向保險人繼續繳納保險費并向原投保人支付相當于解除保險合同所得金額之對價,同時在理論上產生保險合同主體變更的后果。這樣做會使得原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沖突得以化解,且被保險人依然享受到合同的保障。在對待父或母將子女作為被保險人的人身保險合同時,與前述問題的區別就在于如何實現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特殊保護。于此,雖然父母離婚后作為投保人的父或母與被保險人的血緣關系沒有改變,但基于與撫養權變化相伴的經濟利益改變,也會產生對保險合同解除與否的不同需求。父或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未成年子女投保,如果離婚時投保人提出解除主張,那么另一方有權要求將自己變更為投保人進行補充履行以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對于該保單并無“贖買”義務,即變更前保單的現金價值原投保人無權要求返還。除此之外,實踐中在以勞動關系聯結的單位與員工之間,一旦員工離職,也會產生因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基礎關系發生變化而導致保險合同被解除問題,于此,為平衡各方利益,也可借鑒上述做法在投保人合同解除權與被保險人的受合同保障權的矛盾之間尋找平衡點。
﹙二﹚人壽險保單被法院強制執行而致保險合同被解除在保險法理論中,投保人均是基于自愿主動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而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可能發生投保人被迫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比如,投保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而被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其持有的人壽險保單將與其他財產一樣被執行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受償。于此,人壽險保單的財產屬性使強制執行成為可能,而由人壽險保單被解除而確定的現金價值是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前提和基礎。
1.人壽險保單應該并能夠被強制執行根據司法實踐中經驗分析,當投保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如果法律否認人身險保單被強制執行的合法性,將難以避免投保人窮其所有而繳納保險金以逃避債務履行,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發生。從理論層面分析,人身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特征。考察各國立法例,投保人在保單生效達一定期間后,可依照法律規定用保險單質押貸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于此,現金價值的獲取令保險單對投保人而言無異于一種有價證券,其財產屬性不言自明。由于投保人可以無需提出任何原因和理由隨時向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以領取現金價值,故從權利屬性上講,此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是一種未約定履行期的債權;投保人一經向保險人作出解除合同、返還現金價值的意思表示,債權即為到期。從這種意義上說,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應視為到期債權[7]。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之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人壽險保單中的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2.以保險合同被解除為前提基于保險精算原理,在人壽險保單的不同階段,現金價值的數額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在保單生效的二年以后,現金價值將隨繳費年限的延長而不斷增加。現金價值在各個保單年度末的數額,通常會體現在現金價值表中,其具體數額只有在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時方可明確,而法院強制執行需要確定的數額,故保險合同被解除是人壽險保單被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身險保單是對債權人利益的充分肯定及保護,同時立法也應當考慮保險合同被解除所涉及的相關利益人群,尤其是被保險人的利益。由于年齡的增加、身體健康狀況下降等原因,如果被保險人以后想重新得到同樣的保障,將支付更高的保費或者支付再高的保費也難以獲取同樣的保障。為兼顧兩者利益,具體操作可做如下設計:法院對人身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可以凍結以保證強制執行的可行性,在凍結期間保險合同繼續有效。法院需要強制執行人壽險保單時,首先要對投保人進行通知,情況一:如果投保人接到通知后主動解除保險合同并且被保險人也同意,則所得返還將被執行;在被保險人不同意放棄其保險保障以及投資收益時,則有權要求代替投保人,同時對原投保人的債權人履行相當于保險合同被解除所得之現金價值的義務,以維持保險合同繼續有效。情況二:如果投保人接到通知后不愿意解除保險合同,法院則強制解除該保險合同以保障債權實現。在此情形,同樣存在被保險人的介入權。實踐情況紛繁復雜,故介入保險合同效力之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指定的其他人,只要保證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項下所受利益不被侵害即可①。
三、被保險人解除主張之救濟
根據傳統合同相對性原理,解除權主體應當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我國《保險法》第10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據此規定,被保險人無權主張解除合同。可在實踐中,在保險合同生效后,可能由于某種原因使得投保人的投保行為令被保險人的生命處于不安全狀態,或者被保險人不再愿意將自己的生命和身體作為保險合同的標的,比如,在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中,丈夫為妻子投保后雙方關系惡化,妻子要求解除合同,畢竟妻子或其指定或者同意的受益人才是保險合同利益的歸屬主體,那么妻子的解除主張將如何得到救濟?
﹙一﹚國內外立法例之考察在英美法系國家,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僅是保險合同保障之人,而且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且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按照這種保險合同主體結構安排,被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是毋庸置疑的。而大陸法系國家認為,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當事人和關系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雖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因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與保險合同具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以此推理,被保險人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故無法行使合同解除權,而現實中又確實存在為防范道德風險或者基于保護被保險人自愿而生的被保險人解除主張,如何平衡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各國探索出以下做法。
1.被保險人的撤銷同意權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105條第2款、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依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此條規定是“被保險人同意權”之延續:為避免道德風險,各國保險立法大都規定,投保人在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時需要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的同意”是此類合同生效的基礎。我國臺灣地區就此基礎入手,令被保險人擁有隨時撤銷其同意的權利,這樣合同生效的基礎不復存在,便產生了“保險契約終止”的后果。這種撤銷同意權使被保險人脫離了既存的保險合同,可以用來救濟被保險人之解除主張場合。
2.被保險人的合同解除請求權2008年日本修訂的保險法,規定了死亡保險合同、傷害疾病定額保險合同以及傷害疾病損害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合同解除請求權①。同時,結合日本《民法》第414條第2款但書之規定,如果投保人在接到被保險人請求后不主動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可以以投保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以裁判代替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之訴,通過裁判獲得確定判決,以此代替投保人進行解除權行使的意思表示。若被保險人勝訴,即可將該勝訴判決的確定視為投保人進行了行使解除權的意思表示﹙日本民事執行法第174條第1款本文﹚,被保險人可以直接通過向保險人出示附證明書之判決書的形式,解除保險合同[9]。當然,如果法院認為被保險人解除合同的請求違背了雙方之前的協議或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可做出不解除保險合同的判決。可見,這種被保險人的合同解除請求權并不直接導致保險合同效力的終結,而是通過被保險人訴權和法院裁判的渠道對被保險人的解除主張進行救濟,同時也消除了直接賦予被保險人解除權所帶來的對合同穩定性的傷害。
關鍵詞 典型人物 平視 時代精神 細節 以情動人
典型人物是指新聞媒體報道的在一定時期或一定地區,其事跡或思想觀念能夠代表時代潮流、反映時代精神的新聞人物或人物集體。典型人物報道是我國特色鮮明的新聞樣式,它的發展有著深刻的時代烙印,焦裕祿、張海迪、孔繁森、沈浩等一批典型人物形象通過傳媒走進了千家萬戶,他們的形象是那么的鮮明,他們的精神曾鼓舞和影響了幾代人,在新聞宣傳中發揮了獨特的作用。
當前,隨著新媒體的發展和讀者閱讀習慣的改變,典型人物報道出現了式微的趨向,同時也表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如平民化視角、多角度表現、情感化處理等。《淮北日報》近期推出的“中國好人”系列報道,選取人物鮮明的個性特征,嶄新的角度和深刻的主題,揭示人物成長的時代背景,張揚人物崇高的精神境界,反映了一個群體的思想、言行、事跡,呈現出當代典型人物報道的新特點。
平等視角展現真實生活
媒體宣傳典型,是要吸引讀者、引導輿論、教育群眾,其引導、示范作用,是在受眾主動選擇過程中通過新聞傳播的事實來實現的。
先進典型曾因太過高大,讓讀者感到高不可攀,無形中產生距離感,從心理對典型人物產生排斥,大大影響了傳播效果。
近年來,多數媒體已從居高臨下的傳播理念中擺脫出來,用平視的眼光和客觀的態度去尋找和挖掘典型,典型人物也從高大全式的“造神”回歸到人性化的“寫人”。這樣把典型人物還原于生活,還原于客觀,更接近真實,增加了可信度和感染力,人物形象更經得起推敲和時間的檢驗。
過去的一些典型人物報道讓人有距離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太高大、太偉岸,沒有任何缺點,能戰勝任何困難,幾乎接近于圣人。
從某種意義上說,典型人物的價值就是真實生活的價值,典型人物的形象就是真實生活的縮影。時代造就英雄人物,典型孕育于平凡生活之中。在寫典型人物時,要看到典型人物身上所散發出來的“平民化”氣息,甚至還要表現他們的無奈和不足,這正是典型人物內在世界本質的真實反映。
在《護林員周啟峰:把恪守職責深深印在綠葉上》一文中,為了表現一位英雄護林員的真實工作狀態,作者寫道:“巡山不單單是享受了大自然的風景,有時還得‘受氣’。碰到放牧的老百姓,上前勸阻遭遇辱罵是常有的事。清明、春節這些祭祀的日子,周啟峰和隊友連吃飯的空都沒有,站在進山的路口對前來上墳的市民進行規勸,聽到難聽話,委屈也只能咽到肚子里。”
這樣的描寫表現了典型人物平凡的一面,把先進人物與生活環境的關系處理得恰到好處,祛除了片面性和脫離現實的隨意拔高現象,讓人物形象接地氣,富有生活氣息。
在典型人物的寫作中,當下的新聞報道已經基本上走出了扁平化的桎梏,逐漸走向豐滿和多元化,有的寫得栩栩如生、活靈活現,有的是看似閑筆,卻是作者有意為之,它展現出人物生活中的平凡一面,既增加了人物的可信度,又調節了文章的節奏,讓人物報道張弛有度。
在《蔣國安:曠野中尋寶困境中堅守》一文中,作者寫道:“野外,除了常人難以忍受的惡劣環境,還有那無盡的寂寞。下班、吃飯、睡覺、上班,是蔣國安和隊友們的生活軌跡。有時候大家一天也說不上幾句話,甚至要走上好幾小時才能見著外人。給家人打電話是蔣國安最溫暖的休閑方式,每天他都會給妻子和女兒打電話報平安。有一次在山區作業,為了打個電話,蔣國安翻了一座山頭去尋找信號。”
這一段敘述中,“給家人打電話”這個看似稀松平常的舉動,但對于長期在野外作業的人來說,對于單調而艱苦的生活環境而言,這就是一件大事,它除了生動表現出主人公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的單調乏味外,又表現了他溫情脈脈的一面,給讀者以親切感,增加了作品的張力和厚度。
典型人物,從另一個角度講也是一個普通人,也有著屬于普通人的七情六欲。以平民化視角,還人物以真實,才能使人物形象更加豐滿,從而拉近典型人物和受眾的距離,讓讀者感到平實、親切,同時也增強報道了可讀性。
一言一行體現時代精神
典型人物具有許多相同的品質,新一代的先進典型是在前輩英模的積極影響下成長起來的,盡管他們所處的歷史時段、具體的工作環境不同,卻在很多方面相近、相似。但新一代的先進人物畢竟是新時期涌現出來的典型,經過時代大潮的洗禮,有著自己獨特的觀念與作為,所以又不同于前輩,煥發著動人的時代風采。
在《周圣鳳:萬里騎行只為綠色夢想》一文中,作者向我們展現了一位不同尋常的農民。
“他叫周圣鳳,是烈山區宋疃鎮周圩村的一位普通農民。步入花甲之年后,他為自己找到了一個新的人生目標:騎行全國、倡導環保。
經江蘇、山東、河北、天津、北京,再到東北三省和內蒙古,前后歷時近5 個月,騎行近2 萬多公里。每到一地,周圣鳳都會來到車站、碼頭、廣場、公園、鬧市等人員密集處,向當地人介紹自己出行的目地,發放環保宣傳材料,倡導節約能源、反對浪費等環保理念。”
一個年逾花甲的普通農民萬里走單騎,把不解與質疑拋諸腦后,把曲折與艱辛藏在心底,只為了讓國人共同提高環保意識、樹立環保理念。他的身上體現著鮮明的時代特點。
同樣是淮北獲得“中國好人”榮譽稱號的老人,他的身上又展現了不同的時代精神。
在《石宗宏:讓綠色生生不息》一文中有這樣一段敘述:“北山村荒山成片,經常遭受沙塵的襲擊。該村退休教師石宗宏退而不休,堅持13 年不懈義務植樹造林,讓400 余畝荒山披上綠裝,幫助村民擺脫沙塵之苦。堅持是什么?石宗宏用自己的行動給了我們答案。從拿起粉筆到拿起鐵鍬,從育人到育樹,石宗宏一直在為自己的夢想執著前行。”
這種一門心思做一件事、鍥而不舍的精神,在這個浮躁的時代,愈發珍貴。這是一種平凡的堅守,讓人感動,令人欽佩。我們的時代呼喚這種愚公的精神,這種堅定不移和不屈不撓的信念,應該推廣和發揚光大,記者緊緊抓住石宗宏老人身上的這種精神,讓讀者在字里行間感受他的偉大精神,在給讀者帶來啟發的同時,更在潛移默化地影響和激勵著淮北各行各業的人們。
典型細節凸顯人物個性
典型人物是以人物為主要描摹對象的新聞作品,要深刻刻畫人物的性格特征、揭示人物的內心世界、表現任務的精神風貌,離不開真實、生動、傳神的細節。典型人物報道中的細節在深化主題、塑造人物形象、烘托典型環境等諸多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典型人物要靠細節吸引人,打動人,沒有細節就沒有優秀的通訊,一個不經意的小動作,一個令人揪心的畫面,一件實實在在的物品,一個小小的情景,一段感人的場景,都能展現人物個性,突出文章主題。
細節是描繪人物的最小組成單位,如同血肉的細胞,可以生發出強大的藝術感染力和心靈震撼力。
在《杜長舉:癱妻病床前的“好丈夫”》一文中,有這樣幾處細節:
聽醫生說要把郭翠萍的頭發剃掉才方便動手術,杜長舉便留下妻子的一縷頭發作為紀念,那縷頭發至今他還珍藏著。
杜長舉買來吸管,并輕輕地妻子的喉管里,用嘴巴通過吸管一口一口幫妻子吸痰,每隔3小時吸一次,一天吸七八次。
妻子不能進食,為了讓她增加營養,杜長舉按時用注射器從食道為給妻子注入骨頭湯、魚湯,一天四次,一次不落。
每隔兩個小時,杜長舉都要幫妻子翻身、敲背、活動筋骨,一套“程序”做下來,需要半個小時。
每天,杜長舉只能躺在妻子的床邊勉強睡上3 個小時。短短十幾天,他的體重便從原來的150 斤掉到了130 斤。
美國著名新聞記者杰克·海敦說:“細節能使稿件生色并賦予它現場感。”這樣的細節描寫顯然是生動、細膩、富有表現力的,對于作品來說,它的成功運用,自然會使人物形象更清晰,性格更豐滿,言行更生動,內心世界更豐富,生活場景更鮮活。如此,文章的分量也更為厚重,具有更強的藝術感染力。
毋庸置疑,細節的運用能增加人情味、增添生活氣息,提高了典型人物的感染力、可讀性和可信性,它可以增強人物通訊對讀者的吸引力,順應了讀者閱讀心理,是改進報道質量的重要方面。
以情動人增強人物感召力
近年來,典型人物報道注重展示先進人物的人性美、人情美,將筆觸延伸到報道對象的情感世界里,寫出了他們的“人之常情”,揭示他們的人性美、人情美,反映他們多彩的人生,使他們的形象更為豐滿、親切、可信,亦使他們的高尚品格得到更充分的展現。
人非草木,孰能無情,典型人物同樣是有情有義之人。但因為以往的先進人物報道很少涉筆于情,或只是寫他們對祖國、對人民的深厚感情,而淡化他們對親人的深摯情意,往往給人“英雄無情”的印象和誤解,造成讀者與先進人物之間的情感疏離,甚至使一些讀者產生先進人物可敬而不可親的感覺。近年來的報道不忽略、不回避先進人物的自然本性,不僅寫他們對祖國對人民的感情,而且寫他們對父母、對妻兒的親情與愛情,寫親人對他們的理解與摯愛,表現他們最本真的人性之美、人情之美。
《梅連超:心存好意身行好事》一文中寫道,作為一名應急獻血員,他要求自己必須堅持健康的生活方式,時刻準備獻血拯救別人;他保持著24 小時手機開機的習慣,生怕錯過生命的召喚;盡量不抽煙喝酒,飲食口味也以清淡為主;每天早睡早起、堅持鍛煉身體……。由于“熊貓血”稀少,血液庫存常常供不應求。不管刮風下雨,不管工作多忙,只要接到血液中心的電話,梅連超都會在第一時間前去捐血救人。
這段敘述顯然是作者飽含深情完成的,向我們展現了一個獻血志愿者對他從事的事業的無限熱愛,讓讀者在閱讀這樣的文字中情感得到共鳴、思想得到升華,從而大大提升作品的社會價值。
在淮北日報組織策劃的“中國好人”系列報道中,大家在采訪中除了常規的開座談會、外圍了解、面對面交流外,還親身感受受訪對象的工作環境、家庭生活和他們從事的具體工作,他們的愛崗敬業、無私奉獻、樂于助人等埋藏在一件件具體事件中的可貴精神,深深打動了記者,又通過一行行飽含真情的文字傳達給了讀者,這其中有一條貫穿始終的線索,那就是真摯的情感。
情感是文章的血脈,是流動的音符。劉勰在《文心雕龍》中指出:“綴文者情動而辭發。”袁枚在《隨園詩話》中說:“文以情生,未有無情而有文者。”只有用真情實感刻畫的作品,才能觸動讀者的情感,激發他們的情感認同和思想共鳴,才能成就優秀的新聞作品。
10歲的向永會(左)和弟弟向果
聽說有人供自己讀書,向永會破涕為笑,立即跪在地上給向壽華叩了幾個響頭,嘴里不停地叫“干爹”。
每年學校開學的日子,也是重慶市彭水縣龍塘鄉雙龍村的向壽云夫婦最怕的日子。因為,女兒向永會總是吵鬧著要去讀書,而他們確實又拿不出錢供女兒。令人苦惱的是,由于女兒成績特別好,老師十分喜歡她,當老師發現向永會還沒有來上學時,都要三番五次上門動員家長讓孩子上學,這讓他們很難堪。
屋漏偏逢連陰雨。2003年春,向壽云在醫院做手術時,手術失敗,他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原本貧困的家更是雪上加霜。一家人不得不作出決定,讓剛進入學校門的弟弟向果(化名)讀書,讓10歲的向永會輟學。這樣一來不僅可以節約一筆費用,還可以讓向永會幫助媽媽勞動。
2003年9月1日,看到別人都去了學校,酷愛讀書的向永會著急了,堅持要將小學讀完。她又哭又鬧,與爸爸吵了起來。這一吵鬧被剛好在向壽云家做客的紅星村的向壽華看在眼里,問明情況后,他主動讓向永會喊他干爹,并當場給了她200元錢學費,承諾小會讀書的事,他將支持到底。
聽說有人供自己讀書,向永會破涕為笑,立即跪在地上給向壽華叩了幾個響頭,嘴里不停地叫“干爹”。看到向壽華招女兒為義女,而且還幫她讀書,被這件事搞得焦頭爛額的向壽云夫婦自然喜不自禁。
向永會把向壽華當成了自己的親生父親,隔三差五就到他家里去,幫助義父義母照看6歲的小妹妹向淑(化名),甚至抹桌掃地、煮飯洗衣,盡量表現乖巧一點,以博得他們的疼愛。向壽華夫婦看上去對她也疼愛有加,隔三差五給她一點零花錢。
案發后辦案人員找到向永會的父母了解情況。
聽說有人主動幫向永會讀書,村民羨慕不已,都認為孩子遇到了一個大好人。老師聽說此事后,也對向壽華刮目相看。正當向壽云夫婦慶幸碰到了好人時,不幸卻發生了。
10月28日6時,還沒有起床的向壽云接到噩耗:“你女兒在向壽華家被摔昏過去了!”他草草穿上衣服,飛快地趕往紅星村的向壽華家。到了其家后,只見偌大一個院子空無一人,向壽云來不及打聽,便掉頭向本鄉衛生院跑去。
7時10分,龍塘鄉衛生院。一大群人將103病房圍得水泄不通,整個屋子鴉雀無聲,向壽華抱著一塊白布,另外兩個醫生正在病床上包裹著什么。看到這些,向壽云明白了一切,他三步并作兩步沖進屋里,猛地掀開白布,只見女兒向永會靜靜地躺在病床上,雙眼緊閉、頭部殷紅的鮮血還在汩汩地流淌……
看看床上那被白布裹著的尸體,向壽云怎么也不敢相信,活蹦亂跳的女兒一下子就死了,他心里隱隱作痛。
見向壽云趕來了,向壽華一邊包裹尸體,一邊哭喪著臉說:“一大早,向永會就將我女兒向淑喊起來在樓下一起玩耍,我也起來為她們煮飯。火剛燃起,向淑就哭著跑進屋來。我以為是她們吵架了,出去一看,看到向永會在烤煙房的梯子下躺著,雙手抱著頭,地上有血。我沒有問任何情況,就抱著她趕往醫院,醫生還沒有來得及搶救,她就斷氣了。”
聽完向壽華的敘述,看看床上那被白布裹著的尸體,向壽云怎么也不敢相信,活蹦亂跳的女兒一下子就死了。他想哭,但怎么也哭不出聲,更流不出一滴眼淚,只感到心里隱隱作痛。
孩子死后不到一個小時,正當向壽云夫婦忙著料理孩子的尸體時,向壽華卻打電話告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彭水分公司——向永會被摔死了。
第二天,保險公司有關人員找到了向壽華,他作了一份證言:向永會系在他家烤棚木梯上摔死的,老師給她的評語是性格內向,膽量較大,有一次爬上學校樓頂危險處,被老師叫了下來。
接著,向壽華又帶領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找到村長向前,向前證實:“那天早上我起床很早,路過向壽華家的烤棚處時,看到有兩個孩子在那里玩,回到家后約一個小時,聽到別人說‘向壽華的義女摔死了’。”
10月30日,向永會的葬禮上,向壽華沒有露面。
向永會尸骨未寒,向壽華卻多次到向壽云家,追著向壽云到保險公司領錢。11月4日,向壽華將向壽云帶到保險公司,要他填申請表。向壽云一直以為是學校保的學生險,當他簽字時才發現,向壽華為向永會保了一份保險金額為4.5萬元的意外險。
12月1日,向壽華又帶著向壽云到保險公司領保險金。“你女兒死了,不懷疑向壽華呀?”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見向壽云十分老實,便將他單獨叫到一邊提醒他。“沒有依據呀!”向壽云回答。“可以開棺驗尸。”“孩子死得慘,開棺驗尸后恐怕尸體不全。”
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勸說下,用向永會的這筆賠償金,向壽云為兒子向果保了一份國壽英才少兒險。扣掉保險費后,向壽云拿到了剩余的7004元保險賠償金。
在回家的路上,向壽云反復揣摩著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話,想一想那筆4.5萬元的保險費和向永會死后向壽華的表現,他越想越蹊蹺。經過一陣思想斗爭后,他告別了向壽華,立即趕往彭水公安局黃家派出所。
接到報案后,民警傳訊了向壽華。向壽華又將向永會的死說了一遍。民警趕到事發現場,發現現場早已被人打掃過,烤棚旁邊的木梯已被向壽華燒毀。民警找到向壽華的女兒向淑,向淑證實:“我姐姐向永會先起床,她叫醒我的,我與她一同到院子里玩。后來又與她一同到烤棚前耍,她去爬梯子,結果她摔了下來,我就哭著去喊爸爸。”
小孩子不會說謊吧!同時,由于保險公司對此事先作過調查,屬于意外事件。加之實在找不到向壽華有作案嫌疑的證據,且向壽華與向壽云兩家并無矛盾,沒有作案動機,因此警方未立案。
“莫不是想殺人騙保?”檢察官心中充滿了疑問。不過,懷疑歸懷疑,要監督公安機關立案,還需要扎實的證據。
2003年12月3日,向壽云來到彭水縣檢察院,稱女兒死亡原因可疑,懷疑是向壽華將其殺害,請求檢察機關監督此案。偵察監督科科長李華章讓他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詳細陳述一遍。
李華章越聽越感到蹊蹺:9月1日,向壽華主動招向永會為義女后,10月10日便給她保了人身意外險,但是卻一直未將此事告知其父母;10月26日,也就是向永會死的前兩天,是向壽華讓向永會到他家玩耍的。從招義女到投保僅有1個月時間,而投保后18天向永會便死亡了,時間相隔這樣近,好像向壽華早已預料到向永會要發生意外似的。
疑問越來越多,向壽華為何要為義女投保?為何保的偏偏又是意外傷害險?他為何不將此事告知向永會的父母?出事后,他為何要將木梯燒毀?而且,為何要急于埋葬死者?
“莫不是殺人騙保?”李華章心中充滿了疑問。不過,懷疑歸懷疑,要監督公安機關立案,還需要扎實的證據。慎重起見,李華章與同事到保險公司了解了情況,查看了保險公司所拍的照片,并深入案發地走訪當地群眾。
有人證實,事發后向永會手上沒有傷,她的衣褲包括肘部、膝部都十分干凈。但是,向壽華腰部、胸部均有點狀的血跡。同時發現,向壽華曾唆使其女兒向淑、村長向前作假證。
向永會一向比較文靜,沒有老師給她下過“膽量較大”的評語,“爬上學校樓頂危險處,被老師叫了下來”的事也子虛烏有;向淑那天早上是自己醒的,起床后一直沒有看見向永會,也沒有一起到烤棚前去玩耍;向前路過向壽華家門前時,并沒有看見有人在他家烤棚處玩耍。
辦案人員還發現,向壽華愛打牌,近來輸了很多錢,欠別人7000元,并貸款2萬多元。就在10月27日晚,他還輸了2000多元。事發當天,向壽華曾催著抓緊時間把尸體埋了,表現十分異常。更令人奇怪的是,事發后向壽華準備將自家的豬等賣掉后外出打工。
一切跡象表明,向壽華有重大嫌疑。12月7日,彭水縣檢察院迅速向警方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建議立即開棺驗尸。第二天,警方對此案正式立案。
12月9日,彭水縣公安局開棺驗尸,并將死者的顱骨送重慶市公安局運用科技手段進行復原。
經過檢驗,死者系因頭枕部遭到鈍器猛擊造成枕骨孔狀性粉碎性骨折,導致嚴重腦損傷死亡。復原照片顯示,死者頭頂枕部、左枕部、左頂后部三個地方均有呈類方形粉碎性骨折區。專家分析,在該顱骨上的類圓形損傷屬來自幾個角度及不同方向的力,一次不能形成。其損傷應為質堅硬的、具有一定接觸面的工具(如錘類、斧背)形成。
第二天,向壽華被彭水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他始終不承認自己的罪行。12月25日,向壽華心理防線崩潰,終于交代了其因賭博輸錢,為騙取保險金而殺害向永會的事實。
可憐的向永會至死也不明白,正是給她200元學費的干爹害了她;她更不會明白,干爹殺她是想用4.5萬元保險金還賭債。
原來,好逸惡勞的向壽華無意中聽別人說,有人因為騙保成功讓保險公司賠了不少錢,又聽說人身意外險賠保錢多,遂動起了歪腦筋。想到本鄉的向壽云很老實,生性懦弱,他家里有一個上小學的女兒,是合適的人選。
向永會就成了他發財的目標,第一步成功認了干女兒。10月13日,他到人壽保險公司咨詢后,花100元為向永會買了保險金額為4.5萬元的短期意外險。
10月26日,向壽華讓年僅6歲的女兒向淑邀向永會到家里玩耍。第二天晚上,向壽華召集昔日的牌友賭博至深夜,結果又輸了2000多元。想到自己賭運不佳,已是債臺高筑,銀行2萬多元貸款的期限逼近,他感到自己必須想點“辦法”。他決定拋出自己最后的一顆棋——向永會。當晚,他對作案地點、方法均作了周密的計劃。
10月28日早6點,向壽華一大早就起床,吩咐向永會起床撮煤煮飯。聽到義父一喊,永會馬上起床,來不及梳頭洗臉就端著一個瓷盆,跑到烤棚前撮煤。當她蹲著正在撮煤時,向壽華拿起斧頭用力朝向永會頭頂猛擊兩下,向永會倒在地上。
作案后,向壽華將作案兇器藏于屋內,將向永會夾在左腋下送到鄉醫院假裝施救,并一路宣稱向永會是從梯子上掉下來摔傷的。在鄉醫院,向壽華為使向永會的傷更像摔傷,趁四周無人之機,將夾在左腋下的孩子頭部朝地面猛地撞擊了一下。
可憐的向永會至死也不明白,給她致命一擊的正是給自己200元學費的干爹;她更不會明白,她的干爹之所以要她的命是為了換取那4.5萬元保險賠償金還賭債。
由于向永會死后村民對此議論紛紛,向壽華沒有敢向向壽云提出分保險賠償金的要求。12月26日,警方在他家烤酒的灶孔里找到了他作案用的斧頭,提取了向永會撮煤用的瓷盆,并經過向壽華辨認后送法醫鑒定。根據所送斧頭的斧背形狀及尺寸,專家認為正是該斧頭形成了向永會頭部的損傷。
2004年1月13日,向壽華被依法逮捕。同日,保險公司撤銷了對向永會的保險賠償金。同年8月,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在經過兩次發回補充偵查后,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