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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電力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電力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 電力法律制度 《電力法》 問題

一、我國的電力法律制度

“電力法,是調整電力經營和供給,電力工程和設施的管理以及規制,用以維護電力用戶利益,保證電業健康發展和公共安全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央政府開始加大電力法制建設的力度,從我國第一部關于電力方面的行政法規《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1987年9月15日公布,1998年1月7日國務院令第239號修正)的出臺,到《電力法》的頒布,再到與《電力法》相銜接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我國電力法制建設經過近三十年的歷程,目前已形成了以《電力法》為核心,以配套性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重點,以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特色,以相關規范性文件和電力行業標準為補充的電力法律框架體系,內容主要涵蓋了電力建設、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電力供應與使用、電價與電費、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發電與電力設施保護、電力監管、標準化管理、反竊電及其相關法律責任、電力爭議處理等方面。在這一系列電力法律規范的基礎上,構建起了我國電力法律制度。

電力法律制度是根據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等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則和具體規范形成的調整特定電力法律關系的一系列相對完整的實施規則系統,其對具體電力法律規范的實施具有指導、整合的功能?,F階段,我國大體上確立了電力規劃制度、電業權制度、電力監管制度、電力業務許可證制度、電力價格制度、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度以及電力法律責任制度等電力法律制度。

從《電力法》的頒布,到《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一系列與電力事業相關的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我國電力法律體系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陋粗鄙到逐步趨于完善的過程。但是,由于我國的電力體制改革長期以來由政府主導,以行政權為依托,電力立法具有較強的滯后性,這也導致現行電力法律法規與電力體制改革的諸多不適應性。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

1、電力監管的獨立性有待增強

盡管《電力市場監管辦法》規定電監會履行電力市場的監管職責,具有法律上的電力改革主導權,卻沒有完全改變電力監管職能分散、權利不合理的局面。對于電力監管機構而言,價格監管和市場準入監管應是其兩大基本職能,因此,價格監管和市場準入監管應該是電監會具備的基本職能。然而,在我國,電力企業投資審批和定價仍然由發改委決定,而給予電監會的準入許可權和價格的建議、監督權沒有管制效力,不能對電力企業形成制約。市場準入權在發改委和商務部,價格監管權在發改委,國有電力資產歸國資委管理,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對電力企業股份制改造、建設基金提取、稅務政策等進行監管。在行使具體監管職能時,電監會與這些部門尚存在職能交叉重疊和監管界限模糊等問題。

2、電價制度有待完善

2005年頒布的《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和《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現有電價制度。目前,上網競價制度已基本建立,而輸配電價分離尚未實現,這在電力法的修改中有待完善。另外,雖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對煤電價格實施臨時干預力求緩解煤電矛盾,但收效甚微。這主要是由于煤、石油等行業沒有徹底完成市場化改革,尤其是煤炭資源的市場化配置程度很低,導致煤電價格之爭日趨嚴重,“市場電、計劃煤”的局面成為“電荒”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國家制定的煤電聯動機制也因煤炭企業價格循環上漲而無法再實施,電力企業尤其是火電企業虧損嚴重。因此,在完善電價機制的過程中,理順煤電關系顯得十分迫切。最后,現有電價制度未充分考慮環境因素,對能源產業結構的調整不足,未形成綠色電價制度,對電力行業環境成本的反應不到位,亟待在以后的電力法修改中完善。

3、電力業務許可證制度有待改進

隨著我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工作的范圍和對象不斷拓展,我國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制度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著一些缺陷。首先,監管組織職能“錯位”與“缺位”共存。從目前中國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實施情況來看,電力行業的市場準入與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價格制定和監督實施、資源分配、市場監管等職能交叉、混同、分散于許多主管部門和綜合部門。這種“政監不分”、“多頭監管”的制度,使市場準入等監管職能不清,容易出現爭奪權力或相互推諉。根據《行政許可法》和《電力監管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電力監管部門負責的電力業務許可只是經營準入許可,這樣就會造成一方只審批不監管,另一方能監管卻無法控制項目市場準入。其次,許可監管主體混亂。在開放市場條件下實施電力監管最核心的監管職權就是市場準入監管和價格監管,而現在國家電監會恰恰是這兩項最核心的監管職權不清,主體混亂:電力監管機構的投資準入監管權、價格監管主體是國家發改委,而實質性許可管理職能僅限于行業規章的制定、許可證的發放和部分執法行為,沒有罰責的電網互聯和調度監督實際上仍由國家電網公司把握,許可監管主體混亂。

4、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度仍待完善

毋庸置疑,《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的出臺是繼2004 年國家發改委聯合電監會印發《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指導意見》后,我國在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方面又一個重要的指導性文件,對此項制度的開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現階段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度仍存在諸多的不足。

第一,電力運營主管部門對電力的需求側管理認識不足。我國的電力需求側管理是在電力緊張的形勢下興起的,很多電力運營主管部門沒有真正認識到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關鍵和重要性,而僅將它作為應對缺電而采取的短期工作來對待,單純地依靠行政手段來實施避峰、錯峰,而非采取措施鼓勵電力企業和用戶自發地實施此項制度。

第二,缺乏有效的激勵措施。電網企業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由于其均價銷售利益會因實施分時電價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失,其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均衡地滿足銷售效益與供電之間的矛盾,雖然《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計入供電成本”,但單單通過行政補貼的方式并不能激發電網公司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積極性,更無法刺激其進行技術上的革新。另外,對于鼓勵電力用戶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只是在個別條文中做了倡導性的提議,而在“激勵措施”一章中并未提及,這樣也使得電力用戶很難將此制度落到實處。

第三,電價結構不合理。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其核心是實行峰谷的分時電價。然而,當前實施的峰谷分時的電價結構不夠合理,其峰電價僅為谷電價的兩、三倍,對于電力用戶的移峰填谷激勵作用并不大。此外,目前兩部制電價的使用面很窄,且兩部制電價中的基本電價也嚴重偏低,而電度電價又偏高,單靠電度電價來拉開差距,其激勵作用也不明顯。

第四,電力需求側管理人才缺乏。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實施需要專業人才進行服務工作和技術推廣,而大多電力運營主管部門的人員所掌握的這方面的知識不足,電力企業甚至也沒有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專業崗位,這不僅造成電力需求側管理宣傳方面的缺口,也導致其實施中的科學性大打折扣。

三、現行《電力法》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電力法》頒布時,我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還沒有開始,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電力法》立法的基礎環境已經發生了極大變化,其中許多內容已經無法滿足目前我國電力產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亟待修訂。

1、《電力法》缺少有關電力市場建立及運作方面的規定,也沒有對電力市場秩序及競爭行為監管的規定。

2、對電力市場主體地位的界定,如發電、輸配電、售電企業和大用戶的法律地位以及經營范圍,《電力法》尚無清晰的定義和確認。

3、《電力法》只規定了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模式,對輸配電價模式尚無政策依據和法律依據;對分時電價、峰谷電價、豐枯電價雖已積累了經驗,但仍未上升為法律規定。

4、對于電價的形成機制,《電力法》遵循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分級管理的原則,強調行政主導,規定電價由政府核準和定價,電力企業沒有根據市場定價的自,這不僅也與《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和《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電價制度相矛盾,也不能適應競價上網的改革要求,成為推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阻礙。

5、對電力工業的環境保護,《電力法》只有一些原則規定,而如何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節能減排、發展低碳經濟的大趨勢下,如何鼓勵電力企業提高工藝、改進生產設備以及防止污染方面,尚無具體規定。

6、《電力法》中缺少對拖欠電費的具體處理規定,對拖欠電費行為沒有有效的法律規制,致使電力企業長期以來蒙受損失。

7、《電力法》對電力監督檢查權力規定得過于籠統,對于檢查出的違法行為如何進行司法處理,缺乏明確規定。

8、《電力法》與其他相關法規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協調性,如在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處理上,《電力法》與《民法通則》規定的歸責原則不一致,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有運用《電力法》,也有運用《民法通則》的情形。其他,如《土地管理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實施細則》等,都先于《電力法》進行了修改,對電力規劃、建設、生產、經營管理和電力設施保護等,產生了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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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楊詩雄.電力需求側管理現狀及問題分析[J].科技致富向導,2011(8):230.

電力法范文第2篇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梢姡浴峨娏Ψā窞榛A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

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F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ㄗ璧K)"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O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電力法范文第3篇

今年12月4日,是我國第四個法制宣傳日,為積極貫徹實施“12.4”法制宣傳日活動,在認真貫徹省總工會陜工辦函(200*)40號文件精神的基礎上,我局圍繞“落實五五普法規劃,促進構建和諧社會”主題,深入開展了法制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使廣大用電客戶和全體職工都深刻地感受到了認真執行電力法的重要性,樹立了依法治企觀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貢獻。

一、明確指導思想,安排部署到位

在今年全國第六個法制宣傳日到來之際,我局工會認真貫徹“落實五五普法規劃,促進構建和諧社會”主題,確立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深入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以開展“12.4”法制宣傳活動為載體,在全局開展以憲法為核心電力法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廣大干部職工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依法管電能力,促進依法治企,為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氛圍的指導思想。并于12月2日召開全局宣傳動員大會,認真學習省總工會陜工辦函(200*)40號文件和陜地電函(200*)25號文件精神,確定了本次活動的主要內容,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在這次活動中的職責分工,為整個活動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全面開展宣傳活動,推進普法再起

根據局工會的統一安排,我局在12月4日全面開展了法制宣傳活動。一是增強宣傳力度,在局機關懸掛“堅持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相結合,全面推進地電事業發展”的橫幅,機關及22個站所共懸掛橫幅25條,刷寫張貼標語86條,營造了濃厚的法律法制宣傳氛圍。二是12月4日上午,局在縣城主街道舉辦電力法宣傳咨詢活動,利用錄音、傳單等開展宣傳,共散發法律學習傳單2000多張,接待咨詢人員165名,使廣大群眾充分認識了依法用電的重要性,增強了依法用電觀念和意識。三是積極開展法律書籍下基層活動,向全局16個供電站、6個變電站送各種普法書籍60多本,并現場開展職工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四是充分發揮刊物,及局域網宣傳媒體功能,在局域網主頁,上設立專欄,在機關大院和家屬區開辦“12.4”法制宣傳專欄,增強了普法效果,掀起全局職工和家屬區法制學習新。

三、法制宣傳活動取得良好的效果

電力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 電網安全 人的安全 電力技術

電力作為現代社會一種特殊的產品已成為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活一種必不可少的重要元素,電力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依靠科技進步、依靠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靠電力人的努力為社會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

電力企業在經歷了一個快速發展的過程之后進入了一個急需完善的階段,電力企業每年的安全生產事故并沒有隨著電力需求增長和電網的發展而有所減少,相反在有些年份電力事故還呈現增長的勢頭。電力事故按不同的分類方法可分為以下幾種:(1)一般電網事故按技術分類情況:一般電網事故的技術分類可分為接地短路(外力破壞、對地放電)、繼電保護(保護誤動、保護拒動、二次回路故障等)和雷擊是構成一般電網事故的主要技術原因。(2)一般電網事故按責任分類可分為:自然災害(雷擊、霧閃、覆冰舞動等)、人員責任(運行人員和其他人員責任)、外力破壞和制造質量依次是一般電網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因。本文從電力技術的應用與電力技術的發展和電力安全制度建設兩方面論述保證電網安全兩個重要方面。

一、加強電網技術投資,提高電網技術含量;加強對電網技術人員專業技術培訓,提高電力人的專業素質

每年的電網事故中因技術原因造成的電網事故以華中電網絡2001-2003年的149次電網事故統計為例,因繼電保護問題造成的電網事故占電網事故將近3成:按技術分類屬繼電保護因素的共39次,占全部一般電網事故的26.17%,是造成或擴大為電網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由繼電保護技術分類可以看出,保護誤動、誤碰誤動、保護拒動和二次回路故障是造成或擴大成電網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在39次繼電保護技術分類中,保護誤動共19次,占48%,居各類技術原因之首;其次是誤碰誤動共8次,占21%。

對39次繼電保護問題進行責任分析,由于制造質量不佳共15次,占38%;繼保人員6次,占15.3%;其他人員責任(運行、試驗、檢修、調試、管理等)共11次,占28.2%。繼保人員和其他人員責任兩者合計共17次,占43.59%。保護誤(拒)動和人員責任是繼電保護造成或擴大一般電網事故的主要原因;對70次線路故障按技術分類,由于自然災害(惡劣天氣、雷擊、污閃、霧閃等)引發的線路故障共30次,占線路故障的42.86%;由于外力破壞造成的輸電線路外力短路共21次,占線路故障的30%;由于維護處理不當(維護不當、處理不當、樹障、巡視不到位等)造成的故障共11次,占線路故障的16%。線路故障按電壓等級分布,220kv線路15次,占21.4%;110kv線路52次,占74.28%;35kv及以下線路3次,占4.28%。

由上述統計數據顯示要在技術和電力設備兩方面去遏制電網事故的發生:1.加大電網建設和改造資金投入,優化完善電網結構,加快電網結構調整,提高電網技術裝備水平。高可靠性的電氣設備能有效的減少因雷擊、污閃、保護誤動、一次設備缺陷等原因引發的電網事故。2.加強繼電保護的運行管理和技術監督:①加強繼電保護裝置入網管理、整定計算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把繼電保護“五查”工作作為強化繼電保護管理和技術監督的常態機制。②嚴格執行二次設備與裝置的定期檢驗、檢測、試驗標準,重點做好母差、主變、失靈等重要保護的檢驗工作,嚴格質量驗收標準;重視二次回路管理;嚴格整組試驗和帶負荷檢查等項目的檢驗,確保回路接線正確,裝置動作可靠,防止一次設備故障時繼電保護裝置拒動和誤動,擴大事故。③提高繼電保護專業人員的技術素質,嚴防繼電保護人員“三誤”事故發生;

加強對設備的投資力度是保證電網安全的最基礎條件,設備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電網的安全。作為操作和控制電力設備的人來說,人的因素對電力系統的可靠與穩定也起到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提高電力人的專業素養也同樣重要。電力系統的設備是電網的硬件,人則是電力系統的軟件,兩者是構成電力系統不可或缺的條件。因此在加強對一次設備投資的同時也要加強對電力人培訓的投資。

二、加強安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安全文化體系

眾所周知電力系統是一個高危行業,“安全大事”使人們不得不去考慮,從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電力企業已經形成了獨俱特色的安全文化。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電力供應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確保電網堅強、確保供給高質量的電能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最基本保障;在以人為主的社會里對人的尊重早已深入人們的生活理念,在保證電網安全、用戶可靠用電的同時首先是保證人的安全。由于電力供應的質量將直接關系到經濟發展的質量,而人作為電力企業的主體,從主觀上說電網的安全主要靠人們的安全意識,只有電力人增強了安全意識才能盡可能的減少由人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在人們增強安全意識的過程中便形成了電力企業的安全文化。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安全文化建設及其重要性:

首先,要完善安全機制,努力使員工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機制是一種有利于調動職工的安全生產積極性、有效地控制事故、實現安全生產良性循環的管理手段。它是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電網安全的最基本的制度,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安全機制,才能保證規范的安全管理,從而使電網能夠安全穩定的運行。

完善安全保證機制,突出以安全第一責任者為核心的安全保證作用。建立和健全3種體系,即:建立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建立適應現代安全管理,實行標本兼治,做到行為有規范、考核有依據、獎懲有標準的制度體系;建立黨政工團齊抓、部門聯動、人人監督、縱到底、橫到邊的網絡體系。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和激勵機制。建立安全風險共擔機制,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獎優罰劣。健全安全檢查評比機制,達到超前控制。安全生產機制來自生產一線,是從電力前輩們血的教訓中得來的。它是保證電力安全的治本之舉,是保證電力企業職工生命安全的最根本保障。不管機制有多好,不付諸實施一切都是空談,只有嚴格落實、嚴格獎懲才能使安全機制真正起到保護員工保護電網的作用,否則再好的機制也是一紙空文。

其次,要加強電力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也就是說從加強對人的教育和培訓,減少由于人的主觀因素造成的電網事故。要充分發揮人的主觀作用。企業的主體是企業的每一個員工,企業的一切活動都離不開人的作用。反過來說人的行為又直接或者間接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想辦法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從管理方面人手,加強安全管理從而提高勞動者的生產效率,為企業創造良好的效益。

   加強對人的關懷,人的精神狀態將直接影響工作質量和安全,而人的不良情通常受各種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影響。因此各班組應切實履行好作為一名班長的職責,在班前會或者確定班組成員時要充分了解班組員工的精神狀態。一線生產的領導應多到基層多與一線員工交流多關心了解員工多與員工交流,及時發現和處理家庭壓力、員工間的矛盾、對工作的厭倦等不良情緒。將加強基層員工同領導的交流形成一項制度并明確列入相關部門的崗位責任制中去。

多一點關懷,多一份安全保障。在對一線員工的關愛中形成電力企業獨具特色的安全文化環境。居安思危,優勝劣汰。在前社會經濟對電力供給的需求越來越大,對供電質量要求越來越高的嚴峻形勢下,對我們的電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電力企業施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今天,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現狀必須得以根治才能適應社會高速發展新局面。作為一名供電企業的一線員工,我們必須克服“抱鐵飯碗”的思想,要樹立“危機意識”,加強學習新技術,從技術層面保證電網的安全和人身的安全。在調整員工的崗位時要充分尊重員工個人選擇,因人而宜,人盡其才;要充分考慮每位員工的性格、能力、心理因素等,適當考慮員工的興趣和尊重個人的意向,以企業的總體利益為重,這樣也會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努力發掘自身的潛力,積極爭當企業主人翁,發揮集體智慧。不重視安全知識教育、不完善現場運行規程、不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等,這些都是造成人身事故的主要原因。尊重人的勞動和生命價值,突出“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從“小”抓起,才有大環境的安全保證。

樹立安全意識使安全意識深入人心這是安全文化建設的重點:人是安全工作的主體,人是保證電力生產順利進行、防止事故發生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動的計劃者、執行者和控制者,但往往也是事故的引發者、事故責任的承擔者、事故后果的受害者。因此,電力安全文化強調人的因素,強調內因在保證安全上的主導作用,強調以人為本。安全是靠人創造的,大多數事故也是人為的,事故往往要以人的生命為代價,所以,維護生命權,是保護員工所有合法權益的基礎。關愛員工就要從保護生命、關心健康做起,使員工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這既是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文化的首要目的,也是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更是員工家庭和社會的基本愿望,這些目的和愿望都要以很強的安全意識為基礎,因此,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就是對職工的關心和關愛。

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的關鍵在于人,具體體現在人的安全意識、工作責任感、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護能力上,其中,安全意識尤其重要,安全意識的強弱對安全生產有直接的影響。因為電力設備的缺陷、作業環境中的事故隱患,歸根到底要依靠人及時發現和處理,而人的行為又是受思想意識支配的。安全意識強的人,必然會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正確地作業;反之,安全意識淡薄的人,則往往忽視安全、違章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必須把培養職工樹立牢固安全意識作為安全文化建設的重點環節來抓。其次,要認真貫徹實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電力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教育效果。由于電力行業的技術性、系統性和風險性特征要求有一個統一的職業規范。職業規范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嚴格的培訓,可以幫助員工形成一種統一的行為準則和思維方式,從而使員工能真正地吸取前人的教訓。

電力法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規范新建(包括擴建、改建,以下統稱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維護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網和并網發電機組安全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核準的與省級及以上電網并網運行的新建火力發電機組、新建水力發電機組。

其它新建發電機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相關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監管機構對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工作實施監管。

第二章進入商業運營的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發電企業應根據新建機組的建設情況,在計劃進入商業運營前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次年調控電量,同時向相關電網企業通報建設進度安排,由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電網企業根據綜合平衡情況予以安排。

第六條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新建火力發電機組已按《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電力工業部電建〔*6〕159號)要求完成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已簽署機組啟動驗收交接書。新建水力發電機組已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DL/T5123-*0)要求完成帶負荷連續運行、可靠性運行,已簽署機組啟動驗收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出具發電機組和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的意見。

(三)通過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并網安全性評價。

(四)已與相關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已報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五)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第七條新建發電機組進行調試運行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電企業應按《電網運行規則》與《并網調度協議》的要求提前3個工作日向相關電網企業提出調試運行申請。

(二)電網企業應自接到發電企業調試運行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安排調試工作。電網因故不能及時安排調試運行的,應書面向發電企業說明。對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相關試驗,原則上應自提出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

第八條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程序:

(一)新建發電機組滿足商業運營條件后,發電企業應當向電網企業提出轉入商業運營的申請。

(二)電網企業應當自收到發電企業提出的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并予回復。

第九條新建發電機組經核實已滿足進入商業運營條件的,商業運營的起始時間從機組滿足第六條第一項要求的時點開始計算。

第十條新建發電機組從進入商業運營之日起納入并網發電機組運行管理考核范疇。

第十一條發電企業申請調試運行、進入商業運行的有關文件,以及電網企業相應的答復文件,應抄送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結算

第十二條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第一次并網運行開始到進入商業運營止的上網電量(簡稱調試電量)。調試電量上網電價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尚無規定的,由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按照不低于補償發電機組變動成本的原則協商確定;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管理權限報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裁定;也可按照所在電網前三年平均調試電量上網電價并考慮煤價變動等因素確定。電網前三年平均調試電量上網電價由所在電網企業統計明確,并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電量上網電價與其商業運營電價差額形成的資金,主要用于補償為新建機組調試運行提供服務的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資金使用方案由所在電網企業商發電企業提出,報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對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發生爭議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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