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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40.67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05(C)-0090-01
一、養老保險概述
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保障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2、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3、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到目前為止,經過一系列改革,我國已經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于勞動力群體的正常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有利于社會的安全,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二、養老保險制度在實行中的主要問題
(一)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與企業職工自身的身體健康狀況成反比,不協調。我國企業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根據男女不同實行差異政策,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同時根據工種不同,也相應實行了具體的不同規定,因特殊工種而可以提前退休的年齡是: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工齡滿10年,實際從事高空、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或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滿9年或從事有毒有害工作滿8年。對于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由于其工作環境的特殊性、工作強度大、工作時間長,對身體的負擔很大,使得他們的健康狀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有些甚至身患職業病。因此,對于這一類職工,盡管他們受到特殊工種可以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在工作中身體積累的毛病會對他們退休后的生活帶來一定影響。而隨著人們的生活和醫療水平的提高,我國的人均預期壽命已到71.8歲,國家正在醞釀延長退休年齡的問題,這對于中石化等重型企業的職工來說是雪上加霜。因此,企業職工退休齡與企業職工身體健康狀況成反比嚴重的不協調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與事業單位相差甚遠。我國從90年代開始試行退休金“雙軌制”并延續至今,“雙軌制”主要是指企業人員和公務員的退休待遇實行兩個政策: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由國家統籌發給退休養老金;而公務員則按照在退休前崗位工資高低發給退休金,全部由財政負責。也許當年出臺這樣的制度多少有它的道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雙軌制”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它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雙軌制”造成的退休金差距過大違背了社會保障改革的初衷,因此要真正改變企業退休人員退休金偏低的狀況,廢除雙軌制是有必要的。(三)企業逃避繳費,拖欠養老金現象嚴重。由于我國企業對于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工作缺乏應有的重視,沒有準時、足額繳費的觀念,盡管國家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行有諸多規定,但由于缺乏強有力的監管,使得養老保險制度在大部分企業很難得到實際有效執行,因此,目前大部分企業都存在拖欠或逃避繳費養老金的行為,有些企業這種現象甚至十分嚴重。企業意識上的缺失,成為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大阻力。(四)繳費比率上升,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負擔過重。這里主要表現在: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過高,國家規定企業應當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種比率遠遠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甚至高于國際警戒線。在這之上企業還要加總醫療、失業、工傷以及生育保險,這使得企業總的社會保險繳費支付壓力巨大。企業的社會保險負擔過重,其中養老保險所占比例最大,這成為企業逃避、少繳養老保險的一個重要原因。
結語:總之,現行企業職工退休制度與養老保險的不協調,養老金地區不平衡,各企業間待遇不平等問題,企業繳費比率過高、負擔過重,都是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存在的問題,面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建立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金制度,不僅是政府應該努力做到的事情,也是企業職工個人的期望所歸。
作者單位:河南南陽油田鉆井公司勞資科
作者簡介:郭雪梅(1966.01― ),女,籍貫:甘肅張掖,學歷:大專,職稱:準備評助理經濟師,研究方向:統籌保險(養老保險方面)。
參考文獻:
[1]孫建紅.養老保險問題的探討[J].經濟師,2010.
[2]魏薇.論企業養老保險存在問題分析及完善[J].現代商業,2010.
關鍵詞:城鄉居民 養老保險 接軌 職工
由于城鄉二元結構長期存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將。又由于人們就業的靈活性,使得在以上兩種保險之間穿梭參保成為必然。如何搞好這兩種保險養老金的接軌,使得社會保險制度得到無縫連接是迫在眉睫要解決的問題。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分析
由于我國一、二、三產業結構的現狀,許多人仍將長期從事粗放的農業生產勞動。這部分人員的經濟收入低且不穩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越來越多的人將離開土地轉移就業從事二、三產業。顯然,不能等到其離開土地那天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必須盡早有一定的基金積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沖擊。再者,由于就業的靈活性,使得人們在一、二、三產業間穿梭就業成為常態。這里存在兩個問題:一選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退休的人員,其職工養老保險退還的是繳費額中的個人賬戶,而非全部金額,使得職工損失了工齡,實質損害了職工的權益,損害了社保制度。二使得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由于未達到15年的最低繳費期,想選擇職工保險退休就必須補繳足15年的保費。但由于經濟條件的制約,個人負擔不起全額保費而不得不放棄職保退休。因此,以上兩種保險養老金的接軌鏈接問題成為社保制度設計必須解決的問題。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接軌鏈接方法的探討
我們應該站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全局的高度來通盤考慮兩險的養老金接軌問題,不應割裂和孤立的看待,而應把兩險聯系起來進行綜合的分析。
考慮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本著權利與義務對等兼顧公平的原則。以人均平均壽命72歲和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及參保人60歲退休等因素分析贍養率,測算參保人平均參保繳費期不能少于15年。
各險系統參保人應參保繳費15年以上才能保證養老金的兌付,權利與義務才能對等。若參保繳費不足15年,嚴格意義上其繳費盡義務的時間不足,權利享受應不足到壽命終結時間。我們設想將其在該險種系統最低應貢獻的15年繳費期不足部分在養老金享受時間上進行扣除。比如,參保人壽命72歲,職工養老保險繳費8年,60周歲退休,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其只能享受8年養老金。為了體現公平原則,我們將其8年應享受的養老金平均分配到60至72歲12年間給其享受。也就是變其繳費時空不足以養老金的折扣來補償,這應該是合理和可行的。實際這一思想在女性等不足60周歲退休人群中也是體現的。
分析以上兩險養老金的本質,是以各險系統養老金水平為標準解決養老保障,在保障水平上分層次。若因參保繳費不足15年而不能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的參保人,只要其在以上兩險中盡義務的合計時間不少于15年就應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相應的,其在兩險中的繳費時間不足以各險養老金的折扣來補償。但為了防范道德風險,其在兩險中的繳費時段不得重復。以上參保人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一,其養老金享受與其險種相對應的待遇,待遇標準可由各自險種分別計算和調整,合并養老金享受,并分別遵循各險種的制度規律。若參保人在兩險中合計盡義務時間不足15年將不可享受相應的折算養老金待遇,否則參保人權利與義務總體就不能對等。
根據以上辦法,參照現行職工養老保險政策,職工養老保險每滿1年繳費享受當地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的1%得其統籌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及退休年齡計算相應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如職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繳費8年,就將得到以上基數的8%的統籌賬戶養老金。
根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及繳費時間和繳費金額計算養老金的發放標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然后由計算的職保養老金與城鄉居民養老金合并享受綜合養老金。由各險種系統分別計算合并發放。
對以上分時段參加了兩險種的退休人員,其退休養老金的調整可根據各險調資政策分別調整。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不足15年人員養老金的調資標準,若當年調資政策涉及繳費年代的可以15年的最低繳費期為基礎打一定比例的折扣(如參保人繳費8年,比例為8/15%。)以體現其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
【關鍵詞】 基本養老保險 保險統籌 支持條件
引言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碎片化”政策思路的形成,是源于長期計劃體制下形成的“單位人”的社會管理模式,依據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采用了適用內涵屬性較多外延范圍較小的特性,去覆蓋內涵屬性較少外延范圍較大的施保對象所致。因此,要走出我國養老保險的“亂象”,克服“碎片化”的政策誤區,就應跳出所有人群的社會養老保險費都必須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思維定勢,遵循大多數勞動年齡內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無穩定收入和供職單位繳納部分養老保險費的普遍性,在國家層面建立起適應勞動年齡內全體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根據我國不同區域社會經濟差異和行業差別,建立地方附加養老保制度險和雇員制人員的企業年金制度,以進一步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其服務人群應該是面向全體勞動者,因此只有實行全國統籌,才能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與正義。
1.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理論分析
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必然涉及制度設計、經費支持與服務供給三個基本元素和保障人群、保障項目與責任主體三個維度。基于上述養老保險制度的三要素與三維度,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理想模式應該是建立覆蓋全體人口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并通過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和機關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三個系統加以實現。因此,我國養老保險項目的設計,理論上可建立三個層次五個項目:即均一費率的基礎養老金,它由在國家層面建立的、適應勞動年齡內全體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由個人出資形成的、體現個人養老保險責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與職業與地區相關聯的補充或附加養老金,它由在雇主和地方政府層面上建立的、由雇主和地方財政出資、體現職業差別和地區差異的職業年金和地方附加養老金計劃構成;政策誘導與激勵相結合的私人養老儲蓄或私人商業養老保險(表1)。
第一層為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它是由國家設立的正式制度安排,它可以整合現有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老年津貼等形式。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應覆蓋全體國民。這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最基礎的一層,也是目前重點改革和攻關的一層。這一層次的各種制度均應以強制性、公益性、共享性為基本原則。作為全體國民“安全網”的關鍵一層,基本養老保險應為強制性保險,這種強制性體現為國家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創辦者對其改革與發展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中央政府在這一制度中主要承擔就是政策制定與指導和相應的公共財政責任。國家財政對所有符合條件(個人出資建立個人賬戶)的公民都必須提供基本養老保險,讓全體國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第二層為與職業和地區相關聯的職業或地方附加養老金,主要包括企業年金和地方附加養老金。企業年金是是由用工單位自發組織的,其經費可以由企業單獨提供也可與雇員共同提供。用人單位對其設立的企業年金擁有自,具有非強制性;由于企業年金是以企業福利的實行設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形式,所以它與用人單位的發展戰略和經濟實力密切相關,在本單位內部具有分享性。特別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計劃的建立,應該將政府作為對公職人員的國家對公民的責任(基礎養老金)和雇主對雇員的責任(職業年金)加以區別,有利于理清國家公職人員養老保險的關系。地方附加養老保險是政府在國家基本養老金之外,體現地方政府對國民養老責任的一種制度安排。鑒于我國垂直分工的政府管理體系、分稅制的財稅體系和社會經濟差異的短時期無法彌合等現實情況,我們認為在我國建立省級政府地方附加養老金,由省級地方財政出資,以滿足不同地區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產生的不同的養老金需求,是符合我國實際的現實選擇。建立地方附加養老金,不僅可以實現不同地區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相對公平,而且可以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使地方政府財政為養老保險承擔相關的責任。
第三層為政策誘導與激勵相結合的私人養老儲蓄或私人商業養老保險,這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最后防線,完全由個人付費,在市場中購買,其養老儲蓄金或商業養老保險的收益完全屬于私人財產,充分體現了自愿性、私益性、獨享性。雖然這一層次養老保障強調的是個人對自我養老的責任,但仍需要政府有鼓勵性的措施來促進私人養老保險市場的發育和私人參與的意愿,比如稅收優惠、賬戶資金可繼承、提升商業保險中的福利色彩等等都是可采取的措施。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實質性內涵就是在統一制度、統一管理機構、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繳費費基、統一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基礎上實現基礎養老金的統收統支。統一制度是打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區域發展不平衡的根本保障,雖然我國各地均采取“統賬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基本相同,但在籌資模式、管理模式、計發模式等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大差異。所以,全國統籌必然要求要改變目前我國區域養老保險協調程度差的局面,實現全國一盤棋,在制度層面上保障基本養老保險公平、正義、共享的價值理念的實現。
2.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思路研究
從宏觀角度看,國家現在推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只是中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和體系建設的一個部分,所以全國統籌的改革思路也應該以“公平、正義、共享”為基本價值理念,以確保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為基本目標,以“統籌兼顧、循序漸進”為基本策略,構建繳費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方案研究必須從我國養老保險的現實出發對其進行前瞻性的思考。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現實情況是,某些省份實行了省級統籌,而大多數省份實行的是市級、甚至縣級統籌。這種統籌層次的復雜性造成養老保險的統籌基金歸屬于地方政府的不同層級。當地方政府“擁有”這一筆資金時它們不會有動機將其繳予更高一級的政府去管理。現在的關鍵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全國統籌后原屬于地方管理的統籌基金如何處理?理論上可以有三種思路:一是全部上繳中央,二是部分上繳中央,三是全部留歸地方。第二個問題是,全國統籌后統籌基金需求量有多大?如何發放,按什么標準發放?這里也有幾種方式,一是基于全國社平工資計算出全國均一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二是基于各地居民的消
費水平來計算出全國均一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第三個問題是全國統籌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來源是什么?依據目前我國養老金籌資渠道,全國統籌后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主要來源由三部分構成:一是用工單位繳費,二是中央財政補貼,三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于是理論上就形成不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表2)。
通過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需求、用工單位年度繳費能力和國家財政收入能力的分析,本文認為,在合理的制度設計下,我國養老保險具有足夠的經濟支持能力,即就是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國家財政風險情況下,作為風險儲備金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滾存結余,也能為基本養老保險提供一定的經濟支持。至于目前屬于地方管理的統籌基金,考慮到地方政府的阻力和動力,采取繼續留歸地方管理,用于地方政府以此來建立滿足不同地方勞動者需要的地方附加養老金。
3.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支持條件
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公平的惟一途經,但是,由于我國養老保險長期存在的制度“亂象”和“亂賬”,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達到撥亂反正,還需要創設必要的支持條件:
3.1創設制度條件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制度保證。制度條件的關鍵是制度責任者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的建立與健全以及制度受益者的利益均衡。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始設立時,只是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政策,并沒有更多的考慮到養老保險責任主體合理的責任分擔以及受益者的利益均衡。
3.2創設管理條件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管理和運行保證。目前的屬地管理體制很容易造成養老基金的地域分割,不利于基金安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屬地管理是統籌層次低的必然結果,不符合統一制度的要求與規律,而實現全國統籌則必然要求建立垂直管理體制,成立全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奠定全國統籌的組織基礎實行社會保險垂直管理。
3.3適當降低企業社會保障負擔和個人繳費費率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基礎。企業繳費率的確定應以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企業的平均收入為基礎,以使更多的企業有能力參加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中。我們建議以最低收入地區和最低收入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為基礎,將企業繳費率降到12-15%。
3.4盡快延遲退休年齡以減輕養老保險壓力,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創造基本的社會政策支持。中國目前正在經歷著世界上規模最大同時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齡化過程。養老金保險基金面臨著空前的支付壓力。現行退休年齡的規定直接導致個人工作時間在整個生命周期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日益嚴重地損害著代際之間的公平,也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構成挑戰。推遲退休年齡是大多數國家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給養老金支付帶來的壓力所采取的措施。推遲退休年齡可以同時收到基金增收減支的效果。
自上個世紀末端開始,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變革成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發生變革,并且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有所不同,到今天,兩者在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仍舊在籌資模式、資金管理與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級上表現出非常大的差異。
1.籌資模式存在的差異。
現如今,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實施的籌資模式為個人、企業與政府相結合的“繳費責任共擔”的籌資模式,在根據《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得知,企業需要扣除工人資金的20%作為職工養老保險,并且全部進入到社會統籌賬戶之中。在按照現收現付模式的方式進行運營的時候,職工需要將工資8%的金額繳納養老保險,并且按照完全積累的方式進行運營。如果養老保險基金出現入不敷出現象的時候,則需要國家進行承擔財政問題。但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采取的籌資方式為國家全額負擔之。
2.資金管理存在的差異。
在嚴格遵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得知,現如今養老保險資金運營管理的原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統一而形成的,其管理權力主要由當地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進行管理,主要實施資金管理方式為屬地化管理模式。政府在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制定繳費標準與養老金待遇,并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委托銀行為退休職工發放養老金。但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主要是由人事部門進行負責,并且所有的預算資金都是由財政部門進行統一規劃,一般而言,是當地財政部門委托銀行每月發放養老金。
3.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級存在的不同。
從整體角度分析,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比較低,主要停留在省級統籌這一層面。根據規定,養老保險基金需要從縣級統籌上升到市級統籌,然后到省級統籌。雖然在2011年我國大部分省市已經完成了省級統籌,但是從實際角度出發,很多地方仍舊停留在縣級或者市級統籌水平之上。之所以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包括兩點,一是政府部門需要承擔養老保險財政責任,如果統籌的層次有所上升,那么當地政府的財政壓力會加大。二是對于養老負擔比較輕的地區,如果提高統籌層次,那么則意味著需將本地養老金盈余上交給政府。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卻不存在養老保險資金積累的現象。
二、制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公平的因素
首先是政治因素。自古以來我國便是一個“官本位”比較傳統的國家,在制定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各級政府官員、人大代表等對養老保險制度信息掌握的比較全面,并且擁有參與決策權,能夠很好的維護自身群體的利益。但是對于廣大企業職工以及進城務工人民,在受到文化程度與經濟水平的影響,對養老保險制度掌握不完整,只能被動接收安排,導致自身利益沒有得到更好的保護。其次是經濟因素。養老保險制度是具備社會物質條件的一種制度,會受到社會經濟結構的影響,在這種發展模式下政府采取非均衡發展的思想,為城鎮機關事業單位提供較高層次的養老保障,但是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訴求往往視而不見,導致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障也僅僅停留在最基本的物質層面。
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對策
1.積極制定適合全體人群的制度規則。
從制度經濟角度分析,制度環境是保證制度發展的主要條件,所以政府需要加強對制度的認識與設計,盡早出臺符合實際需求的《養老保險法》,并對國家、企業以及個人的繳費責任進行規定,按照統一原則、統一制度的原則構建適合所有人的籌資制度以及資金管理,保證每一個社會群體都能夠享受到制度保障的基本權利。
2.積極維護群體參與制度的平等機會。
讓每一個社會群體都能夠參與到養老保險制度制定過程中,這樣可以整合制度內部與外部的關系,并且能夠優化社區內的養老資源。在制定養老保險的時候,需要建立適合每一個社會群體都能夠發表意見的機制,讓社會群體能夠積極參與到制度之中,在相互交流中提出不同的看法與建議,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
3.為全體國民提供相同的養老保險待遇。
積極縮小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差距,嚴格按照“標準差別”的思想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進行提升,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的標準進行降低,比如規定事業單位人員按照基本工資的8%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進入個人賬戶。
4.實現公共財政對全體人群的均等化投入。
根據全球發達國家的發展現狀分析,政府財政對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是養老保險制度獲得健康的主要動力與源泉。在歷經幾十年的發展歷程之后,我國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國家政府的支持下得到快速發展,針對于此,政府部門需要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均等化投入,保證兩者之間的制度能夠形成對接。
四、結語
關鍵詞:養老保險企業職工
一、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
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并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社會統籌部分采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采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財政每年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2007年中央財政給予養老保險資金補助873億元、地方財政補助260億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從長遠看,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實行全國統籌,但是,在目前的財稅體制下,實行全國統籌難度比較大。因此,統籌層次比較低,2007年底,全國共有17個省市實現了省級統籌,能夠在全省統一調度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實行縣市級統籌。
統籌層次不高,難以發揮社會保險的互濟和調劑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且轉移接續困難,影響了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有的地方允許退還外來務工人員所繳的個人賬戶部分養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養老保險制度名存實亡。
二、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
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于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我國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占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于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措施
1.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須進一步擴大。在新制度實施以后,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雖然從國有企業擴大到了非國有企業,參加保險的人數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國范圍來看,養老保險在非國有企業,尤其是非公有企業中覆蓋范圍仍然比較小。以全國養老保險搞得比較好的北京為例,1998年底,非國有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僅為30%。其他地區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更低,甚至不到10%。由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國有企業乃至一部分城鎮集體企業的就業人數減少,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人數由1997年的8671萬人下降為1998年底的8475.8萬人,而同期參加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則由2533.4上升為2727.3萬人。養老保險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參加養老保險,才能籌集到比較充足的養老保險基金。在經濟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業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養老保險覆蓋面過小,將制約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因此,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應當把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逐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中來。
2.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須不斷提高。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對于基金的共濟性和抵御基金風險功能的影響,我們用以下事例來說明:在1998年《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前,在湖北省內,武漢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達26%,但籌集到的養老基金仍然不夠支付,而其他城市繳費率僅為16%,但是用不完,還有大量養老基金滾存積累。如果實行省級統籌,在一個省內,基金的共濟功能就能夠得到有效發揮。
3.統一制度規定的繳費比例偏低。1997年頒布的“決定”規定,企業繳費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其中3%轉入個人帳戶,個人繳費為個人工資的8%,這就是說,工資總額的17%用于社會統籌,即支付上一代人的養老,11%用于在職職工的個人帳戶積累,兩項合計為工資總額的28%。在實行統一制度之前的1996年,養老費用的實際支出達到了工資總額的23.58%,假設在統一制度實施以后,養老金支出維持在1996年23.58%的水平,那么個人積累無論如何不能達到11%。許多地區由于養老金支付比例高而出現了個人帳戶帳面余額高于實際積累的空帳現象。有人提出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非財政途徑,即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提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提高統籌層次以緩解國有企業集中、退休人員多、養老保險金支付困難的情況。
4.建立多元化的養老保障制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在有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的企業,退休人員由于能夠從國家和企業兩方面獲得養老待遇而保持與在職期間基本相同的經濟地位,而沒有被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的就業群體,在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情況下,也能獲得一定保障。但是,補充養老基金的經辦機構沒有規定。學者們認為,建立統一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體經辦機構應由企業自主選擇,合理的做法是,商業化經營并形成競爭機制。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85.
[2]鄭功成.從企業保障到社會保障.遼寧人民出版社,1996.33.